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器公司企划发展部管理制度
电器公司企划发展部管理工作制度
为落实贯彻公司'整洁,信誉,服务,效率'八字方针,统一规划,对口宣传,规范广告,实用美工,制定本制度。
1、对外宣传管理
1.1 保证对宏观市场信息的收集,并及时收集竞争对手信息。并根据公司发展方向制订周期性宣传方向。
1.2 主管领导上报副总会确定短期宣传主题后拟订短期宣传点,经常性,分时段的对公司发展历程进行对外宣传。
1.3 与媒体建立良好关系,定期,不定期与媒体沟通获得宏观信息并传达企业信息。策划新闻事件,撰写宣传软文,得到媒体支持,副总会通过后传媒体广告部,并积极配合媒体的各种活动,宣传企业。
1.4 定期对各门店进行宣传培训,参与公司内部刊物的编写宣传企业精神,鼓舞士气。
店内布置管理规定:
1.5 根据公司下达新店(加盟店)的装修通知,设计新店(加盟店)内商品展台布展方案图。
1.6 根据公司各部门经理确定展台具体数量后,集合各展台制作厂商竟标后确定展台样式。
1.7 根据制作合同下达制作要求跟踪制作进程,并协同新店(加盟店)确定展台进店。
1.8 协同公司防损部,新店(加盟店),进行三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新店(加盟店)的展台布置进行存档。
2、平面广告管理
2.1 根据公司与报社签订的广告合同,规划(设计)版式,并根据经贸部的时段产品信息划分广告版面。
2.2 设计的广告版面须经由部门经理确认后,经贸部各经理方可依据版面大小填充广告内容。
2.3 经贸部经理签字确认版面内容及营销主题,企划部经理签字确认整体版面布局,形象。
2.4 排版责任人须确认后送出片公司,并送彩样与胶片到报社。
3、加盟连锁管理
3.1 须对有意向加盟的店面,地址,资金,人员,其经营区域的商圈格局进行详细考核(查),根据其经营区域商圈格局确定对其供货种类(商品)。
3.2 根据加盟连锁合同收取加盟连锁管理费后签发授权书。
3.3 对待加盟连锁的门店如对待直营门店,包括协助其展台布置规划,人员定岗定位及培训,确定开业日期及宣传工作等,并定期对其经营管理进行抽检并协助其经营管理。
4、办公管理规定
4.1 办公区,美工间保持整洁,突出部门特性。
4.2 文件材料建档归类,条理清晰,妥善存放,专人管理。
4.3 办公设备维护须做到人走关机,做到下班前检查。
4.4 员工穿戴整洁得体,保持朝气蓬勃,反对艺术颓废。
4.5 工作时间严禁在室内抽烟,杜绝脏,乱,邋遢。
4.6 严格遵守广告保密规定,防止泄密,失密。
4.7 提倡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每人按月,周,天的工作计划及时保质完成。
4.8 提倡工作的严禁性和严肃性,每人按岗位职责认真细致完成工作,杜绝技术性,人为性错误与浪费。
第2篇 电子公司电器临时接线审批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电器临时接线审批制度
凡厂内需架线时,由需要单位事先通知安全科检查,认为有架线的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电器临时接线申请单》,经安全科或由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后,方可派电工架线。
1、临时线最长试用期限为十天,如超过此期限,使用单位应照电器安装规程正式安装,并拆除临时线,则不再做临时线处理。
2、临时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系因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负责。
3、临时线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满期前一天续办延长手续,报安全科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4、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和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安全科有权令其停止使用,车间、部门应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3篇 z电器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1、总则
1.1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积极向上,激发员工的创新精神,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1.3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及时处理,准确惩处,既教育本人、又警示他人。
1.4本制度适用范围:zs市**电器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他雇佣人员。
1.5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并做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2、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1.确保有关人员知晓公司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2.2.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消除滋生员工不良行为的隐患。
2.3负责对所属员工的管理,提出奖励或违纪处理报告(意见)。
2.4. .奖励或违纪处理决定一经做出,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员工本人并进行必要的沟通。
3、奖励
3.1.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3.1.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物资、能源、资金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在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改进工艺或设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效的。
3.1.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有较大贡献,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公司采纳后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3.1.4.在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时,坚决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部门节省大量经费和维护公司声誉,做出较大贡献的。
3.1.5.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3.1.6.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坚持原则,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3.1.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使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事迹突出的。
3.1.8.一贯忠于职守,工作勤恳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3.1.9.其他方面应予以奖励的。
3.2.对员工奖励分为:
3.2.1.感谢信;
3.2.2.通报表扬、记功、通令嘉奖等荣誉;
3.2.3.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3.2.4.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奖、节约奖、项目管理奖、工资晋级或职务晋级;
3.3.奖励标准:
名称 内容 感谢信 通报表扬 记功 通令嘉奖 荣誉称号
荣誉奖励 / / 发给证书,通报表扬 物质奖励 /
50 -200元 200-500元 500-800元 1000元 其他奖励
/ / 工资晋级或职务晋级
3.4.奖励程序:
