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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30 热度:75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技科;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 破土作业

4.4.1 破土作业的范围

4.4.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4.1.2 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4.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4.3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生技科审查批准。

4.4.4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4.5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5 临时用电作业

4.5.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5.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5.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5.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4.5.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5.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6 高处作业

4.6.1 高处作业的定义

4.6.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6.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6.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6.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6.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6.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6.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6.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6.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6.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6.3.1 特殊高处作业

4.6.3.1.1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6.3.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6.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6.3.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6.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6.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6.3.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3 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6.4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6.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6.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6.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6.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6.5.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6.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6.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6.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6.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6.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6.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7 起重吊装作业

4.7.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7.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技科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7.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7.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7.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4.7.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7.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7.10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 抽堵盲板作业

4.8.1 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生技科和安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4.8.2 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单位车间主任初审,生技科终审,由当班值班长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实施。

4.8.3 各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实施时必须经生产技术科批准。 4.8.4 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4.8.5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

4.8.6 值班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4.8.7 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8.8 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8.9 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4.9 断路作业

4.9.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9.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4.9.3 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9.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9.5 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9.6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行政办公室,恢复交通。

4.9.7 断路作业应按《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9.8 在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8 甲单位到乙单位作业,乙单位要向甲单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第2篇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新”安全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前所进行的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必须对操作者和有关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为了搞好“五新”安全教育,专业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在“五新”应用前,预先进行危险性评价和安全系统分析。一般可采取如下步骤:

(1)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危险因素,并收集有关资料;

(2)确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危害单元,并对部分同类单元劳动保护现状进行调查分析;

(3)对生产中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主要单元装置作危险性评价;

(4)对生产过程中毒危害大的主要单元装置作单元毒性评价;

(5)提出劳动保护评价结论及对策措施。

通过以上评价,在充分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教学内容,再对操作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的教育和训练。经严格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机操作。要考虑到“五新”作业特点,注意训练作业人员应急应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以提高其在紧急危险情况下的防护和自救能力。

第3篇 安全作业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规范焦化厂的安全作业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避免财产损失,现将焦化厂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制度作如下规定:

二、 责任确定

三、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厂各车间生产区域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四、 内容

1、 凡在各生产区域内进行安全作业的单位,必须填写相关作业申请。

2、 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懂工艺、懂安全的人员。作业票证车间栏中的签字者,必须是车间主任或付主任。作业票证经安环科签字后送安全主管厂长或厂长审批签字。

3、 作业单位提出作业申请后,须由安环科和工艺设备科人员到作业现场检查监护,确定各种工艺技术设备及安全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作业。

4、 安全作业票证必须严格按照票证的内容认真填写工作地点、时间、工作内容以及措施,给各审批单位审批后,反馈到安环科确认后,票证方可生效。

5、 安全作业者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及作业票,严禁无证上岗,不得随意更换操作者,违反该规定的立即停工,进行整顿。

6、 进入作业现场的操作者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7、 对单位在生产区域进行大中修施工,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安环科进行确认。必须遵守焦化厂制定的安全作业制度,严格履行作业票证的审批手续,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8、 外单位人员在焦化厂生产区域施工,须经安环科进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方可进行作业。

9、 外单位在焦化厂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安环科人员负责在现场监督,施工停送电由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联系,外单位人员不得私自进入配电室进行操作。

10、 外单位在焦化厂施工必须制度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业票证由施工单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证必须注明双方负责人和监护人姓名。

11、 作业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特殊作业必须由两名专业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否则收回作业票。

12、 安全作业时间必须在早18:00时(冬季17:30)之间进行,作业票证只限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作业时间,需经主管厂长或厂长批准。方可进行延时作业。

13、 对不填写作业票证而进行作业的单位,除经检处罚外,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海鑫焦化厂

2023年10月25日

第4篇 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

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为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保障公司各项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范围

包括对本企业所有作业安全的管理。

三、职责

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内容

1.从业人员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2.在危险化学品作业期间,要高度集中精神,严禁打闹嬉戏,严禁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或喝饮料。

3.从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能直接接触会引起过敏和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化学品。

4.应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资料进行认真学习,并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掌握好应急处理方法。

