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某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一、安全教育责任制
1、目的
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思想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教育能提高领导和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使广大职工了解生产过程中存在危害因素,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了解预防事故的基本要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开展。
2、思想政治教育
提高领导和职工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认识上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与促进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发展的关系,奠定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3、劳动纪律教育
使干部和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
4、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
对各级领导和职工进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教育,是企业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提高领导和职工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全面地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5、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1)企业的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生产技术过程;
(2)作业相适应的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知识;
(3)在生产中积累的生产操作技能和经验。
1、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内容
( 1)生产现场安全防护知识和注意事项;
( 2)有关电器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知识;
( 3)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的知识;
( 4)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有关常识。
2、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特殊工种、少数工种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6、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 1)典型经验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中结合典型经验进行教育,有影响力、说服力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积累了不少实现生产的好经验、好办法、好措施和新工艺、新技术等成果,可以对照先进找差距,具有指导意义;
( 2)事故教训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中结合事故教训进行教育,使各级领导和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检查各自岗位上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7、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职工由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 1)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等;
( 2)企业的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 3)企业的安全生产的规定及防火、防爆、防机械伤害常识等。
三级教育后,由安全部门将各级教育的考核记入职工安全教育卡片,并存档备查。
8、现场岗位教育
主要内容有:
( 1)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
( 2)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3)本岗位各种工具、器具及安全装置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4)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
( 5)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9、经常性安全教育
使企业广大职工真正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还必须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 1)安全部门召开安全例会;
( 2)生产或检修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3)组织专题安全技术知识讲座;
( 4)安全部门、安全员经常到现场进行巡回检查,督促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5)利用班前班后会议进行一两条安全知识教育;
(6)另外安全部门可利用黑板报、事故现场会、安全教育展览、放映安全生产录像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操作者,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需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
(2)其教学大纲、教材和考试题应由劳动部门组织编写,安全教育结束后,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已取得操作证书的人员,每隔二年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安全技术理论,近两年有关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有安全操作或违章作业的典型经验教训。
二、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必须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2、直接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都必须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有关部门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
4、下井实习和参观的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学习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5、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培训。
三、区(队)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搞好区(队)安全生产和思想建设的重要保证。为此,必须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安全技术理论知识教育;安全作业技能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安全教育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1、区(队)安全教育。
是指对新职工或在本矿井内调动工作的职工被分配到本区(队)后所进行的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本区(队)的生产特点和基本情况;
(2)本区(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
( 3)本区(队)的生产系统、机械设备状况、危险区域,以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
(4)本区(队)的安全生产情况和问题,以及预防灾害和事故的措施。区(队)安全教育结束后,由区(队)安全或安监部门对他们进行考核,合格后,再分配到班组进行现场岗位安全教育。
2、班组岗位教育。
是指对新职工或本矿井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分配到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主要有:
(1)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
(2)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3)本岗位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及安全装置、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4)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
(5)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即对全体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的全员性安全教育。要使区(队)职工真正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还必须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其方式方法很多,一般有:
(1)班前会安全讲话;
(2)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学习会;
(4)施工或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和注意事项交底;
(5)复工前再教育;
(6)组织专题安全技术知识讲座。
此外,还可以利用板报、墙报、事故现场会、放映录相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职工脱产轮流培训教育
这是按规定和要求,安排职工脱产到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接受知识更新和系统的安全技术教育。区(队)长除自身带头接受培训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区(队)职工去学习。
5、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
对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许上岗操作,如放炮员、绞车司机等。对特殊工种的教育可采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的办法进行,其特点是面广、实际、及时,也可采取脱产到培训中心培训,其特点是学习集中,能系统地学习,人数有限。
