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工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43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44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245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46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48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50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51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3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4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55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56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257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防护装置。
第258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59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小于10。
第260条 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61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62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3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64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65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爆破工程
第266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方公安部门审批。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67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68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69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70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71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72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73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74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75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76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77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78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79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80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81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82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83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84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85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86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87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88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89条 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第290条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91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93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94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95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第297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298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99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300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301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条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304条 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305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306条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7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8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310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311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312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314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315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316条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317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8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19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320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第321条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22条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第323条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324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厂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第325条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326条 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327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328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329条 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第330条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331条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332条 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333条 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334条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篇 绿化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制度
1 建立开工前的技术交底制度:
一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主管工程师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讲清该项工程的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定位方法、几何尺寸、功能作用及与其它工程的关系、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使全体人员在彻底明了对象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投入施工。
2 建立“五不施工”、“三不交接”、“一个坚决”制度:
“五不施工”即:未进行技术交底不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不清楚不施工;测量数据和资料未经复核不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或试验不合格者不施工;工程不经检查签证不施工。“三不交接”即:无自检记录不交接;未经专业人员验收合格不交接;施工记录不全不交接。“一个坚决”即: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返工。对工序实行严格的“三检”“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确保各道工序的工程质量。
3 建立严格的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凡属隐蔽工程项目,首先由班、队、项目部逐级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才能展开下一阶段的施工。
4建立测量计算资料复核制度,测量资料必须经复核,最后交项目总工程师审
定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现场测量基线、水准点及有关标志均须进行定期复测检验。
5 建立严格的试验检测制度,检测工作将按“施工跟检”、“复检”和“抽检”三种方式进行。
