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源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三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牢固。
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纸、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四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
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
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
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五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六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七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八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九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2篇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及要求
一、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气设备,临时配电箱内负荷总开关应装有漏电保护器。
二、临时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三、临时照明设备悬挂应牢固。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气,不准用纸、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
四、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严禁在库房乱拉临电线、电灯等用电设备,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五、配电室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配电室的电源应设总闸,并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六、电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七、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八、配电室、主控楼、配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九、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人员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十、配电室、主控楼、配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审批程序
十一、需用临时电源的单位,要提出用电申请,申请要写明临时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地理位置、使用时间及注意事项等,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十二、生产技术部审核确定临时用电负荷所接电源具体位置、开关容量、保护设置等。经安生部部长及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引使用,并同时通知安全监查保卫部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维护及管理
十三、临时用电负荷的电源需从厂内380v动力盘接引的其接引工作必须由380v动力盘责任单位负责进行,从其他电源盘接引的其接引工作由该电源盘责任单位负责进行。不准用户私自接引。线路及负荷布置要符合我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十四、临时用电负荷的电源接好后,要有明显标志、标明负荷名称,并把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地理位置、使用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向电源设备责任单位,并上锁将箱门锁好,特别是对运行单位要交待清楚。
十五、临时电源的停、送电操作,380v动力盘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其他电源盘由其责任单位进行,用户无权操作。特殊情况需用户自行操作的,须经安生部部长及以上领导批准。
十六、临时电源用完后,用户须告知电源设备(即380v动力盘或其他电源盘)责任单位,并拆除。
十七、临时电源的接引与拆除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负责人必须由380v动力盘或电源盘责任单位的人员来担任。
第3篇 仪表气源、电源安全制度
1、目的
为保障生产正常运行,采用仪器仪表全程监控,为了仪器仪表能够正常发挥监控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仪表气源、电源的管理工作。
3、职责
电仪车间负责公司仪表气源、电源的管理工作。
4、仪表用气安全
4.1仪表气体中不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在操作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4.2控制室内应设供气系统压力的监视与报警。
4.3每日对供气系统(贮气罐、阀门、管线、过滤器、减压阀、压力表等)巡回检查1次。
4.4每周至少1次对在用的过滤器进行排空〈视仪表供气品质及安装地点可适当增加棑空次数〉。定期对装置最低点处的排污阀进行排空。
5、仪表电源安全
5.1定期对供电系统的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5.2对并联使用的电源箱,在线检查其运行情况,每个电源箱的输出电流均不得超过其额定值。
5.3供电系统中的开关、电源分配器、供电端子排的标识必须准确清晰。对脱落、丢失的标签,模糊不清的字迹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4供电系统的各设备,应当有完善的防止小动物随意进入的措施。
5.5仪表盘(柜)的仪表供电开关宜留有至少10%备用回路。严禁从仪表电源上向非仪表负载供电;严禁从仪表电源上搭接临时负载。
5.6重要生产装置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中应配置ups、确保生产装置供电系统发生断电等事故时,其控制仪表能够正常显示和可靠动作。
5.7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应简洁、清晰,电源引向不同回路的380v、220v母线(以下简称低压母线),所选用的线路、设备、保护装置等应符合规定。
5.8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在满足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还可进行ups离线检修、蓄电池定期维护等工作。
5.9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的切换装置,应能实现无扰动切换,其切换时间应满足控制仪表的运行要求;低压母线的直供馈出回路可根据系统电源质量等情况,配置隔离变压器或稳压器。
5.10在控制仪表电源系统中,要采取防雷、ep谐波吸收装置保护措施,防止过电压对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的危害。
5.11具备两路供电的控制仪表,应具备两路非同期工频交流电源同时工作的条件。
5.12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应由仪表专业提出供电要求,电气、仪表专业共同确定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方案。
5.13控制仪表电源质量
(1)电源电压:交流220v±10%。电源频率:50hz±1hz;
(2)电源瞬间断电时间应小于用电设备的允许电源瞬间断电时间。瞬时电压降:小于20%。
6、仪表电源运行安全
6.1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竣工后,由电气、仪表专业按有关规范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6.2生产装置每周期开工投料前须对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可靠性进行以下检验:
(1)断开隔离变压器输出电源回路;
(2)断开ups输出电源回路;
(3)同时断开供隔离变压器和ups的输入电源回路。检验过程中如控制仪表运行正常、生产装置无异常现象发生,视为仪表电源供电系统合格;
(4)企业须绘制控制仪表电源一次供电系统图,并明确电气、仪表专业的管理界线;
(5)ups的运行管理应按相关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6)控制仪表电源系统配电装置的运行管理除按照低压配电装置管理要求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配电装置上应有电气一次主接线图;
