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速管理所收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高速管理所收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上岗前
(1)收费人员在解款室作上岗前的准备工作,准备期间防盗门上锁,安保员持安保器械在解款室外站立守卫。
(2)发现解款室门窗、票箱等异常时,立即报告值班人员。
(3)上岗前准备工作完毕,当班人员一起离开解款室,锁好门窗。
(4)收费人员出解款室后,做到票箱不离手,由安保员护送收费人员上岗。副站的工作人员用汽车送达工作场所。
(5)班长、安保员按规定加着反光背心。
2、上岗交接班
(1)上岗途中,密切关注周围车辆、人员情况。横穿车道时,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2)进入收费亭后亭门上锁,安保员配合收费员交接班,疏导车辆。
3、上岗时
3.1收费员
(1)亭门上锁,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临时出收费亭时亭门、窗上锁。
(2)负责保管安全箱钥匙,及时将大额现钞放入安全箱中。
(3)发现可疑情况或车道内车辆发生刮、碰、撞等事件,立即报告班长或安保员;遇偷、盗、抢等事件按报警器报警。
3.2班长
(1)注意收费广场、车道的动态,及时疏散闲置车辆及行人。
(2)将预付卡、多余的备用金放入安全箱,备用票证统一放入抽屉并上锁。
(3)接收费员报告后与安保员一起处理安保事务,遇重大事件报告所务值班人员。
(4)检查监督收费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5)中班下岗前,安保员对管理所办公区域进行一次巡查。
3.3安保员
(1)做好收费区域的巡查工作,疏散闲置车辆、闲杂人员。
(2)配合收费员开关车道,做好车辆的疏导工作。
(3)配合处理收费员上报的事件。
(4)监督收费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5)检查收费区域内各类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6)中班下岗前,对收费广场(地下通道)、下岗行进路线等区域进行一次巡查,及时疏散闲置车辆及闲杂人员。
3.4所务值班人员
(1)检查监督收费员、班长、安保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2)督促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3)处理班长上报的事件。
4、下岗交接时
(1)票款放入票箱内并上锁,做到票款不外露。关闭车道时,将收费亭的门窗上锁,并锁好抽屉和安全箱。
(2)列队下岗途中,应注意周围的车辆及闲杂人员;横穿车道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3)列队下岗途中,带票款的收费员走在前面,其他收费人员及安保员注意协防。副站的下岗人员由汽车送达。
5解款过程
(1)安保员手持安保器材协助班长做好收费广场至解款室及解款室至金库室路径的安全巡查保卫工作。
(2)在上、下岗途中收费员站位在前,安保员在后,应时留意周边环境变化,遇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班长。
(3)收费员进入解款室后,检查防盗门有否反锁情况,安保人员持安保器材守卫在解款室门一侧,并做好安全巡视工作。
(4)解款完毕后,安保人员护送收费班到收费员票库,直至集体离开票库。
第2篇 高速服务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服务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服务区负责人是服务区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二条 要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提出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意见,认真查处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
第三条 服务区各种消防设施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性能可靠,任何人不准玩弄和移动消防器材,不准在消防设施前堆放物品,不准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每月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 完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台帐;
第五条 服务区配电设施由持合格证书的电工管理,电工安装维修作业时,严禁违章操作,经常检查服务区用电设施和线路的完好程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乙炔瓶、氧气瓶应定期检查,并按安全规程使用、存放、操作。凡特殊工作岗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意识教育以及消防知识的学习,普及消防安全工作,使服务区人员人人掌握消防常识,提高自救能力,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七条 加油站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必须使用防爆电器,加油工必须严格执行加油站的安全制度;
第八条 加油站、配电房、厨房、客房、水泵房、锅炉房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根据服务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器材,配置后不得随意变换位置和更换器材种类;
第十条 各类器材根据消防部门的规定配置到位,选择通风、干燥、清洁的位置进行存放,并一律实行“单位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确保消防器材的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建立消防器材配备管理台帐,落实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无突发火警,各类消防器材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使用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作好记录,并重新充装到位;
第十四条 定期做好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一般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特别要注意灭火器的有效性,对已到有效期的消防器材应及时进行更换,以保证灭火器材完好与有效;
第十五条 消防水带在使用完毕后,应晒干、卷好放回原处。
第3篇 zj高速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与管理;
第二条 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出车前的三检查(查车辆技术状况、车容卫生、仪容仪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
第三条 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避免疲劳驾驶,树立良好行车作风,文明行车;
第四条 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出现情况及时汇报,不得隐瞒,私了或制造假象;
第五条 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按规定标志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严格按路段要求的速度行驶;
第六条 不发生主责以上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八条 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停放,不得违章停车和在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第九条 落实行车安全监督员,在行车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确保行车安
全。
第4篇 高速管理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分公司安委会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及时了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二条各单位要对照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项工作从严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第三条分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各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安委会领导带队,组织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第五条安委会随时对各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第六条安委会每月将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上报分公司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规范化、程序化。
第七条各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上报分公司安委会,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第5篇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动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突出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特制订《**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制度》。
第二条安全月报是各施工单位月度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安全工作计划、安全重大事件、安全工作亮点、安全技术经验等方面的总结和综合反映。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填报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应于每月的22日中午前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到所属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处,经总监办审核确认后,由安全监理工程师报送至**公司安全部。
第四条**高速公路施工单位于每月的23日中午前将经总监办审核确认的安全月报(纸质版)分别报送**公司安全部和总监办。
安全月报(纸质版)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档,两份报送,均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主要内容详见后附件。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6篇 zj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配电房由值班电工专门管理,负责保管配电房门和配电柜、发电机控制柜钥匙和绝缘工器具,进行配电房的各项操作工作;
