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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业公司卫生和员工健康状况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72

药业公司卫生和员工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第1篇 药业公司卫生和员工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卫生和员工健康状况的管理制度

为保证经营环境质量,创造有利于药品存储、存放、运输等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于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管理

(1)库区内不得种植易长虫的花草、树木,地面平坦、整洁、无积水、无垃圾、沟道畅通。

(2)仓库周围环境要地面清洁无粉尘,无有害气体及污水等严重污染源。

(3)库房内空气流通,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4)仓库应有防鼠、防虫、防尘及防污染措施。

(5)仓库卫生应勤打扫,在收、发货后,应做到“工完、货尽、场地清”。

2、药品的卫生管理

(1)应保持药品外包装整洁,无破烂,无污染。

(2)废旧包装等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药品存放库内。

(3)清洁药品外包装卫生时,禁用湿法清洁。

(4)特殊气味、易串味的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

(5)禁在库房内施放毒饵、鼠药等易污染药品的灭鼠材料。

3、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1)仪容仪表仪态自然得体,不夸张,不奇异。

(2)工作服应整洁,穿戴规范。

二、人员健康管理

1、每年组织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后应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汇总。

3、凡发现有精神病、传染病或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4、在健康检查中,如员工出现有重大疾病时,管理员工健康的工作人员应慎重,不得轻易泄露,须报公司领导审定。

5、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第2篇 药业公司质量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药业公司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为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素质,提高员工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技能,以工作质量确保经营商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教育与培训政策

1、公司提倡员工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自学。

2、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试与晋升,并提供学习时间。

3、公司鼓励具备专业条件的员工积极报考执业药师资格,公司给予相关政策。

4、公司内已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公司支持其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并提供一定经费和给予培训时间。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必须按年参加省、地级培训的人员,上级职能部门一旦组织培训,公司按时送培。

6、公司的内部培训,从事验收、养护、计量、销售的人员及所有岗位员工都必须参加,每年都应举行一至二次,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决定次数。

7、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上岗前的短训,然后到部门进行以老带新式的技能学习。

二、质量教育与培训的分类

1、外部培训:指gsp中规定的须参加上级培训的人员和执业、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及其他以会代训的学习,由公司送培。

2、内部培训:指公司内部组织的对全体员工的教育和培训,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

三、质量教育与培训的负责部门

1、公司的质量教育与培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和下达培训计划。

2、各部门按职责中的规定,协助行政人事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四、质量教育与培训的程序

1、每年年初下达年度培训计划;

2、每次培训前下发培训通知;

3、组织师资力量,准备教材或培训资料;

4、培训;

5、考试或考核;

6、建立培训档案。

五、质量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药事监管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劳动安全。

2、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职责、操作程序。

3、药品知识及专业技能。

4、职业道德。

六、质量教育与培训的考试和考核

1、公司组织的培训,培训后均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考核将视岗位工作情况而定,一般采取现场问询、现场操作的方式考核。

七、质量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建立

1、企业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员工签到、空白试卷、成绩汇总、培训教材或讲课资料。

2、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包括履历表、教育培训登记表、每期考试试卷。

第3篇 药业公司内部资料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内部资料管理制度

1.目 的:公司内部资料有利于促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品牌,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3.权责说明:

3.1成立编委会负责内部资料的组织工作。

3.2编委会由各单位指派一名人员组成,并由编委会选出编委会主任一名负责编委会的日常事务。

3.3编委会成员在此项工作中的表现将作为个人考核的参考指标。

4.内部资料组织

4.1为了提升内部资料的制作质量,各单位领导应重视内部资料的采集等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

4.2 各单位指定一名或多名记者,负责本单位内部资料的采集工作。

5.内部资料不得有如下内容

5.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5.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5.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5.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5泄露国家秘密的;

5.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5.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5.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酬劳:内部资料鼓励原创,并经编委会确定后予以一定奖励。

7.工作流程

7.1 各单位指定的记者或编委按照要求收集、整理本单位内部资料;

7.2 各单位领导负责审定本单位报送的内部资料;

7.3 将内部资料报送编委会;

7.4 编委会对收集到的内部资料汇总、筛选、编辑,制作内部资料初稿;

7.5 将内部资料初稿报送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领导审阅;

7.6 汇总定稿;

7.7 分送公司各单位。

8.附则

8.1 本制度由信息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内部资料流程图:

