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供电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 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排查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部发(1995)33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本所一把手对本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二、 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每月召开由技术负责人主持,行政一把手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会议落实以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进行相应考核。对所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隐患分级,制定整改措施。
每季度召开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会,对排查会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按隐患分级责任范围制定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落实督促检查单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级责任制订防范、监控措施。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1、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熟降温、空气净化等设施。
第八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2、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等。
3、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
4、锅、容、管、特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等相关规定。
5、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储存管理等。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8、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9、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如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10、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危险源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11、未编制本单位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12、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隐患的整改
1、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负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制定监控运行和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2、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准”(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准推给部门;凡职能部门能整改的不准推给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
3、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安全隐患由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签署后发出,其它安全隐患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或隐患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签收并按期按要求整改后反馈。
4、对因物资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对各级安全隐患的治理实行跟踪管理,要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详细记录隐患整改治理进度。
6、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逐级上报销号。
7、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对因存在事故隐患应排查而未排查、应治理而未治理、应制定监控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而未制定、已制定监控运行措施而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照隐患排查有关规定和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7年01月10日
第2篇 某供电所安全培训制度
供电所安全培训制度
电力施工
一、制定年度业务技术掊训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讲解,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各种规程,并考试合格,方能分配工作。
二、见习工作时必须指定专人培训负责,每季考试一次,直至见习期满。
三、所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业务技术培训计划结合所遇问题及期不同情况定期的或随时向工作人员传授讲解业务技术、安全知识。
四、充分利用学习班,以会代训并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五、每年定期办一次脱产掊训班,重点是提高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业务技能水平。
六、各二级单位应定期经常性的开展反事故演习、反事故预想,现场知识考问等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cnfla版权所有
七、建立技术掊训档案,全所人员的各种考试成绩包括技术考问,反事故演习等均归档备查。
八、生产人员如果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回到原岗位时,必须经过考问或跟班实习。
九、结合检修工作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并要求培训人员做好检修总结和笔记。
第3篇 供电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我所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安全制度
1.1 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1.1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1.1.2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半年进行一次小结评比,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1.1.3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1.4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1.2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2.1 使用电气、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2 各种电气设备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1.2.3 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用火消防审批表》,经上级部门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并报供电局备案,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2.4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易燃支搭,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1.2.5 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站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1.2.6 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益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1.2.7 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1.3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3.1 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预案,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1.3.2 义务消防队组织应有学习、教育、训练制度,按期活动,达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活动要有记录。
1.3.3 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失火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 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书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计划。
1.4.2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消防设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
1.4.3 要拟定报警处理程序,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1.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4.5 在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5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1 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1.5.2 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5.3 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1.5.4 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5.5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5.6 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1.5.7 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1.5.8 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1.5.9 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1.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6.1 各单位主管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6.2 对不能整改存有隐患的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6.3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上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上级公安消防部门。
1.6.4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1.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7.1 施工现场、料场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7.2 消防器材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要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距地面不低于15公分,高度不超过1.5m,每组2-5具。
1.7.3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设专人管理,负责检查,每年定期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7.4 消火栓周围3m内严禁堆物、堆料,易被埋压的要围挡,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及红灯。
1.7.5 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建筑物,按规定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竖管,消火栓井口不得低于自然地面,并设专人24h值班,蓄水池容积不少于20m3,冬季做好防冻措施。
1.7.6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1.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8.1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其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m。
1.8.2 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安全疏散设施,保证使用。
1.8.3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足够的照明设施、应急照明设施。
1.8.4 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料、堆物。
1.8.5 安全疏散的大门必须向外开启,门的宽度不得低于1.4m。
1.8.6 严禁在卷帘门周围堆物堆料,确保使用。
1.9 消防值班制度
1.9.1 热爱消防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较高的责任感。
1.9.2 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水源等重点部位,熟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及措施,并经常检查。
1.9.3 消防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检查、勤动手、勤反映、勤宣传,对消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1.9.4 严格对现场用火、用电的检查,对电气焊操作先审查后操作,必须要到作业点检查,消除隐患,确保防火安全后开具用火证。
1.9.5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经常查看保养和维修。
1.9.6 要加强夜间对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巡逻检查,确保现场夜间安全。
1.9.7 消防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睡觉、酗酒、看书、看报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9.8 把好大门,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对车辆或私人带物出场要检查,收出门条。
1.10 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0.1 每年对每名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
1.10.2 完善考核制度,对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及时清退。
1.10.3 结合本单位施工进度的不同情况,对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特殊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
1.10.4 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均要有书面材料。
1.11 办公室宿舍防火制度
1.11.1 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60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
1.11.2 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聚毒等危险物品。
1.11.3 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
1.11.4 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
1.11.5 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
1.11.6 室内使用炉火必须设专人管理,炉火使用按炉火管理规定办理。
1.11.7 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周围要设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1.12 仓库料场防火制度
1.12.1 仓库料场必须建立防火安全组织,设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12.2 在存放易燃、易爆、聚毒危险物品时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制度,要根据物品性质设置适当的防火防爆设备及严格的管理措施预防发生事故。
1.12.3 仓库内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电器操作规程,电器设备和电线不能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大灯泡、碘乌灯、水银灯等高热度照明装置.