第二条 在停、送、验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有关规定,做到安全在心中,遵章在手中;
第三条 值班电工在工作期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每天必须认真填写配电房工作台账,工作一丝不苟,严谨求实;
第四条 不允许任何人私拉、乱接电线和设备,确保各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 应保持配电房的整洁,特别是发电机房的卫生、通风等;
第六条 外来人员进入配电房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填写工作任务及人员进入、离开配电房时间,每次进入配电房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配电房施工必须按方案作业,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七条 电工防火责任
(1) 从事水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掌握用电防火安全知识;
(2) 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要求,对电气等设备要加强管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决不能带病使用;
(3) 配电房须保持整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遇有事故,必须先查明原因,再进行处理;
(4) 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常识;
(5) 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防因短路、过载、电火花等引起的火灾事故。
第7篇 高速服务区汽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第四条 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第五条 路试车辆必须符合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六条 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第七条 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九条 维修安全注意事项要点:
a、当车辆出现电路起火时,应及时关掉总电源开关,用灭火工具进行扑救,然后查明原因后,予以修理;
b、当货物倾斜(或侧翻)车辆维修时,应用相关工具把货物支撑牢后,方可修理;
c、当后桥断裂车辆维修时,要求车主先卸货或在安全条件允许下方可操作;
d、当易燃易爆品车辆维修时,应确保车辆无危险和周边无明火操作的前提下才可维修;
e、当气割、气焊、明火操作时,氧气和乙炔摆放距离应不得少于5米,并在乙炔减压阀上安装回火装置,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操作;
f、当拆装起动机时,应等排气管冷却后方可修理;
g、当水冲轮胎时,应防止轮胎过热引发爆炸,等轮胎冷却后,还看轮胎质量好坏是否可操作;
h、当换气门芯时,应防止气门扳手打滑,做好身体(特别是眼睛)保护措施。
第8篇 某高速公路项目第一驻地办防火、防盗安全制度
一、 防火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驻地办负责人是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
1、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2、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四条 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驻地办的全体员工。
2、驻地办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驻地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消防安全员。
(2)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3、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4、驻地办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驻地办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驻地办责任人是防火巡查、检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季度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第五条 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
3、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二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1、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2、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4、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驻地办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员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由综合办公室门实施。
第三条 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
1、部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3、部门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奖惩办法: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1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擅自挪用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
(3)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4)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5)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300元:
(1)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
(2)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3)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含赔偿金);
(4)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的损失赔偿);
(5)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防盗制度
公司防盗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一章 职 责
驻地办负责人是办公室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等责任制内。
2、建立、健全防盗机制,保证安全防盗工作。
3、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 防盗要求
现金、票证管理的防盗要求:
1、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票及印章(含
公司印章)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2、工作及业务需要,财会部门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财会人
员及公司安保人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有专车专人押送。
3、其他票证,也应当加强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以防票据丢失。
第三章 贵重物品管理的防盗要求:
1、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保密资料,应当使用有防护设备的库(柜)
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
2、办公室的电脑、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复印机等高档电器的使
用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3、库房等重地,应建立严格的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应当有写明品名、规格、数量的清单,单物相符方可放行;
第四章 车辆管理要求:
1、驻地办车辆统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定期维修、检验、清洁等;
2、车辆使用人必须具有驾驶证;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5、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办公室主任申请。对于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去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6、驾驶员要做到离车上锁带走钥匙的习惯;
7、下班时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室规定区域;
8、使用者应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使用者赔偿损失。
9、下班时间车辆钥匙交回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员工宿舍防盗要求:
1、离开宿舍要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要怕麻烦。一定要养成随手关窗、随手锁门,并拉上窗帘的习惯,以防盗窃者乘隙而入。
2、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包括宿舍、箱包、抽屉等处的各种钥匙,不能随便借给他人或乱丢乱放,以防别人复制并伺机行窃。
3、加强贵重物品(各种贵重首饰、笔记本电脑)的保管。对于比较贵重的物品一般不要放在较显眼的位置,一段时间不需要用的应妥善的存放或交人看管。
4、现金随身携带不要放在宿舍里,现金不要带过多,留够平时用即可,做到随用随到银行取。
5、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多加注意。
6、发现宿舍被盗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项目领导报案;保护好现场,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被盗的房间,以防破坏现场;如发现存折被盗或可能被盗,立即到银行挂失;如实回答公安保卫人员的提问,力求全面、准确;积极向公安保卫干部提供情况,反映线索,协助破案。
