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实行镇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制度。
2、建立辖区内村(社区)和各部门单位车辆的台帐及驾驶人台帐。
3、实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学校每学期必须上一
堂交通安全课;村(社区)、单位每半年必须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活动。
4、建立交通安全信息交换平台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5、在镇、村公路建设中实行公路与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制度,并教育居民爱护交通标志、标线和相关设施。
第2篇 煤制甲醇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公司内部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及危化品客户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
2、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
3、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7、危险货物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8、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9、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230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协助突发性运输事故救险工作,监督检查危化品运输管理及车辆维护保养情况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行车安全和装卸车安全管理负责车辆技术、二级维护保养检测管理
l、经理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2)对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工作负责第一领导责任,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对企业安全工作实施全面领导。
(3)确保安全经费到位及安全管理工作中必要的人员装备。
(4)发生重大特事故、常规或典型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领导事故的调查、处理善后工作。
(4)组织指挥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主管副经理
(1)协助经理负责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经理不在时,全面负责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和修订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召开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取证。
(3)完善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监督机构,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安全职责。
(4)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市场营销部
(1)负责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办理及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2)负责审查承运单位、运输人员及车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负责向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说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并宣传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督促承运单位做好车辆的维护、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器材及消防设施的完好运行与管理情况。
(5)负责组织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案情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负责公司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7)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负责发货和装载人员及车辆的审查。包括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
4、市场营销部危化品车辆(公司内部危化品运输车辆)负责人
(1)检查标志灯、牌是否牢固齐全和符合《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车辆标志》(gpl3392-2005)的编号规定、安装要求。
(2)主、挂车连接点、燃油管油箱与技支架是否牢固,轮胎磨损面、气压是否正常,螺丝是否坚固完整,备胎是否完整合格。
(3)油路、气压管是否渗漏断路、电路、各种灯光、转向信号灯、仪表、后视镜、雨刮器、喇叭是否齐全、安全有效。
(4)制动、转向系统球头等关键部位是否松动,锁正角度及各部位是否存在不良现象,操作是否符合要求、可靠。灭火器、消除静电力装置,防火安全罩是否符合规格和有效期内。
(5)gps卫星定位仪装置终端信息传输是否开通完好,随车从业人员,车辆运输资质证件、技术安全卡、公路通行证等是否携带齐全。
(6)承压式罐体车辆还应重点检查:
①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是否安全可靠有效,温度计、压力表、是否安全有效,表面是否碎裂。
②紧急切断阀、卸压阀、油泵性能是否良好、不渗漏、液气压管是否耐压、耐油、无裂痕。
③随车应有的劳动防(保)护用品(千斤顶、防静电工作衣帽等)是否配带。
(7)低温压力式罐体车辆还应重点检查,装卸阀门、专用管是否安全可靠、不渗漏、耐腐蚀、无裂痕,符合化学品(介质)理化特殊性要求,仪表清晰、安全有效,表面有否破裂。
(8)栏板、厢式专用车应重点检查:
①车辆底板应平坦完好,护栅栏门应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牢固。对装载不同的货物应按其理化特性采取相应的铺垫防护措施。厢体底面上不得有与本次/批所装载危化品货物性质相低触的残留物。
②按调度指令和配载规定承运,任何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不得和其他普通货物混装。
③根据本次/批所配载危化品货物理、化学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防撒漏的捆扎物、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保护用品。
④配载结束后,随车人员应对货物的核准、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实施及对影响车辆运输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承运程序。
3、车队队长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负责责任范围内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驾驶员、押运员及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3)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证照管理。
(4)监督检查车辆运行技术状况、机务保养及维修质量。负责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日常维护的落实;做到定点维修、强制执行,确保车况完好。
(5)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车辆安全消防器材、防护用具的配置和更新。
(6)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组织驾驶员、押运员安排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活动。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7)组织开展本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
(8)定期总结及时分析宣传安全生产管理中先进事例和经验,组织安全生产评比活动。
(9)负责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案情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安全环保部
(1)监督市场营销部、车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危险化学品装卸车安全管理。
(2)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
(3)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4)监督检查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停车场安全。
5、驾驶员
(1)驾驶员必须坚持对车辆的安全隐患例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营运状态。
(2)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车上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3)途中确需停车时,要远离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停车地应通风良好,远离明火区域。停车时间超过六小时,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或将车停放在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地内,停车期间驾驶员或押运员安留有一人值班。
(4)槽罐车驾驶员要经常对车上附属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连接阀门等做好清洁、保养工作,车上须带齐消防器材和应急用具。
(5)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车辆在发生意外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给公司主管人员。
(6)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灭,并切断电源。
(7)待装卸的车辆和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完成出车任务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内,做好车辆的清洁、保养工作。
