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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7 热度:18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吊、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配

第三条 招标办每年召集安全环保部、机动部、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实行安全准入制。吊、索具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

第五条 机动部应对吊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六条 供应部应对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对吊、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每年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如实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由各单位的设备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维护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出厂合格证书、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规格型号、更换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吊、索具的使用班组每班要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吊、索具所在车间(作业区)每周对吊、索具检查一次。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设备、作业区每月对吊、索具检查一次。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索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更换周期,实行定期更换制度。同时,对板钩、轴销等应定期送厂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发现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的吊、索具与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条 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第十六条 吊、索具不得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固定支架上或专用场地,支架上必须标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载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十七条 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1、吊具:是指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运物品时系钩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

第十九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塔吊拆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塔吊的拆装作业,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专业队伍和专业人员承担,一般人员不得参与。

2.安拆作业前,承接单位要召集工程技术、安全部门人员一同勘察现场情况,协商制定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3.大型机械的拆除安装,对参加拆装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遵守拆装程序,拆装时要有安全监管员和技术负责人在场指挥。

4.大型机械的安装拆作业,应遵守电气、机械、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防止触电、坠落、挤伤等事故。

5.安装完毕的设备,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之要求,并通过当地安检部门验收后方准予使用。

第3篇 烧结厂吊装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 引用标准

gb 5082 -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附件)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角度小、直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1999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2 部门负责人从安全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科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4篇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一、电动吊篮强制性条文

1、电动吊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电动吊篮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吊篮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3、使用前要对行程、限位、急停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4、吊篮安装完毕后,应经上海市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发放准用证方可使用。

5、操作人佩戴的安全带必须系在独立设置的生命绳上。

6、吊篮的负载不得超过1176n/㎡,严禁集中堆载、偏载、超载。

7、电动吊篮电气设备必须接地、接零。

8、吊篮内物料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长料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吊篮。

9、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10、作业结束后,吊篮应与建筑物固定,并切断电源,锁好电器控制箱。

二、吊篮进场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审核的资料

1、吊篮在进场安装前,吊篮产权单位(包括吊篮租赁单位和自有吊篮的使用单位)首先应向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应当向当地的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本企业的吊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修人员名单。开展吊篮安拆业务的,还应提供本企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名单。

(3)本企业的吊篮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4)本企业吊篮设备一览表。

(5)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

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

2) 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检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

3)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 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

6) 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

7) 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

8) 产权单位属于租赁单位时,产权单位还应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权与安全管理范围。

2、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三、吊篮进场验收

1、吊篮整机验收:

(1)吊篮整机的使用年限原则为6年。对于超过使用年但使用状况良好的吊篮,应经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1年,检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

(2)吊篮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验收,未经进场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严禁在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

2、吊篮验收参加单位:

(1)吊篮验收由吊篮使用单位会同吊篮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做好验收记录,填好《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电动吊篮)》(表aq-c9-2),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经参与验收各方签字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存一份。

(2)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吊篮使用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吊篮进场验收。

3、吊篮进场验收内容:

(1)吊篮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机日期(购机合同);

(2)吊篮及重要部件(提升机、安全锁)编号、吊篮使用及维修保养情况;

(3)吊篮整机《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标明各关键零件的材质等技术要求,主要承载构件的截面与壁厚尺寸等技术参数);

(4)吊篮整机使用年限、安全锁有效标定证明、吊篮钢丝蝇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而未标定的安全锁;

(5)组装吊篮提升机、安全锁、电控箱、《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及同意组装的授权书;

(6)吊篮结构的焊缝、裂纹、变形、磨损等以及钢丝绳的外观,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的规定;

(7)吊篮结构件的实际壁厚和截面尺寸的偏差,不得大于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设计壁厚10%和设计截面尺寸5%;

(8)吊篮配重重量必须符合吊篮生产厂家的设计规定,严禁使用严重破损的配重件,严禁使用液体或散状物体做配重填充物;