第四章 奖 惩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公司可以分别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
1、安全防盗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盗窃案件的;
2、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3、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
4、为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
1、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个人。
2、防盗措施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的部门或者具体负责的保卫人员。
3、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4、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
员工盗窃公司财物,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
内威荣高速公路项目
第一驻地办
二〇一三年三月
第9篇 zj高速服务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服务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服务区负责人是服务区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二条 要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提出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意见,认真查处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
第三条 服务区各种消防设施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性能可靠,任何人不准玩弄和移动消防器材,不准在消防设施前堆放物品,不准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每月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 完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台帐;
第五条 服务区配电设施由持合格证书的电工管理,电工安装维修作业时,严禁违章操作,经常检查服务区用电设施和线路的完好程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乙炔瓶、氧气瓶应定期检查,并按安全规程使用、存放、操作。凡特殊工作岗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意识教育以及消防知识的学习,普及消防安全工作,使服务区人员人人掌握消防常识,提高自救能力,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七条 加油站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必须使用防爆电器,加油工必须严格执行加油站的安全制度;
第八条 加油站、配电房、厨房、客房、水泵房、锅炉房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根据服务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器材,配置后不得随意变换位置和更换器材种类;
第十条 各类器材根据消防部门的规定配置到位,选择通风、干燥、清洁的位置进行存放,并一律实行“单位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确保消防器材的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建立消防器材配备管理台帐,落实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无突发火警,各类消防器材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使用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作好记录,并重新充装到位;
第十四条 定期做好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一般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特别要注意灭火器的有效性,对已到有效期的消防器材应及时进行更换,以保证灭火器材完好与有效;
第十五条 消防水带在使用完毕后,应晒干、卷好放回原处。
第10篇 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配电房由值班电工专门管理,负责保管配电房门和配电柜、发电机控制柜钥匙和绝缘工器具,进行配电房的各项操作工作;
第二条 在停、送、验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有关规定,做到安全在心中,遵章在手中;
第三条 值班电工在工作期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每天必须认真填写配电房工作台账,工作一丝不苟,严谨求实;
第四条 不允许任何人私拉、乱接电线和设备,确保各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 应保持配电房的整洁,特别是发电机房的卫生、通风等;
第六条 外来人员进入配电房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填写工作任务及人员进入、离开配电房时间,每次进入配电房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配电房施工必须按方案作业,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七条 电工防火责任
(1) 从事水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掌握用电防火安全知识;
(2) 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要求,对电气等设备要加强管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决不能带病使用;
(3) 配电房须保持整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遇有事故,必须先查明原因,再进行处理;
(4) 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常识;
(5) 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防因短路、过载、电火花等引起的火灾事故。
第11篇 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参照交通部“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监管的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是省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机构,检查、监督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七条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示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水上大桥、特大型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管理机构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在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 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船舶通过大型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 船舶进入大型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大型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大型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大桥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二十七条 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二十八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乘车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一般每日1次。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大桥,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大桥,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定期检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需专用的仪器和设备检查。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新建大桥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二)隧道土建结构一般不少于1年/次。
(三)机电设施应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运行状况合理确定检查频率。
第三十一条 长大桥隧特殊检查由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上级管理机构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科研、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完成。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隧类型、破损状况,采用专用仪器设备,结合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方法,查明病害原因、破坏程度和结构性能,科学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态,为制定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隧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成或者设计文件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长大桥隧实施特殊养护。
