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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公司用工制度实施办法(十一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60

z公司用工制度实施办法

第1篇 z公司用工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用工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公司法》及市政府有关劳动用工的相关政策,为了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规范劳动用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用工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本“办法”制定的目的:

1.提高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实现公司稳步发展的目标;

2.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结构的最优化;

3.结合实际,规范操作,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二、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1.《公司法》;《劳动法》2.国家和上海市政府有关劳动用工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3.公司关于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三、本“办法”实施的组织: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劳动用工任用的最高决策机构;

2.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具体的组织实施部门。

四、本“办法”实施的流程:

1.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的人力资源配置规划,制订详细的用工计划和用工标准;

2.公司各个部门提出用人的计划和岗位,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批;

3.公司综合办公室利用媒体或相关的渠道发布公司招聘信息;

4.公司综合办公室接受招聘信息的反馈,并进行初审;

5.公司初审合格后向相关应聘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面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6.公司综合办公室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应聘人员的正式面试或笔试工作,并填写应聘的相关表格;

7.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讨论并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

8.公司综合办公室将初步确定的应聘人员报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最后决定录用人员;

9.公司综合办公室发出书面录取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及告知相关的注意事项;

10.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新聘员工进行培训;

11.公司综合办公室与新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2.合同资料归档备案。

五、本“办法”实施的原则:

1.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2.有利于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及优化配置;

3.有利于公司人力资源的分层次和梯形储备。

六、招聘的条件和要求:

1.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选聘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2.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35--40岁,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2年以上;

3.一般管理岗位的人员的选聘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30--35岁,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1年以上;

4.一线操作岗位的人员的选聘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30-45岁,须持相应的上岗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2年以上;

5.招收须先转到街道持劳动手册后再进行招聘;

6.为了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开拓的需要,对于公司急需人员也可向外单位商调(一般情况下先转至街道再行聘用);

7.管理人才的招聘主要应招聘以下2类人员

6.1、下岗协保人员;

6.2、失业人员;

8.一线操作人员应主要招聘:

7.1、农村富余劳动力;

7.2、退休或退养人员

7.3、其他人员。

七、应聘人员应持有的资料:

1.身份证;

2.协议书;

3.介绍信;

4.资格证书;

5.上岗证书;

6.学历证书;

7.职称证书;

8.暂住证和务工证;

9.个人健康情况证明。

10.个人简历或推荐信。

11.劳动手册或相关身份证明;

12.个人一寸或二寸照片两张;

13.《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第2篇 纺织公司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加强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作业、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与本单位相关的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作业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1.3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相关的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单位人员。

2 总则

2.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

2.2加强外来工程项目管理,增强吸引外来工程项目的能力。

3 职责

3.1基建环保部、总务办公室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3.2 厂办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3.3 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

4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4.1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4.1.1 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4.1.2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4.2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生产办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生产办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4 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更改生产项目,由企业投资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生产办,由生产办进行施工安全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4.5 生产办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5 临时工安全管理

5.1 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厂办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5.2 依厂办签订的合同,分别由企管办、用工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凡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 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5.4 临时工(合同工)享有企业员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 外来人员的安全

6.1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6.2 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6.3 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3.1 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6.3.2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作业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3.3 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6.3.4 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3.5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6.3.6 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6.4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企业生产办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6.5 外来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7 考核

7.1 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厂内职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7.3 经企业领导或生产办查出相关方的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管或发包方、出租方按安全奖惩规定考核。

第3篇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7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29条 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 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 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38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公司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第七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9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第42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3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7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48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八章 附则

第49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0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1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2条 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53条 本制度自2023年 11 月 日生效。

说明:本参考样本仅供公司在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时参考执行,各分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且符合劳动法规的规章制度。

第4篇 钢铁集团公司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强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务人员。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划分与确认

3.1.1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统称外用工。

到公司参观、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参加劳动的学生、代培生、借调人员;不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外单位人员;承包公司生产任务的外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均列入外用工范围管理。

3.1.2外包工:行政上独立或单位组织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或帐户,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检修、劳务等工作的人员统称外包工。

3.1.3售后服务人员: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组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

3.2管理职能

3.2.1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2.1.1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监督部门,参与外包工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参与外包工立项施工的审批,负责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3.2.1.2负责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的备案。

3.2.1.3负责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监督与协调工作。

3.3管理规定

3.3.1公司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计划外用工谁使用、谁负责;外包工谁承包、谁负责;谁发包、谁监督;为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3.4安全管理程序

3.4.1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

3.4.2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必须经用人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建立外用工台帐、档案,适其工作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

3.4.2.1列入外用工范围的主管部门应事先到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4.2外包工安全审查程序