3.4.1.给予员工感谢信的,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取得的成绩直接给予,同时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3.4.2.给予员工通报表扬的,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名,呈报事迹材料,由员工所属中心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3.4.3.给予员工记功、通令嘉奖,或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各中心经理/各车间主任提名,呈报事迹材料,报行政管理中心审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
3.4.4.对公司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可直接提名并给予奖励,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3.4.5.一年内累计获得三次感谢信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奖励;一年内累计获得三次通报表扬的,可予以记功奖励,依次类推。
3.4.6.获得记功、通令嘉奖、先进生产者等荣誉,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或工资晋级或职务晋级。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将事迹材料和奖励决定记入本人人事挡案。
3.4.7获得记功奖励的在工资晋级时优先予以考虑。
3.4.8.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奖、节约奖、项目管理奖,按公司有关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4.违纪处理:
4.1.违纪处理分级
4.1.1.a级:口头警告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
对受此类处理的,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与员工进行一次正式谈话,申明其行为未达到标准,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改正的表现,并说明如不改正,会导致进一步处理直至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口头警告各单位建立书面记录,备档存查。
4.1.2.aa级:书面警告
对于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公司经济利益具有潜在威胁、造成明显影响或损失,或在十二个月内受过一次口头警告的再次违纪者,给予书面警告。
对受此类处理的员工,将有一份正式的文件记录有关错误事实,部门负责人与此员工的谈话经过,以前对该员工采取过什么措施,以及如再犯将采取的措施。此文件将
书面警告文件作为员工违纪的事实依据,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将书面警告文件归入员工人事档案。
4.1.3.aaa级:记过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或在十二个月内受过一次书面警告的再次违纪者,给予记过处理。
对受此类处理的,将有一份措辞更加严厉的正式文件,此文件将归入员工人事档案。
4.1.4.aaaa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第二次书面警告者,或在本公司服务期间受过一次记过处理的再次违纪者,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对员工做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处理,须具备充分的证明材料,报行政管理中心审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并征得公司工会同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受处理记录将归入员工人事档案。
4.2.在受违纪处理的同时,可给予
一定的经济处罚:
4.2.1.口头警告:一次性处罚50-200元。有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赔偿。
4.2.2书面警告:一次处罚200-500元或视实际情况留岗察看1-3个月(留岗察看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并记入年终绩效考核成绩与年度绩效奖励挂钩。有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赔偿。
4.2.3.记过处理:降低一级岗位职级,视情节性质处于500-2000元的罚金。视性质及严重性记过处理期一般为3-6个月,情节严重又没进入解除合同程序的可延长至7-12个月。有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赔偿。
4.2.4.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按出勤天数及公司规定给予结清费用。有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赔偿。
4.3.公司给予受书面警告、记过处理等违纪处理的员工至少2-12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自违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至期满对应日终止。
若考察期内无违纪行为发生,且表现良好的,由员工所在部门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行政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撤消违纪处理。撤消处理的决定将归入员工人事档案。
若考察期内,工作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特殊成绩的,由员工所在部门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行政管理中心审核确符合条件者,报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可减短或提前结束考察期。
受记过处理的在考察期满后,工资恢复到处理前的岗位职级,但一年内不予晋升工资。
4.4.违纪处理细则:
4.4.1.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4.1.1.玩忽职守,违反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员工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
4.4.1.2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和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的;
4.4.1.2有盗窃、赌博、吸毒贩毒等触犯刑律的;
4.4.1.3参加非法组织及参加国家和公司明令禁止活动的。
4.4.1.4挪用、骗取、侵占公司财物,使公司经济蒙受重大损失的;
4.4.1.5故意泄漏公司经营销售机密、商业机密、信息数据机密、财务劳资机密、技术机密、治安保卫机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4.4.1.6在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时,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4.1.7工作失误、决策不当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
4.4.1.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或员工谩骂、恶意攻击打击报复上级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4.1.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4.1.10对员工犯有本规定第4.4.1和4.4.2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4.4.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2.1连续旷工或1个月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以上的;