6、押运员
(1)出车前必须对随车消防器材。gps定位装置(行车记录仪)传输装置,车辆车厢门或油布拦绳及罐体的各个压力表液位计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严禁吸烟。
(3)装卸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倒置,并掌握所装载货物的品种、数量、特性。严禁超载,作业时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4)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时处理一切突发性事件。
(5)押运时应确保车辆和货物处于全过程监管状态,防止泄漏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7、装卸作业人员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在装卸作业中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培训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上岗。
(2)装卸作业中必须遵守各危险货物操作规程,在装卸作业时正确配戴防护用具。
(3)进入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服。
(4)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5)装卸作业时应穿戴好必要的劳动防护品,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6)熟悉所装卸危险货物类别、特性,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时处理一切突发性事件。
(7)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和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8)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规章及隔离、码放要求。
(9)装卸危险货物时,要轻提轻放,货物堆码整齐,严防脱落损坏包装物。
(10)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方法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器具及工具,槽车装卸前应做好静电接地,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负责装卸车过程的管理,防止装卸车过程危险化学品遗撒。
(12)装卸时如遇到雷击等灾害性天气时,应立即停止装卸。
8、危化品装卸站门卫
(1)检查进入危化品装卸场人员(包括司机、押运员),包括:禁止随身携带火种;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登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严禁吸烟;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无关人员一律严禁进入。
(2)检查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车辆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证件,检查危化品装卸车辆运输许可证、罐体合格证、压力容器登记证、阻火器、静电接地可靠性,并详细进行登记。与实际不一致或存在问题的一律严禁进入危化品装卸车场。
(3)指挥危化品装卸场车辆的进出。严格控制进入装卸区的车辆数量。组织场外车辆排队,严禁堵塞场外道路。
(4)对装卸出场的车辆,要及时指挥开走,严禁在厂区或场外门口滞留。
四、证件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证照管理,保障安全正常营运,营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好所持各种证照,并作如下规定:
1、凡因违章罚款,一律由司机自己承担。
2、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拒付违章罚款,证件、车辆被扣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司机承担。
3、证照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等,重新补办证照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罚款由责任人承担。
4、由公司统一办理证件,逾期不办理者,由个人承担损失和费用。
五、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员自己驾驶的车辆,必须熟练掌握其性能,为确保安全行驶,必须严格、规范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此,公司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动车行驶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①机动车辆的方向、制动、灯光、仪表、后视镜、喇叭、轮胎气压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②发车前必须检查机油、燃料、润滑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根据季节调换不同型号的机油和齿轮油。
③各紧固螺栓,螺母要经常检查,是否坚固。
④当发动机发动后,要仔细察听有无异声,各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车辆启动后,要先预热,后启动。
⑤发车前要认真检查有关部门有无漏油、漏气、漏水的现象。
⑥在车开动前,要注意观察车辆上下、前后有无障碍等。
2、机动车行驶后检查的保养工作
①收车后,应按规定停车桩位停放。
②搞好车外部及底盘的清洁工作。
③经常检查和补充润滑油、燃料。
④冬季水箱中未加防冻液,应放掉存水,防止缸体冻裂。
⑤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吊耳、骑马螺检是否松动脱落。
⑥检查钢圈、轮胎气压。
⑦检查刹车系统的油、气管及接头有无渗透漏,检查油压制动液的情况,气制动的贮气罐放净积水和油污。
⑧检查中,如遇到机械故障或需要进行保养的部位,应向车队报告,送车检修。
六、车辆审验、检查制度
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提高车辆的技术质量,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运输,特制定如下规定。
1、凡我公司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安排,按交警和运管部门所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检测及年检,同时,车辆管理人员应主动协助搞好各项验审工作。
2、本公司车辆除接受交警部门的检、审处还必须接受运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车辆季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继续营运。
3、季检、年审前,车辆必须进行维修,保证车容车貌整洁,危及完全的重要部位的性能必须良好有效,符合合格,审能标准。
4、凡经过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运行。必须将不合格的项目维修好,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进行。
5、凡掉检、掉审的车辆,不准继续参加营运;若因无故障掉检、掉审,被公安机关或运管部门扣留罚款等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
七、车辆强制维护制度
为了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原则,对机动车的维修保养作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维护保养的等级分为一保、二保、三保、大修四个级别。“一保”应随同例保一起由驾驶员在出车前后的时间里去完成。“二保、三保、大修”由修理厂完成,各级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范围同时进行。
2、车辆的积极维修保养,必须根据保养的作业范围及技术范围高质量、标准地完成,要求每隔10000公里作一次全面的一级保养;每隔24000公里作一次二级保养;每隔40000公里作一次三级保养;每隔100000公里作一次大修。
3、车辆的二保、三保的大修的计划由车队统一安排,并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两份,一份报公司,一份通知修理厂,待批准后立即停车维修保养。
4、各类车辆出现临时的故障需要维修时,由车队直接安排修理。
5、凡在修车辆必须安装限速片,并给予1000公里的走合期后,方能恢复正常运输作业。
八、各类事故处理规定
1、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勘查现场。
2、交通事故肇事者,必须写出书面的交通事故详细经过,并深刻反省。
3、发生事故,公司分管领导、车队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交警部门一起协调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做好理赔工作。
4、发生责任事故,必须召开驾驶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结案后,车队将所有资料备案。
九、液体槽车消防安全规定
1、凡从事危险品运输的槽罐车,技术等级一级以上,有危运标志牌、准运证,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车队负责为液体槽罐车按规定配置灭火器。
3、驾驶员在装载时必须事先检查阀门、及各个压力表是否工作正常、静电接地是否连接好,装载完毕后,检查阀门是否关好。
4、槽罐车不允许在人口稠密区停放。
5、卸货时必须专业人员亲自操作,严禁违章卸货。
第3篇 教师进修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全校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学校各科室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组织人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尽量采用公共交通方式与会,所有与会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所乘车辆安全由自己负责。
2、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电动车,进校后必须推行。
3、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
4、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洗车、试车、练车。
5、机动车在校园内不得碾压人造草坪和塑胶跑道。
(二)本校教职工机动车的管理
1、本校教职员工的私家车由办公室统一发放证件,门卫、执勤人员凭证允许进出。