6、开展安全竞赛和进行安全奖惩
在区(队)内开展安全竞赛,如安全知识问答,创无事故竞赛、操作技术表演,安全工程质量达标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奖惩,是促使职工实现安全生产,获得安全知识,提高技能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安全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搞好安全生产教育的关键是:一是区(队)长重视并认真抓;二是依靠群众人人管;三是安全教育必须用制度给以保证。
四、公司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2)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 3)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 4)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五、中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1、目的
中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全员教育的主要部分。企业安全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思想认识提高了,就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因此,要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2、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教育的必要性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性强、知识面广,它既包括社会科学内容,同时具备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对安全要求的标准也日益提高。因此,中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才能跟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
3、中层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上的责任
方针政策主要靠中层管理人员去贯彻实施,企业主要靠中层管理人员去管理,一个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视安全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是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爱护企业出了责任性伤亡事故,中层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根据性质的不同,要受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所以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制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就显得更为重要。对国家有利,对企业有利,也是对中层管理人员最好的爱护。
第2篇 公司安全用电制度-范本
为规范公司安全用电,消除职工承包户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家用电器损坏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电力法》结合我连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公司住家户和集体在用电之前,要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在用设备的安装、维修要有专业操作人员进行,住家户私自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以免造成用电事故的发生。
二、严禁在电线底下修建房屋、打场、堆柴草、打井、栽树,不充许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进行集体活动,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在电线附近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电工停电后进行。
三、住家户晾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坚决禁止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四、小水泵、脱粒机、清粮机等用电设备,不准带电移动,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破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
五、小家户在照明设备方面严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和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及时找电工修理或更换。严禁使用不合格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或恍动。
六、坚决禁止和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公司职工安全用电管理措施
为加强全连职工、用电户的安全用电管理,确保电力畅通无阻,更好的为职工群众提供便利的安全用电环境,特制定本措施。
1、各用电户在用点过程中,一定要服从电力公司片区电工的管理,发现隐患及时告知电力公司进行整改,否则发生后果自负。
2、电的使用由电力公司片区电工负责,不得私自换线、接电,必须由电工操作,否则发生后果自负。
3、严禁在电杆旁和电线下堆放柴草和从事其他生产活动,否则发生后果自负。
4、严禁个人私自挪电杆和电线,发现类似的事情将严肃处理。
5、高压线两旁不允许高空作业或采伐林木,且高压线两旁不允许栽种树木,对危害线路的树木要及时采伐,否则,发生后果自负。
6、各用电户要高度重视用电管理制度,不允许发生不安全事故。
第3篇 公司安全机构管理制度5
公司安全机构管理制度(五)
(一)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便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1.1安委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公司的安全管理。
1.2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等高管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负责分管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主管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委会的组成如下: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
成员:生产安全处处长、行政人事处处长、设备保全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制造分厂厂长、水泥分厂厂长、销售处处长、质控处处长、供应处处长、职工代表
1.3安委会职责:
1.3.1审查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
1.3.2审查公司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
1.3.3审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1.3.4研究和审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1.3.5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1.3.6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1.3.7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支持安全工作,指导公司的安全生产;
1.3.8负责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结案后,研究决定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3.9公司其他重要安全工作;
1.3.10其他方面。
2、公司设立生产安全处
2.1生产安全处在是安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管领导为公司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3生产安全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1监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3.2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3.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4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3.6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3.7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3.8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3.9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3.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安委会
1.1确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1.2组织开展重要的安全检查和活动。
1.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定解决方案。
1.4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生产技术处
2.1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2.2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与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制订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2.4配合公司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学习、培训。
2.5监督现场的作业安全,在责任范围内签发危险作业许可。
2.6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2.7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组织专题事故分析,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和教育。