承包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承包合同(协议)、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申报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审批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协议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协议书、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单及本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进行安全审批确认,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合格、盖章确认、签定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协议书(一式四份)后,方准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施工,并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同意盖章,各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3.4.3售后服务人员监督程序

售后服务单位组织本企业职工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售后服务任务,公司对口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凡包含售后服务内容的经济合同,发包单位应与对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安全相关事项,被服务部门必须履行安全告知手续,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入公司生产区域进行作业。未按以上内容执行的单位,安全管理部有权停止其作业,并视情节考核责任部门。

3.5检查与考核

3.5.1所有计划外用工一律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正式职工严格安全管理,发生工伤事故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统计上报、调查处理、考核。

3.5.2各部门的外包工,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施安全监察,监督安全协议执行情况;发生工伤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所在安全主管部门协同调查,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3售后服务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完成本企业生产任务,所在区域场所的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行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协定,发生工伤事故售后服务单位自行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发包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4为强化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各部门可采用安全风险抵押或违规考核等方法,费用不准挪作他用,具体办法须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5.5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违章违纪、违反合同和违反协议、协定问题,安全管理部有权按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处理。

3.5.6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而擅自雇佣、发包、同意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的部门及先用工后补手续,边用工边办手续和从事合同协议、协定以外的工作,安全管理部有权监督处理。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部门负责,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

3.5.7公司所属独立经营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公司各部门承包任务按外包工管理规定执行,但必须独立承包,不准转包或分包。

3.5.8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3.5.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建设工程公司用工制度

建设工程公司用工制度

1、招工相关条例

1.1、每年招收的新职工必须身体健康,且需有人推荐担保并按要求填写担保书,如有新职工在当年中发生违法乱纪等问题,则追究担保人的相应责任。

1.2、由于建筑行业工作的特殊性,本公司一律不招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及55周岁以上的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切后果自负。

1.3、职工报名时,每人均需交纳200元包车费,到工地后以项目部为单位结帐。

1.4、职工赴京时,均需自备二个月的生活费。

2、用工相关条例

2.1、职工进入公司前,必须了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工地。

2.2、职工正式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并签订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经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纳入项目部编制。

2.3、原则上职工不得随意调动工地和调动工种,如有实际困难,可以用书面申请的方式逐级向上呈报。调动工地需由总部批准后备案;调动工种需经所在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如发现有私自调动者,则其所有工资以外的优惠待遇取消,并追究落实者责任。

2.4、中途新招职工,必须首先上报总部,由总部统一安排。凡是项目部私自安排者,年终分配所有工资以外的优惠待遇一律取消,并追究落实者责任。

3、工时奖分及劳保相关标准

3.1、职工工时一律执行公司《内部定额制度》(试行本),实行内部定额用工制度。

3.2、进入工地工作不满30天自行离开的,所做工时和其它一切待遇取消;未满100天者,无特殊情况,取消除其工资外的一切福利待遇,且需扣除其年初办证等开支和费用,不足者需追补。

3.3、每年定10个月计算奖分(具体时间由总部确定),奖分每月定为10分。每月经班组长同意后允许休息一天,不扣奖分;如果不休息,出满勤者加2个奖分。

3.4、每月无故停工1天,扣去2个奖分;每月无故停工2天,扣去4个奖分;停工3天,扣7个奖分;停工3天以上者,当月不再计取奖分;对于好逸恶劳者、消极怠工者,月出勤不满20天的,只要连续2个月一律辞退。

3.5、职工病假一天,少记1个奖分;按天计算,病假7天,少记7分;病假7天以上,当月不再记取奖分。

3.6、因气候等客观原因不能劳动或派停工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不扣奖分。

3.7、对于工伤者,属一般轻伤且时间较短者,受伤之日起15天内不扣奖分;属重伤且伤期在三个月以上者,45天内不扣奖分。特殊情况报总部讨论决定。

3.8、凡是年初晚到工地,或是中途来工地者,从参加劳动之日算起,当月按实际天数记取奖分,每3天记1个奖分,不足3天不记奖分。

3.9、中途有事回去者(征兵、丧事除外),一律按下列规定扣取奖分:

⑴、征兵规定:出勤工时不照顾,体检时间定10天,奖分照记,二次复查时间凭人武部证明,超过时间的奖分按旷工处理;征兵体检合格,从接到人武部入伍通知后一律不记出勤奖分。

⑵、丧事规定:出勤工时不照顾,奖分在规定时间内照记,丧配偶50天,丧父母、子女和过继伯父家的为15天,超过时间的奖分按旷工处理。

⑶、结婚:一律不照顾。

3.10、奖分奖励标准:奖分达到60-75分,每天按5元计算;奖分达到76-90分,每分按8元计算;达到91-110分,奖分按15元计算;达到111分以上的每分按20元计算。