4.4.2.2.涂改、伪造医疗证明和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
4.4.2.3.擅自更改、毁坏、隐匿或假造报表、单据、帐目、原始记录及其他违反统计制度的;
4.4.2.4.因服务态度粗暴、恶劣或工作差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4.4.2.5.工作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当,造成公司设备、产品、物品损坏、丢失、浪费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含)以上的;
4.4.2.6.酒后或无证驾驶车辆,或把公司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后果的;
4.4.2.7.擅自携带危险品(如易然易爆品),或携带其他禁品(如毒品、非法资料等)进入公司的;
4.4.2.8违章操作或指挥,造成伤亡事故的;
4.4.2.9.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火规定造成后果,在厂区禁烟区吸烟,违章操作或指挥造成事故严重后果的;
4.4.2.10.在公司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或煽动他(她)人闹事,传播流言或进行人身攻击,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4.4.2.11.在公司工作时间内动手或持械打人、斗殴,扰乱公司秩序的;
4.4.2.12在公司工作时间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4.2.13.偷窃公司和私人财物价值五十元(含)以上的;
4.4.2.1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秘密和技术情报,违反与公司签定的保密协议,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4.4.2.15.违*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触犯国家刑法的;
4.4.2.1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4.4.2.17.在医疗期内从事第二职业或参与有盈利收入活动的;
4.4.2.18.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或虚造考勤及名册,套取工资的;
4.4.2.19.故意损毁公司财产或产品的;
4.4.2.20.弄虚作假,虚报差旅费及其他报销费用贰佰元及以上的;
4.4.2.21.收到物款、票据未按规定时间缴入规定部门的;
4.4.2.22.挪用、骗取、侵占公司财物,使公司经济蒙受损失的;
4.4.2.23.利用职务之便,将私人物品出租给公司谋取私利的;
4.4.2.24.未经许可经销非本公司产品的;
4.4.2.25.未经公司许可,向非本公司提供公司有关信息、资料、技术以及服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
4.4.2.26.因工作前及工作时间内饮酒而影响工作造成公司损失的;
4.4.2.27在六个月内受到第二次书面警告,或在合同期内受过一次记过处理后再次违纪的;
4.4.2.28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4.4.3.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记过处理:
4.4.3.1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虽未造成事故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4.4.3.2.不礼貌对待顾客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4.4.3.3.工作不负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公司设备、产品、物品损坏、丢失、浪费直接经济损失伍佰元及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4.4.3.4.恣意行为不听劝阻,严重妨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或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4.4.3.5.偷窃行为(财物价值五十元以下)的;
4.4.3.6.未经许可擅自
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图表资料及他人工作文件和书信的;
4.4.3.7.弄虚作假,虚报差旅费及其他报销费用贰佰元以下的;
4.4.3.8.违反公司预算管理制度二次及以上的;
4.4.3.9.擅自抬高或降低公司产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的;
4.4.3.10.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好处费或其它财物的;
4.4.3.11.与客户纠缠或拉关系,进行不正当交易的;
4.4.3.12.提供虚假客户资料和信息骗取公司信任的;
4.4.3.13.对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袒护、包庇违纪员工的;
4.4.3.14..因工作前喝酒而影响工作或工作时间内饮酒尚未造成损失的;
4.4.3.15在六个月内受过一次书面警告后再次违纪的;
4.4.3.16 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4.4.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书面警告:
4.4.4.1.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擅自变更工作、到岗时间,或私自找人顶班的;
4.4.4.2.因主观过错未做好交接班影响到正常工作的;
4.4.4.3.在工作场所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4.4.4.4.在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玩游戏的;
4.4.4.5.私自动用公司工具、设备、材料干私活的;
4.4.4.6.旷工一天(含)以下的;
4.4.4.7.弄虚作假,违反考勤制度的;
4.4.4.8.虚报加班内容和时间的;
4.4.4.9.工作不负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公司设备、产品、物品损坏、丢失、浪费直接经济损失伍佰元以下的;
4.4.4.10.酒后或无证驾驶车辆,或把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未造成后果的;
4.4.4.11.违反规定,违章操作或指挥,未造成后果的;
4.4.4.12.拒绝接受公司治安保安人员合理、合法检查的;
4.4.4.13.搬弄是非,挑拨同事关系,无中生有,破坏团结的;
4.4.4.14.消极执行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的;
4.4.4.15.故意损坏树木花卉草坪的;
4.4.4.16.违反报销制度、资金回笼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4.4.17. 填写个人资料、表格隐瞒事实的;
4.4.4.18. 有意积压文件或延误文件处理时效的;
4.4.4.19.不按照公司询比价制度,造成采购价格过高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4.4.20. 在1个月内受过一次口头警告后再次违纪的;
4.4.4.21. 其他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4.4.4.2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4.4.5.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口头警告:
4.4.5.1.违反作息制度,迟到、早退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4.5.2.工作时间内外出游荡或擅自外出购私人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4.4.5.3.工作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做私事的;
