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气分公司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供气分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外包燃气工程。
第二章 施工单位选择
第三条 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施工资质。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公司评比确定才能对供气分公司工程进行施工。
第三章 施工单位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所有外来施工队在进行供气分公司范围内的燃气施工时,必须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分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照供气分公司针对单项工程制定的计划及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未经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工人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从事电气、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特种作业员工的名单和培训记录复印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符合法规的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建立有效的高危作业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紧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大型动火作业以及高处施工、交叉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强制停工整顿。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如实向工程组织实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工程组织实施部门和政府安监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适用的、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保管、检查、使用和维护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法规规定定期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并建立检查、 维修和保养登记簿,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
已经报废的施工机具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安全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供气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外来施工队消防安全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遵守公司消防制度。加强本队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接受我公司检查,服从管理。
(二)凡进入厂区施工的劳务队,施工前必须与公司消防管理部门签定《消防安全协议书》,同时上报本队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和义务消防队员名单。
(三)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灭火器。如需在厂内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时,必须在施工前到公司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厂内搭建的临时工棚,禁止生炉取暖烧饭,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包括电炉、电油汀、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等),不得乱拉电线,照明灯具每只不得超过100w。
(五)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遇到火灾,会正确报警和使用有效灭火方法进行扑救。
第3篇 外来施工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遵守公司消防制度。加强本队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接受我公司检查,服从管理。
(二)凡进入厂区施工的劳务队,施工前必须与公司消防管理部门签定《消防安全协议书》,同时上报本队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和义务消防队员名单。
(三)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灭火器。如需在厂内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时,必须在施工前到公司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厂内搭建的临时工棚,禁止生炉取暖烧饭,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包括电炉、电油汀、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等),不得乱拉电线,照明灯具每只不得超过100w。
(五)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遇到火灾,会正确报警和使用有效灭火方法进行扑救。
第4篇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生产建设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公司所管辖单位新建、扩建、技改、检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子公司除外)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经公司hse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和查核,才能进入公司作业。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业绩。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hse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hse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五条 公司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hse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承担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承担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公司的有关劳动保护制度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hse管理部门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hse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公司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hse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条 公司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hse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生产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迅速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华胜公司施工均需参加华胜公司hse施工评比活动,并缴纳3万元抵押金,每季度由hse部门对各施工队进行季度评分,并在年终进行评分汇总,采取相对应的奖罚措施,以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hse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公司hse管理部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作业时,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不严不力等因素造成集团公司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含火灾、爆炸),及年内受到多次警告切情节严重的将罚出华胜公司。不得继续在公司范围内承接项目建设和检维修工程。
第5篇 外来施工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保障焦化厂生产正常运行,避免外来施工队作业人员事故后纠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焦化厂厂区施工的工程队
3施工管理
3.1工程队在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带一寸免冠照片到厂安环科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工程队的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原件、复印件到厂安环科备案。
3.3工程队要在厂安环科缴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缴纳标准为:以作业单位人数计,每人100元,另外根据施工工程量大小和建筑安装的危险程度,在此基础上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4工程队所用的工具应符合国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工器具,不准带入生产现场。
3.5工程队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到作业区所在部门报到,作业区所在部门工艺系统不正常,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产安全时,应指定专人通知工程队作业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3.6工程队施工过程中所用作业票证按照焦化厂作业票管理制度办理。
4检查与考核
4.1工程队应接受工程所在界区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4.2工程队作业人员应遵守焦化厂厂规厂纪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3工程队作业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卡片、安全作业票证等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4工程队使用水、电、气(汽)应遵守焦化厂的有关规定。
4.5施工工程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委托单位的完工证明及安全抵押金收据到厂安环科办理抵押金返还手续。
附: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五龙镁业公司焦化厂
乙方(施工单位):
工程内容:
乙方施工人员总数: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人: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现场安全生产。
一、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到甲方安环科进行安全审查。
二、乙方在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出示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并留复印件备案,安全审查结束后,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乙方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乙方施工作业单位的工器具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五、乙方作业前,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到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的部门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未经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部门同意,乙方擅自开工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
六、乙方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甲方装置区内的任何设备、管线和阀门等。
七、乙方在作业中发生事故,应向甲方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救援和帮助,但事故责任和损失赔偿及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作业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依照甲方规定进行处理。
九、由于乙方的责任及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全部赔偿。
十、甲方生产异常,需要疏散现场人员时,要及时通知乙方撤离现场,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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