2、学校私家车一律由西门进出,驾乘人员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私家车进出校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教职工乘驾车辆进出校园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查验,服从引导;
(2)车辆进入校园后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
(3)遇会议入场、散场或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与会行人、学生优先通行,车辆必须等候或避让;
(4)晚上10:30后,任何车辆禁止出入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门卫值班室登记。
4、私家车应当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按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停车区域以外的教学区、活动区等;安装报警装置的私家车,停车后须将报警信号置于静音状态;对不按规定停放者,一经发现,将禁止车辆入校。
5、教职工驾驶私家车造成学校公物损失或师生伤害,由驾车教职工负全责。
6、学校为教职工私家车提供工作期间停放位置,不保障车辆安全。
第4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1条 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
第3条 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 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 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第9条 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12条 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14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15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17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18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 辆
第19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20条 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第21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22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3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24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第25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第26条 企业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27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28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29条 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第30条 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1 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32条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3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4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条 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6条 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条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5篇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由村委会、乡安监站联合组织进。
二、村委会准确掌握本辖区易发生安全隐患的路段及危害程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规范现场管理。
三、各村驾驶员要经常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识别事故隐患的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监控事故隐患的能力,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各村要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五、乡安监站要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不间断巡回组织排查,并进行自排。
六、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对下一级
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七、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事故单位或个人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八、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集中检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九、检查前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的方法、地点、分工情况、检查后要及时汇总、并报告乡安监站;
十、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凡能当场处理的应立即予以处理。当时不能处理,要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人的三定原则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时进行复查,凡未按规定整改的,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重处,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检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切忌走马观花,走过场;
十二、检查中相关领导和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或无故缺席。
第6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职责,把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有部署、定计划、抓落实、见成效。
二、制定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宣传教育时机,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创新宣传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三、增加宣传教育活动经费投入,完善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印发各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安全宣传教育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宣传教育资料收集、建立管理档案。
五、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宣传。
六、经常组织开展车辆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知识,安全驾驶常识,保养维护常识培训教育。
七、组织开展典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八、开展“六五”普法与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九、突出农时与重要节庆(假)日,结合道路交通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元旦、五一、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要深入村社等重点区域,采取适合农村特点,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和有效性,进行广泛宣传。
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展板、宣传栏标语等方式,深入村社、学校,加强对驾驶员、农机户、农村学生等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做到“墙上有标语,路边有警示,手中有资料,报上有文章”。
十一、开展以 “安全生产月” 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村社、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咨询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交通安全政策和便民惠农政策,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乡村、进学校、进农户。
