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至实施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应当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加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是否参加,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专门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府批复直接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应由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生产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7)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已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认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事故可以结案。结案后,主管部门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资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g、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第3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调查以及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第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单位。
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情况等。
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调查。
(4)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察要及时、全面、客观。调查组通过充分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7)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上报按上级部门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2)事故档案主要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结论、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结案批复等。
(3)加强事故档案的管理,事故档案由安全部门保存。
第6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怎么写
食品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党政办[2022]23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
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 事故报告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 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保卫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 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 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 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 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劳动保障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保卫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7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站领导报告。
2、站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8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为了故分类:
(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
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自上而下报告。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两天。
(五)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六)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应急处理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七)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八)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十一)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二)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第9篇 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事故级别的划分
1.一般事故:指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经济损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上含3人)、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3.恶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1.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四)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或值班经理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公司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公司任何部门与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三、事故调查处理
(一)针对事故,公司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委托人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工会组织人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附则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第10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报告。
3.职责
各部负责制造现场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
死亡事故有综合科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类
4.1.1一般事故
a.轻伤事故:人员造成轻微上海或财产损坏不超过3000元的事故;
b.重伤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各种重伤事故或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划分。
4.2事故的报告
4.2.1如有伤亡事故发生,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向部门安全员报告,部门安全员向部长报告,部长向主管安全的经理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人员姓名、事故的损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步骤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2.2一般事故,部长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送总经理和综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综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书在7天内分送总经理和主管单位。
4.2.4劳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事故报告由本单位进行报告,但应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部根据制造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4.4事故报告的管理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延迟上报等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综合科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对重大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综合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综合科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写企业工伤事故的统计内容。
上述内容列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第1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村(居委)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依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时限第一时间向党政办或安监所报清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后,村(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三、当上级部门人员到达后,要协助上级部门人员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勘查,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有关知情人员,搜集有关人证、物证、书证。
四、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情况紧急时,村(居)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区安监局报告。
第12篇 某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工伤事故及时报告,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四级以上和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
三、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总公司报告,10小时之内向总公司提交伤亡事故的快报,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公司必须在24小时之内(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和录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属四级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工会、安全、技术等部门人员构成。其主要职责: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属四级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公司和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做到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工作。
六、事故单位按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并及时报总公司安全科。事故处理完毕后,总公司将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上报。
七、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和提供事故情况的,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