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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制度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7-02 热度:37

动火工作票制度范本

第1篇 动火工作票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设备系统的安全,加强动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 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执行程序、动火级别及其它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区的动火管理工作。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按照该制度执行动火工作票

第三条 动火工作票制度内容:

1、动火工作票仅限于严禁明火区域有动火时使用,凡不是必须在现场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若同时伴有机械检修任务则必须同时执行检修工作票规定。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工作票。

2、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在保证设备性能的前提下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6、一级动火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二级动火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三级动火必须在120小时内完成。二级、三级在每天工作结束、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火源。次日开工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以防运行方式改变,破坏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由于动火地点、动火作业对象不同,存在的火灾危险程度也不一样,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审批手续都应有所区别。为此,在保证安全动火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执行动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及火灾隐患。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危险级别依次降低。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如:主控室、油库区、油罐、天然气存储区、配电室、电缆夹层(间、沟道)、变压器、含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容器内等区域。凡在以上区域内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一级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票。

2、二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较大,如:仓库内部、油库围墙以外10米之内,天然气管道、油管道10米以内、易燃易爆容器周围5米以内、各部门油类存放区内。

3、三级动火区是指一、二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部位、场所,禁止明火区域。除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可燃气罐存放区域。

第五条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工作必须由动火单位的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分厂安技科审核,安技处长和分公司总经理批准指定消防负责人后方可执行。

2、二级动火工作须由动火单位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分厂安技科审核,安技处长批准指定消防负责人后方可执行。

3、三级动火工作须由动火单位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分厂安技科和分厂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动火工作安全措施的制定

1、消除现场可燃物。

2、对电缆、电线、传输信号电缆、输油管道等相关易燃易爆物体进行有效隔离遮挡,防止火焰熔渣、热辐射危及这些部件的安全。

3、对盛装可燃气体的容器要使用空气换置之后,必要时使用气体浓度探测仪器测定容器内的气体浓度,所测浓度必须低于该可然物气体爆炸下限的10%,动火作业时间不能滞后于气体取样检测30min,否则应重新检测,重要的检测取样应保留至动火作业结束后。

4、容器内施工时要向密闭的容器内持续通风,防止作业人员发生缺氧窒息,但禁止向其中注入纯氧气。

5、防止触电和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等。

6、高空作业时要考虑火花对地上物体的影响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必须配备动火现场消防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足够的灭火器材。

8、动火工作安全措施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专门制定。

9、动火作业间断或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现场,消除一切火源、余烬等,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后,才允许终结工作票签字确认。

第七条 动火工作票一式一份,由动火负责人随身携带,动火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不允许离开工作现场,工作结束后动火工作票由车间保存三个月,动火工作票编号由分厂安技科统一编号,动火工作票终结当日内到安技科登记存档半年。

######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2篇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的消防管理,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确保生产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

3.2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3.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

3.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年)

3.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26164.1-2010)

3.6 《发电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健环管理篇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3年5月1日施行)

4 释义

4.1 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4.2 危险场所

发电厂的危险场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气系统及管道、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燃机房等。

4.3 动火作业,指在厂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4 本制度所称“一级动火区域”是指油库、房内、柴油发电机室、蓄电池室及油水分离池内;燃机、汽机油系统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学加药间、加酸、碱间、酸和碱管道及附件上、危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变压器、电抗器等电气设备及油开关本体;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上述系统或设备2米及以内区域;燃机房内;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区域以及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 本制度所称“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例如: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继保间、配电室、厂用电室、档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车修理场所以及其它安健环部认定的二级动火部位。

5 职责分工

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动火作业负责人权限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外委施工人员要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需安健环部批准方可担任。

5.2 动火作业签发人

签发人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签发。

5.3 动火许可人

运行具有作业许可权限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许可签发。

6 执行程序

凡在公司内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6.1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天然气调压站、前置模块及调压站外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

2) 油系统、管道及其附件,油处理设备及其设置的堤堰、油库围墙以内所有区域、供、回油管道。

3) 各类油系统,酸、碱、加药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吹扫和伴热管路等。

4) 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及所设围墙及房屋内。

6) 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

7) 燃机房内区域。

8) 上述除特别规定外的设备和系统2米及以内范围。

9)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1.2 二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除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区域,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2)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2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是经考试合格并经安健环部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班组成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6.3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6.3.1 在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6.3.2 各生产部门、班组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6.4 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6.4.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6.4.2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6.4.3 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厂部领导审核;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人员审核。