第4篇 药业公司有关记录凭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根据gsp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种记录和凭证的编制与设计

1、为保证规范性,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活动记录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凭证,由公司质量管理部统一编制与设计。

2、与质量活动无关的记录或凭证,由使用部门提出,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二、记录和凭证的印制

1、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记录、凭证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印制。

2、财务管理相关的凭证由财务部或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印制。

3、公司所有记录、凭证,除行政人事部、财会部外,其他部门不得联系印制。

4、记录和凭证的印制应按经审核的样表式样印制,不得任意改变。

三、领取及发放

1、公司下发的质量管理工作文件,由各部门负责人领取,由行政人事部发放。

2、经营过程的质量活动记录,由各部门指定人员统一领取,由行政人事部发放。

3、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记录、凭证,由各部门指定人员领取,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4、与行政人事管理相关的一些记录,由部门指定人员领取,由行政人事部发放

5、领取及发放应完善领用签字手续,并做好记录。

四、记录、凭证的书写及使用

1、书写

(1)各种记录、凭证不得用铅笔书写,字迹应清楚,内容真实完整。

(2)不得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盖章或签名。

(3)签名必须填写全名,不得只写姓氏,盖章应清晰易于辨认。

(4)按表格内容填写齐全,不得空格、漏页,如无内容填写一律用“─”表示。

(5)财务管理所需的记录、凭证按财务管理要求书写。

2、使用

(1)各种记录、表格、凭证应严格按要求使用,不乱用、不错用。

(2)记录、凭证可以为手写,也可以为电脑打印。

(3)电脑系统中的与质量活动有关的记录、凭证,其格式应与公司设计的样表相一致。

五、记录、凭证的保管

1、各种记录、表格不得任意撕毁,丢失或作它用。

2、各部门根据各记录、表格、凭证的使用情况,可分月、分季或按年度成册保管。成册的记录或凭证,应在封面注明部门、日期等。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质量管理部统一管理的记录或表格、凭证,应全部交该两部门存档。

4、电子记录必须完整,实行授权打开、操作、查阅、备份。

六、监督检查

行政人事部和质量管理部应负责对各部门质量活动记录、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问题或缺陷应及时纠正整改。

第5篇 药业公司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存、销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范围

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是指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要求

1、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取得经营或生产资格的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进。

2、购进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已载明了特殊管理药品的范围,则不需另收取其他证明材料或批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未载明的,则应收取经批准的证明材料或批件。

3、公司经营的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可以进行收购。但国家规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除外。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

1、必须执行双人验收制度,验收记录上也应双人签字。

2、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应遵守一般药品的验收标准,同时应对其规定图样标志进行检查。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保管

1、必须做到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

2、专用仓库或专柜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采取铁门、铁窗、铁皮柜等形式)。

3、特殊管理药品应设立专账,做到帐物相符;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核对帐、货相符情况。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

1、只能销售给有经营或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销售给无经营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要收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或批件。

3、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凭证,实行制票人签字或签章制,同时凭证要加盖特殊管理药品专用章。

4、要及时了解、掌握具有经营或使用权限的单位的变动情况,当无经营或使用权时,应及时停止供应。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出库、复核及运输

1、实行双人发货制度,发货人均应签字或签章。

2、出库复核必须双人复核,并双人签字或签章。

3、特殊管理药品出库后,应与送货人或收货人完善交按手续,并履行签字手续。

4、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报损、销毁

1、特殊管理药品的报损审批按照一般药品的报损审批要求执行,严格履行报损审批手续。

2、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应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销。

3、做好销毁记录,销毁人、监销人均应签字。

第6篇 药业公司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需求,制定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适用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及相关知识培训等环节。

内容:

1.本制度所涉及的药品范围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麻黄碱类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中,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的第12项,包括*、伪*、消旋*、去甲*、甲基*、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类物质,常见品种见附页(本表所列品种供参考,实际工作中应以说明书中标注的成分为准)。对该类药品的管理,除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中对一般药品进行管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采购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店只能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具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成都科讯药业公司采购该类药品。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购进进口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还应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在上述各类复印件上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3.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验收入库管理:质量管理部验收组负责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验收,做到票、帐、货相符。该类药品到货后,验收人员应依据药品说明书中标注的成分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并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物流部门上架入库。物流部应在仓库内设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区,将该类药品集中存放,并设立明显标志。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人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质量管理部门应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养护人员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当发现在库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物流部门应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该类药品在发货出库时应经出库复核人员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物流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有效期管理:该类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应严格执行本公司《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