②仪表和电气专业须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积极做好运行、检查、维护等工作,消除管理盲区;
③建立ups和蓄电池台帐及运行、事故、测试等记录;
④ups故障报警信号应引入控制仪表报警系统;
⑤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点不应接地。
第4篇 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三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牢固。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纸、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四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五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六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七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八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九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5篇 发电厂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临时电源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对临时电源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临时电源使用的审批、技术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对外包施工队伍使用临时电源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六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单位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及设备安全负责。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临时电源时,公司内部单位可在就近的检修电源箱接引;外包施工单位由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填写《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经生产技术部批准,由外包施工单位自行接引,设备检修责任单位监督执行,并通知检修电源箱责任单位。
第八条 需从电源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要提出临时用电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写明临时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位置、使用时间等,由生产技术部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引使用。与公司签订供电协议的施工单位,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非生产用能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要求
第九条 从配电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在接引位置要标明负荷名称。
第十条 临时电源使用单位从检修电源箱接引电源时,如不使用插头接引的,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接引。
第十一条 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临时电源,接引与拆除工作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从配电盘接引的电源,在负荷侧要设置临时电源盘。配电盘侧停、送电由运行人员操作,负荷侧停、送电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临时电源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第十三条 临时电源所用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第十四条 现场所有作业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一)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二)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三)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五)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六)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七)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十五条 开关、保护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六条 临时电源线应有支架架空且高度符合安全要求,室内架空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时不低于6米。临时电源线布置要规范,不准随地乱拉电源线。
第十七条 穿过临时电源箱孔洞的导线部分,必须加套管。使用的临时电源线必须是软皮防水电缆线。
第十八条 临时电源线必须远离电、火焊作业区和热体,电源线通过步梯、平台不准阻碍正常通行,不准拖至地面,横过道路部分应装设在硬质套管中,并有明显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临时电源线接引不准用勾挂、缠绕等方法连接,应装设插座、插头或刀闸。
第二十条 新安装的临时电动机、开关箱须敷设临时电源时,电源引线必须架空或穿入电缆沟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电力电缆外壳在制作过程中应同时制作接地线。
第二十二条 安装的临时电源在每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禁止使用绝缘不合格的电源线。
第二十三条 临时照明电源在照明箱处必须作可靠接地,防止作业人员使用时发生触电。
第二十四条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风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不许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二十五条 移动电缆盘应随电动工器具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合格的应粘贴合格标签,对于不合格的进行修理或更换,并保证在现场使用的电源线完好无损。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源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临时电源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第二十八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十条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须告知该电源箱或配电盘责任单位,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在配电盘接引的,先通知运行单位停电,然后由配电盘责任单位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
第七章 附件
1.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
第6篇 备用电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生产条件比较恶劣,对供电的要求较高,要保证供电可靠,供电可靠就是要求供电不能间断。为了更好服务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备用电源使用和管理制度。
⒈矿井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带电备用,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⒉主要通风机等主要设备房,一路来自本矿井地面变电所,一路来源于矿山专用线路。供电线路来自各自的变压器,主线路发现故障时,备用线路能满足通风的要求。
⒊线路发生故障时由值班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维修,故障维修应及时,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⒋主要通风机的主线路发生故障时,通风机司机应马上通知矿井值班领导,并按规定切换到备用电源上,确保主要通风机的连续运转。矿井值班领导应马上通知专职电气维修人员对线路进行维修。
⒌专职电气维修人员检修线路时,应报矿井值班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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