4.4.5.4.工作时间到其他部门聊天、串岗,或未经许可会亲友的;
4.4.5.5.工作时间吃零食,未到用餐时间提前进入食堂购餐或用餐的;
4.4.5.6.不遵守各类会议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4.5.7. .在公司工作时间内赤膊、不按照规定穿着工作服,或不按制度规定穿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4.4.5.8不听从劝阻在公司区域内乱扔杂物、堆放垃圾、随地吐痰,影响环境卫生的;
4.4.5.9. 有一般性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以公司或各部门分析认定为准);
4.4.5.10.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4.5.经济赔偿:
4.5.1.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5.1.1.凡工作失职或不负责、管理不当、违章操作或指挥等违纪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损失金额在二仟元及以内的部分赔偿10-50%;损失金额在二仟元以上的部分赔偿20-50%;
4.5.1.2.对除上述违纪行为以外因主观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4.5.2.违纪行为所得的钱财、物品依法上缴公司财务处理。
4.5.3. 需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赔偿的,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当月扣除不够赔偿额的至下月扣除,直至赔偿额满。
4.6.违纪处理程序:
4.6.1.对违纪事实符合本规定第4.4.条的,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提供证据材料,写出事实调查结果及处理报告(意见),附教育经过材料以及违纪员工本人书面检查,报行政管理中心审核;在听取员工本人申辩后,由行政管理中心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报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做出处理意见。
口头警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生效。
书面警告、记过处理等违纪处理的决定由部门负责人提请,公司行政管理中心经理签署生效。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过法定程序后,副主任级(含)以上员工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签署生效,副主任级以下员工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提请,行政管理中心审核,所属中心经理签署生效。
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整个程序的实施、监控、维护,改进。
4.6.2.违纪处理决定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通知违纪员工本人,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违纪员工进行教育。
4.6.3.违纪员工须在处理决定上签字。若受处理人拒绝签字,则以事实为依据,经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处理决定上签名见证后归档。
4.6.4.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决定可在公司及部门内公布。
4.6.5.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请仲裁。
4.7各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应如实、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对严
重违纪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安全、交通等事故的,应先上报有关部门,
在上报的同时积极采取补救、防范等措施,然后按本规定第4.6.1.条规定办理。
4.8.员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9.责令员工停职
检查,是帮助员工认识错误的一种方法,不是违纪处理。对犯错误的员工,确需停职检查的,须由员工所在部门上报情况,经行政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一次不得超过五天。最多不超过半个月,停职检查期间停发一切薪资。
5.附则:
5.1.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政府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悖的,以政府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5.2.各中心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中心管理规程(必须以此规定为基础且不能与本规定相悖),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5.3.本规定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行政管理中心。
第4篇 公司移动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移动电器的分类检查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移动电器的使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移动电器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移动电器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
2.2 设备安全课负责移动电器安全监督管理。
2.3 机械动力厂负责移动电器的技术指导工作。
2.4 各单位负责移动电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3 管理内容
3.1 移动电器的种类与安全接线
3.1.1 移动电器的使用面广泛,使用量很大,危险因素多。为了确保移动电器在使用中安全,杜绝触电事故,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加强移动电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3.1.2移动电器包括:手持电动工具动(包括手电钻、手砂轮、电动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电动铰刀、电动磨头、电吹风机、手电刨、电烙铁、电熨斗、行灯等),移动式电风扇(包括台式和落地式)、小型电炉、电烧水器、潜水泵、电夯、振动器、移动插座、移动清洗车、电动清洗机等,即称为移动电器。
3.1.3 移动电器不能用有接头的电缆线、交织的塑料线作电源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长度限制在6m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单相电器用三芯软橡套电缆线,三相电器用四芯橡套软电缆线,并分别装三脚与四脚插头,使金属外壳有可靠接零,接线必须正确,插座内的保护接零孔必须和接零干线直接相联。
3.1.4 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符合相关规定;裸露的带电部分应有可靠的屏护,并有警示标识。
3.2 移动电器的检查规定
3.2.1 移动电器的外壳、手柄应无裂缝破损;
3.2.2电源线绝缘层应完好无损,手持电动工具至插头的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6米;
3.2.3 插头与插座要配套;
3.2.4 开关应可靠,无缺陷;
3.2.5 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3.2.6 转动部位应灵活,无障碍;
3.2.7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定期检验卡片;