6.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不合格药品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报损、销毁,由物流部指定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保管员提出申请,物流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填报“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报损审批表”。

6.2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毁,应经质量管理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职质量管理员复查确认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在质量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下由物流部门销毁,并做好“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报废、销毁记录”。

7.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按处方药管理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所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销售量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严格登记购买人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发现购买人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司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报告。公司销售部门应对业务人员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复核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将该类药品销售给上述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时,应及时截停并上报部门领导做出处理。

8.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企业在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司《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可能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生差错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工作。

第7篇 药业公司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生物制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gsp》、《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生物制品规程》及《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物制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销毁等管理工作。

3职责

按此规定严格管理生物制品,保证经营安全。

4定义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或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目前已经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药品有:人血白蛋白及疫苗类生物制品。

5内容

5.1生物制品的经营

5.1.1经营生物制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方可经营,否则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5.2生物制品的购进

5.2.1购进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

5.2.2所购进的生物制品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5.2.3质量管理部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注册证》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生物制品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原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批签发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5.3生物制品的验收

5.3.1验收生物制品应根据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同批次《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印件及检验报告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进口生物制品还需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生物制品检验报告或通关单.

5.3.2生物制品应在来货运输储藏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1个小时内验收完毕,并交保管员及时入库.

5.4生物制品的储存与养护

5.4.1储存

5.4.1.1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品种的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5.4.1.2生物制品应做好出入库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

5.4.1.3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例表上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等候处理意见.

5.4.2养护

5.4.2.1生物制品因其特殊性,应例为重点养护品种,按规定进行养护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养护档案.

5.4.2.2在养护过程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破损/污染/霉变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销售等有效措施,报质量管理部等候处理意见.

5.5生物制品的出库

5.5.1生物制品在出库复核时要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核对,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出库时尽量安排生物制品最后发出,缩短其保温箱内的时间.

5.6生物制品的运输

5.6.1运输生物制品要及时,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5.7生物制品的销售

5.7.1应按依法批准的范围经营生物制品.

5.8生物制品的销毁

5.8.1生物制品的不合格品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应例表登记,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排处理.

第8篇 药业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药业股份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企业严禁采购、销售不合格药品,凡属《药品管理法》第48、49条规定的假药、劣品范围,均属不合格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属不合格药品: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的响动和液体渗漏;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等。

2、凡在验收和养护检查中发现不合格药品。

3、药监部门发布质量问题的药品或检查发现的不合格药品。

三、发现不合格药品,各岗位负责人及时将不合格药品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内,挂上明显标志,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质量负责人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凡属报废药品,由药品验收员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经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企业负责人核准,按规定进行销毁。其中假药销毁应事先报告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五、特殊药品销毁事先报告**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由药监执法人员到场监督销毁。

六、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

七、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做到定期汇总和分析,并建立档案,作为药品质量分析的依据。

八、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和不合格药品销毁单由药品验收员负责填写。

九、本制度责任人为质量负责人。

十、本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9篇 药业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反*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公司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管理

1、购进时,必须遵循药品购进的一般规定,选择具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不得从非法渠道或资质不全的企业购进。

2、购进时,收取供货方相关资质或证明文件(批件)。

3、购进时,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并与货同行。

4、购进时,涉及到首营企业或首营品种时,须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程序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5、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专管人员,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职责的规定履行购进职责。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管理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应遵循药品验收的一般通则,双人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

2、验收时,应仔细核对进货凭证,进货手续不全或整件无合格证的产品不得验收。

3、验收应按照《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和《药品验收标准》中的规定进行。

4、验收时,拆封检查后的产品,必需及时复原并尽可能的保持原貌。

5、做好记录。按一般药品验收记录的规定进行相关事项记载,并按规定保存记录。

6、验收合格的品种,按规定程序入库。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储存及养护检查管理

1、验收合格的品种,必须按其性质和对温度的要求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

2、堆码和存放时,遵守一般药品存储的相关管理,品种间应保持一定间距。

3、执行药品效期管理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填报效期品种报表。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执行与一般药品同样的色标管理。做到标识、标志准确无误。