2.8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9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年检工作。
2.10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和复审工作,确保持证上岗。
2.11开展职责范围内和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记录
1、《安委会成立或调整文件》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文件》
3、《安委会会议记录》
第4篇 公司装饰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装饰施工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制定本制度。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队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2、工地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无关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工地,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
3、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工程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5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22.5个工作日以上(含22.5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上,22.5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8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
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
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负责人报告。
对于持续性事故。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岗位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报警,并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事发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报警后,在20分钟内赶往事故地点,并在5分钟内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
(四)、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内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警,要求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成临时事故抢救小组进行抢救。
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事故情况,并请求救援。
各部门负责人接警后,在5分钟内集合本部门事故求援小组,向小组成员说明事故情况、救援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小组成员名单,带领本部门救援小组带上救护和防护装备赶往事故现场。
(六)、如果事故情况需要外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如1
19、120等)寻求外部援助。
报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报警时要沉着冷静,正确简洁;2、讲清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详细地址;3、讲清事故性质,目前的状态,影响程度,是否有人员伤亡;
4、报警单位,报警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5、现场指挥人员要指派专人在路口、公司门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员到来。
6、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以及死者的善后处理事宜。
7、对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发生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负责人应在1小时以内向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六条、对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续性事故:
(一)、对于非持续性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经过、损失程度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对于公司一般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保部及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
第四章、事故调查规定
第七条、非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首先应当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
在对事故进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卫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安保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实施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可以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动力公司、行政部、生产部,以及事故发生的当事部门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小组任何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或咨询,不得擅自向社会各界发布有关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后,安保部应责成当事部门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拟制事故调查报告。
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保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对当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
事故调查小组最终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公司总经理。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在安保部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小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章 事故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安保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保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批复,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奖惩条例,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员工予以处分、经济处罚或辞退;
对事故发生后迅速做出反应,积极抢险,挽回公司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安保部负责制定事故的处理结果和监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理。
安保部应当掌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部门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小组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当向安保部报告,经安保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于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对相关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23年8月8日
第6篇 公司安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材料厂防火管理
1.仓库主管为仓库、料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料场仓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保管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器材操作,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3.物品入库前应当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方可入库。
4.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或其他电热器,不能使用火炉取暖。
5.仓库、料场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置合理并防止明显、便于取用地点。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安装电气照明时,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2.氧气瓶、液化罐、乙炔气瓶和油桶等,不能靠近火源存放,夏季使用或储存时,应采取防晒措施。
3.使用汽油清洗机器零件时,必须隔绝明火,用过的废油,应放在桶内妥善的保管,不得随意泼洒。油棉纱、油摸布应置于带盖的铁桶内及时清理。
4.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人、使用人应当熟悉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每日安全检查,掌握消防器在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三、火源管理
1.严禁在高压线、仓库、导热油炉、变电室附近明火作业。
2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炉火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火烟囱不得直接架在木制窗户和油毡板棚上。