6.4.4 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动火工作票在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6.4.5 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6.4.6 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有消防监护人在场监护,备足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联系备消防车。

6.5 动火工作票时限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时间为72小时;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

6.6 动火的现场监护

6.6.1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各级审核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将测量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工作票》内,并签字确认,在监护下进行明火试验,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2 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厂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6.6.5 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6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7 动火工作票的有关规定

6.7.1 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6.7.2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6.7.3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6.7.4 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6.7.5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6.7.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天然气管道置换不合格前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蒸汽吹扫未完全冷却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残油的燃油管道;

8)运行中的燃机油系统、天然气系统、变压器、汽轮机油系统、转动设备的润滑油(控制)系统。

6.7.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6.7.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6.7.10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7.11 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有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6.7.12 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本公司有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6.8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6.8.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3)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

6.8.2 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负责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4)负责确认动火工作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

6.8.3 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动火作业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检查运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4)负责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7)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8)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及时报告。

9) 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10) 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6.8.4 消防监护人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监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2)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防止火情发生,一旦失火及时扑救;

3)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8.5 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负责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4)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5)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应及时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

6.9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制度

6.9.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6.9.2 动火工作票由检修人员进行填写,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善,不得随意涂改。

6.9.3 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动火工作内容必须写明动火设备所处的详实位置。如有必要者应划出设备草图,在图上标明动火点。

6.9.4 “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电、系统隔离、泄压、清扫(理)、置换等。

2) 动火系统与设备交错时,要求运行人员变换运行方式或进行监护。

3) 如无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应填写“无”。

6.9.5 “检修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的规格、种类和数量。

2) 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动火前对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并清理现场。

6.10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6.10.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后,还须由本公司安健环部负责人、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厂长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必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负责人所在部门专业工程师签发后,由本公司安健环部人员审核、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3 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安健环部批准,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值长处备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动火工作前应在工作地点或有关系统内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检测人将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填写在工作票上并签字。

6.11.2 动火工作应由消防监护人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看火;

6.11.3 动火工作结束应彻底清除遗留火种,撤除动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会同安全、消防人员共同检查工作现场,确认工作全部结束,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结束手续并注销该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系统上进行动火工作时,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离措施,加装堵板并对管道、容器进行彻底吹扫。工作地点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

6.11.5 在动火的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敷设专用地线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线绝缘应完整,不能有破损和接头,严禁用其他铁件搭接代替接地线。

6.11.6 动火点应距动火用的乙炔瓶、氧气瓶10米以上,两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进行高空电、火焊工作,风力达五级以上则禁止动火。

6.11.8 储油罐内进行动火工作,必须将所有与油罐连接的管路断开,清理干净罐内油污,彻底煮罐(或吹扫)24小时以上,打开罐的所有人孔门和盖板加装风机进行强力通风24小时以上,由专职人员测量罐内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数值并做试火,无问题后方可动火工作。

6.11.9 罐内动火前须用小动物进行试验检查、时间不小于8小时,当确认无危害时,工作人员方可进罐工作。

6.11.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

7 监督检查和考核

7.1 动火工作票的检查与评价

7.1.1 已经结束的动火工作票每周由运行、检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进行考核,并装订成册,保存6个月。

7.1.2 动火工作票的统计方法: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终结的合格的动火工作票/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总数

7.1.3 动火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动火工作票:

1)无编号或错号、重号。

2)工作地点、设备名称特别是设备双重编号者填写不全或涂改者。

3)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填写不正确、不清楚。

4)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漏签。

5)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准确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设备状况不符。

6)字迹不清,难以辨认者。

7)使用超期的动火工作票。

8)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许可人、动火工作票执行人不符合规定者。

9)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却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10)动火工作票丢失、损坏或未随身携带。

11)已经执行的动火工作票终结后,未盖“已执行”章。

12)用热机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

13)未按规定办理终结手续或工作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残留火种检查者。

14)执行中发生异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15) 运行、检修、安健环人员对作业中的动火工作进行动火工作票动态检查:

