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财产清查制度3
公司财产清查制度(三)
为了加强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公司必须每年对材料、抵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一次。
二、仓库保管人员必须做好盘点前的准备工作,登记好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帐簿并结好余额,以便核对,整理好财产物资,分门别类。
三、由办公室人员牵头,财务人员、物料保管人员参加,对财产物资逐笔登记,并与帐面进行核对。如发现财产盈亏,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经批准后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四、对盘亏的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造成的盘亏,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处理,属人为管理因素,由责任人赔偿,属自然损耗的,完善报批手续。
五、固定资产必须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闲置、报废的管理,登记工作。
六、由办公室牵头,会计、使用部门参加,每年全面清点一次,并对报废、未使用的进行处理。在清查中将报废、损坏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表',并注明原因,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2篇 公司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是企业增值保值的前提,也是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集团根据现有情况,制定以下财产清查制度。
1.财产清查分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在月底、年底或其他规定时间应进行定期清查。在发生意外损失、非常事故等事项时进行不定期清查。根据实际需要,可确定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年末和保管员调动一般要求全面清查。
2.财产清查的对象是企业的所属所管财产物资,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应付款项、各项存款、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及代保管物资等等。
3.财产清查应按规定设计盘存单、对比表、盘盈盘亏清单等。盘存单不得作为帐面调整的依据。盘盈盘亏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分析原因及提出处理意见。
4.财产清查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较大,故在清查前,各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登清帐目,结出余额,并核对、清理财产等,在盘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
5.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清查过程应有记录。财产清查要连续进行。如果盘存对象在一个工作日不能盘存完毕的,清查人员应采取同时离开、同时开启仓库等牵制措施,以免发生漏洞。
6.财产清查的方式有实地清点法、技术推断法等,应根据盘点对象的特点选用。盘存时应有财会人员、仓库记帐员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还可根据需要邀请领导或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第3篇 某科技公司财产清查制度
科技公司财产清查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财产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完整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财产物资清查盘点:销售物资库存的清查、盘点由公司销售部门负责,管理用及消耗的物资清查、盘点由人事行政部负责。
2、属销售的财产物资每月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指定专人每月3日前将截止到上月末的库存物资(包括各分库)盘点情况汇总表,按'物品购、销管理制度'中的物品销售情况月报汇总表格式填制报公司财务部进行帐实核对。
3、属管理用的财产物资原则上每季进行一次清查、盘点,至少每年末必须进行一次,财务部协助人事行政部进行。
4、财产物资发生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贬值等必须逐项列示清楚;按公司固定资产及物品购销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规定报批后,送公司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5、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6本制度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石油销售公司财产清查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财产清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使财产清查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xx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量与价值,从而查明账面记载与实存数量、金额是否相符的专门方法,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财产清查的分类
财产清查按不同的标志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
1. 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2.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
(二)按清查时间分:
1.定期清查是指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或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2.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所进行的临时清查。
(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
1. 内部清查
2. 外部清查
(四)按清查项目分:
1. 实物资产清查
2. 货币资产清查
3. 往来款项清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第五条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财产管理、财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清查工作进行组织实施、指导检查。
第六条开展清查时,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清查方案并负责实施。财产清查方案一般包括:财产清查的目的、方法、步骤、人员及要求等。
第七条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开展清查时,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按部门分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清查。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和周转材料的清查。
(三)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清查。
如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无特殊指定,财务部为公司财产清查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其他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财产清查工作。
第八条清查人员的确定与职责
(一)主盘人:根据清查内容的不同,由负责清查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
(二)盘点人:由参与清查的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清点、记录、核对。
(三)监盘人:由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指定。
上述人员职责要遵守岗位不相容内控要求。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第九条财产清查内容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实物财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等。
1. 存货类指原料、燃料、辅助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备品备件、仪器仪表等的保管料、在途料、废旧料等。
2. 固定资产指生产用、封存、出租、租入等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电子设备及其它,以及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3. 低值易耗品指在用及库存的家具用品、办公用品及其它用品等。