6 建立严格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行验收管理制度,对采购进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由质检工程师组织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包括质量、技术、物资部门及施工队的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同意进场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要分类、分批堆放,并设立标志和帐号,坚持按用途归口保管、发放、不得混杂。对易受潮的物品要做好防雨、防潮工作。
7 建立仪器设备的检定制度;
8 建立原始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制度;
9 建立质量保证奖惩制度,奖励先进,督促后进。
第3篇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确保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股份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担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购置小型、实用的检验检测器具并正确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建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在化工界区进行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项目施工时,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须执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须向建设方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须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方案应涵盖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内容。须依据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程序审核批准,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六条 施工作业实施前,须依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具体安全防护特点,建立并持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体系,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监测装备和专业防护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履行确认程序。须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危险源识别,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确认,并签署相关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七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在进入现场前,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行具有特定作业场所和特定介质防护特点的专项安全教育。每项作业前,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作业前的身体检查。特殊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能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必须配带特殊界区标志。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机具必须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机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经有关方面审批,并按规定配置防火罩。
第十条 严格动火作业制度。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不能满足作业场所需要的,严禁动火;对已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仔细查阅其相关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严格落实许可证中明确的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超出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部位动火。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二次侧把线必须绝缘良好、地线必须接地良好。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第十一条 严格作业许可制度。动土、用电、用水、用气(汽)、断路、进入密闭空间、抽堵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或完善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施工。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7-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6-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1999。
第十二条 进入已使用过的设备、容器、管道内施工,必须要与其他系统进行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对盲板和起重要阻断作用的阀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对设备、容器、管道进行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保持容器内作业人员与监护人通讯畅通,定时应答。作业区须有通风措施,必要时必须坚持强制通风。要派专人监护,配备相关应急器材、车辆、专业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1999。
第十三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必须坚持独立的检测、监测和复测、复验。对于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涉及装置和设施及周边环境,必须进行独立的检测和复测,并进行记录(记录表见附件)。施工作业时,须依据现场实际制订监测和复验方案并落实。
第十四条 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 在有爆燃气体风险空间和环境施工作业时,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不能穿着钉鞋,并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 装置和设施试压时,须在合适位置配置两块以上压力表,严禁敲击和强震动,严禁带压施工作业。编制施工工艺时,应尽量避免对装置和设施进行气压试验。对工艺要求需要必须使用气压试验时,要在时间、区段、人员安排和应急管理及相邻社区或单位告知方面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须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专家审批。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严禁触动生产装置的阀门、控制按钮、指示仪表等。
第十八条 在已具备运转能力传动设备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取出保险或拆除电源接线),经重新启动确认无电后挂好安全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8-1999
第十九条 容器和设施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场所、狭小空间内作业照明电压应不大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十条 严禁用装置内的管道、设备、金属结构和其他金属物体作为电焊机二次侧地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用临时用电线缆和电气设施需明确责任人,执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更换。
第二十二条 拆除装置和设施前,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确认装置和设施已经断电、泄压、降温、排尽物料、冲洗、置换、吹扫干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未经核算和审核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架作滑车组吊点。
第二十四条 特殊装置设备、容器内,多人作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进出的作业人员进行清点、确认、核实。
第二十五条 严肃化工界区施工阶段责任管理。对于未进行中间交接的生产装置,必须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执行管控纪律。未经施工方许可,禁止任何名义的进入和擅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授权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施工单位创市标化工程要求制度范本
第一章 工程概况
本地块地处江东,位于**港饭店以北、**港北路以东、河流以西,总用地面积约为**公顷,分为二个地块。项目内容: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设计内容为住宅及其配套设施、沿街商铺。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平方米,地下**平方米,架空层**平方米。住宅总面积 **平方米,<90平米住宅5633平方米,占比20%。容积率1.8,绿化率30%,建筑密度34%。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期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安全目标为争创市标化工程。
第二章 安全管理文件
本要求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86年颁布的《安全生产规定》等规定,并参考了上海市标化工程检查实施办法、上海市建筑工程安全保证体系、hse建设工程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等要求,具体与国家及地区标准产生矛盾时,应以国家及地区标准为标准。
浙江及**如有地方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地方标准,具体的施工要求参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06年7月出版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实施图集>>中的图片(武汉**建筑安全咨询有限公司编)。
第三章 应建立的组织管理体系
1.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消防管理领导小组均应挂牌公布。