7.2 动火工作票的收执与存档:

7.2.1 动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环部统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收执,动火作业期间,保存在作业现场;一份交动火许可人员收执。

7.2.3 每月将已结束动火工作票由运行部和维护部保存,动火工作票保存6个月。

7.2.4 安健环部、检修部、运行部门均应对动火工作票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8 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x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环部。

第3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

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临时经营场所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临时经营场所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临时经营场所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公司和分公司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由分公司储运安全部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经理和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安全生产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

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4篇 动火动焊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维修管理,严禁库区内、库房内擅自动火动焊'确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项设施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动火动焊审批

第一条动火动焊前必须书面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请示内容:包括动火劝焊内容、目的、地点、时间、动火动焊人、一现场监护人、保证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

第二节动火动焊内容

库区内动用电焊或动火进行维修库内设施。

第三节动火动焊程序和方法

第一条经批准后由仓库负责人拟定严格的动火安全措施,经消防负责人同意后,由现场监护人带有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上岗证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第二条在库区及库区外(50米)防火区域设防火标志;

第三条凡因工作需要(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参观)进入民用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含上级机关检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仓库保卫人员检查、记录,自觉将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火具和通讯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临时保管,禁止在库区内吸烟、拨打移动电话;严禁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动火;

第四条禁止在库区带电检查线路,禁止仓库人员改变按防火安全规范设制的照明线路;

第五条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500米范围内严禁放炮、施工和狩猎。

第5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第6篇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

第一条 凡在井口周围 50m 范围内及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通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条  各单位动火的申请,由矿长或副矿长批准,当天带班管理人员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五条  动火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前须严格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动火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相关作业,其他人员私自作业,按事故追查。

第七条  动火作业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时间,必须重新请示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动火作业前及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面及回风巷应撤出无关人员,切断无关电源,上风流局扇要保证连续运转;动火现场负责人还应不定时查看作业点现场及周围环境,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动火现场负责人不得无故离开作业现场。

第九条  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如有铲装、运输、凿岩、放炮等作业,动火现场负责人须及时沟通协调相关作业方,采取相应措施或调整作业顺序,避免相互干扰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条  井下维修间、配电室、高压电缆、电气设备设施附近等特殊地点动火,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动火前须清除动火周围 20m 范围内易燃物,将动火点5m范围内的浮毛清净并洒水湿润,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星飞溅;附近 10m 范围内电缆、胶管、皮带等用不燃物防护,防止引燃;动火点内应备有4台8kg有效的灭火器,现场条件及作业环境允许,水管要接至作业现场,专人负责随时洒水,扑灭明火或冷却工件。

第十一条  动火后应对现场彻底清理、检查,条件或环境允许可对现场充分洒水,观察半个小时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二条 动火过程中,一旦现场出现火灾,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应及时用现场的消防器材进行处理,努力控制火灾范围;在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现场负责人要冷静果断,判明情况,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灭火工作,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7篇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制度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管理公司办理动火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

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必须做到'七不、一清'。

3.动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国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

然后离开现场。

5. 相关记录

1)《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消防演习记录表》

第8篇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工作制度

(一) 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 办理动火证手续:

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天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

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情况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

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必需保持管道、设备内正压,其压力不小于1000pa。

<2>必须挂压力表,专人监护。

2、在存可燃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而人不进入其内,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含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总含量:≯0.5%(体积比)。

<2>氨气含量(nh3) ≯ 0.3%。

<3>苯类、甲烷(ch4)、硫化氢(h2s)、直立炉煤气含量≯0.5%。

3、进入有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管道、设备内或在易燃易爆的厂房、车间内动火时,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不超过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含量≯0.5%。

<2>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3mg/m3

硫化氢(h2s) 0.01mg/m3

氨(nh3) 0.02mg/m3

苯(c6h6) 0.05mg/m3

<3>氧含量≯22%、≮19%。

(五) 动火许可证批准权限和范围:

1、审批动火证的各级人员,必须对动火介质,周围环境情况有确实的了解,严格执行审批。

2、动火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一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证由车间负责人申请,交生产安全科审查,并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2>二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许可证,由工段长负责审