(9)吊篮及重部件(提升机、安全锁、电控箱)维修保养记录应齐全、真实。

4、对于吊篮进场验收有重大争议的,吊篮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的安全监理

1、吊篮安装的安全控制

(1)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由吊篮安拆单位负责,安装前监理人员检查吊篮安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吊篮安拆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检查安装拆除方案是否逐级审核签字,沒有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批,不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3)对于特殊建筑结构或者非标吊篮的安装、移位、拆卸,吊篮安拆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吊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非标吊篮生产厂家的专项设计计算书进行论证审查。

(4)检查对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签字的原始记录,并且要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要求必须持证上岗。

(5)吊篮安装前要对临时用电电源及其他用电设施进行验收,要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吊篮安装过程中要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情况检查。

2、吊篮安装验收程序

(1)吊篮安装完毕后,吊篮安拆单位应当先行自检,做好吊篮安装自检记录并存档备查。

(2)吊篮使用单位应会同吊篮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吊篮安装验收。

(3)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吊篮使用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3、吊篮安装验收要求

(1)标淮吊篮的安装应当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2)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不得安装在同一悬挂点上,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钢丝绳。

第5篇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厂与外来承包商作业

3 依据标准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

4 定 义

4.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4.2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4 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

4.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5 吊索与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

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用。

 拴挂前,应确认吊载上设置的栓、销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图3)

 严禁使用非标准吊具进行吊装作业,如:绳、皮带;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须进行过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并在吊具明显位置标注起重额定载荷重量。

图3 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6 贮 存

 吊索具应有点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门的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第6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 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 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 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 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 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 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 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7篇 构件吊装工程安全监理制度

1)吊装前应检查机械索具、夹具、吊环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应进行试吊。

2)吊装时必须有统一的指挥、统一的信号。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生根处须安全可靠。

4)高空作业人员不得喝酒,在高空不得开玩笑。

5)高空作业穿着灵便,禁止穿硬底鞋、高跟鞋、塑料底鞋和带钉的鞋。

6)吊车行走道路和工作地点应坚实平整,以防沉陷,发生事故。

7)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大雾天气,应暂停露天起重和高空作业。

8)拆卸吊绳时,下方不应站人。

9)使用橇棒等工具,用力要均匀、要慢、支点要稳固,防止橇滑发生事故。

10)构件在未经校正、焊牢或固定之前,不准松绳脱钩。

11)起吊笨重物件时,不可中途长时间悬吊、停滞。

12)起重吊装所用之钢丝绳,不准触及有电线路和电焊搭铁线或与坚硬物体摩擦。

13)遵守有关起重吊装的“十不吊”规定。

第8篇 吊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吊车运行的安全管理,保障操作人员及时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吊车操作者应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并持有吊车操作证;(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改变,如改为吊“车操作者应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过公司内部的吊车操作培训”;)未符合吊车操作资质人员操作吊车,一经发现,处以元/人·次的处罚;

2、吊运过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吊车;

3、吊运作业结束后按要求定置吊车、遥控器;

(1)吊运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将吊车开到指定的安全区域并升起吊钩;如吊车吊运结束,且吊运结束后三分钟内吊车不再进行其它作业,期间吊车仍未开回安全区域的,视为违规;

(2)吊车开回安全区域后,吊车遥控器应立即放回定置点,否则视为违规;

(3)违规处罚:

①处予违规责任人元/人·次;

②责任人不明确的,扣罚当事当班集体月奖*0.3*当班人数/次;

③因违规造成设备损伤的,公司办公会根据具体事故对责任人或责任班组作处罚;

④因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司将上报上级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发*月*日起正式执行。请各相关操作人员严格按此制度执行,班组人员之间互相监督、提醒。

第9篇 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项目部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五条 不得出租、使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六条 使用吊篮的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对本项目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出租单位负责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严禁项目部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由出租单位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项目部、本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出租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项目部、本公司。本公司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和《蚌埠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公司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项目部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出租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出租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六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八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九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10篇 炼钢厂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吊具、索具处于安全状态,落实吊索具的管理责任,确保不出安全事故,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吊索具的安全使用、检查和报废。

3名词解释

吊具: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捆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抬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

索具:也称吊索。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吊装带、吊链和钢丝绳等。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吊索具的管理职责

4.1各区域作业长负责本区域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包括吊索具的检查、维护、使用、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4.2各区域班组长负责接班检查时对吊索具是否开焊、断丝、锈蚀、损坏等的检查。

