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一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成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第一条成立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校医、分管食堂的处室主任、专(兼)职食堂管理员、各年级组长以及班主任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立健全食堂餐饮服务和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五条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教师、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六条加强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七条积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八条主动配合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食堂管理资料。
二、食堂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九条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条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第十一条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具备2个消毒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第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四条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三、食品采购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必须到持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大宗食品采购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采购大宗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
第十八条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识。
第十九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条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使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贮存及仓库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要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杂物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刀具用完后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第二十六条食品仓库应经常通风、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五、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范围要求
第二十七条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内部温度的监测。
第二十八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二十九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三十条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三十一条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六、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每天应有监管人员对食堂食品进行检查,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三十三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三十四条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五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应当在高于60℃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六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三十七条清洗池应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上下水通畅,并具一定容积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八条粗加工过程中荤、素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第三十九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防尘防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七、餐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卫生要求
第四十一条手工清洗步骤:
1、刮掉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
2、用洗涤剂溶液洗净餐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4、洗剂与清冲分池进行。
第四十二条主要使用以下方法消毒:
1、煮沸消毒:该方法即经济又可靠,消毒时把洗净的餐具全部浸泡在水中,煮沸并保持10分钟以上开水煮、消毒后餐具密闭保存。
2、蒸汽消毒:将餐具放入蒸箱内,温度达到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3、干热消毒:通常采用远红外或电烤消毒
,控制温度12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4、使用消毒药片消毒时,要达到规定的浓度,消毒时间须达到15分钟以上。消毒后需用洁净水冲洗。
第四十三条保洁
1、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布擦干。
2、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保洁柜,不应过早置入桌上。
八、食品留样要求
第四十四条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第四十五条留样要求: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密闭的容器中,等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防止样品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第四十六条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九、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八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九条建立晨检制度,发现发热或腹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并应立即离岗就诊,待恢复健康或诊断明确才能重新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时有吸烟、擤鼻涕、挖耳朵等不良行为。
5、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6、切实落实日常责任分解职责,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能带入食品处理区;在食品处理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保证责任区域内卫生整洁。
7、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需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食品处理区之外。遵守员工仪表仪容制度,大方整洁。
第五十一条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快速处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向区教委体艺卫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联系电话:区教委体艺卫科:***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作废。
第一中学
第3篇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乡政府、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年终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估、奖惩。
第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检查镇(乡)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第四条 检查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检查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某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调整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1、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工作片书记、各职能办负责人、西城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重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工作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工作片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管理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第一时间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析分析本系统和本部门工作情况。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技术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5篇 小学食堂与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一)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工作建立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一律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校以及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设计施工图纸要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经预防性卫生监督、符合卫生学要求签署意见后,再行组织施工,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工程竣工后要申请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验收。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就业。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查证、验证制度。
(四)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学校要对食品采购严格把关,到相对固定的场所采购食品,以保证其质量。
(五)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每餐的各种食品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原则上,所有熟食不应隔餐过夜。食堂剩余熟食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六)学校以及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七)学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要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九)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2小时内)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一)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1.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违反本方案,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临河九小食堂从业人员分工及制度
主橱
:食品烹饪加工,把好采购食品原材料的验收加工等环节,变质腐败食品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同时报告管理员进行更换。负责厨房地面、库房二连灶卫生
白案师傅
:和面、压面,淘洗、消毒碗、筷,负责厨房墙壁、玻璃和大灶与三连池卫生
勤杂工
:原材料粗加工、摆放盘碗筷,淘洗、消毒桶、勺,负责餐厅、洗消间、更衣室卫生
保管
:出入库手续齐全,记录详实完整。早点分发
食堂从业人员着装整洁,卫生干净,每个工作日分工负责卫生清洁,每有一次检查不合格,责任区负责的责任人罚款5--10元,未经许可坚绝杜*堂工作人员拿取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二次发现予以解聘。
每周五下午卫生大扫除,彻底清扫。
工作人员排班表
临河九小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壮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
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培训合格证或交部门统一保管,以便检查。
3、从业人员上岗后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感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胧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直接接触顾客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岗。
4、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初级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5、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单位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临河九小食品采购验收制度
1.采购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变霉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2.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
3.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货方索要本批次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4.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5.运输车辆和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它非食品混装混运。
6.食品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入库,否则退回。
临河九小饮食卫生制度
一、食物的采购和验收
专人负责采购和验收。保证食物新鲜、无污染,绝不给儿童吃变质、变味的食物。
二、食物的储存和保管
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账日,应注意妥善储存食物,保持库房清洁,消灭老鼠。
三、烹饪
1.尽量保存食物中的营养素。
2.适合学生消化能力和促进食欲。
3.严格遵守食品卫生要求,预防食物中毒。
四、炊事人员
1.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胸透、肝功)
2.个人卫生。
五、厨房
1.厨房的设计和设备达到规定标准。
2.环境卫生及食具按时消毒。
临河九小
临河九小食堂烹调加工卫生制度
1.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2.块状食物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3.隔夜、隔餐桌、外购的食品回锅彻底加热后供应。
4.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
5.刀、砧板、盆、抹布,用后清洁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6.制作电信用原料要以销定量。
7.制作食品时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9.操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蓄长发和胡须,不吸烟,不随地吐痰等。
10.应具备能盛放一个餐次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
临河九小
临河九小食品粗加工卫生制度
1.所有原辅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
2.择洗、切配、解冻、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种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3.包装食品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工作人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4.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工具、容器必须消毒。
5.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6.加工场所防尘,防蝇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
临河九小食堂卫生消毒制度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和“八项”食品卫生要求。
二、做到生熟分开,购入熟食加热再吃。
三、餐具、用具灶生熟分开,红白案分开,专用消洗池严格分开,专用。
