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小区安全员交接班制度
小区安全员交接班制度
1.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集合,穿着整齐,佩带白手套、黑色皮鞋、工作牌戴在左胸前,贝雷帽、帽徽是距左眼上方(帽边)上额10公分,帽顶右下压。(呈左高右低、衣服扣子、领带、必须整齐)对讲机挂在腰间右侧、接受领班的礼仪检查、岗前训练、岗位分配和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齐步走到接班地点,距当班人员3-5米处,立正(姿势)站好,待对方转体后(与你自己面对时),相互敬礼,交、接班者各向左(右)跨一步,双方相互交换岗位,向后转各向左、右跨一步对齐敬礼,交接人必须交代清楚本班的遗留事件需下一班跟进的、清点物品、检查安全交接记录本并签名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3.接班人员要详细了解上一班执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宜。
4.交班人员应将当班发生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和注意事宜向接班人员讲清楚、。
5.当班人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移交下一班处理的事情要继续在岗处理完毕。(或移交当班领班继续完成)
6.接班人员要注意检查岗位范围内的物品、设施和器械装备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
7.交班人员应负责值班场地的卫生。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须填好值班记录,应做到三清:本班情况清,交接的问题清,物品、器械/重大、特殊事情必须处理完成后,方可交班。
8.遗留事件交接时要做好记录并签名。
第2篇 某小区变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小区变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1.变电站是保证小区范围全部用电的供电枢纽部位,属于重要部位,必须保证24小时间断的双人值班,严格遵守国家电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运行操作规范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岗位值班人员的各级责任,做好巡视检查、运行、交接班、事故隐患排除等各项文字记录。
2.变电站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无劣迹、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法制观念、技术过硬、持有国家劳动部门签发的上岗证,具备安全防范和防火安全意识,掌握应急故障处置方案,保安部要建立要害部位档案,一经发现不适合该岗位工作应立即调离。
3.变电站岗位值班员要保证24小时有人留守值班,密切注视设备运行状况,不准指使非岗位人员替班看守,因工作需要在暂时一人留守时要使用对讲机与因公离岗人时刻保持通讯联系。
4.因个人特殊情况造成缺岗,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安排好本岗位其他班次值班员上岗替班,严禁私自脱岗,一经发现既追纠在岗双方责任。
5.变电站所属各部位门窗依照技术要求保证安全牢固,各班必须认真检查交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可靠措施整改,不得拖延,各部位钥匙要登记备案存放安全可靠,严禁私自配制,交接班时清点登记。
6.变电站所属各部位严禁无关人员出入,接待来访参观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指定专人陪同,非岗位任何人员进入必须遵守登记签字制度。
7.变电站所属部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强酸强碱、腐蚀物品,严禁存放与供电系统无关的杂物,严禁在机房从事与本供电设备无关的维修装配工作,严禁使用机房电源在机房内从事各类充电。
8.变电站各部位配备的消防灭火器要妥善保管,放置在明显易使用的部位,保持清洁排列整齐,经常检查有效状况,发现失效及时向保安部报告更换。
9.变电站值班岗位不准设立床铺,值班时间严禁睡觉,严禁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第3篇 s小区游泳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小区游泳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安全制度
为了您的安全,请游泳者遵守以下制度:
1、凡患有心脏病、严重高血压、低血糖、皮肤病、结核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癫痫病等不宜游泳者及孕妇、弱智者,禁止游泳。
2、饭后、空腹及剧烈运动后一小时内不宜游泳。
3、饮酒后严禁游泳。
4、我场水深1.1米至1.6米,禁止在池边跳水、在池内潜泳、在池内。池岸互相追逐、打闹。
5、游泳时,不会游泳及游泳技术较差者,禁止无保护措施下水,请租、带游泳圈下水游泳。
卫生制度
1、领导定时检查,加强督促,搞好卫生管理工作。
2、游泳池开放前,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游泳池场所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相关手续后才开放。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体检、培训、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证上岗。
4、专职消毒员每天按规定进行池水消毒、净化,使池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5、不销售含酒精及玻璃制品的饮料和食品。
6、游泳池内外环境卫生做到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头,保持清洁卫生。
7、不出租游泳衣裤。
8、每天作好逐日记录,按月统计,以备检查。
9、每天向游泳者公示气温、水温、ph值、余氯量情况。
10、每周大扫除一次,对游泳池每周应吸尘2次以上。
消毒制度
1、每日开放前,专职消毒员对池水进行消毒,使池水余氯量达到0.3-0.5mg/l,每天定时检测余氯至少4次,池水余氯达不到0.3-0.5mg/l时应适量补充。
2、浸脚池余氯加到5-10mg/l时,每4小时更换一次。
3、每天收场后用含余氯量12%的消毒药物对池边、跳台、更衣室、淋浴室和厕所等进行消毒。
4、若发现藻类生长,可适量增加硫酸铜含量,但不超过1.0mg/l。
5、更衣用的凳在开放期间由专人负责消毒处理。
第4篇 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法实施条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的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5篇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