4.3各区域组员负责操作前对吊索具做重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5吊索具的管理内容

5.1各区域吊索具必须设专人保管,对吊索具建账、保管。

5.2吊索具在使用现场实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储存场地应平坦、清洁、干燥、无油、水等污物,远离热源。

5.3各类吊索具应设置吊索架、钩等装置,上架放置;各类吊具应按规定储存。

5.4吊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对吊索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防止吊索具的锈蚀、损坏,防止吊索具受热降低起吊能力。

5.5钢丝绳、吊链等金属吊索不得做电焊的地线,注意不得使电流通过,防止降低金属吊索的负荷能力。

5.6自制钢丝绳必须要降低载荷使用。

5.7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时应根据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选择适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吊索具。

5.8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各类吊索应完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类吊具应完好、附件齐全,与吊索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齿、板应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则不得使用。

5.9捆绑、吊运工件时,应注意保护吊索具。吊运带有锐利棱角的工件时,应采用护角、护板等防护装置垫在吊索处,防止吊索在起吊时损坏。捆绑工件时应注意吊索的捆绑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结。

5.10吊运工件后,应在工件下方用木方等垫起一定的空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车强行从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锤击、重物撞击等方法取出吊卡。

5.11不准使用吊车上报废的钢丝绳制作插口钢丝绳吊索用于吊运。

5.12吊运赤热金属必须用金属吊链,不准用钢丝绳吊运。

6吊索具的安全检查

6.1各区域班组长应每天检查本班组所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应在使用前仔细检查吊索具。各作业区应每周对本区域的吊索具进行抽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炼钢厂将随时对各作业区所使用的吊索具进行抽检。

6.2在吊索具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措施。

6.3吊具可采用维修、更换附件等方式恢复起吊性能,经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6.4对达到判废标准的吊索具,应严格执行吊索具判废制度,不准借口降低负荷使用。

7吊索具的判废

7.1钢丝绳的判废标准

7.1.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

表1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gb/8918-1996)

绳6w (19)

绳6* (19)

绳6* (37)

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小于6

12

6

22

11

6-----7

14

7

26

13

大于7

16

8

30

15

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6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意一条母线上数6节的间距。

7.1.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的报废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2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磨损量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0

7.1.3吊运危险物品的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

7.1.4钢丝绳中任意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

7.1.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

7.1.6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应予报废。

7.1.7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d1≥4d/3时,应予报废。

式中:d---钢丝绳名义直径;

d1—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

计算d1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

7.1.8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

7.2吊链的报废标准

7.2.1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

7.2.3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5%时,应予报废。

7.3吊具的报废标准

7.3.1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

7.3.2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

7.4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

7.4.1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7.5吊索具报废的审批

7.5.1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炼钢厂安全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

7.5.2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炼钢厂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生产安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进行审批。

7.6吊索具报废的处置

7.6.1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

7.6.2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8考核

8.1对违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作业区,罚款300---1000元。

第11篇 塔吊、电梯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拆、装塔吊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要求进行。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拆、装工艺和方案,并严格按工艺和方案要求组织交底、实施。

3.参加起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拆、装工艺方案,掌握本岗位、工位作业要求。

4.在起重设备拆、装过程中,应由拆、装指挥人员统一指挥,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作业区应悬挂警示标牌)。

5.拆、装进场前,查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道路、安全措施等以及现场配合准备工人情况,具备拆、装条件方可组织人员进场。

6.参加拆、装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由拆、装指挥作施工过程工艺、方案交底;机电工长作拆、装过程安全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7.拆、装只允许在四级风以下进行作业,如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紧固连接螺栓。

第12篇 起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与范围

1.1目的:加强起重吊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吊索具处于安全状态。

1.2适用范围:公司内各部门及分厂使用的起重吊索具(钢丝绳、吊带、吊索、排钩吊)的安全使用和检查。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2.1.起重吊索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需求,设备动力部向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入库,所有采购的吊索具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明书

2.2.对于公司自制的各种排钩吊,设计制作人员应注明相应的起吊重量等相关参数,建立相应的档案,办理入库手续。

2.3.吊索具投入使用前,必须建立吊索具档案,由各使用部门编号、登记入册后投入使用。

2.4.各使用部门(分厂)设置专门存放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和对应载荷的标签,主要使用人员能熟悉并正确选用,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操作人员在操作时选用非本工序使用的吊索具,一经查实给予50元罚款。