5、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专账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6、保管人员应配合养护人员做好存储品种的养护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7、养护人员应对库有品种根据其流转情况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发

现问题及时报质量管理部确认处理。

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管理

1、不得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销售给不具备经营或使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2、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中,可以将胰岛素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其它品种,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3、应将公司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电脑系统中单列,销售制票由专人负责,执行与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相同的制票方式。

五、出库、复核及运输的管理

1、出库,必须坚持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实行双人发货、双人复核管理,同时双人签字或签章。

3、在出库时,如发现有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质量管理部处理。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4、出库后,应与送货人或收货人完善交按手续,并履行签字手续。

5、为便于质量跟踪,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的出库复核记录单列分开。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的出库复核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报损、销毁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报损审批按照一般药品的报损审批要求执行,严格履行报损审批手续。

2、销毁应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销。

3、做好销毁记录,销毁人、监销人均应签字。

第10篇 药业公司内部资料管理制度怎么写

药业公司内部资料管理制度1.目 的:公司内部资料有利于促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品牌,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3. 权责说明:3.1成立编委会负责内部资料的组织工作。

3. 2编委会由各单位指派一名人员组成,并由编委会选出编委会主任一名负责编委会的日常事务。

3. 3编委会成员在此项工作中的表现将作 人考核的参考指标。

4. 内部资料组织

4.1为了提升内部资料的制作质量,各单位领导应重视内部资料的采集等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

4.2 各单位指定一名或多名记者,负责本单位内部资料的采集工作。

5.内部资料不得有如下内容

5.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5.2危害国家的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5.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5.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5泄露国家秘密的;

5.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5.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5.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 酬劳:内部资料鼓励原创,并经编委会确定后予以一定奖励。

7. 工作流程

7.1 各单位指定的记者或编委按照要求收集、整理本单位内部资料;

7.2 各单位领导负责审定本单位报送的内部资料;

7.3 将内部资料报送编委会;

7.4 编委会对收集到的内部资料汇总、筛选、编辑,制作内部资料初稿;

7.5 将内部资料初稿报送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领导审阅;

7.6 汇总定稿;

7.7 分送公司各单位。

8. 附则

8.1 本制度由信息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亦同。

附:

第11篇 某药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一个公司要想各事务正常发展,人才的合理利用,企业的利益全面提高,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下面是企业管理网整理的药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创造一个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为才是举

(二)培引结合,既要重培养,又要重纳新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四)注重团体协作精神,营造一个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建立一支素质高、具有良好团队精神和具有奉献开拓精神的员工队伍,使人才成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力。

第四条凡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二)事业部经理、各部门经理助理——由人力资源部提请总经理任免。

(三)各部门、市场部职员——由部门经理任免。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呈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一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部门主管填报《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能正式任用。

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备。

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复印件一张;

(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四)缴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第十条本公司与钱、物直接接触的员工均应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担保人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方可担保。

(一)在呼和浩特地区有固定职业收入。

(二)在呼和浩特地区有固定资产。

(三)本公司现职人员均不得为担保人。

第十二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担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盗窃、挪用公司财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十三条担保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担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担保人认为不能承担担保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找担保人。

第十五条担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担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担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担保书后方得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的担保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七条本公司对员工的担保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担保书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通知。

(二)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详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四章待遇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各条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详见下公司《工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1—14日结算上月工资。

(二)员工工资每月15日发放。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综合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月末止为准。

第七条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调迁与差假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接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离职。

第三条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七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经营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之规定办理。

第八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六)探亲假——公司给予驻外员工每年两次探亲假,每次除去往返路程天数后探亲10天。

(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八)指定假——因市场停止经营,暂时无岗位安置而受公司指定休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九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十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工资制度》规定支给。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人力资源部核准,超过三天者呈总经理核准。

(二)事业部经理、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主管经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人力资源部核准,超过七天者,呈总经理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主管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呈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季度一次,应按《员工考核实施细则》(由各部门、市场部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

第四条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经理助理之考核由总经理评核。事业部经理及以下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人力资源部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主管核定。

第五条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六条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物品及设备者。

3.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4.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11.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七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八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九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离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立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止营业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部门主管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本公司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培训。

第二条有关教育与培训,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为教育与培训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本公司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各种教育与培训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程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人力资源部呈请总经理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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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医院收入管理制度药业公司

医院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察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的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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