1目的
规范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小区公共财产和生命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园物业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管队是消防安全的管理单位;
3.2维修班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3.3管理处主任负责监督实施本规程要求;
4、实施程序
4.1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小区的消防安全。
4.2对新上岗的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进行一年不少于两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对义务消防员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一年不少于四次。
4.3管理处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管理层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安管部应制定详细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演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组织业主/业主/用户参与,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本小区各单位应支持和配合管理处组织的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演练。
4.4 管理处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掌握本小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实施。
4.5管理处负责组织本小区各单位开展防火自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管理处在进行公共消防设施检查、试验、维修、保养前将提前通知本小区各单位加强防范。
4.6管理处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7任何情况下消防设施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必须经业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管理处及时通知本小区各单位加强防范。
4.8严格控制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停放,特殊情况下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9小区各单位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制度,严禁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私拆、改、装电气设施和用具。
4.10小区各单位进行室内装修、改造,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制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4.11严禁封闭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楼梯、过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4.12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4.13管理处对违章用火、用电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有权制止或向业主有关部门报告。
4.14、实行每日巡查制,对物业辖区所有部位进行安全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二次装修现场的消防安全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通过对讲机、消防电话等方式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16管理处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安全安管部组织实施,检查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4)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质的防火安全情况。
7)中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8)防火巡查情况。
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7防火检查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应由安管队长以内部派工单的形式交管理处负责人签发至相关责任部门整改,系业主/用户方的派发工作联系函至业主单位或租户,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签收通知书。
4.18重大节假日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及管理处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各物业进行全面彻底的防火检查,并在节假日前消除一切火灾隐患,隐患在整改过程中,应加强监控,指定专人管理并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4.19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各安全出口门严禁上锁封堵,如遇通道被杂物堵塞,应通知保洁人员将杂物清理,并跟进全过程。
4.20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按临时动火管理制度(详见《装修管理规程》)作业。
4.21管理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2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电梯机房、强弱电机房、中控室、停车场;各楼层的强、弱电井;消防通道、档案室、机要室、财务室等。
4.2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或者通过宣传使公众知道具体方位。对客户的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宣传专栏、消防广播、闭路电视等方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各类宣传活动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6篇 安全文明小区群防群治队伍管理制度上墙制度