3.2.8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应定期测试(每季度一次)。
3.3 移动电器的管理
3.3.1 手持电动工具由物资部购买,采购和使用单位必须选购和使用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移动电器。使用单位统一编号、建帐和发放,各单位手持电动工具由所在单位工具室集中管理。
3.3.2 物资部对采购的手持电动工具质量负责。
3.3.3 手持电动工具的借用期限,原则上当天归还.如因工作需要,应向工具室办理续用手续但借期不得超过一周,对特殊工种或执行厂外任务需要借用时,需经所在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办理长期借用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以便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工具室对在规定借用时间不归还者,负责追回。
3.3.4 手持电动工具借出或收回时,工具室负责人应对借出的手持电动工具完好性负责,严格做到不合格的手持电动工具不外借,发现问题立即清查原因,做出处理。对于有缺陷的手持电动工具,应及时送机械动力厂检修。
3.3.5 移动电器修理一律由机械动力厂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手持电动工具修理由所在部门工具室送回,同时送交手持电动工具检验卡片,修理后,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达到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对于无法达到技术要求的手持电动工具,应鉴定报废,报废后的手持电动工具,不允许再使用。
3.3.6移动电器都要由各使用单位建卡、编号、登记。
3.3.7移动电器不准外借私用,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3.8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者要爱护手持电动工具,在接通电源后,开关闭合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做到正确操作,严格遵守有关电器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中发现问题,及时送交工具室。
3.3.9 手持电动工具的检验和保管由工具室负责,其它移动电器,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检验和保管。
3.3.10 各单位工具室人员不准擅自把移动电器借给他人使用。
3.3.11 各单位应开展定期检测工作,其中设备的绝缘电阻值一般不小于1m ,使用前和在用期间每半年应定期检测绝缘电阻值,并保存记录。机械动力厂负责对全公司移动电器的使用进行技术指导。
3.3.12 移动电器在移动或修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进行。
3.3.13 手持电动工具的分类及合理选用
a)手持电动工具共分三类即∶ i类、ii类、iii类;
b)i类手持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体绝缘,而且它还包含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此方法使可能导电的零件在基体绝缘损坏的情况下不成为带电体,更具体讲i类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是金属体,便于接零。在一般场所,为确保安全,应选用i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准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i类单相手持电动工具时,外壳必须有接零保护,并要有额定漏电动作,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使用者还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c)ii类手持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体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ii类手持电动工具在明显部位称有ii类工具结构符号“回”,ii类应用于狭窄、受压电器、管道内、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良好的作业场所。使用中为了确保安全,还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作保护;
d)iii类手持电动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低电压供电36伏或更低电压必须采取双线圈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但不得使用自、变压器供电,应用范围同ii类手持电动工具;
e)使用ii类或iii类手持电动工具的控制箱和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必须放在受压电器外面,同时应有专人在场监护;
3.3.14手持电动工具其它方面安全要求:
手持电动工具所用的插头、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橡套软电缆或软线上插头不得随意改变规格或不用插头而使用,如有损坏应时更换。
3.3.15 手砂轮和薄片砂轮,必须装防护罩。
4 相关文件
gb/t 13869-92 《用电安全导则》
gb 3787-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
第5篇 某电器公司办公室日常工作安排管理制度
电器公司办公室日常工作安排管理制度
一、整理总经理办公室,备好茶水。
二、整理副总前日工作日记,摘抄重点一并报送总经理办公室。
三、各部门文件报总经理签批、各店、各部门支票申领整理报副总签批后上报总经理;
四、各种会议记录、考察报告、副总级每周工作日程、月工作总结等的收集上报。
五、报刊、信函的整理报送。
六、办公用品的整理、发放、登记、购买。
七、各类文件的整理、分类、存档工作。
八、日常工作完善,接听电话、接待客人。
执行部门: 责任人签名:
第6篇 某某电器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某电器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即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种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为“绝密”、“机密”、“秘密”三极
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极;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极;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极。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表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秘书和行政部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对于密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行政部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秘密的产品报价,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行政部,由行政部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以若干金额罚款。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规定;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出卖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这知悉的。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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