1.12.4 木材、脚手杆及其它可燃物品堆放不可过大,垛与垛之间要设有防火间距,材料堆放不得有碍消防设备使用,料场要留有3.5米以上宽度循环的消防通道。
1.12.5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防火宣传标志要鲜明。仓库、料场要设有消防水源,水泵要单独拉线确保长期灵敏有效,消防器材设置分布要合理。
2 各岗位工种消防管理制度
2.1 防火责任人职责
2.1.1 所长做为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1.2 综合管理员为防火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3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1.4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施工等各项工作中,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1.5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6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7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2.1.8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实施演练。
2.2 防火管理人职责
2.2.1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单位防火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2.2.2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组织制定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2.2.4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 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2.2.7 组织开展对员工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2.2.8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2.2.9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2.3.1 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消防管理人负责,认真学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实施上级的有关文件及防火工作部署。
2.3.2 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3.3 组织开展防火和逃生自救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3.4 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
2.3.5 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3.6 监督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培训和技能演练工作。
2.3.7 监督做好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做到灵敏有效。
2.3.8 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填写隐患通知单,督促隐患的消除。
2.3.9 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扑救本单位的火灾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4 电工防火制度
2.4.1 各种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技术规范维修遵照电业局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电工作业时,认真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严禁短路现象发生。
2.4.2 配电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得存放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物料及其它东西,严禁吸烟生火,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2.4.3 防止导线超负荷而引起火灾,不准随意乱装乱用电气设备,经常监视线路运行情况,保险丝不准用铁丝或铜丝代替。
2.4.4 电工要经常检查线路,接头松动及时维修、裸线及时包好,防止电阻过大和绝缘损坏而引起火灾。
2.4.5 电闸箱要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并设有防雨防潮设备。
2.4.6 安装临时灯具必须安插销,施工完毕要拉闸断电。
2.5 电气焊工操作防火安全制度
2.5.1 电气焊工操作必须执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通告中的规定,落实文件精神。
2.5.2 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焊前开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及器材、作业结束用火证交回,严禁非电焊工操作。
2.5.3 外包队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原籍县以上操作证。经上级部门批准,经防火安全培训考核后方能上岗。
2.5.4 作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作业,要对周围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垂直作业要进行隔挡和石棉布封严孔洞。高层外檐作业,必要时地面要增设人员看火。
2.5.5 电气焊焊割作业与油漆、喷漆、木工、防水施工等易燃易爆作业严禁同部位,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2.5.6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高空、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2.5.7 电气焊作业完毕,必须切割电源、汽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第4篇 某供电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我所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安全制度
1.1 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1.1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1.1.2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半年进行一次小结评比,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1.1.3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1.4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1.2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2.1 使用电气、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2 各种电气设备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1.2.3 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用火消防审批表》,经上级部门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并报供电局备案,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2.4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易燃支搭,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1.2.5 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站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1.2.6 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益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1.2.7 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1.3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3.1 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预案,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1.3.2 义务消防队组织应有学习、教育、训练制度,按期活动,达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活动要有记录。
1.3.3 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失火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 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书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计划。
1.4.2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消防设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
1.4.3 要拟定报警处理程序,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1.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4.5 在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5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1 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1.5.2 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5.3 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1.5.4 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5.5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5.6 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1.5.7 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1.5.8 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1.5.9 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1.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6.1 各单位主管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6.2 对不能整改存有隐患的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6.3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上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上级公安消防部门。
1.6.4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1.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7.1 施工现场、料场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7.2 消防器材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要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距地面不低于15公分,高度不超过1.5m,每组2-5具。