安全文明小区上墙制度:群防群治队伍管理制度
群队群治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受当地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在责任区民警和治保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群众性的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
三、发生治安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时,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查破案件,发现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7篇 安全文明小区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上墙制度
安全文明小区上墙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醒督促暂住人口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申报注销手续。
二、从事劳务工、经商、修理、服务及单位聘请的临时工、做杂工或家庭保姆的暂住人口,暂住时间拟定2个月以内的,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定暂住超过2个月的,年龄满16岁的,应申领的《暂住证》。
三、责任区民警要加强对私人出租屋及暂住人口的管理,对来历不明的人,责任区民警要认真调查了解,重点控防。
四、责任区民警要与暂住人口所在的厂、店、外来的建筑队、特种行业及房屋租户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暂住人口管理责任制,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审查和教育工作,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活动。
五、责任区民警要经常深入责任区开展了解,摸清重点对象,对暂住人口中的成年人口应及时查清其身份和来历。情节可疑、符合重点人口条件的,应列入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发现违法犯罪,要依法处理。
七、责任区民警要在暂住人口中注意物建治安信息员和治安耳目,准确及时地掌握社会动态。
第8篇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14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制度14
一、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员证才准予上岗。操作员证每两年进行复审。
二、电梯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开启厅门进轿厢之前,应看清轿厢是否确实停在该层站。
三、有司机电梯,必须由专职司机操作,当司机需暂时离开轿厢,应将轿厢电源开关关闭,并关闭厅门。
四、定时使用的电梯每日工作完毕,安全管理员应将电梯驶回基站,并在离开前断开轿厢电源,并关闭厅门。
五、在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值班室,应有通讯设施,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六、应保持电梯警铃、电话、应急照明完好,保证轿内外有效地联络。
七、加强对电梯日常检查,当电梯运行有异响、振动、冲击等其它异常现象,应停用检查。
八、应保证电梯在额定载重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载;不允许装运或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乘用电梯;不允许通过安全窗去搬运超长物件。
九、电梯在运行中,不允许做检修试验,不允许抹试、保养任何电梯部件。
十、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通过应急按钮使电梯以慢速作正常行驶乘用;不允许以手动启闭轿门作为电梯的启动和停止;不允许用检修、急停按钮作正常行驶中消除信号;不允许随意拆除消防功能;不允许短接安全回路、厅门、轿门回路作正常乘用。
十一、不允许乘用人员随意扳弄操纵箱上的开关、按钮等电器元件。
十二、禁止轿内吸烟;禁止将烟头、火种乱丢在梯上和轿厢内。
十三、应自觉接受安全监察的件查,对其提出的意见应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安全运行。
十四、电梯应实行四级维修保养制(例行周保养、月保养、季保养、年保养),保证电梯随时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五、电梯应由专业电梯公司负责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保养电梯。
十六、维修保养电梯时,应在各梯层厅门悬挂警示标牌。
十七、应自觉接受省安全检验机构每年一次的安全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十八、发生事故,应立即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9篇 小区物业安全保卫制度-9
小区物业安全保卫制度(九)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小区安全保卫制度。
二、小区设置安保机构,负责本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小区大门设保安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陌生人员进入小区要盘查、登记。
三、小区要配备安防系统,即闭路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自动消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自动呼救系统、道闸系统、煤气自动报警系统和巡更系统等。
四、为确保安防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安防人员要熟练掌握安防系统的技术性能,正确使用、减少误报、提高管理效率。
五、安防系统要定期检查、检测,定期维护与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
(1)在社区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及时知会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相互协调,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2)小区内发生治安或意外事故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理作。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政策相关教育。
