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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59

船舶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1篇 船舶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公司分管总裁和总裁负责。

3、公司各部门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调配、人事任免、人员进出必须经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人事调令为依据。各部门发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资、劳保、社会保险金、职工培训等事项,必须经人事部合议会签。

二、聘用

1、对缺岗和预算招聘名额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定向对口专业学校招聘,严格任职标准,择优录用。

2、用人部门根据缺编情况提出补员报告,注明需求人数、任职标准,经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后,由人事部办理。

3、人事部查阅人才信息库存或发布招聘信息,标明所需岗位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身高、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等)。

4、用人部门及其它部门可以推荐适任人选,但不得低于该岗位的任职标准,同时必须由推荐人签名并注明与所推荐人选的关系。

5、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对报名和推荐的人员进行初审和面试。

6、人事部通知初审合格者参加笔试或口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出卷、阅卷,确定适合人选。

7、人事部将适合人选名单及个人履历表报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8、人事部依据审批结果通知录用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携带体检证明到人事部报道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

1、公司实行总员额控制下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

2、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员工属不称职或犯有严重过失,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前35天由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报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据“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做好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如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4、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或新聘人员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在一周前通知对方。

5、新聘人员试用期满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试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实、报总裁批准后予以转正或解聘。试用人员的试用期限可视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晋升

1、公司对各级行政管理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对拟晋升的聘任人员由人事部根据总裁办公会意见组织考核鉴定,并将考核结果报总裁办公会讨论,总裁批准。

2、公司对某些空缺的干部岗位适时推行竞聘上岗。通过公开岗位、公开要求,推行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专业特长的干部岗位,由人事部根据总裁意见,直接办理聘任试用手续。

五、调配

1、调配系指船员在公司所属船舶内、及船岸之间的调动,或船、岸工作人员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

2、高级船员的调配由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3、普通船员在公司船舶间的调配由主管部门或船舶提出建议,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批准。

4、船岸之间、岸基工作人员的调配由部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5、调配时应填写“岗位调配表”。

6、人事部根据总裁审批意见下达调配通知。

7、解聘

1、员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辞职,要求辞职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部批准后,船舶或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

2、辞职的员工如受过公司出资培训的,需按规定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若员工未能按劳动合同规定而擅自辞职,公司不发给任何书面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索赔一定的损失费。

3、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岗位的员工、以及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人事部批准后予以辞退。

4、辞职、辞退员工必须在离开公司前交清工作和办妥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5、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为九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辞退。

6、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七、考绩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其所属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人事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或平衡,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月效益系数的发放标准。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统一组织年终综合考核。

3、年终综合考核采取个人书面述职(总结)、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评选优秀员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据。

4、对考核不适任的员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如不服从调整或调整后仍不适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八、培训

1、为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门和船舶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不得拒绝参加。

2、船舶应在每年底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向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训需求,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审核后分别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轮机部、驾驶部、酒店部,及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3、岸基其余部门在每年底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4、人事部根据各部门和船舶的培训需求编制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总裁和总裁审批后由各部门和船舶实施。

5、船员适任证书和各类专业考证培训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资的临时性培训,各需求部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职能部门和人

事部会签,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三船、人事部均应建立健全培训台帐。

九、退休

1、公司员工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者,应办理退休。

2、对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经总裁批准,可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返聘使用。

十、临时工的管理

1、船舶开航期间可聘用少量的临时工,临时工的岗位、名额由酒店管理部确定,人事部会签,总裁批准。

2、驻船经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确定的名额内提出招收临时工的报告,并注明拟安排的岗位,经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准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临时工。

3、驻船经理必须将所招收的临时工的个人资料、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及时报船长、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备案。

4、驻船经理必须安排专人对所招收的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员工手册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达到上岗标准。

5、公司对临时工实行定岗培训、定岗使用,原则上不予调配,以保证人员素质。

十一、附则

1、本制度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在适当时间再作补充规定。

3、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2篇 港湾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1、主要船舶必须持有港监验审的技术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证件。各种证件要按时进行年审。

2、主要船舶驾驶(长)、轮机长要经港监部门考试考核,持有合格证书。

3、各类船舶必须按规定配足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器材、望远镜及其他必须的设施。

4、夜间作业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须配置齐全的夜航或停泊标志、灯光信号。

5、各类船舶按规定配足人员。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转移工地拖带时,要严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规则》。

7、各类船舶遇见能见度较差的雨天雾天,严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机维护保养,所有的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航行,严禁带病航行和进行工程施工作业。

9、停泊的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10、小型船舶(机艇、锚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特殊情况应征得领导同意,方能交给他人(必须是有证人员)使用。严禁交给既不懂水性又无驾驶技术人员使用。

第3篇 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级动火范围。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 二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 三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第七条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5、审批时,安全措施要明确。

第九条 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包括动火前后),必须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时,有权停止明火作业,并立即向审批人员或主管部门汇报。4、熟悉消防常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常识。5、发现火灾,应积极扑救,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督部门对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且遵守明火作业看火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看火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动火申请审批单有效时间:一级动火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七天。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一切明火作业。外轮修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消防主管部门。

第4篇 某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级动火范围。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 二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 三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第七条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5、审批时,安全措施要明确。

第九条 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包括动火前后),必须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时,有权停止明火作业,并立即向审批人员或主管部门汇报。4、熟悉消防常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常识。5、发现火灾,应积极扑救,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督部门对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且遵守明火作业看火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看火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动火申请审批单有效时间:一级动火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七天。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一切明火作业。外轮修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消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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