3.11、因工伤不能继续劳动,征兵入伍以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工地者,达不到奖分标准,每个奖分按8元计算;因工程后期施工需要招工的,每个奖分按15元计算。

3.12、技术奖:凡是技术高,工作积极努力的职工,年终由项目部上报,经总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发放技术奖金。

3.13、回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如擅自回家的,按下列规定扣除奖分:

⑴、根据项目部施工情况,在抢工期间没有特殊情况擅自回家的。15天以内扣奖分10个;16-20天扣奖分20个;21天以上扣奖分30个。这项工作一定要及时扣除,年底任何人证明无效。

⑵、职工在年内最后一个月在未得到项目部批准的情况下提前私自回去一律扣20个奖分。

⑶、对于病假、工伤、丧事、征兵的证明件,必须及时交给考勤会计,否则只能按旷工处理出勤、工时、奖分。

3.14、年底抢工奖励措施:为满足业主的需要,年底各项目部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总部批准后确定抢工时间并采取年终抢工奖励,其奖罚标准如下:

类别

工种

施 工 阶 段

完成内部定额指标(每人平均)

奖励标准

主体

木工

钢筋

泥工

开始打垫层之前

12工时/天

15%

打垫层后一个月

15工时/天

15%

打垫层后二个月以上

17工时/天

15%

安装

预留预埋阶段

14工时/天

10%

安装高峰阶段

16工时/天

15%

竣工前二个月内

14工时/天

20%

装修

泥工

木工

油漆

全面进入装修阶段

15工时/天

20%

竣工前二个月内(包括竣工收尾在内)

13工时/天

30%

⑴、出勤满者,白天每天奖10元;每月停工1天,每天奖8元;停工2天,每天奖5元;超过2天当月不奖。

⑵、每月停工超过3天,白天奖分每天扣4分;停工5天以上者,每天奖分扣5分,全年级别分扣1分。

⑶、每月晚上加班满25班以上者(每班4小时以上),每个晚班奖10元;加班20班以上,每班奖8元;加15班以上,每班奖5元。

⑷、每月晚上加班不满15个,取消白天奖金;如需要加班而不加班的每夜各扣3个奖分。

3.15、为了鼓励大家多劳多得,体现加班的优厚,对定额用工超额后的工时奖励作如下规定(见下表):

3.16、每月考勤奖分表张榜公布后,请迅速查找遗漏差错,有疑问的地方上报考勤会计,以便及时纠正,自张榜十天内有效。如发现班组长弄虚作假,请随时向总部举报。

3.17、对于手套、安全帽等劳保用品全部实行包干使用,出勤100天以上者每天0.5元,年底一次性支付包干费。

4、车票医药费报批规定

4.1、职工调迁费用一律按每年400元计算。公司安排乘坐包车离返京人员,公司统一支付包车费用;安排乘坐其它交通工具离返京的人员,年底一次性补贴400元,均不再计算差额费用;乘坐公司自备车辆离返京的视同乘坐包车;单次乘坐包车的,按200元计。

4.2、医药费采取包干使用,出勤天数180天以上年底一次性支付包干费80元。

4.3、丧事差旅费报销对象: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及个别继承伯父、叔父遗产的可以报支外,其余对象一律不予报支,报支额度按公司统一规定。

4.4、职工因工出差,只报火车硬座、长途汽车卧铺,飞机票不报,出租车一次20元以内;住宿费在省级城市报50元,其余城市30元;伙食补助费每日20元。出差中统一由公司安排的,不再作任何补助。

4.5、市内出差一律乘坐公交车,办证、外出开会、去医院照顾病人等无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均不报支。

4.6、工伤具体规定:属于指挥失误,安全措施不力,外来因素造成的意外工伤为一类工伤;不按操作规范,工作粗心大意引起的工伤为二类工伤;不听从指挥或者喝酒以及吵架引起或者下班以后引起的,一律不作工伤处理。不管一类、二类工伤,要详细写明工伤事故情况,由工长、安全员、项目经理、医生签字。一类工伤住院期间,每天按20元计算,医院费全报;二类工伤住院期间,每天按15元计算,医药费报支80%;工伤出院后,一律按国家保险条例处理。

4.7、职工出差住院等所有发票都应及时结清,本年一律不报上一年的发票。

第6篇 公司财务管理费用工作流程

公司财务管理费用岗工作流程

(一)部门日常费用

审核原始凭证完整、合法、金额正确――→审核并更正原始凭证按规范粘贴和折叠――→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核部门费用支出进度(如超季度计划除分管领导审批后,还须报总经理审批;如超年度计划额度,可拒绝报销)――→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相关明细科目(部门专项)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1)非工资性费用支出须取得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或收据,填写规范,大小写一致,无涂改痕迹,增值税票须严格遵守填写规范。