3.严禁在维修车间、仓库、变电室、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用电暖炉
四、电源管理
1.架设电气线路,安装和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需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按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合理安装。
2.使用电加热器及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3.临时用电的线路架设应按固定用电的规范设置,电源线赢家设在暗器、电源线应架设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碾压或挂断。
4. 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更不能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5.对电线、电气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的短路、打火、发热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更不能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五、工人放火管理
1.工人进场应先接受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队长负责人全面的负责该队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
3.队长应当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防火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4.严谨工人无证驾驶和操作电工、电气焊等工作
六、消防措施、器材管理
1.主管部室负责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谨遮挡、填压、挪用。
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于明显部位,便于取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做好夏季防晒、冬季防冻措施。
3.教育的主要内容
宣传防火任务、方针。以宣传“消防法”为中心,使用干部职工提高防火意识。 教育职工掌握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常识;了解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和一旦发生险情对国家和个人造成危害的严重性。
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岗位负责制,按规章制度操作,严格值守堵塞漏洞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纵火、破坏。
七、防火检查
1.公司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点防火季节,组织全面检查。
2.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应有详细记载,逐条研究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当制定临时安全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九、奖惩制度
1.为了保证“消防法”的落实和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与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模范执行《消防法》,彻底落实本规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本岗消防业务熟练,积极参加防火演练,经考核成绩优秀者;
在灭火战斗中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和集体;
3.对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给以相应的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消防法》,不安本规定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听劝阻或造成损失的;
挪用、破坏消防器材的,影响灭火工作的;
对消防工作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对火险隐患有能力整改而拖延不改;因而造成火灾的责任者。
第7篇 某物业公司内部安全委员会及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内部安全委员会及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小区内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小区财产和业主、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减少和防止一般事故,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2.0适用范围
本小区范围内适用
3.0管理职责
3.1小区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部制定安全制度、监督落实情况、组织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3.2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安全管理总责任人
3.3安全委员会职能执行部门为秩序维护部
4.0定义(无)
5.0程序
5.1管理特性:全面、细致、整改、预防
5.2安全委员会成员
主任:物业经理
副主任:秩序维护主管
成员:客服主管、工程主管、环境主管
5.3 安全委员会职责
5.3.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物业管理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精神。
5.3.2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委员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5.3.3 召开小区安全工作会议,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评估,消除各类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5.3.4 对小区发生事故,成立由物业经理为首的、主管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部门领导参加的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5.3.5 组织小区安全检查,积极配合上级主管机关检查。
5.3.6 督促指导各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5.4安全责任人制度
5.4.1 物业经理为本小区一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本小区安全委员会职责。
5.4.2 由物业经理任命,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小区二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即部门安全管理总责任人,均须和物业经理签定安全责任书。
5.4.3由部门负责人任命,各部门主管为本小区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均须和部门签定全责任书。
5.4.4各级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自己管辖区域的消防、治安等一切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
5.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确定和划分本部门主管管辖的具体安全责任区域,并填写《本小区各部门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表》。签字确认。对部门所管辖的区域,因责任区域划分不明确或没有划给部门具体人员进行管理的,由部门安全总负责人承担此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
5.4.6对部门区域安全管理责任人有变更的,部门负责人及时将其责任区域明确,按《本小区各部门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表》的格式,让其签字确认后送秩序维护部存档。
5.4.7物业经理和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的《本小区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表》秩序维护部和部门各存档一份备查。
5.5部门安全责任区域划分原则
5.5.1各部门对自己部门办公所在区域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所在区域的安全承担责任。
5.5.2各部门对自己管辖区域和管辖区域的就近区域(覆盖)的安全承担责任(有明确设施的区域除外)。
5.5.3对部门管辖的区域,存在两个部门共同使用和管理的区域/设备,由该两个部门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5.5.4对无法划分的公共区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5.6一级安全管理人职责
5.6.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把安全防火工作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
5.6.2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6.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6.4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6.5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6.6为本单位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5.6.7对本小区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员工进行扑救,并领导、监督、查明发生的原因,查清事故责任者。
5.7二级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5.7.1 贯彻执行本小区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将安全工作纳入本部日常管理;
5.7.2 制定本部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布置落实。
5.7.3 每三个月组织本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可请秩序维护主管、领班进行自行培训,教育员工时刻树立安全意识;