四、保持操作间内外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周五大搞卫生,刷洗,消毒饮食用具、盖布。
五、各种饮食机械用后反复擦洗干净,冷藏箱每周清洗擦拭一次。
六、餐具每周用去污粉擦洗,菜面案每次用后清洗干净加盖布。
七、餐具每次用后清洗消毒。
临河九小食堂除害卫生制度
1.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 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2.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虫应及时杀灭。
3.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临河九小餐厅卫生制度
1.餐桌凳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
2.用餐时要洗手,用过纸巾要扔到指定地点。
3.要每天清洗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4.不销售变质生虫的食品。
5.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6.服务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消毒。
7.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柜内销售。
8.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9.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临河九小卫生检查制度
1.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2.值周领导,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3.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4.各类检查应有改进奖惩记录。
5.发现问题应有改进奖惩记录。
6.检查食品加工、储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措施、设备及运输食品的工具,冷藏、冷冻设施损坏应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或使用。
临河九小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
、食品加工熟以后,放入配餐间密封保存,闲杂人一律不准入内。管理员检查食品是否合格。
二、
销售食品时,班主任分派认真负责的学生3―4名到配餐间打早点,班主任组织分发早点。
三、
分发早点中,发现霉变食品及时停止,并全部收回,上报管理员。
第6篇 小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5
小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5)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中心完小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完小校长是各完小食堂的直接责任人。各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中心完小校长、各完小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人的追究
1、各学校校长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的追究
1、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
2、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7篇 小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中心完小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完小校长是各完小食堂的直接责任人。各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 中心完小校长、各完小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 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 责任追究
(一) 对责任人的追究
1、 各学校校长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对学校的追究
1、 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
2、 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 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4、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8篇 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调整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1、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工作片书记、各职能办负责人、西城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重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工作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工作片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管理制度《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第一时间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析分析本系统和本部门工作情况。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技术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9篇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乡政府、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年终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估、奖惩。
第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检查镇(乡)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第四条 检查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检查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范文
篇一: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食品安全协管小组
1、 由社区主要领导担任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小组组长,社区3-5名两委成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 明确责任分工。社区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协管小组成员各尽其责。
3、 食品安全协管小组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办事处食安委上报,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 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为第一时间掌握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 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工作。
2、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
3、 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四、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 社区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 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篇二: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调整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 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工作片书记、各职能办负责人、西城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 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重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工作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工作片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部署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二、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 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为第一时间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 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工作。
2、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析分析本系统和本部门工作情况。
3、 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技术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
四、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 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 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五、 监督制度成立社区及村级食品安全监督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对所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察督办。篇三:社区食品安全社区工作人员职责
1、 在上级领导下承担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
2、 承担本社区食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等年度计划、工作方案、总结汇报等资料的起草;
3、 认真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开展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检查,认真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普及;
4、 做好全社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与归档;
5、 督促、指导社区信息员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做好信息员业务培训;
6、 负责本社区食品安全事件(故)的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7、 完成社区和区食安办交办的其它事项。篇四:段家巷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段家巷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站人员配备、办公设施装备等基本工作条件。
3、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街道和本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杜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社区在食品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 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 主动做好本辖区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协同或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6、 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7、 及时举报,发现本社区范围内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的,马上制止,并及时上报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站或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 加强对“连锁超市”“放心店”的动态监管。
9、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互相交流信息,促进提高管理水平。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篇五: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及制度
一、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内容是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研究辖区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检查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由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参加,每两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二、 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食品安全检查员,每年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 食品安全检查员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每季度开展1次食品安全检查。
(三) 主要检查内容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基础台账是否完整、是否公布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四) 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五)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六) 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并上报县食品安全办公室。
三、 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负责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突发重大食品安全时间随时上报。
(二) 大洼镇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及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要随时报告给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随时报告给村(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四) 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收到报送的信息后要详细记录收到时间、报告内容、报告人等,以便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 对食品违法案件处理结束后,各级组织要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组织或者举报人。
四、 大洼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报送不及时的;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拒绝和拖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供事故情况和资料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 :一旦发生了是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11篇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负责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食品安全工作巡查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担任,分组负责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的巡查工作。
第二条 对辖区内涉食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查。
第三条 巡查方式:每次随机抽查50%的镇。每个镇(乡)随机抽查镇政府所在地一条街的涉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随机抽查1个村,对该村涉食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一查镇乡政府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查镇乡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三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立情况;四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六查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七查上级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巡查需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统一格式制备。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巡查结束,各组应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小结,及时报县政府。
第七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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