(2)保证凭证及附件左上角整齐,附件长宽折叠以记账凭证大小为度,不能带有订书钉。

(3)费用审核依据《2001年费用控制办法》、《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通讯费管理办法》等,其要点有:计划额度内费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部长审批;计划外费用须有总经理批示的报告;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须经总经办登记;招聘费用须有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差旅费须附审批后的行程安排表,招待费须附经审批的招待费用明细表。

(4)准确使用明细科目(见科目表),正确选取专项。

(5)支取现金的凭证编制完毕,若遇出纳无现金时,应暂时保存记账凭证,待出纳取回现金时通知领款。

(6)报销人有前期欠款时,报销费用一律先冲抵欠款。

(二)资金付出

1、审核月度资金计划

每月28日根据年度费用计划、相关往来账及合同――→审核管理部门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汇总资金计划――→报财务部长审批

注:研究开发中心的合同执行费、行政事务部维修购置费、人力资源部大型培训费、财务部税款及利息支出、党群部群团活动费等预见性较强的专项费用,需在月度资金计划中报出。

2、审核付款及报账

(1)根据月度资金计划核查付款项目――→审核“付款审批单”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登记资金计划――→出纳岗付款

注:付款金额计划内10万元以下的,直接传出纳岗付款,计划内10万元以上或计划外款项须经财务部长或财务总监批准。

(2)签收出纳岗传来的“付款审批单”及银行付款凭证(或附发票)――→收受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交来的发票――→审核发票上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核银行票据存根上是否有领用或收款人签字――→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相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传主管岗复核

注:(1)付款时除预付款项或临时外出采购的外,须凭发票。

(2)款项付出后,督促支票一星期内报账,汇票两星期内报账。

(三)特殊费用核算

1、办公用品入库与领用

(1)入库:审核支票存根与发票对应――→审核发票金额、数量是否与入库单一致――→编制记账凭证

借: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库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2)领用:月末审核办公用品明细账――→审核办公用品库传来的领用汇总表――→编制办公用品领用凭证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办公用品(部门专项)

----清洁费

贷: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库――→传主管岗复核

注:(1)办公用品由行政事务部按部门上报计划,控制统一购进,办理入库手续,由各部门按月领用。

(2)年末组织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

2、修理费

(1)汽车维修

审核车队核算员传来的车辆运行费用――→审核车队核算员辅助账并签章――→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相关明细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若已通过银行付出款项,应将支票存根与出纳传来的付款审批单匹配。

(2)零星维修

根据行政事务部传来的修理发票――→审核发票是否注明修理项目及承担部门(如有承担部门,须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修理费―相关明细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1)考虑到由行政事务统一组织的厂房设施维修,由行政事务部统一结算,故维修也可能涉及管理费用以外的制造费用等。

(3)维修物资

①入库:审核支票存根与发票对应――→审核发票金额、数量是否与入库单一致――→编制记账凭证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维修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②领用:每季度末审核维修物资明细账――→审核仓库传来的领用汇总表――→编制维修物资领用凭证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修理费(相关明细科目)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维修材料――→传主管岗复核

注:(1)维修物资指由行政事务部根据修理需要购入的木材等,供木工房零星领出应用。

(2)审核具体依据《工程维修物资核算管理办法》。

(3)年末组织对维修物资进行盘点。

3、研究开发费

审核产品开发中心传来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1)若已通过银行付出款项,应将支票存根与出纳传来的付款审批单匹配。

(2)研究开发费包括产品开发中心购买检验实验工具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的除外)、实验药材、实验费用、临床费用、中药品种保护费等。

4、无形资产摊销

月末摊销无形资产――→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传主管岗复核

注: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每月摊销金额=原值/(10*12)

(四)财务费用

签收出纳岗传递来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结算单――→登记资金计划――→编制记账凭证

借:财务费用――相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传主管岗复核

注:根据利息支出时间、金额及时向出纳查询余额是否足够支付利息,提醒出纳及时划转资金保证付息。

(五)贷款、还款

签收出纳传来的银行贷款上账凭证或还款凭证――→登记贷款期限、还款日期、利率――→编制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借:短期借款

贷:短期借款贷:银行存款――→传主管岗复核

注:(1)凭证摘要栏须注明贷款起止日期、利率。

(2)根据还款时间、金额编入财务部月度资金计划中,及时提醒财务部长安排还贷资金。

(六)其他应收款核算及管理

1、借款:审核是否还清前欠款――→审核借款额度――→登记还款时间――→编制记账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出纳岗

注:(1)前欠不清者,拒绝再借。

(2)摘要栏中须注明借款用途、还款日期。

2、还款:开具还款收据――→传出纳岗收款――→根据出纳岗收款签字后的收据第三联编制记账凭证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出纳岗

3、清理、催收:

(1)直接从借款人报销费用中扣还,并及时将欠款人名单通知其他岗位。

(2)月末倒数第2天清理各部门人员借款情况――→编制“部门借款情况明细表”(列明借款人、借款金额、是否逾期)――→下发各部门提醒借款人归还――→截至5日到期仍有未还款者――→编制“扣款明细表”(列明应扣款人、本月扣款金额)――→通知工资福利岗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如涉及销售人员扣款,传递给销售会计予以扣款)

注:欠款逾期未还者,报销费用款一律先冲减欠款。

(七)管理性工作

1、每月10日根据部门费用计划额度出具费用通报,下发至各部门负责人,并提请超支或有超支迹象的部门注意。

2、每季度结束后15天出具费用分析报告,能为公司费用管理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参与制定和完善公司费用控制办法。

4、参与年度费用控制计划的制定。

5、及时清理催收其他应收款项。

6、参与制定和完善公司其他应收款管理办法。

7、定期、不定期审核办公用品库、工程物资库账簿,保持账实相符。

(八)工作要求

1、熟悉公司费用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资金使用办法等相关制度。

2、了解财务部各岗位工作内容,做好与各岗位的衔接工作。

第7篇 建设工程公司定额用工制度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额用工制度

1、用工量与工时记载,一律根据公司内部的劳动定额规定,这样可以杜绝虚报、假报、多记、出工不出力的不合理现象,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率。对项目定额制度具体作如下规定:

1、定额用工是实行班组或个人分项分部的包干制度,其中包括工程量、施工时间、质量、安全、材料、文明施工全部在内,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点工,如有特殊情况的点工由项目经理签字。

2、各项目部的预算要把工程主体和装修工作量,分部分项计算出来上报总部,由总部结合内部的劳动定额标准折合成工时,然后再下拨项目,各项目经理和施工员按规定分给各个工种。

3、各项目部必须自开工第一天起到竣工收尾严格执行总部土定额用工量,不得随意篡改。

4、某项工作发生的工程量、职工用工都得由预算员、项目定额员按图纸或其他实物量计算定额发生数,在施工前由工长向职工交底,交底后方可施工。

5、各项目预算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分工将月定额用工量下达给定额员,项目定额员每天一次下达给工长,工长必须按定额限量安排班组施工人员操作,不得超支。

6、定额用工决算首先必须由项目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在定额计划单上签字,由定额员审核后,工长负责组织施工并按施工实际记载各施工人员应得工时。

7、定额员收到工长签字、职工签字认可的定额用工单时,必须认真审核:检查用工单上有关负责人是否全部签字;审核预算定额数与职工工时实际发生数是否相符;职工有否签字。

第8篇 工程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合理使用临时性用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 .临时性用工的范围

( l )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短期招用l 年以下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民工、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员、其他企业的下岗人员,均属于临时性用工;

( 2 )使用外地务工要在市劳动局规定允许范围内,属限制工种的,原则上不得使用。

3 .使用临时性用工的批准权限

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雇用临时性用工时,须提前写出书面用工报告,注明用工人数、岗位、用工条件、使用期限,送公司劳动人事部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招用。具体人选可由用人部门单方确定或与劳动人事部门共同确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临时性用工,一经查出,予以辞退。

4 .招用条件

( l )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 2 )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特长,能圆满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 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 4 )离退休人员的年龄,男不得超过65 周岁,女不得超过60 周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 5 )能服从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5 .招用审查

( 1 )专业技术人员,须持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

( 2 )离退休人员,须持离退休证;

( 3 )本市下岗人员,应持有下岗证或证明;

( 4 )城镇待业人员、农转工,须持本市户口本或求职证。

6 .招用手续

( l )用人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面试,填写招用登记表;

( 2 )劳动人事部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 3 )组织体检;

( 4 )签订协议书(由公司统一制发),合同期限3 一12 个月。并实行1 一3 个月的试用期。

7 .临时用工工资的支付标准

( l )被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执行月工资计发制,按下列标准计发:

1 )具有高中级或相当于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月工资额2000~3000元。属于不可替代岗位的,经领导研究另议;

2 )具有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月工资额1000~2000元。

( 2 )被聘在下列工人岗位的,执行日工资计发制,按下列标准计发:

l )被聘在厨师、司机、电工、水暖工、维修工、计算机录人员等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日工资30~50元;

2 )被聘在服务员、采购员、炊事员、售货员、绿化工、司梯工、运行工、水化工等熟练工人岗位工作的,日工资20~40元。

( 3 )被聘在库工、值班门卫、保洁员、保管员、收款员、辅助厨工等辅助工人岗位工作的,执行小时工资计发制,按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 4 )临时性用工当月工资根据当月考勤,于次月15日发放。

8 .劳保福利待遇

( 1 )临时性用工只享受工资,不享受公司其他津贴和补贴;