5.7.4组织本部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5.7.5对发生在本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要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委员会。
5.7.6 每半年负责总结一次本部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
5.7.7 对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所属员工扑救、疏散人员、及时报警。
5.7.8 承担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消防、治安等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
5.8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5.8.1执行和遵守本小区、本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
5.8.2掌握所辖范围内和公共区域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分布位置及使用方法。
5.8.3 按照本小区及本部指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积极配合本部主管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5.8.4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记本小区消防应急程序并培训所属员工。
5.8.5认真检查当值期间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整改。
5.8.6对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所属员工扑救、疏散人员、及时报警。
5.8.7承担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消防、治安等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
5.9义务消防队制度
(1)秩序维护部、工程部及本小区安全重点部位全体员工均为本小区义务消防员;
(2)其它部门主管级(含)以下员工按30%比例参加(以男员工为主);义务消防员均必须同本小区签订安全责任书;
(3)各部门义务消防员如有更换应及时补充,同时报秩序维护部备案,秩序维护部每半年对义务消防员名单进行一次更新;
(4)对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和训练护卫部
每年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一次。
5.10义务消防员职责
5.11.1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小区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11.2义务消防员是消防工作中的骨干力量,应熟记本小区《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5.11.3发现任何违反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及火灾隐患,应及时制止并报秩序维护部。
5.11.4熟悉本岗位区域消防器材、设施的分布情况并掌握灭火器、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的使用方法。
5.11.5有权制止随意挪动、堵塞、圈占、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违章行为。
5.11.6发生火险时,立即报警并挺身扑救,积极疏散宾客,保护本小区和住户及员工的安全。
5.11本小区安全检查制度
5.11.1本小区安全管理原则:
实行'内紧外松'的安全管理原则。即:将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的同时,内心要保持高度的警惕,预防消防、治安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5.11.2本小区安全检查内容:
5.11.2.1本小区各部门安全制度落实程度。
5.11.2.2接待登记等各项手续是否健全并按要求办理。
5.11.2.3门窗是否牢靠,下班后是否关窗锁门。
5.11.2.4各种钥匙的管理是否严格,有无交接手续,有无漏洞。
5.11.2.5办公室的印章、票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的存放是否安全可靠。
5.11.2.6财务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方面有无漏洞。
5.11.2.7各种电器设备、消防器材、设施、烟感报警系统等是否完好和灵敏有效。
5.11.2.8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是否安全可靠。
5.11.2.9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5.11.2.10重点部位人员有无脱岗情况。
5.12安全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5.12.3.1秩序维护部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隐蔽部位(如天花)的检查,在检查时进行抽查。
5.12.3.2秩序维护主管、领班、巡逻人员对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情况随时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领导应予以支持和合作。
5.12.3.3每次安全检查情况,保安部要认真记录,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5.12.3.4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半个月后进行复查整改结果,对逾期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5.12.3.5各部门对收到的安全隐患整改内容,要认真督促、规范整改,并承担因延误整改或整改不规范、不彻底、应付整改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
5.13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制度
5.13.1本小区保证每个新入职员工都经过本小区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5.13.2本小区每年组织对本小区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5.13.3每年'全国消防宣传日' 秩序维护部应组织张贴标语、知识竞赛或消防演习等活动。
5.13.4每三个月更新一次安全宣传橱窗内的安全宣传内容。
第8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四)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生产单位。
3安全生产教育
3.1每年由生产单位自行组织对员工专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3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4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
3.5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
3.6公司办公室对生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管理小组
4.1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单位负责人任小组组长。
4.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4.2.1对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4.2.2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4.2.3有权对有关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进行审定。
4.2.4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采取处理措施。
5安全生产检查
5.1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进行。
5.2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5.3经常性检查
5.3.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5.3.2安全员及各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5.3.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5.4自检、互检、交接检
5.4.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的作业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4.2互检:交叉作业时,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5.4.3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的设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组进行自检明确人无误时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组;下道工序班组在使用前,应同上道工序班组共同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下道工序班组方可使用。
5.5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5.6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证。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够引起人身及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须列入管理对象:
6.1.1各类机械设备,手动、电动工具,电路、电力设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库、仓库等。
6.1.2易爆炸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火药、炸药等。
6.1.3强酸、强碱及亚硝酸钠等有腐蚀、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6.1.4与地面位置相差较大的作业如登高、高温、热蒸汽、超低温物体等。
6.2重点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对存有危险作业部位(工段)、不安全状态(因素)和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防范对象进行挂牌警示、作安全标志、划重点防护区或安全警戒区,并建立重点部位档案。
6.2.2重点防护区、警戒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杂物、施工、携带火种。