七、安保人员要注意礼貌、文明执勤。具体要求如下:
(1)执勤时整洁着装、佩载工牌号;
(2)精神饱满,站立、行走姿态规范;
(3)执勤中认真履行职责,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4)举止文明大方、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5)办事高效、坚持原则、礼貌待人。
八、建立治安巡逻制度,昼夜不间断巡逻,防止意外治安事故发生。对巡逻人员的具体要求是: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熟悉物业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基本情况。如业主家庭成员、楼宇结构、消防设备、各类技防设备、各类机电设备分布情况、消防中心应急反应等;
(3)按规定路线和方式巡逻、签到,未签到或不及时签到要记录原因;
(4)熟悉人员和物品出入管理流程,具备条件的,可对外来人员及外搬物品做好记录及控制;
(5)观察细致、反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及突发事件;
(6)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对于超出职权或无法处理的情况,应及时汇报。
九、做好治安防范值班记录。
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项:
(1)遇到有人在公共区域聚众闹事,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协助公安机关迅速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2)遇有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盗窃、抢劫、行凶和纵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制止,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抢救、排险,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已发生的案件,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以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破案。
(3)管辖范围内公共区域有疯、傻、醉等特殊人员进入或闹事时,应将其劝离小区,或通知其家属、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将其领走。
(4)小区内出现可疑人员,要留心观察,必要时可礼貌查问。
(5)小区内发生坠楼等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家属,并围护好现场,做好辖区客户的安抚工作,等待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前来处理。
十一、加强消防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消防安全检查并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10篇 小区物业安全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
小区物业安全部内部管理责任
一、目的
明确各安全岗位管辖范围,加强各安全岗位工作责任心,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管理服务区域零发案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
三、方法与过程控制
3.1岗位执勤责任制
3.1.1安全班长对本班次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状态、工作积极性、仪容仪表全权负责。
3.1.2本班次(区域)发生的任何有影响的事件,班长都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汇报。
3.1.3本班次(区域)如发生治安事件,班长当属第一责任人。如查实后属我方原因造成,班长及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及其他有关处罚。
3.1.4各班班长对本班次班员的任何行为有权给予公正处理,且不得徇私舞弊,置于不理。
3.2交代任务完成制
3.2.1上级下达于班组及各部门需相互合作的任何事情,班长都应无条件完成。
3.2.2完成任务的经过及困难可在完成后向上级汇报,的确需及时协调解决的问题可及时汇报。
3.2.3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说过就做,做了再说”的工作作风和习惯。
3.2.4任何顾客或上级交代的任务均不得无故推脱,如需推迟完成时间,必须在交接班记录上交接清楚,确保下一班明确,防止发生工作被动的现象。
3.3物品领用制度
3.3.1各班组如需申领工作文具等物品,须由班长每月底统计后上报主管,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领取。
3.3.2任何人领用物品均须讲明领用原因及物品去向。
3.3.3任何人不得无使用原因至资料室、仓库领用物品。
3.4设备资产使用制度
3.4.1本班班长对本班次使用的设备全权负责。
3.4.2如发现设备有细微损坏,应及时上报修理,对人为损坏的设备,将追究班长及当事人责任并须赔偿。
3.4.3本班次损坏的设备应在当天安排修理。
3.5业余形象责任制
3.5.1各班组下班后,应整队集合,不得喧哗,警备器材应随身携带到安全宿舍,按规定位置挂放,不能乱扔乱放,如有丢失时应立即上报,并照价赔偿。
3.5.2闲时不得在服务区内追逐喧哗,不得踩踏草坪,在服务区域内不得赤膊,培训室不得将脚搭于椅子上,不得乱动椅子、在培训室抽烟。
3.5.3按时到食堂打饭并且排队,不能穿拖鞋上食堂吃饭,赤背在娱乐室看电视。
3.5.4不得酗洒、赌博或打架、恶意破坏公物或顾客物品。
3.5.5以上各条由各班组长负责监督,如有违反,班组长应按《员工手册》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除在(月)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外,还须按《员工手册》的规定予以处罚。
3.6管辖区域责任制
3.6.1扣分制(2―10分)
a. 对所属辖区消防设施不熟悉者。
b. 对进入车辆不按要求登记,导致质量记录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者。
c. 管辖区域内有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者,收受他人财物者。
d. 管辖区域内发生治安纠纷事件不及时赶到现场者或有意回避不尽职者。
e. 对管辖区域内不明底细人员不闻不问者。
f.不尽忠职守,遇事隐瞒不报者。
3.6.2处罚制(5―20分)。
a. 外围公共区域内发生被盗事件,将视情况扣罚班长及当事人员50―100元。
b. 晚上样板房、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后,如发生样板房、办公室等室内发生丢失物品事件,扣罚当值班长、班员100―200元。