2.5.各操作人员在使用吊索具前应检查,发现有老化、断股、裂纹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2.6.各使用部门(分厂)应对本部门(分厂)所使用的吊索具建立台帐,每周组织人员检查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2.7.公司设备动力部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时,一并对现场使用的吊索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吊索、吊具有老化、断股、裂纹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2.8.对于能够通过维修后使用的吊索具,由公司设备工具分厂负责维修,在发现吊索具有老化、断股、撕裂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经批准后向设备动力部提出采购申请。

2.9.设备动力部负责吊索具的报废,报废标准参照《吊索具的报废更新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复用。

吊索具的报废更新标准:

3.1起重机用钢丝绳的直径、结构型式及报废更新标准

0.5T电动

单梁起重机

1T电动

单梁起重机

2T电动

单梁起重机

3T电动

单梁起重机

5T电动

单梁起重机

钢丝绳直径

φ4.8φ7.4φ11φ13φ15钢丝绳

结构型式

6*37+1麻芯

6*37+1麻芯

6*37+1麻芯

6*37+1麻芯

6*37+1麻芯

钢丝绳

更换周期

一年

上表中所列起重机用钢丝绳的更换周期为一般更换周期,在实施中可根据起重机的实际使用频率,来确定钢丝绳的报废更新日期,具体如下:

3.1.1起重机用钢丝绳在一个更换周期内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应立即进行钢丝绳的更换:

(1)当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数的10%时应报废更新(见表一)。(如绳6*37=222丝,当断丝数达到22丝即应报废更新。)

表一

各种结构型式的钢丝绳更新(报废)标准:

钢丝绳原有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结构型式

6*19+1麻芯

6*37+1麻芯

6*61+1麻芯

18*19+1麻芯

在一个捻距(节距)内有下列断丝数时,钢丝绳应报废

交捻

顺捻

6以下

122211361836186--7142613381938197以上

168301540204020(2)当钢丝在径向有磨损或腐蚀时,其径向钢损或腐蚀量达原直径的10-40%,则应按表二所示(提高)标准更新。

表二

钢丝表面磨损或腐蚀更新标准折算表(%)

钢丝在直径方向的表面磨损或腐蚀量

折合上表中所规定在一个捻节距内断钢丝数标准的

108515752070256030--4050[

表二的使用方法如下:

如:绳6*37交捻式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达19丝,同时发现钢丝径向磨损达20%,问是否该报废更新?

计算方法如下:按表一中规定安全系数Kく6时,绳6*37报废标准断丝数为22丝,但因同时有径向磨损20%,查表二标准折算后允许断丝数降为22*70%=15.4。这样断丝数16丝就超过了标准的15.4丝,应报废更新.]

(3)当钢丝的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时,不论其断丝数多少都一概报废更新。

3.1.2部分起重机因使用频率不高,即使在钢丝绳更换一年后,其各项技术参数都不在上述报废标准之列,则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更换周期。钢丝绳的延期使用须经规划发展部批准后执行,延长使用的钢丝绳其报废更新标准仍参照表一及表二执行。

3.2起重机用吊钩的报废更新标准

起重机的吊钩在使用过程中要受拉力、剪切力等作用,其报废更新标准按以下几条执行:

3.2.1吊钩如出现裂纹,则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新钩;

3.2.2吊钩与钢丝绳的接触部位因摩擦常常会出现沟槽,按规定,在接触部位的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到原高度的10%时,则应报废,更换新钩;

3.2.3行车吊钩不超过报废标准时,可以继续使用或降低载荷使用,但不允许用焊条补焊后再使用。

3.3起重机用吊排钩的报废更新标准

3.3.1排钩吊横梁有较大变形,则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新排钩吊;

3.3.2排钩吊横梁上的孔在接触部位的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到原高度的5%时,则应报废,更换新钩;

3.3.3排钩吊横梁有脱焊现象,则立即停止使用,在对脱焊处进行修复确认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3.3.4排钩吊的吊钩有严重变形时,则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新排钩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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