5.对工作场地,要定期仔细地对各个方位进行彻底检查。

6.装卸物品时应注意人身安全和产品安全,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运输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公路危险品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8.检维修时严格执行《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五、相关文件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aq-bzh-06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aq-bzh-26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aq-bzh-27

第5篇 高空、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护制度

1.目的

保证高空、水上作业安全防护满足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工区各施工作业队在高空、水上作业安全的控制。

3.职责:

3.1、工区工程科负责编制高空、水上作业防护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工区工程科/各施工作业队监督、检查各项目在高空、水上作业中是否按规定作业。

3.3、工区项目部负责高空、水上作业的管理。

4.参考文献

4.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5.规定内容:

5.1 基本要求

5.1.1 高处及水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5.1.2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及水上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体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5.1.3 高处及水上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5.1.4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1.5 施工中对高处及水上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1.6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1.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悬空高处作业及水上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前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1.8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及安全负责人必须签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5.1.9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5.2临边与洞口作业防护

5.2.1 基坑周边,水上作业平台周边,高空作业平台(任一边长小于3m)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如设置防护栏杆有困难的,工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5.2.2 边长均大于3m的高空作业平台(如桥面)可不设防护栏杆,但在周边要设置警示标志(如彩绳等)。

5.2.3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栏杆柱的间距为2~3m。下方有交叉作业或有人、机通过或机材堆放的,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

5.2.4 护筒、钢管桩、钻孔桩、人洞等孔洞上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稳固的盖件,人员出入多的地方还应加设安全标志。

5.3攀登与悬空作业防护

5.3.1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梯子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梯子在工人上下时不得摇摆,人员感觉要平稳。

5.3.2 悬空作业应有牢固的立足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要符合前款规定。

5.3.3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挂蓝、钢抱箍、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仔细的计算、验算和现场检查验证。

5.3.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2)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3)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有关规范进行防护。

(4)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5.4 交叉作业防护

5.4.1 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4.2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5.4.3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桥面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4.4 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5.4.5 高空作业及水上作业下方有道路或航道时,要设置警示标志,支架、水上平台、结构物等应设置防撞设施,占用道路和航道的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并按审批方案作业。

5.6 检查监督

5.6.1 工区项目部每季度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重点监督、检查。

5.6.2 工程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项目的高处及水上作业制度、设施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6.3 工区项目部工程科负责对高处及水上作业进行日常的管理,完善制度;安全室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6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装作业属高处危险作业,作业条件多变,施工技术也比较复杂,施工前按电力建设规定范围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编制施工方案范围

1)大型起重机械(30t以上)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2)大型构件吊装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长运输)。

二、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项目

1、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3、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

4、爆炸品危险品。

5、精密物件、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6、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体吊装运输。

三、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收,取得当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下发的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移动式悬挂臂起重机如履带式、汽车式(铁路式除外)异地使用没有拆解主机部份,可以自行检测试验合格后使用。原合格证只要不过期可以继续使用,不必再到当地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检验和办证。

4、起重机的试验对拆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要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按125%离地10cm,悬空10分钟看构架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

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下挠值在1/700时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定期技术检验的应为110%重量。

2动负荷试验

按110%重量反复进行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各部的运行情况。

5、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

1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重量限制器,对最大起重量大于6吨的起重机如设有起重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2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其作用是防止塔机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拆臂等恶性事故。力矩限制器仅对塔机臂纵垂直平面内的超载力矩起防护作用,不能防护斜吊、风载、轨道的倾斜或陷落等引起的倾翻事故。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相应情况)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起作用,停止提升方向及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3起升高度限制器

起重机安装在吊钩上极限位置800mm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吊钩接触到起重臂头部800mm或与载重小车之前,或是下降到最低点(地面或地面以下若干米)以前,使起升机构自动断电并停止工作。

4幅度限位器

用来限制起重臂在俯仰到一定限度之前发出警报,当达到限定位置时则自动切断电源。动臂式塔机的臂架低位高位的幅度限制器是用以防止臂架变幅时,变幅到仰角极限位置时(一般与水平角为63º-70º之间)切断变幅机构的电源,使其停止工作,同时还设有机械止挡,以防臂架因起幅中的惯性而后翻。小车运行变幅或塔机的幅度限制器用来防止运行小车超过最大或最小幅度的两个极限位置。一般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安在臂架小车运行轨道前的两端,用行程开关达到控制。小车限位开关动作后要保证小车停车时距端部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5行程限位器

