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理报告工作制度
1、每月月底,项目监理部应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并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当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4、在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专题报告。
5、当建设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上报。
第2篇 安全监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监理机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目的是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以及组织抢险情况等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向公司、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由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
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事故发生现场负责人应遵守“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施工单位除向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安全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会同当地劳动、公安、检察,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事故的的简要经过。
○3、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
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
第3篇 安全监理隐患整改与报告制度
1、凡安全行为和实物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相关责任主体(不仅仅是施工单位)均必须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定方案、定人员、定时间)原则落实整改。
2、项目总监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监理工作联系单》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暂时停工施工通知书》方式责成有关责任主体整改。需注意的是,《监理工作联系单》一般仅针对建设单位;有时也可用于针对某些施工单位的公司本部,除此以外,均应采用上述另外二种方式。
3、项目监理机构在责成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时,必须力戒:书面指令发出后就“万事大吉”的工作方式。还必须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予以签认或同意复工。
4、当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拒绝停工整改而继续施工时,项目总监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快报安监机构处理。
5、上述过程均应在监理日记上记录。
6、凡在监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止的全过程,均应在次月五日前向安监机构按时报送上月《施工安全监理报告》。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力求全面地反映在监项目当月安全与文明施工的实际情况。
第4篇 安全监理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2、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① 组织技术鉴定;
②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③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④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⑤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5、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6、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7、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8、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9、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10、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11、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12、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5篇 安全监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监理机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目的是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以及组织抢险情况等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向公司、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由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
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事故发生现场负责人应遵守“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施工单位除向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安全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会同当地劳动、公安、检察,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事故的的简要经过。
○3、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
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
第6篇 安全监理隐患整改报告制度
1、凡安全行为和实物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相关责任主体(不仅仅是施工单位)均必须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定方案、定人员、定时间)原则落实整改。
2、项目总监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监理工作联系单》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暂时停工施工通知书》方式责成有关责任主体整改。需注意的是,《监理工作联系单》一般仅针对建设单位;有时也可用于针对某些施工单位的公司本部,除此以外,均应采用上述另外二种方式。
3、项目监理机构在责成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时,必须力戒:书面指令发出后就“万事大吉”的工作方式。还必须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予以签认或同意复工。
4、当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拒绝停工整改而继续施工时,项目总监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快报安监机构处理。
5、上述过程均应在监理日记上记录。
6、凡在监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止的全过程,均应在次月五日前向安监机构按时报送上月《施工安全监理报告》。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力求全面地反映在监项目当月安全与文明施工的实际情况。
第7篇 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1、每月月底,项目监理部应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并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当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4、在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专题报告。
5、当建设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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