2. 工程现场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工程承包中必须包含安全要求,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应符合要求,按现行规定配备安全员。工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进行三上岗一讲评班会制。特殊工种执证上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实行三级审批,消防水必须和工程进度同步,各项消防措施必须到位。
3.危险性施工过程应按**要求进行专家认证,安全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制订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全面并有针对性。
4.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工程安全保证体系,制订安全检查验收制度。未经检查验收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不允许使用。
5.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自行办理环保、环卫及夜间施工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本工程安全事故目标为0,伤亡率≤0.2%,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
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目标制订安全管理措施,及安全管理目标分解计划。
第五章 施工现场场容场貌
1.现场应具备五牌二图。
2.必须生活区、施工区、办公区分开。当办公区与施工区不能分开时,必须进行硬围挡。
3.施工现场应设24小时门禁,保安人员着制服上岗,无工作卡和通行证不许入内。进出车辆由保安指挥停放,并接受检查。
4.施工现场应建立重点部位监控系统,并将视频接入监理和业主办公室。
5.施工现场进行硬地坪处理。
6.施工现场门口设冲洗池。门口道路应整洁干净。施工门头应按要求统一设置。
7.砂土等车辆一律封闭式装载,土方作业采取防尘措施,脚手架设密目网或防尘网,
8.装修施工时,易燃易爆类物品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落实责任人和防护措施。
9.施工现场内设排水系统,经二级沉淀后排放。不得出现积水现象,施工废水未经处理不得排放。
10.施工现场门口应设夜间警示灯。
11.施工现场门口应设指示牌。
第六章 文明及hse施工
1.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建立降噪措施并对噪声进行记录。
2.施工区设立吸烟处。施工现场门口设立黑板报和绿化措施。
3.施工人员着统一工作服上岗,凭工作证、通行证进场施工。施工人员按工作性质进行安全帽分色。
4.施工现场设广播,设夜间照明设施。
5.施工现场必须做好落手清工作,工完料清。
6.施工区材料应该分类归堆,钢筋等设工料牌,水泥间防潮防尘,已检未检材料挂牌分类。
7.施工区危险作业区应设警示带,脚手架及设备装拆作业时应设危险区,专人监护。
8.施工通道不得作停车用,不得堆放材料。沿施工通道旁脚手架底步和设施处刷交通反光漆。转弯处应有照明灯。
9.施工现场应挂横幅、张贴安全标语,沿围墙及门口设企业小旗。
10.施工现场每层或隔层设便桶等卫生措施,专人清扫。
1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门口设隔离室,流行病期间外来人员予以隔离。
12.施工区或生活区设立简易医务室或备急救箱、急救设施。
13.生活区应有夫妻间、晒衣场、就餐室、淋浴室、吸烟室、休息室或活动室等人性化布置。
14.生活区应具备降温防暑措施。施工区应保证开水供应。
15.生活区宿舍净高不低于2.4m,应设置统一被服,统一放置,专人管理、检查。
16.生活区宿舍应使用安全电压。所有管线均由电工统一安排。
17.生活区食堂和厕所距离必须≥20m。
18.食堂禁止使用塑料容器。食堂应生熟分间,更衣室、制作间和储藏室应符合规定。食堂内不得有老鼠和苍蝇等。过夜食品应放入冰箱,禁止使用过期及变质食品。外购成品应有食品许可证。食堂应有隔油池,并经过滤后方可排放。食堂泔水应遮盖,及时清运。
19.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着“三白”上岗。食堂墙面贴瓷砖,定期进行食堂用具消毒。
20.厕所地面、墙面、隔板、通风、采光等均应符合要求,应落实专人清扫。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21.办公区、生活区设垃圾桶,定人定时清理。
第七章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规定
1.应采购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材料用品,质保资料交监理审查,并将发票与质保书作为安全保证体系的文件内容。
2.各项设备设施必须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3. 基坑、地下室顶板通道、脚手架、模板、井架、施工客货梯及塔吊等必须有专项方案,必须提供计算书,必须经过审批,涉及到需论证的应及时办理;涉及到防雷、防护措施和检验检测的,应根据**地方要求进行检测。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操作间应悬挂操作规程,制订保养维护制度。
4.屋顶还应根据规定设航空灯。
5.建筑物下的机械设备应搭设双层防护棚。
6.脚手架的踢脚板及脚手片、斜坡应按标化要求设置。出入口应按要求设置。
7.挖土作业时基坑应设安全区,登梯及逃生设置应符合要求。
8.三宝四口五临边应符合防护要求。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安全门应定型化、工具化。
9.立地式脚手架应有排水沟。
10.脚手架应四步一隔离。
11.内外脚手架不得超限堆重。
12.机械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13.下班时应切断各种设施设备电源。
14.塔吊吊钩必须使用铸造一次成型产品,严禁焊接。
15.塔吊严禁在大风及视线不清情况下作业。使用塔吊,必须有指挥员。无明确信号,禁止吊装起吊。塔吊停止作业,必须收回吊钩,机身挂空档,吊钩严禁落于施工作业区外。
第八章 安全用电
1.必须制订用电组织设计,并建立用电档案。
2.施工现场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电力负载应平衡。接地接零及防雷应符合要求。配电应规范,线路敷设应符合**标化工程规定。
3.电气箱体应符合施工临时用电规定。总配箱应设置前置检修照明电源。
4.应采用一机一闸一保险。
5.宿舍区应符合上海市低压电气入户规定。宿舍内电压如无**地区规定,则应采用安全电压。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设施。
6.电缆不应沿办公区及宿舍区墙体布置,也不应沿脚手架钢管等处敷设。不允许使用金属线捆绑。1.8m以下电缆必须用钢管套护。埋地电缆必须位于地下50cm处,上铺黄砂,并设标志。
7.电气线路应分色。电线连接方法应符合**地区规定。
8.东侧高压电应采用防护措施,并设置显目的警告标志。塔吊必须以吊钩的钟摆位置确定安全距离。
9.停电自发电前,必须按电力局要求进行断网,并设防逆送电设施。
10.停电检修时,必须关闭下级电源,并挂上警告牌。
11.每月检查漏电保护器。
12.手持电器应使用安全电压。
第5篇 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上岗前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上岗后要知晓当天的工作量,及时和领导沟通材料的使用量,要认真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端正劳动态度,保质保量完成当天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无本工种工作任务,主动申请其它工作,不准以上厕所、吸烟等其它原因变相怠工,如经发现,按相关条例处罚。
2.按施工标准合理使用原材料,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做到计划用料,对本工种使用的材料不能乱丢乱放,用后要摆放整齐,并注意防盗、防雨、防潮。
3.要爱护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今年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按劳动保护和工具领用制度执行。
4.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如马凳、跳板等一切登高承重的设施,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要和领导沟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生产。
5.要树立社会公德,严禁任何人偷拿材料送人拉关系,偷拿变卖,一经发现按处罚条例执行。
6.提高自身修养和劳动素质,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住宿要保持宿舍的环境卫生,宿舍内不能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不能夜不归宿,晚10点前必须归宿,如有事不能按时归宿,必须事先和领导请假。否则按管理条例处罚,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7.急公司所急,因工作需要加班,不要找借口推托。不请假未参加加班者,按加班工时扣罚工资。
8.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9.正常情况下公司不鼓励加班,如工程急,确需加班,必须事先与主管领导打好招呼,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不支付加班工资。
10.工地离公司近的职工伙食由公司统一管理,如在外地要严格履行财务审批制度,购物有经手、验收、审核三人组成。
11.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6篇 中新化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 安全文明施工总要求
l.1为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化工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改善施工环境,提高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2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监督,实现本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3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对安全文明施工负全责,并必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专职负责人,形成公司、施工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网络:
1.4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接受工程部和监理公司的检查。
1.5 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由中新化工组织的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负责落实整改措施。
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具体措施
2.1安全管理方面
2.1.1 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施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2.1.2施工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直接全面责任。
2.1.3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施工责任制。
2.1.4施工单位应认真制定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核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项目开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措施交底、落实到位。