b)在警戒区域附近实施明火作业或爆破作业前,必须通知安全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后才能进行。
c)机动车辆在警戒区域不得超速行驶与停留,人员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
d)警戒区域内,未经分管领导允许并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到现场参观。
6.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摘除警示和安全标记。
6.3个人及设备的管理
6.3.1生产个人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的义务。
6.3.2生产个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遵守有关设备及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规定。
6.3.3生产个人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6.3.4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确保这些操作规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6.3.5设备管理及使用部门应制定对机械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检修应包括影响设备及安全的所有部位、部件、各种仪器仪表等。
6.3.6对设备的检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6.4消防安全
6.4.1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地点、部位、场所,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设置防火标志或标语,并配备消防器材、器具。
6.4.2应建立明火作业及安全用电制度。电器线路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严禁乱搭乱接。从事电气焊、烘烤作业时,应做好周围的防护措施。
6.4.3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按其性能安全使用、贮存,并严格管理。
6.4.4所有仓库内贮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分堆存放并留出间隔和通道,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6.4.5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要责任到人,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完整、性能良好。
6.4.6水防器材应每一年、干粉灭火器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标准检查,并做好记录。
6.4.7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除检验救灾用于灭火外,严禁乱动、挪作他用。
6.4.8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检查、保养。
7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7.1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管理。
7.2班前班组长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对他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意识。
7.3各班组长根据员工身体状况分配生产任务。特种作业人员生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命令。
7.5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7.6进入现场
作业必须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安全责任目标管理
8.1生产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按责任中安全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并于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8.2安全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事故指标、安全指标和安全生产达到的标准,及奖罚硬指标。
9安全管理考核
9.1为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生产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标准,按安全管理目标对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9篇 公司危险化学物品储存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物品储存、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的部分化学物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分为:
a类包括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和遇水燃烧及在常温下能自燃的物质。
可燃物质包括爆炸物品、强氧化剂、可燃气体、液化烃及甲、乙类可燃液体。
b类包括带有燃烧性质的剧毒、有严重腐蚀和放射性物质。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消防主观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条严禁将a、b两类物质混存在一个仓库。
第七条穿易产生静电的衣服、穿带钉子的鞋严禁进入a类物资仓库和油气罐区,严禁在a类物质仓库、油气罐区内使用黑色金属或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第八条a类物资储存仓库内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质。
第九条a类物质储存仓库内的温度不得高于28℃,夏季应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条仓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明火、火种带入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场所,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a类物资储存仓库周围50米内不准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有防火防静电设施。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不得随意进入a类物资仓库,对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a类物品仓库内的照明必须按照防爆级别分别采用防爆装置,并严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四条b类物品储存仓库内各种毒物在空气中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
第十五条b类物品储存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危险品仓库70米以内不准建设职工宿舍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
第十七条b类物资仓库内的相对湿度应不高于75%,室温应保持在10~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物品按国家的标准规定分类存放。
第二十条储存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明显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设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第二十三条压缩气体和液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
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放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截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二十四条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第二十五条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第二十六条储存放射性物质应有足够的防护设备,使其射线强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运、储存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物品进库和出库必须有两人同时计量填写进出库卡片和登记帐目。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对仓库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入库储存前,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验收,根据进货凭证资料详细核对,防止互相抵触的危险品混杂或有火险隐患的危险物品混入仓库。验收时,包装有破损、泄漏、受潮、沾染以及变质、分解等情况严禁入库。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对盘点,保持物、帐相符。
2、货垛不得过高过密,保持整齐稳定牢固,严禁将各类危险物品横放倒置。
3、保持储存场地的整洁,及时清除撒漏的危险物品和清洗污染的地坪。
4、定期对库存的危险化学物品进行物资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证的不得发货。
第三章装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危险化学物品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十四条凡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装运人员必须熟悉该类物品的危险性质和预防事故的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十五条所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装运必须按照包装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项进行装卸,不得倒置和堆积过高,严防撞击和摔打。
第三十六条开启包装皮时,严禁使用碰击产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库内开封。
第三十七条装、运、卸过程中,严禁烈日爆晒和雨淋。
第三十八条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严禁吸烟'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液体的罐车(大桶)都必须有接地设施,车辆要有'防火'标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使。