第7篇 铝合金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保障厂外员工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卫科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 机修车间等各使用单位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工艺车辆)的常规管理,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务车辆的常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第七条 保卫科对公司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条 综合行政部负责通勤车辆的各项管理,保卫、安全部门协助定期核查通勤车辆的检验、安全设施、驾驶员资质等,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九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十一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卫科报告,公司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行政部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由调度室统一调配,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五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八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二十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四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六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
第三十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三十一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三十二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三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四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8篇 校内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各处室:
根据唐山市教育局《唐教自[2010]15号文件(唐山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校园场地小、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多等实际情况,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的大局稳定,树立“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预防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望各位有车的教职工自觉遵守,同时对无车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司乘人员。具体如下:
第一条、未经本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内,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的车辆除外。
第二条、本校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必须持本校发放的机动车辆停车许可证入校,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放区域。停车许可证由保卫处发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本校机动车辆是指本校公务用车和经许可入校的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
第四条、本校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为办公楼南侧靠窗一排、阅览室南侧一排、实验楼道西侧一排;可通行的道路为上述区域内的道路及迎宾路。对于执行必要工作任务的车辆视情况(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车辆)可以在本校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或在限制通行道路通行,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尽快离开。
第五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枪行,在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车辆除外。
第六条、本校的机动车辆应在下列时段前后进出学校,以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期:
早上7:00--7:20
中午11:50--12:10
下午1:30--1:50;3:40--4:00;4:35--4:55
第七条、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课间活动时间不得发动行驶,但有紧急公务或其他紧急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试车、练车,非本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在校内洗车。
第九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凭本校保卫处发放的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
第十条、对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进入校园的,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校园,扣其车辆或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一条、在校门口停放车辆,影响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学生开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保卫处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在校内鸣笛或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的;
四、校外车辆擅自入校不听门卫工作人员指挥、劝阻的。
五、未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进出校园的;
六、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者,保卫处人员有权批评和劝阻,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如:多次批评、劝阻不听者或有辱骂、殴打情形等)的校外人员,先报保卫处的上一级并在听取上一级决定后,由保卫处以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交公安部门处理;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的校内人员,由保卫处人员交本处的上一级领导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23年3月18日
第9篇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维护学生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保障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符合规定;
二、掌握本地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基本情况,掌握与本地有长期运输业务往来的本地、外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应簿册;
三、建立创建交通安全单位的宣传窗口,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
四、及时掌握并报告管辖区域内及附近周边地区的事故黑点、黑段和危险路段,提出改进意见,落实人防措施,积极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整治活动。
五、协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处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积极开展对本地本单位摩托车的督促上牌工作,确保摩托车上牌率达100%。
第10篇 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的机动车辆应归口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实行“五”定,即定车辆使用范围、定驾驶员、定责任、定基本行车路线、定百公里耗油指标。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按性能和用途使用,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审检,做到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制动、方向、灯光、声响、指示系统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车容车貌应整洁,颜色鲜明。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符合质量规范技术要求,保持安全状况良好,做好日常维护、检查、保养,禁止“带病”运行或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行、维修、事故的日常记录和档案。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应组织专业人员每周对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问题,及时维修处理,每次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依据规范规定按期或按行驶里程有计划地做好机动车辆保养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养。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机动车辆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冻、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证机动车辆正常使用。
第四章 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车型驾驶相应汽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场内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车、农用车、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移动施工机械的驾驶人员应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从事驾驶相应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 三分局内的特种车辆、大型工程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设备部门组织专门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每班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对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不得出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做到行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六条 倒班作业的车辆,驾驶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谨慎驾驶、文明行车。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一)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