2.1.5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机构,保证三级安全监督网的监控作用。
2.1.6建立各项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在施工作业中严格执行。
2.1.7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施工作业中做到持证上岗。
2.1.8坚持安全检查和安全会议制度。尤其要督促施工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2.1.9积极参加由工程部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和联合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1.10 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提出防范措施以及督促防范的贯彻执行。
2.1.1l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所用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企业的合格产品。
2.1.12施工单位应负责深入开展反违章、反违纪活动,加重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制定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2.1.13作好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1.14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民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台帐。
2.1.15严格班组安全管理,建立班组交底制度。
2.1.16进场电动工器具及起重用工器具必须进行检测、检查确认可靠,进场的施工机械须经过安全检验,上述三项都必须建立台帐,并根据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2.2文明施工管理
2.2.1各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已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负责施工的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认真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2.2.2建立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并报工程部以便督查。
2.2.3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用地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布置。
2.2.4材料、设备等存放合理有序,各种物资标识清楚,符合安全防火标准。
2.2.5场区施工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临时围栏或围墙已形成,照明配备得当,施工单位保卫人员上岗值勤。
2.2.6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到位,便于检查、监督。
2.2.7施工机械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每天运行记录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工作条件;
2.2.8 不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2.2.9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在路边存放设备、材料等物品;确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水、电力线路,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工程部,经工程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并保证正常交通和其他设施正常,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2.10 施工道路应保持路面完好,严禁大型机具随意上路面,确因工程需要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工程部,经工程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并保证路面、路标、安全标识牌等不被损坏。
2.2.11 施工单位对土石方的调配必须取得工程部的同意,不得随意堆放。
2.2.12 工程项目的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且工程配合得当,做到均衡施工。
2.2.13 施工中,严防人员坠落,严禁高空物件散落(如管道、垃圾等),影响安全,影响环境场地和设备污染。
2.2.14 严格把好设备运输、检验、存放、起吊、安装各道工序关。避免发生损坏、腐蚀及落入杂物等问题。
2.2.15 场区道路、料场、组合场,施工作业区要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调整。
2.2.16 场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施工作业面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牢靠,废料、工业垃圾及时清理干净。
2.2.1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要防火星飞溅,事先下方要作好易燃物清理措施,并有专人监护,焊接场地地面无焊条或焊条头。、焊接设备集中布置,统一布线,完工后焊接线、氧乙炔胶管全部收盘存放。
2.2.18 施工区各类脚手架必须有专业架子工搭设及拆除,结构合理、牢固。特殊类脚手架应有专业人员提出设计,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搭设。
2.2.19 现场用电源盘要接地,开关要挂牌,漏电保护装置要可靠,闸刀开关、插头、插座要完整。严禁违规用电,施工用电布线整齐统一,标志清楚,严禁采用裸露线用电。
2.2.20 认真组织交叉作业,严禁墙、地面和设备、管线二次污染。
2.2.21 不准随意在结构、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报工程部和监理批准后实施。严禁在压力容器上直接焊接任何支架。
附件2
第7篇 化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 安全文明施工总要求
l.1为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化工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改善施工环境,提高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2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监督,实现本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3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对安全文明施工负全责,并必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专职负责人,形成公司、施工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网络:
1.4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接受工程部和监理公司的检查。
1.5 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由中新化工组织的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负责落实整改措施。
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具体措施
2.1安全管理方面
2.1.1 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施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2.1.2施工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直接全面责任。
2.1.3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施工责任制。
2.1.4施工单位应认真制定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核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项目开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措施交底、落实到位。
2.1.5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机构,保证三级安全监督网的监控作用。
2.1.6建立各项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在施工作业中严格执行。
2.1.7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施工作业中做到持证上岗。
2.1.8坚持安全检查和安全会议制度。尤其要督促施工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2.1.9积极参加由工程部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和联合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1.10 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提出防范措施以及督促防范的贯彻执行。
2.1.1l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所用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企业的合格产品。
2.1.12施工单位应负责深入开展反违章、反违纪活动,加重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制定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2.1.13作好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1.14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民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台帐。
2.1.15严格班组安全管理,建立班组交底制度。
2.1.16进场电动工器具及起重用工器具必须进行检测、检查确认可靠,进场的施工机械须经过安全检验,上述三项都必须建立台帐,并根据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2.2文明施工管理
2.2.1各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已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负责施工的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认真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2.2.2建立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并报工程部以便督查。
2.2.3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用地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布置。