( 2 )所在单位具备提供工作餐条件的,可免费享受工作餐;

( 3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及有关规定,临时性用工享受本岗位劳动保护;

( 4 )临时性用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不享受企业医疗保险待遇,属因工负伤的,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9 .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 l )对临时性用工要与正式职工一样进行管理,按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并按出勤日或出勤工时计考勤。

( 2 )各用工部门每月初3 日内将临时性用工的上月考勤,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劳动人事部门审核以支付工资。

( 3 )临时性用工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违章违纪,企业可随时予以辞退。

( 4 )企业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d 通知本人,并支付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5 )临时性用工不胜任工作,因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或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可随时予以辞退,企业不支付赔偿金。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临时性用工还需进行赔偿。

( 6 )临时性用工若解除合同,须提前30d 通知用工单位,并交纳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人不交纳赔偿金的,自上次工资收入中扣除。

( 7 )临时工在试用期内,或因企业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兑现)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可随时解除合同,不向企业支付赔偿金。

第9篇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强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务人员。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划分与确认

3.1.1 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统称外用工。

到公司参观、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参加劳动的学生、代培生、借调人员;不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外单位人员;承包公司生产任务的外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均列入外用工范围管理。

3.1.2 外包工:行政上独立或单位组织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或帐户,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检修、劳务等工作的人员统称外包工。

3.1.3 售后服务人员: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组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

3.2 管理职能

3.2.1 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2.1.1 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监督部门,参与外包工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参与外包工立项施工的审批,负责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3.2.1.2 负责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的备案。

3.2.1.3 负责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监督与协调工作。

3.3 管理规定

3.3.1 公司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计划外用工谁使用、谁负责;外包工谁承包、谁负责;谁发包、谁监督;为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3.4 安全管理程序

3.4.1 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

3.4.2 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必须经用人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建立外用工台帐、档案,适其工作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

3.4.2.1 列入外用工范围的主管部门应事先到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4.2 外包工安全审查程序

承包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承包合同(协议)、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申报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审批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协议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协议书、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单及本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进行安全审批确认,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合格、盖章确认、签定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协议书(一式四份)后,方准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施工,并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同意盖章,各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3.4.3 售后服务人员监督程序

售后服务单位组织本企业职工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售后服务任务,公司对口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凡包含售后服务内容的经济合同,发包单位应与对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安全相关事项,被服务部门必须履行安全告知手续,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入公司生产区域进行作业。未按以上内容执行的单位,安全管理部有权停止其作业,并视情节考核责任部门。

3.5 检查与考核

3.5.1 所有计划外用工一律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正式职工严格安全管理,发生工伤事故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统计上报、调查处理、考核。

3.5.2 各部门的外包工,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施安全监察,监督安全协议执行情况;发生工伤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所在安全主管部门协同调查,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3 售后服务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完成本企业生产任务,所在区域场所的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行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协定,发生工伤事故售后服务单位自行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发包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4 为强化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各部门可采用安全风险抵押或违规考核等方法,费用不准挪作他用,具体办法须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5.5 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违章违纪、违反合同和违反协议、协定问题,安全管理部有权按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处理。

3.5.6 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而擅自雇佣、发包、同意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的部门及先用工后补手续,边用工边办手续和从事合同协议、协定以外的工作,安全管理部有权监督处理。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部门负责,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

3.5.7 公司所属独立经营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公司各部门承包任务按外包工管理规定执行,但必须独立承包,不准转包或分包。

3.5.8 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3.5.9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某某物业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某物业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人力行政管理规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相关释义:

1、本公司全体员工工作行为规范,均依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所称员工,指本公司经人力行政部批准聘用并备案的正式、试用、临时、兼职和退休返聘等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入职管理

公司实行'定员、定编、定岗'管理,公司各部门、岗位的人员招聘须符合公司定编的人员配置。 对岗位编制外人员或紧缺人才的聘用须由用工部门至少提前两周向人力行政部报《人员招聘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行政部、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招录。 公司各部门所招录员工,必须通过相关面试程序,经面试筛选,合格后方可录用。

招聘程序:

1、人力行政部根据用人部门要求收集应聘人员资料,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签署初试意见;

2、人力行政部与用人部门负责人确定复试人员名单及复试时间。复试由用人部门主试,侧重对应聘者专业技能的考察,人力行政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出具最终面试意见;

3、人力行政部向通过复试的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并通知相关部门新员工入职日期。

应聘人员需向人力行政部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亲笔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

2、最高学历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一份;

4、免冠照片三张;

5、专业岗位资质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6、特殊岗位的其他必要的文件;

7、秩序维护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8、异地员工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须上报审批。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辑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恶性嗜好者;

4、法*习练者及其它不法组织教会成员;