(三)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十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
(一)全部清查是每年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实地盘点,对本单位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单位撤销、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等事项,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全部财产清查。
(二)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四大类。
1. 对具有流动性强或容易短缺的存货包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每月末都要进行清查。
2. 货币资金收支要日清月结,库存现金每月至少要进行二次清查,银行存款每月终了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 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4. 出纳人员和实物资产保管人员调整岗位时,要对相关财产进行清查。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的时间
(一)年末清查可结合年度决算与中介机构审计一并进行。
(二)日常的财产清查财务部根据需要灵活安排,直接与相关部门联系清查。
第四章 财产清查准备
第十二条 制定清查计划。清查时,由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财产清查计划,局部清查时,按照财产的不同由其负责部门制定财产清查计划。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将清查截止日期前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的增加、减少情况,往来款项,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十四条 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五条 财务部的各类实物明细账应与有关财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六条 财产管理的仓储工作人员和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
第十七条 在清查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五章 财产清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清查
(一)库存现金的清查
1. 采用实地盘点法进行清查,对现金实存数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2. 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允许以借条、收据等白条抵库。
3. 每月清查盘点不少于2次,现金流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多次盘点,并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 (附表一),并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清查人员和出纳人员签章。
(二)银行存款清查
1. 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方法,将单位银行日记账与开户银行对账单要及时、逐笔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
2. 对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未达账项',要及时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二),然后验证经过调节的双方余额是否相等。
3. 每月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核查,并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出纳和编制人员签章。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与银行存款清查相似。
第十九条实物的清查方法有实地盘存法和技术推算法。实地盘存法适用范围较广,大多数财产的清查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技术推算法适用于量大、成堆而价值又不高,难以逐一清点的物资。
(一)按照财产清查分工,各部门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产地、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并填写实物盘点清册。
(二)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三)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推算来确定其数量。
(四)有些财产物资不仅要清查其数量,还要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来检查其质量,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五)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盘存单上要由监盘人、盘点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六)根据盘存单和有关账簿资料,还要编制'实物盘点表'(附表三)。
(七)根据'实物盘点表'的情况,填写'盘亏情况表'(附表四)和'盘盈情况表'(附表五),并汇总整理'实物盘点盈亏报告表'(附表六)。
第二十条 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附表七)的方法进行清查。在检查单位往来款项账目正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明细分类账的记录,按户编制对账单,送交对方单位核对,并要求对方进行书面确认。对账单一般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作为回单。如果对方单位核对相符,应在回单上盖章后退回;如果核对不符,则应将不符的情况在回单上注明,或抄送账单退回,以便进一步清查。单位收到返回的对账单后,应据以编制'往来账项清查汇总表'(附表八)和 '询证函回收情况表'(附表九)。
往来款项的清查除了做到账账相符以外,还应查明双方有无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特别对经办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财产清查的结果,必须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肃认真地给予处理。
(一)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应根据规定手续及时处理。
(二)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和变质或超储、积压等问题,应认真核对数字,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后再行调出、出售和其他处理;对于长期不清或有争执的债权、债务,也应核准数额上报,待批准后处理。其具体步骤如下:
1. 核准数字,查明原因。根据清查情况,编制上述相关表,对各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据实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总经理会议或上级机构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2. 处理意见批准前,会计人员和财产管理人员根据清查结果,编制记账凭证,调整有关财产的账面价值,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调整盘盈或盘亏财产的账面价值时,使用的对方科目为'待处理财产损溢'。
3. 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企业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待处理财产损溢,通常必须在年报编制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于人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出项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产清查工作应做出总结报告,对清查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清查结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与财产清查表一并装订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现金盘点报告表
附表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附表三:实物盘点表
附表四:实物盘亏情况表
附表五:实物盘盈情况表
附表六:实物盘点盈亏报告表
附表七:往来询证函
附表八:往来账项清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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