第三十四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二)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作业车辆和机械必须开启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四)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四章 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长大桥隧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长大桥隧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的项目和监测手段。
第三十六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隧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完整、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人员应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桥梁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提出监测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应及时给予响应。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险隧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立即按相关规定采取封闭交通、发布预警信息等紧急处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严重(ⅱ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ⅰ级)的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运营出现安全隐患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
第四十一条] 进入预警期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 根据长大桥隧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长大桥隧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管养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应急预案,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大桥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目的、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
(五)善后处置、事件调查;
(六)通信、抢险、队伍、交通、治安、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
(七)公众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科学配置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交通事故救援演习和消防或气体泄漏救援演练。
第四十六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隧重要受力结构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应将有关信息通报应急联动部门。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长大桥隧运营遇有以下情形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
(一)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出现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大雾天气时,应发布公告、封闭长大桥隧,禁止社会车辆通过;
(二)长大桥梁所在区域风速大于10米/秒时,应对车辆通行速度进行限制,风速超过25米/秒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禁止车辆通过桥梁;
(三)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发生百年一遇的强降雨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通过;
(四)长大桥隧区域气温异常超出设计限值时,应限制车辆通行;
(五)桥上或隧道洞口有冰雪、挂冰时,长大桥隧管养部门应及时清理桥面、隧道洞口及洞内冰雪、挂冰,防止大块冰雪落向过往船只和车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桥下船只注意桥隧上(内)落冰;
(六)长大桥梁所跨越河流出现50年一遇的洪水位时,应在确保桥梁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允许车辆通行,100年一遇的洪水及更大的洪水应限制交通;
(七)桥梁上及两端桥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控制和疏导桥上交通,避免车辆密集停留在桥上车道;
(八)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封闭隧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隧道,并做好提前分流工作,防止车辆拥堵影响救援和清障。并组织引导洞内受阻车辆依次退出洞身。应保证风机、照明和消防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
(九)长大桥隧上(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驶上(入)桥隧,防止二次事故发生。隧道内发生火灾事故时,还应迅速指挥机电设备做出反应,根据着火点位置自动调度送风和排风,进行通风排烟,引导人员疏散;
(十)遇有长大桥隧交通流量激增、超限车辆经过等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先抵赴现场的人员,要及时将事件的性质、时间等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事件发生后,管养单位应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完善相关预案。
第五十一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和普及长大桥隧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薄弱,桥隧监测、检查和评估、养护工作不规范,结构安全隐患突出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公路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架设易燃易爆管线、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擅自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三)车辆违反规定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通过长大桥隧;
(四)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机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
(五)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捕鱼、系缆、泊船等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六)其他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行为。
第12篇 高速公路服务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服务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服务区负责人是服务区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二条 要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提出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意见,认真查处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
第三条 服务区各种消防设施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性能可靠,任何人不准玩弄和移动消防器材,不准在消防设施前堆放物品,不准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每月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 完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台帐;
第五条 服务区配电设施由持合格证书的电工管理,电工安装维修作业时,严禁违章操作,经常检查服务区用电设施和线路的完好程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乙炔瓶、氧气瓶应定期检查,并按安全规程使用、存放、操作。凡特殊工作岗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意识教育以及消防知识的学习,普及消防安全工作,使服务区人员人人掌握消防常识,提高自救能力,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七条 加油站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必须使用防爆电器,加油工必须严格执行加油站的安全制度;
第八条 加油站、配电房、厨房、客房、水泵房、锅炉房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根据服务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器材,配置后不得随意变换位置和更换器材种类;
第十条 各类器材根据消防部门的规定配置到位,选择通风、干燥、清洁的位置进行存放,并一律实行“单位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确保消防器材的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建立消防器材配备管理台帐,落实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无突发火警,各类消防器材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使用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作好记录,并重新充装到位;
第十四条 定期做好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一般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特别要注意灭火器的有效性,对已到有效期的消防器材应及时进行更换,以保证灭火器材完好与有效;
第十五条 消防水带在使用完毕后,应晒干、卷好放回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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