1.7.3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设专人管理,负责检查,每年定期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7.4 消火栓周围3m内严禁堆物、堆料,易被埋压的要围挡,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及红灯。
1.7.5 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建筑物,按规定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竖管,消火栓井口不得低于自然地面,并设专人24h值班,蓄水池容积不少于20m3,冬季做好防冻措施。
1.7.6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1.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8.1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其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m。
1.8.2 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安全疏散设施,保证使用。
1.8.3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足够的照明设施、应急照明设施。
1.8.4 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料、堆物。
1.8.5 安全疏散的大门必须向外开启,门的宽度不得低于1.4m。
1.8.6 严禁在卷帘门周围堆物堆料,确保使用。
1.9 消防值班制度
1.9.1 热爱消防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较高的责任感。
1.9.2 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水源等重点部位,熟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及措施,并经常检查。
1.9.3 消防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检查、勤动手、勤反映、勤宣传,对消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1.9.4 严格对现场用火、用电的检查,对电气焊操作先审查后操作,必须要到作业点检查,消除隐患,确保防火安全后开具用火证。
1.9.5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经常查看保养和维修。
1.9.6 要加强夜间对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巡逻检查,确保现场夜间安全。
1.9.7 消防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睡觉、酗酒、看书、看报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9.8 把好大门,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对车辆或私人带物出场要检查,收出门条。
1.10 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0.1 每年对每名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
1.10.2 完善考核制度,对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及时清退。
1.10.3 结合本单位施工进度的不同情况,对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特殊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
1.10.4 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均要有书面材料。
1.11 办公室宿舍防火制度
1.11.1 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60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
1.11.2 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聚毒等危险物品。
1.11.3 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
1.11.4 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
1.11.5 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
1.11.6 室内使用炉火必须设专人管理,炉火使用按炉火管理规定办理。
1.11.7 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周围要设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1.12 仓库料场防火制度
1.12.1 仓库料场必须建立防火安全组织,设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12.2 在存放易燃、易爆、聚毒危险物品时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制度,要根据物品性质设置适当的防火防爆设备及严格的管理措施预防发生事故。
1.12.3 仓库内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电器操作规程,电器设备和电线不能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大灯泡、碘乌灯、水银灯等高热度照明装置.
1.12.4 木材、脚手杆及其它可燃物品堆放不可过大,垛与垛之间要设有防火间距,材料堆放不得有碍消防设备使用,料场要留有3.5米以上宽度循环的消防通道。
1.12.5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防火宣传标志要鲜明。仓库、料场要设有消防水源,水泵要单独拉线确保长期灵敏有效,消防器材设置分布要合理。
2 各岗位工种消防管理制度
2.1 防火责任人职责
2.1.1 所长做为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1.2 综合管理员为防火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3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1.4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施工等各项工作中,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1.5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6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7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2.1.8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实施演练。
2.2 防火管理人职责
2.2.1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单位防火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2.2.2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组织制定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2.2.4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 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2.2.7 组织开展对员工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2.2.8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2.2.9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2.3.1 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消防管理人负责,认真学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实施上级的有关文件及防火工作部署。
2.3.2 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3.3 组织开展防火和逃生自救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3.4 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
2.3.5 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3.6 监督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培训和技能演练工作。
2.3.7 监督做好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做到灵敏有效。
2.3.8 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填写隐患通知单,督促隐患的消除。
2.3.9 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扑救本单位的火灾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4 电工防火制度
2.4.1 各种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技术规范维修遵照电业局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电工作业时,认真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严禁短路现象发生。
2.4.2 配电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得存放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物料及其它东西,严禁吸烟生火,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2.4.3 防止导线超负荷而引起火灾,不准随意乱装乱用电气设备,经常监视线路运行情况,保险丝不准用铁丝或铜丝代替。
2.4.4 电工要经常检查线路,接头松动及时维修、裸线及时包好,防止电阻过大和绝缘损坏而引起火灾。
2.4.5 电闸箱要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并设有防雨防潮设备。
2.4.6 安装临时灯具必须安插销,施工完毕要拉闸断电。
2.5 电气焊工操作防火安全制度
2.5.1 电气焊工操作必须执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通告中的规定,落实文件精神。
2.5.2 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焊前开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及器材、作业结束用火证交回,严禁非电焊工操作。
2.5.3 外包队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原籍县以上操作证。经上级部门批准,经防火安全培训考核后方能上岗。
2.5.4 作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作业,要对周围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垂直作业要进行隔挡和石棉布封严孔洞。高层外檐作业,必要时地面要增设人员看火。
2.5.5 电气焊焊割作业与油漆、喷漆、木工、防水施工等易燃易爆作业严禁同部位,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2.5.6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高空、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2.5.7 电气焊作业完毕,必须切割电源、汽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第5篇 供电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技术资料、台帐、记录,按规定及时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五、供电区域内配电线路及设备设置明显的标志。