(三)过度疲劳。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车门、车厢板没有关好;
(二)在驾驶室的前后左右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机、观看dv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要,又要保证交通安全运输。
场内专项工程临时性道路(如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二)根据施工机动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其宽度双车道一般不得少于7m;单车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适当的会车处所;
(三)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
(四)纵坡一般不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应超过13%;
(五)道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三十一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应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六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各种规定的规费证件。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三十三条 货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不得超载;货物的装载应符合规定,绑扎牢固。货物运输车辆需要搭载短途装卸工的,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车厢内须有安全乘坐区域,车厢栏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三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输途中应采取防止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放电、泄漏等专门措施。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应配有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中处于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三十五条 长途运输大型设备或大型车辆组队行驶时,应派专职人员随同监护。
第三十六条 运输“三超”货物或重型设备时,事前应组织专人对沿途路基、桥梁的承受能力,宽度坡度、弯道半径、危险路段、洞涵净高、横跨公路架空线路和设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镇等人口稠密地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可靠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长途转运还应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要严格遵守施工区域对施工车辆的限速规定。
第三十八条 自卸车、油罐车、牵引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前翻斗车、挖掘机、农用车等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内,其他部位不准载乘人员。驾驶室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搭乘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停放应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四十条 施工用自卸车运输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的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外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二)车厢未降落复位前,不得行车。
(三)不准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四)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条 油罐车、炸药车运输,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接地金属链条。
(二)装卸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车,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发事故。
(三)车辆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交警妥善处理事故。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及分局设备物质管理部和质安部报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时之内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据此对驾驶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损失鉴定: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因碰撞、碾压、倾覆等原因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交通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交通(车辆)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机械设备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涉及人员伤亡时,按三分局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或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或行政等处理。如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三分局所属项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客车、货车、汽车、轿车、旅游车、各种工程车、吊车、特种车及小四轮翻斗车、农用车、拖拉机、移动施工机械。
(二)“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项目部)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三)“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项目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项目施工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项目员工、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内部车辆的管理;物资设备部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四条 安质环保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五条 项目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七条 项目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项目综合办公室及安质环保部报告,综合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八条 项目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项目综合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项目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进入施工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 施工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一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二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进入项目施工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与施工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施工区。
第十五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 生活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生活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生活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活区。
第十七条 在项目办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未按指定线路在施工区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队人员违反的从当月计价中扣除,每项200元;对项目员工违反该规定的从该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每项20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项目物资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处罚或考核,由项目安质环保部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县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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