2.2.4材料、设备等存放合理有序,各种物资标识清楚,符合安全防火标准。
2.2.5场区施工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临时围栏或围墙已形成,照明配备得当,施工单位保卫人员上岗值勤。
2.2.6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到位,便于检查、监督。
2.2.7施工机械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每天运行记录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工作条件;
2.2.8 不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2.2.9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在路边存放设备、材料等物品;确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水、电力线路,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工程部,经工程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并保证正常交通和其他设施正常,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2.10 施工道路应保持路面完好,严禁大型机具随意上路面,确因工程需要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工程部,经工程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并保证路面、路标、安全标识牌等不被损坏。
2.2.11 施工单位对土石方的调配必须取得工程部的同意,不得随意堆放。
2.2.12 工程项目的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且工程配合得当,做到均�施工。
2.2.13 施工中,严防人员坠落,严禁高空物件散落(如管道、垃圾等),影响安全,影响环境场地和设备污染。
2.2.14 严格把好设备运输、检验、存放、起吊、安装各道工序关。避免发生损坏、腐蚀及落入杂物等问题。
2.2.15 场区道路、料场、组合场,施工作业区要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调整。
2.2.16 场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施工作业面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牢靠,废料、工业垃圾及时清理干净。
2.2.1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要防火星飞溅,事先下方要作好易燃物清理措施,并有专人监护,焊接场地地面无焊条或焊条头。、焊接设备集中布置,统一布线,完工后焊接线、氧乙炔胶管全部收盘存放。
2.2.18 施工区各类脚手架必须有专业架子工搭设及拆除,结构合理、牢固。特殊类脚手架应有专业人员提出设计,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搭设。
2.2.19 现场用电源盘要接地,开关要挂牌,漏电保护装置要可靠,闸刀开关、插头、插座要完整。严禁违规用电,施工用电布线整齐统一,标志清楚,严禁采用裸露线用电。
2.2.20 认真组织交叉作业,严禁墙、地面和设备、管线二次污染。
2.2.21 不准随意在结构、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报工程部和监理批准后实施。严禁在压力容器上直接焊接任何支架。
附件2
第8篇 h化工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1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2 生产部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 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2.1 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2.2 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3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3.1 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3.2 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3.3 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3.4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5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3.6 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3.7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部的统一监督检查。
3.8 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3.9 装置停工由生产部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3.10 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11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12 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3.13 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3.14 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3.15 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3.16 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3.17 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3.17.1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3.17.2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3.17.3 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3.17.4凡是检修项目,公司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公司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3.18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3.19 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3.20 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保卫科要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3.21 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3.22 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3 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3.24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3.25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
4.1 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4.2 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4.3 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3.1 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4.3.2 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3 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3.4 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4.4 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4.5 对车间执行本规定情况,生产部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4.6 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 则
5.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5.3 本制度可以和生产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交互参照。
5.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化工有限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作业安全和个人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方(甲方)必须对外来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设备、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 甲乙双方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全科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安全科要同乙方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生产区内,并须按公司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绝对保证甲方人员、生产和设施安全;及保证自身设施和人员安全。如果因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损失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第10篇 化工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作业安全和个人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方(甲方)必须对外来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设备、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 甲乙双方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全科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安全科要同乙方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生产区内,并须按公司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绝对保证甲方人员、生产和设施安全;及保证自身设施和人员安全。如果因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损失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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