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b超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b超室工作制度
1、各项超声检查必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包括病史、体征及阳性的实验室检查资料,并说明检查目的、要求及部位。
2、检查前要详细了解病情、检查部位、目的、要求。遇有疑难问题或可疑病变难以确诊时,应立即向上级医师请示,必要时和临床医师共同研讨或短期随访复查。
3、各项超声检查必须编号、登记。
4、检查报告书写规范,详细描述超声所见,有条件的应摄阳性声像图片,提出诊断意见。
5、签发报告单时医师签全名,并做好查对工作,认真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及操作规范。
6、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7、每台仪器均应设立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8、工作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干燥和良好的通风,并配有冷暖设备;严禁在室内吸烟、谈笑、会客;工作时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换鞋入室。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治疗室、换药室感染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室、换药室感染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换药室衣帽整洁,操作时戴口罩。
2、做各项治疗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操作前后应严格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手。工作人员手细菌总数≤10cfu/cm2。
3、治疗室、换药室应保持整洁,有清洁区、无菌区和污染区之分,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分开放置,消毒、供应、保管均由专人负责。治疗护士每天应检查各无菌包的消毒日期及治疗盘内物品是否整洁,并使物品呈备用状态。未使用过的无菌物品过期必须重新灭菌。无菌物品打开后(包、盒、罐),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
4、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无菌物品的取用应在清洁台上进行,并用无菌持物钳取用,持物钳用后立即放回干燥罐内。罐、钳每4小时更换1次,有污染时随时更换。单包装钳一用一灭菌。单个包装的无菌持物钳不得重复使用。
5、治疗车上的用物应摆放有序,上层有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每班使用后清水抹布湿式擦拭1次,有污染随时用0.05%含氯消毒液消毒。每周用0.05%含氯消毒液彻底擦拭一次。
6、口表、氧气湿化瓶、止血带、火罐、刮痧板等物品用后分别浸泡在0.05%的含氯消毒液内30分钟,清水冲洗干净备用。其中,口表应再次用0.05%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冷开水冲洗后备用。换药碗、玻璃注射器使用后应彻底清洗后进行灭菌;接触感染性病人的应先浸泡在0.05%的含氯消毒液内30分钟,再清洗及灭菌处理。
7、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
8、碘酊(碘酒)、碘伏、乙醇(酒精)应按要求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日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9、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使用后毁型并放入黄色垃圾袋,污染敷料放入黄垃圾袋内。
10、治疗室、换药室每天上、下午各通风一次,做治疗时减少人员的走动。每日进行空气消毒。空气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照射、静电吸附、臭氧及熏蒸等各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方法。每季做空气培养一次,空气中细菌总数≤500cfu/m3。
11、地面、桌椅保持清洁,地面每日用清水拖地,如被血液、脓液及其它分泌物污染时,及时用0.05%含氯消毒液拖地。桌椅每日湿拭处理。有污染时随时消毒。治疗室、换药室的抹布、拖把等用具专用。抹布、拖把用0.05%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水洗净、晒干备用。
12、污物桶每日清洗,每周消毒一次,冲洗干净后备用,每日更换黄垃圾袋。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院管理办法。
二、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专柜保管。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精神药品的使用
(一)、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布桂嗪注射剂、片;强痛定针、片;盐酸哌甲酯注射剂/利他林;盐酸氯胺酮注射剂)的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针、片/安定针、片;氯硝安定针、片;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片、阿普唑仑片、硝西泮片、硝基安定片、苯巴比妥针、片/鲁米钠针、片;咪哒唑仑针/力月西)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三)、西地那非(万艾可)
1、可开具万艾可处方的医师为: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内科、精神科、老年科、泌尿外科和男性科的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医师。
2、万艾可每张处方使用量为100mg×5片。
第4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废物制度
第一条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 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第四条 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五条 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 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第七条 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第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5篇 社区卫生服务消毒制度
第一条 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第二条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第三条 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条 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第五条 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第六条 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第七条 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第八条 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1、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预防接种上岗培训合格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疫苗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预防接种副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卡介苗接种者必须取得'卡介苗接种人员证'。
2、本地出生一个月的儿童和寄居本地三个月以上流动儿童中的适龄儿童均应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并规范登记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
3、门诊开诊前,应对接种室进行消毒。门诊接种必须分室(分桌)接种,标志明显。
4、接种前应详细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必要时作健康检查,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疾控中心规定执行。被接种的儿童应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
5、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使用后的针管要毁型消毒。喂服脊灰糖丸疫苗必须做到一人一勺(一杯)。
6、接种现场应备有冷藏包,发现过期、变色、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安瓿开启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使用完,未使用完的应销毁。
7、做好疫苗的领发、登记、保管、报损的登记工作。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严格按照冷链要求执行。
8、建立计划免疫门诊日志,对每名接种的儿童逐一登记门诊日志,并填写完整。
9、认真、及时填报计免门诊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10、计划外疫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辖市(区)疾控中心购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做到价格公示上墙,儿童家长本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选择接种。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2.定期对全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并进行动态管理。
4.疫情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听从政府统一指令,服从统一指挥。
6.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书写完整病历记录,协助转送病人。
7.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8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9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10篇 社区卫生服务资产安全制度
第一条 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
第三条 定期做好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四条 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加强资产的存放、保管工作,下班后锁好门窗,做好资产的防盗工作。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健康档案包括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每户一份,个人健康档案每人一份,以家庭为单位成册。
2.应为辖区内重点人群(老年、妇女、儿童)、弱势人群(孤寡、残疾、低保)、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建立健康档案。
3.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的病人,应在健康档案袋上用红、绿、橙、蓝、黑色标识区分。
4.健康档案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诊疗记录按soap(主观治疗、客观检查、评价、计划)要求书写。
5.健康档案每年至少随访记录四次,进行动态管理。
6.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个人健康档案分散存放的,应在家庭健康档案中标明其存放地。
7.健康档案管理应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剂科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放射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属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坚决按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规定进行采购。
2、药剂科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资质和信誉好的药品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依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许可证》,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食'、'消'、'械'等非药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每年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供货单位给予的药品让利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药品采购人员定期进行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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