c. 非经公司同意,擅自调动人员或内部调整安排不当造成损失者扣罚当值班长50―100元。
d. 对所属班组军训督导不力,造成班组军训落后,扣罚班长50―100元。
e. 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造成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盲目,且不管不问,扣罚当值班长50―100元。
f. 以上各项将视情况按员工手册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下发过失通告书、降级或辞退处理。
g. 交接班时间所发生的各类事件,具体发生时间无法明确界定的,双方不得推诿、扯皮,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双方分担。
h. 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降级、辞退处理。
3.7安全督察责任制
3.7.1 在安全主管领导下,负责安全工作现场及内部管理。
3.7.2 全权负责管理服务区域安全岗位安排、业务指导等,及时向主管汇报。
3.7.3负责对夜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对在晚班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负直接管理责任。
3.7.4负责对各班的军训进行督促指导,对配置的各种设备资产进行管理检查(如对讲机、警备单车、雨衣、雨鞋、巡更棒、电警棍、耳机等),制定表格定时检查核对,将使用情况上报主管。
3.7.5协助主管做好班员的培训与思想工作和内务卫生管理,积极开展业余文化活动。
3.7.6在当值期间管理服务区域内发生各类事件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视事件的严重性处以100-300元不等的罚款。
3.8 控制中心岗管理责任制
3.8.1主动收集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并对信息的正确收集、发布、准确处理、反馈负责。
3.8.2对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等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后果处以50-100元不等的罚款。
3.9 安全主管责任制
3.9.1在服务中心副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部的日常管理、现场管理、部门内部管理工作。
3.9.2安排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的编制及落实,对安全班工作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负责。
3.9.3负责各种安全类设备损坏及更换的上报工作。
3.9.4负责安全员的入职引导工作,同时协助公司进行骨干力量的培训及选拔工作。
3.9.5负责管理服务区域各安全岗位的管理及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3.9.6对管理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的处罚。
3.10安全主管、安全督察、各班班长以“谁管辖、谁当班、谁负责”,为责任划分原则,当发生影响公司及服务中心声誉的事件时,按管理责任分担处罚。
第11篇 z教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教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每个住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全体成员员均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卫部部长为消防主要负责人。全体环卫绿化人员和物业管理中心职工均为兼职消防人员,全小区每个职工都有维护小区防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小区配有多个消防栓和消防器材,除治安保卫人员注意保护以外,小区每个职工都要共同保护和维护。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必须及时报告小区卫室或校公安处,以备完好,随时启用。
3、消防值班员要阶段性对消防加压泵进行试运行和维修维护,以便随时启用。
4、任何人员一但发现火情,必须与小区门卫、物业管理中心取得联系,说明火情所在楼号。火警电话:119,物业公司办公电话:1*******2。
5、大力宣传消防知识,提高每个住户和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进行防火演习,锻炼队员遇火应变能力。
6、及时检查督促占用消防通道人员清理障碍,确保人员及消防车辆通行。
7、经常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校公安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令期限期整改。
8、未尽事宜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
第12篇 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无毒社区范围目标任务标准上墙制度
安全文明小区上墙制度:创建'无毒社区'范围、目标任务和标准
一、创建范围
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暂住人员、寄住人员由暂住地社区居委会、安全文明小区,出租屋业主进行管理;人户分离人员以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安全文明小区为住进行管理。
二、目标任务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以社区内彻底实现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为总目标。目前尚未遭受毒品侵蚀的社区,主要任务是保净土,巩固无毒成果;有吸毒的社区,要以禁吸戒毒工作为重点,全面落实目标、禁贩各项措施,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总的工作目标是:社区群众禁毒意识普遍增强,没有新滋生的吸毒人员;对吸毒人员一律实行强制戒毒,对复吸人员一律实行劳教戒毒;对戒毒出所人员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复吸率逐年降低。争取三、五年内辖区实现'无毒社区'。
三、创建标准
1、社区无吸毒人员。
2、社区原有吸毒人员戒断巩固3年以上(现有吸毒人员不包括出国、户口迁出和死亡的;劳动教养3年和服刑3年以上的;下落不明4年以上的)。
3、社区无制贩毒品活动。
84位用户关注
74位用户关注
30位用户关注
26位用户关注
15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
93位用户关注
87位用户关注
68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