1)大车行程限位器

轨道式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行程限位位开关,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开关挡铁。挡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入轨道末端时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相距在不小于0.5m范围内时能自动停车。挡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电缆长度。

2)小车行程

设于小车变幅式起重臂头部和根部,包括终点开关和缓冲器,用来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越位造成安全事故。

6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回转限制器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

7夹轨钳

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固定起重机不能移动。

8缓冲器

大车(小车)缓冲器安装在挡铁架上或起重机上。

9排障挡板

挡板与铁轨间隙不大于5mm。

10风速仪

超过50m的起重机要安装风速仪。

11障碍指示灯

超过30m塔机在最高处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

12吊钩保险

一般采用机械卡环或用弹簧控制。

13钢丝绳防脱槽装置

用以防止钢丝绳在传动中脱离滑轮槽的作用。

四、起重机械分类

1、行走式起重机械

1汽车式常见的为8-50t安全要求:

1)支腿必须坚实铺垫道木以加大承压面积。

2)支腿后应将车身调平锁住,才可工作。

3)工作时6级及以上风力停止工作。

2轮胎式起重机

行驶和起重操作在一室,行走装置为轮胎。起重臂为格式或箱形伸缩式,液压支腿。

3屐带式

本机操作灵活可360度回转,也可载荷行驶。越野性好,但对道路破坏性大。安全要求:

1)禁止斜拉,斜吊。

2)禁止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垂直运输吊装

1塔式起重机

1)按结构有固定式;有移动式;自升式(圆筒吊)。

2)按变幅方式:有动臂变幅起重机;折臂式起重机;同时也可以具备臂变幅和小车变幅性能。

3)小车变幅即起重臂不变,小车运动。

2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1)施工升降机(又称外用电梯,施工电梯、附壁式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沿轨架作垂直运动用来运送人和物料的机械。

2)物料提升机

以卷扬机为动力,以纲丝绳为传动,以吊笼(吊蓝)为工作装置。以结构不同又分龙门架式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杨机为动力,由两面立柱与梁构成架式,吊蓝(吊笼)在两立柱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架体,吊笼(吊蓝)在井孔内或架体处侧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30m以下为低架物料提升机,30m(不含30m) 以上为高架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的缆风绳、直径不小于9.3mm(安全系数为3.5)。提升机20m以下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20-30m时不少于2组。30m以上(不含30m)的高架物料提升机不得使用缆风绳。

第7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作业安全管理,提高有限空间各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机构及职责

园区行政部负责园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二、 培训内容

1、 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 培训要求

1、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教育。年度培训应进行考核。

2、每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须对本次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四、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8篇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 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9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0篇 设备设施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检修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并向厂长汇报检修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1、检修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⑴安全负责人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检修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⑵检修人员或外来检修公司负责人应与本厂运行人员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应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运行人员负责系统的可靠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班长签字交出设备检修。

⑷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或加锁。

⑸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保证完好。

⑹检查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确保安全。

⑺检查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⑻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⑼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保证畅通。

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⑴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⑵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⑶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⑸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⑹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运行人员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⑴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⑵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⑶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11篇 爆破作业安全制度

1、爆破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爆破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一人操作。

2、爆破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本班没使用完毕的雷管、炸药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严禁井下乱扔乱放,

3、放炮器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

4、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5、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爆破员亲自连接母线,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

6、放炮时撤人距离:回采面不得小于5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掘进巷道拐弯时,人员撤到拐弯巷道内10米以外,但撤人总距离不小于50米。

7、装药时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装药连线时禁止脚线、放炮母线与导体相接触,脚线必须盘曲、扭结。

8、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接成短路。

9、警戒位置设于通往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距放炮地点70米,警戒由班组长亲自布设和解除。

10、放炮员必须在距放炮地点70 m以外的隐蔽处起爆,起爆前必须发出警报,然后起爆。待十五分钟后炮烟吹净,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11、瞎炮的处理要严格按《规程》规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处理。

12、放炮后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员统一回收,锁进炸药箱。

13、放炮地点必须有洒水降尘设备,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不进行洒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第12篇 化工企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4、2-5。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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