5、拖欠公款或其他不法行为有记录在案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曾因品行恶劣被用人部门解除劳动关系者;

8、未到法定用工年龄的;

9、或经体格检查由本公司认定难以胜任工作者;

10、 本人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及本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证件等与实际不符,欺骗公司的;

11、 如隐瞒上述事实并已办理入职的,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经甄选确定的人选,须办理相关录用审批等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任何部门不得通知应聘者上岗工作,如有违反,由通知人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惩处。

录用审批手续完毕后,由人力行政部通知新员工报到。新员工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通知日期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到职,应与人力行政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由人力行政部为该员工建立人事档案,并制作电子档案。

员工正式上岗后,个人资料发生更改或补充时,员工应于第一时间向人力行政部申报个人情况变更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紧急联系人、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员工人事档案由人力行政部统一保管。各部门应及时将平时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送交人力行政部,每个员工的德能勤绩和奖惩情况将随时记入档案,长期保留,员工离职后,如有需要,传递给其它公司。

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随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档案包括:

1、员工求职资料:应聘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2、社区、街道(或村委会)政审证明一份;

3、应聘人员面试评价表;

4、用工协议(合同)、承诺或声明、转正定级审批表;

5、员工异动申请表、异动交接手续;

6、工作总结、考核记录等平时形成反映员工信息的材料。

新员工须参加岗前培训,理解并熟知公司的企业文化及各项制度,阅读并签字。

人力行政部将培训考核资料及《新员工入职须知》存档备案。

新员工入职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或协议。

新员工持人力行政部开具的《入职试用通知书》上岗,由人力行政部负责向新员工介绍其相关部门职能、人员情况。

重要岗位和部门主管以上新员工,需由人力行政部引导与公司管理人员见面。

新员工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等,由公司人力行政部办理。

用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岗前专业技能培训、讲解及提升引导。

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的,转正时间顺延。若请假超过15天,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试用期到期前一周,由用人部门对该员工严格对照《职务说明书》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表现,填写《试用期考核表》,并由本人上报试用期工作总结。人力行政部根据试用期考核结果,填写《转正定级考核表》,提出转正意见。 提前结束试用期须随时填写试用期考核表,逐级报批。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的用工,由经办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用工合同管理

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管理,用工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立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员工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协议)。

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用工及退休返聘或兼职工作等人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签订用工协议。 人力行政部根据岗位不同确定合同期限,根据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 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签订用工协议的,需出具书面声明本人兼职用工或已经退休享受国家养老金或在他处享受社保福利,不再享受本公司社保相关福利。

员工用工合同(协议)期满前30日,由人力行政部通知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提出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的书面意见,于3日内交人力行政部。人力行政部根据各项考核记录出具该员工续签合同意见,于3日内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于合同期满前15日书面告知该员工。

员工在接到通知3日内到人力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续签合同而员工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公司有权视为员工放弃续签,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试用期间员工可随时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

司有权随时终止对其的试用,互不承担补偿及其它责任。

员工在试用期过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

员工因违纪或渎职、失职等原因而提出辞职的,需待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未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或仅为口头提出职离后擅自离职者,承担违约责任及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行政部结合用人部门及财务部核算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有必要,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所有员工不得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或类似的业务。如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未经公司特批或用工协议约定,所有员工不得与其他用人部门发生应聘和用工关系。如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期间,如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按相关流程开展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

专业岗位、重要岗位、涉密岗位必须在用工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明确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行为准则

**倡导守法、廉洁、诚信、务实的职业道德。员工的一切工作行为均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以维护公司利益、社会形象为己任,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工作行为的动机。

公司员工的基本行为规范: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遵循岗位职责,勤奋、敬业、恪尽职守,顾全大局; 3、认同**文化,与公司同舟共济,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4、严守公司秘密; 5、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经发现,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假公司之名出席社会活动。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一经发现,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1、利用工作时间或公司资源从事所兼任工作的;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的;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的;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的。

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一经发现,即时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1、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2、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3、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项投资行为的。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下列规定,如有违反,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移交司法机关:

1、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司认定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上缴公司人力行政部统一管理;

2、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3、不得利用内部消息,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4、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私利,不得用公款或借职务之便购买供自己从事个人消费;

5、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礼品等,一律上缴公司。个人收受不上报上缴的,以贪污论处;

6、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7、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8、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9、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员工要严格贯彻执行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发布的公告和通知,照章执行。严禁擅 自发布、张贴或更改信息,甚至散播不利公司信息或谣言而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发现,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章 工作纪律