第四十条罐(槽、桶)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总容积的85%,桶装量要留有50-100mm高度的空间。
密度小于1的液体产品、液化气体产品,装车完毕后,计量员要复查装车液位高度,凡超过规定高度的一律不准封车或出公司
第四十一条。罐(槽、桶)盖与罐口之间要有橡胶或其他软垫,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第四十二条凡带有1kg/cm2以上压力的危险物品罐(槽、桶)都必须按照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办理,定期检测,持有容器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物品外包装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者发现外包装品名与内包装物品不一致时,不可贸然装卸、运输,应与生产单位或发货单位联系或者退还。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物品在装卸过程中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严禁野蛮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装卸工具。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四十八条沸点低、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第四十九条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遮雨措施。
第五十条如遇大雾天,除管道运输外,严禁化学危险物品运输。
第五十一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时,应安排人员看管。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
第五十二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应保证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等法规。
第五十三条鹤管装车和卸车出口管线都必须设有良好有效的防静电设施。
第五十四条无关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装卸区。运输车辆进入防火区必须加有防火罩。当可燃物泄漏地面,挥发蒸气较大时,在场的机动车辆必须熄火,并禁止发动。
第五十五条危险化学物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防火须知'并张贴在出入口和装卸区醒目的地方,装卸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装卸区的安全、防火规定,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五十六条外单位装卸工作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须知',并由发货单位对外来人员进行宣传和监督,如有违犯劝阻不听者,可拒绝发货。
第五十七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五十八条运输压缩、液体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十九条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物品。
第六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10篇 矿业公司设备安全运行及维修管理制度
矿业公司设备安全运行及维修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认真学习钻研科学技术知识,准确掌握本机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予以及时排除,使其恢复正常工作,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职工和肇事者没受教育不放过。如因职责问题,耽误一线生产每小时扣出勤一天,依次类推,加重处罚,造成机械损坏责任事故的,由当事人按公司内部管理细则赔偿损失。
四、工作中必须仔细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要做到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监视机器,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事故后方可继续工作。
五、严禁在机器运行时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拧紧或松动机器上的一切连接固件;
2、过分调节安全阀和负荷调节器;
3、对运行机件严禁擦试和用手摸。
六、值班时不准看书、看报和干私活,不准睡觉和会客闲谈,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
七、设备要经常保养,经常定期检查,保持机件清洁卫生。
设备维修:
一、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工艺流程,了解设备结构和性能。
二、设备的修理,按照其对设备性能恢复的程度和修理范围的大小,修理间隔的长短,修理费用的多少等,能够分为大、中、小修理三类。
三、小修理是指日常的零星修理,包括更换或修复少量的磨损零件,排除障碍或清洗设备,零部件松动的紧固与调整等。
四、每季度停产3—6天,对设备进行一次中修,主要是更换或修复机器设备的主要零部件和数量较多的其它磨损零件,检查调整整个机械系统,紧固所有的机件,校正机器设备的基准等。
五、每年在年终或年初停产1 5—30天,对所有设备进行大修、即全面的修理。将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更换或修复全部的磨损零件,校正和调整整体设备,恢复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生产效益。
六、设备维修结束后,应当做好原始记录,设备大修结束时,负责人还应写出书面报告,包括维修内容,修理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11篇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配置方面
一.网络配置
充分整合公司网络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公司网络隶属于技术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维修,网络设备采购,网络优化等工作。
三.软件配置及使用规则
1.工作时间严禁玩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信息,网页。
2.严禁私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软件。
3.严禁私自将与工作无关文件,信息以光盘,移动硬盘,u盘及其它任何形式拷贝至硬盘及在局域网上传播。
4.为文件资料安全起见,勿将重要文件保存在活动分区如:c盘,我的文档:请将本人重要文件存放在硬盘的其他非活动分区(如:d,e,f)。(保存前用杀毒软件检查无病毒警告后再操作)。
5.各部门应定期将计算机系统和相关数据进行备份。
6.计算机须设置密码,避免别人的不合理侵入。
7.未经许可,不允许使用他人电脑。
8.每天上下班,按正常程序开关主机,显示器,电源等。
9.每周五公司计算机统一升级杀毒软件,公司现用360免费杀毒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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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10.当发现公司网络,以及计算机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通知相关的网络人员。
四.计算机维修
1.计算机出现问题,需要维修,要上报领导并获得批准。
2.计算机须采购配件,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流程执行。
五.违规操作
1.违规操作者,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须接受公司警告,多次违规者,公司给予响应的处罚。
2.违规操作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须按公司规定给予赔偿。六.附则
本制度有不妥之处会在运行中修改,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账号管理方面
一.帐号管理
为更好,更有效的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系统规则
1.对于办公使用的pc机,笔记本电脑,由使用者按本规定自行设置和管理该设备的帐号和密码。
2.对于网络设备,服务器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口令设置至少8位,口令必须从字符,数字,特殊符号中至少选择两种进行组合设置。安全人员对账号和口令以及变更情况进行加密的登记和保存,获得账号和口令的工作人员不得散发和与他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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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网络或系统用户的个人账号和口令,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设置初始口令,用户须在开始使用时更改口令并保管,不得散发和与他人共享。
4.普通口令更换不得长于2个月;
5.口令必须保存好,保证存放载体的物理安全。
6.本规定在实行过程中有修改后,本规定自行终止,并按照新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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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责任主体所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国务院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五项'规定)中就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责管理公共设施及场所的单位、生产经营设备或者材料制造和供应者、业主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均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从业人员要履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政府的责任是领导责任和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6、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在各目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中介机构的责任是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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