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报车间主任批准签发。

<3>三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许可证,由工段班组长负责人

审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批准签发。

3、车间区域的一般动火,由值班长批准。

4、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根据动火证上填写的各项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后,方可动火。

(六) 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l、一级禁火区:

<1>冷鼓工段:鼓风机房、泵房槽罐区、煤气管道、焦油

管道、豉风机等。

<2>氨苯工段:两个泵房、煤气管道、洗氨塔、脱苯塔以

及氨、苯蒸镏系统的设备。

2、二级禁火区:

<1>直立炉车间使用的各类炉、机、槽、罐设备以及各煤

气管道。

<2>所有煤气管道外网。

<3>锅炉房内的煤气管道。

<4>脱硫工段。

<5>放散装置小房。

3、三级禁火区:

凡不属上述一、二类火区以外的其他禁火区。

4、为了动火方便,经厂长批准,车间可设“固定动火区”,

在此区内动火作业可不办动火手续。

5、动火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火区的周围10米以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2>无可燃气体管道设备距周围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设备在10米以外。

<3>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和器材,并划有分界标记。

<4>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

(七)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分工:

1、工艺方面安全措施,如停车、卸压、隔绝、清洗、排汽及消防器材的供给等,由所在车间负责解决,确保安全。

2、凡在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动火:

<1>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车间设专人负责观察管道设备煤气的压力。

<2>停运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动火前车间必须用惰性气体(n2气)或蒸汽对管道内气体进行置换,必要时清除沉淀物,经化验取样合格后方可动火。

3、凡是施工、检修或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与生产系统必须彻底隔绝,堵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封上,有条件的拆下一节管道,以免任何可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泄漏。

4、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工作由化验人员进行,分析样品必须由分析者自己采取。安全措施未落实,分析人员不得进行取样分析。

5、空气中氧含量超过22%时,不准动火。

6、在有可燃物的地点动火时,未备消防器材和未被指定专门看火人,不准动火。

7、凡在一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所在车间必须指定耋人负责联系。重大动火,消防队必须派人现场监护;车间主任、生产安全科、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检查,指导动火工作。

(八)动火证的生效与注销:

l、动火证必须用本厂审制的统一表格填写,各项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借故空白。

2、安全技术全部落实,经分析合格后,动火证才能签发,必要时由动火单位项目负责人到现场复检签字后才能生效。

3、除一类动火项目外,遇有假日或夜间急需动火,动火证的办理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可由车间值班主任全权办理,事后汇报生产安全科。

4、一类项目的第一次动火必须经生产安全科到现场复查签字后才能生效。

5、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时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更不允许随便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时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处理完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7、除固定动火区外的一切动火,都必须办理动火证;擅自动火要立印制止,并给予严肃教育和追查动火人的责任。

8、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证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任何人分配的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进行。

9、经批准的动火工作,一次做不完,每次动火前必须由分析工分析合格并签字,经值班长检查同意,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

10、动火许可证有效日期以完成该项工程的动火工作所需时间为原则,但最长不超过六天,如六天工程未完,需要重新办理。经批准的生效动火证,待工程动火工作完毕,交回车间安全员注销。

(九)动火安全注意

l、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和完善。

2、 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做好,动火执行人可拒绝动火工作。

3、 在容器内动火要严格遵守“贮罐、槽车、塔或其它密闭设备内部进行清洗,修理的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

4、 禁止使用损坏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焊把等)和设备(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绝缘损坏的电线)动火。

5、 焊接在2米以.上高度民主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置工作架。

6、 乙炔和氧气瓶严禁在电线下面放置,二者相距要在8米以上。

7、 电焊机接地线不准乱接,以免发生花火,引起设备管线起火爆炸。

8、 尽量避免焊接花火四处乱飞,地面上如有地.沟、阴井,可能有可燃物存.在时,需清好后方准动火。

9、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空气中其含量在

0.5%以下方可动火;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空气中含量应等于或小于0.2%时方可动火。气体分析采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并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其结果填入动火许可证内。

10、 生产安各科负责动火制度的执行,如有不符合动火要求,有权停止动火工作。

第9篇 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某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内容、要求及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某公司各部门及相关方。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gb 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动火作业

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职责

综合部

负责组织动火工作管理制度编制、修订。

负责公司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培训考试。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审核。

ehs部

参与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编制。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审核,监督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负责动火工作票收集统计分析。