工作时间,仪表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 1、男员工:不可留长发;女员工:不得染怪异发色; 2、办公场所不得穿着短裤、无袖装、超短裙、拖鞋等不适宜装束。 妥善保管因工作需要经管的现金、重要资料或物品。 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扎堆儿聊天、高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餐。 工作时间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需离开时应与同事交 代,必须将存放重要 物品的地方上锁。部门负责人要确保办公室有人留守,如部门员工需要全部外出时,最后离开者必须将门上锁。如检查发现部门无人门未上锁的,将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减薪100元的惩处并通报批评,如因此发生失窃或其它不应发生的情况,最后离开员工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使用电话应注意礼仪,语言简明,保持公司良好形象。

第六章 考勤管理规定

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员工作息时间,实行每周六天工 作制,年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各部门及特殊岗位的作息时间(及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由部门自行确定,但 须由部门经理、人力行政部及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执行实施。 员工严格遵守出勤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执行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未经请假、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者,或假期已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虚报 假种者,均为旷工论。借工作时间外出办理私事者,按当日旷工处理。

当月迟到累计三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当月早退累计达三次者,以旷工一天 论,并给予警告处分。旷工一天当日无薪,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病事假须提前填报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交人力行政部备案。获 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 病事假必须由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由经理最终审批。 特殊情况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由本人或家人致电主管 领导请假,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人力行政部提供规定医务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 事假当日不计薪,享受餐补的当日不计。 其它休假、法定节假等,依据服务行业要求,法定假日上班在岗的公司给予 调休。

因个人违反出勤纪律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考勤

管理:考勤由各部门考勤员负责统计,人力行政部对日常出勤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审查;考勤汇总表须按时统计上报,迟报、错报、不报将对责任人实施惩处。发现弄虚作假者从重惩处。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调度工作,如期完成工作计划。如在合理的时 间内未完成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量不视为加班。 公司原则上不同意加班。如工作或业务需要,必须在额定工作时间外加班的, 提前计划,逐级报批并由人力行政部备案。加班申请必须详列因由及预算开支,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异动管理

员工异动包括:出差、临时派遣、内部调动、待岗、休长假、解除劳动关系 等情形。 出现员工异动,原工作部门应监督其及时办理异动手续,若因部门管理不善 离职人员带走公司财物和秘密资料,追究该员工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提起诉讼,并追究由原工作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凡未经人力行政部审批的私自异动均为无效异动,当事人按公司规定惩处。

员工出差遵循公司有关出差的管理规定。 人力行政部指公司短期派员调用到公司或其它单位协助工作。临时派遣到异 地公司短期协助工作的不属于出差范畴,由临时派入的公司安排食宿,不享受出差待遇,不享受子公司薪酬福利政策。 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的部门变动,由人力行政部协调办理各项调转手 续。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生效。员工内部调动须由人力行政部出具书面意见,经用人部门同意,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在办理完异动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工作部门上岗。员工内部调动如因所管工作事物复杂,无法即时办妥移交手续时,经总经理批准可酌情办理。

第11篇 物业公司用工管理制度-5

物业公司用工管理制度(五)

1.0目的

通过制定用工管理程序,以保证公司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保护需特殊保护之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女职工'四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月经期)期间、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具有某些生理缺陷或残疾等的员工管理。

3.0职责

3.1行政办公室负责员工的人事管理。

3.2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工作。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按本程序及相应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本部门需特殊保护员工的工作。

4.0内容

4.1员工人事管理

4.1.1公司一律不招用童工(16周岁以下)、未成年工(16-18周岁), 行政办公室在招工时严格进行把关,对其身份证件仔细核对,确保无误,对所有新招员工均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才可以录用,公司对录用的员工每一年间隔内进行一次体检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1.2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如工作过程中该岗位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应将其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说明清楚,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1.3行政办公室负责编制《特殊员工状况一览表》,明确工作部门、身体状况、有关的个人背景、有关权益、禁忌工作范围等。行政办公室应每间隔三个月对《特殊员工状况一览表》的内容进行滚动更新并发放至有关的部门,确保相关信息的正确性。

4.2特殊员工的保护措施

4.2.1 '四期'女职工的保护: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及《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要求,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特殊员工状况一览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期间的禁忌工作范围;休假规定;体检要求;特殊权益。

4.2.2伤残职员的保护:

行政办公室考虑伤残职员的伤病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特殊员工状况一览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禁忌工作范围;体检要求; 特殊权益。

4.3检查与监督

4.3.1行政办公室每月定期对上述职工工作情况及权益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4.3.2对从事若有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由行政办公室组织上岗前、在岗其间和离岗时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职业病或可疑似职业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4投诉途径与管理

4.4.1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公司工会汇报,由工会向其相关部门提出投诉,行政办公室应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4.4.2如投诉职工对处理措施不满意,有权向公司领导或深圳劳动局提起申诉,公司行政办公室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5.0 相关文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记录控制》

6.0记录

《特殊员工状况一览表》

《z公司用工制度实施办法(十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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