六、供电区域内设备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供电区域内的客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督促限期整改。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负责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程》的具体要求。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入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八、加强对各级漏电保护器的管理,保证各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达到部颁标准的要求。
九、宣传《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安全用电知识的普及工作。
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由市公司组织培训、考试。
十一、加强安全工器具及施工工具的管理。按“择优选购、按需配备、登记造册、定期检验、使用和保管。
十二、对发生的农电生产和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搞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十三、贯彻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反指挥造成事故者给予处罚。
十四、对线路和设备损坏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尽快查出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十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隐瞒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篇 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供电所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可靠、经济供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
第二条 供电所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受县供电企业的委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高、低压线路、输配电设备及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按规程要求保证设备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
3.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第三条 基础工作管理
县供电企业要制定详细的供电设施更新和改造计划,确保设备健康水平。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设备健康状况、缺陷处理、事故检修、安全试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各种台账、档案资料。
第四条 巡视检查管理
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责任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纪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人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第五条 漏电保护器管理
农村用电户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供电所负责配电台区内公用总保护和分支保护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纪录。
第六条 检修试验管理
建立设备检修和试验制度,按规程要求的试验周期,编制设备检修、试验及设备升级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健康水平。供电所的安全生产器具和检修设备及仪器仪表,要按规程要求定期试验。
第七条 安全责任制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与县供电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农电工要与供电所所长签订安全考核责任书,并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八条 安全例会制
供电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九条 安全合同管理
供电所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归谁所有,发生事故由谁负责。乡办或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力设备若委托供电所代管,产权虽不属供电所,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由代管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检查
建立安全用电监察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两票、三制'管理
供电所对线路、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各供电所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统一考核,确定合格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安全考核管理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隐瞒事故者,应视其轻重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篇 供电所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1. 安全工器具出、进库由领出人保管并负责归还和在进出单做好登记。
2.安全工器具只能用于专门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必须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3.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使用者要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如不符合安全检查标准的,不准使用。
4.按规定无“试验合格证”标签的、无编号或编号不清楚的,不准使用。
5.工作人员应了解、熟悉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的性能,严格按照出厂说明和有关的技术要求规范使用,不得超铭牌、超范围使用。
6.员工应对个人专用的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试验合格负责。
7.个人专用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存放在固定位置上。
8. 绝缘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并与地面、墙壁隔离。
9.运输过程中应将绝缘工器具装在专用的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污损。
10. 工作车辆返回后,绝缘工具必须放回专用工具房保管,禁止滞留车上过夜。
11. 因违章行为、故意损坏等人为责任的使用、保管、试验不当等造成丢失、损坏报废的,由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更新费用。
第8篇 供电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报告制度
一、 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排查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部发(1995)33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本所一把手对本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二、 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每月召开由技术负责人主持,行政一把手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会议落实以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进行相应考核。对所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隐患分级,制定整改措施。
每季度召开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会,对排查会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按隐患分级责任范围制定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落实督促检查单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级责任制订防范、监控措施。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1、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熟降温、空气净化等设施。
第八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2、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等。
3、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
4、锅、容、管、特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等相关规定。
5、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储存管理等。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8、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9、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如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10、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危险源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11、未编制本单位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12、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隐患的整改
1、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负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制定监控运行和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2、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准”(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准推给部门;凡职能部门能整改的不准推给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
3、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安全隐患由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签署后发出,其它安全隐患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或隐患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签收并按期按要求整改后反馈。
4、对因物资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对各级安全隐患的治理实行跟踪管理,要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详细记录隐患整改治理进度。
6、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逐级上报销号。
7、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对因存在事故隐患应排查而未排查、应治理而未治理、应制定监控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而未制定、已制定监控运行措施而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照隐患排查有关规定和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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