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票相关人员资质。

发电部

参与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编制。

负责动火工作票的许可工作。

负责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

负责对动火工作许可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动火工作票审核及月度合格率统计并报送ehs部。

技术支持部

参与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编制。

负责动火工作票的签发,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负责对部门及相关方工作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及部门工作票签发人申报。

负责部门动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负责动火工作票网上维护更新工作。

管理内容与方法

动火级别

动火级别按其动火工作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两个级别。

一级动火区应包括下列部位、场所、设备:

油罐区,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和设备、油箱,氢气系统及供氢站,锅炉制粉系统,液化气瓶间,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变压器等注油设备、油处理室、蓄电池室(铅酸)、脱硫吸收塔内与塔外壁、防腐烟道内与烟道外壁、事故浆液箱等防腐箱罐内与箱罐外壁及与吸收塔相通管道,脱硝系统液氨储罐及与其相通管道、液氨储罐防火堤内等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设备。

二级动火区应包括下列部位、场所、设备:

发电机、燃油码头、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输煤系统,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控制室、集控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室、档案室、脱硫系统其他防腐箱罐,脱硝系统氨区内等部位、场所、设备;汽机房内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区域;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需要纳入二级动火区的场所和设施。

禁止动火条件

油船、油车停靠区域。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转换前。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动火工作票管理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服役手续和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动火工作票上不得涂改,禁止使用“……”、“同上”等省略词语;修改处应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运行许可人收执,另一份由ehs部收执保存。

动火工作票在所依附的主票(热力机械工作票、热控工作票、电气第一、二种工作票、工作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许可后方可许可,在主票终结前终结。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由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专业工程师和动火部门负责人担任。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经技术支持部培训考试合格,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班组长或技术人员担任。

动火执行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并在ehs部备案。

“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点位。

“动火方式”栏:填写动火的具体方式,如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运行人员填写,其内容如下: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置换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对现场可燃气体采取测量的措施。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5米。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允许动火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分管生产领导填写,二级动火工作票由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填写。

动火工作票审批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公司经授权具备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权限的专业主管或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发,公司综合部和ehs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填写允许动火时间。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公司经授权具备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权限的专业工程师签发。经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审核,技术支持部部长或副部长批准,由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

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措施。

动火工作的监护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消防监护人由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

动火部位或现场易爆气体及粉尘浓度测量由当值值长安排人员测量,写明区域内实际测量值、测量时间、测量人,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1.1%

<0.2%

煤粉尘

30~120g/m3

<20g/m3

氨气

15-28%

<15%

动火作业间断

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动火作业的终结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埴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由发电部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

动火终结时,运行许可人也应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发电部负责对动火工作票进行月度审核,并盖“已审核”印章。

动火工作终结后,动火工作票保存期限为1年。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

审查工作的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上签名。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

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完成相应措施。

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善。

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

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为,并报告ehs部等相关部门。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动火安全技术及安全要求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转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转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h。必要时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h-4h检测动火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如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消防监护人。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

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现场处置预案。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综合部或ehs部等管理部门。

报告与记录

公司综合部负责本管理制度建设跟踪、记录和报告。

检查与考核

公司综合部每年应对照本制度进行自查。

公司ehs部负责对动火工作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10篇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安全责任制度

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负责人。

6.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11篇 电焊工作业安全动火制度

一、电气焊工无特殊工种操作证,严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的安全防火教育,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持证上岗。禁止非焊工及不合格焊工进行电气焊作业或玩弄焊接气割工具和设备,禁止徒工单独操作。

二、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现场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指定看火人,备足消防水或采取其他严格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动火证每天一开,过期或时间地点不同禁止动火。

三、焊前检查电焊机外壳接地和焊机各接线点是否良好,机具禁止和工具是否完好,防护是否齐全,绝缘是否良好。

四、在高度两米以上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在高空或地面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清除上下左右的易燃物品。在高层或脚手架上焊接,焊割点与汽源管不能垂直,焊接时需用火盘接住火花。

五、严禁与焊接操作有接触的油漆、汽油、稀料等,可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的工种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六、电焊机至操作点必须双线列位,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能超过30米。不得用其它金属物代替二次地线。

七、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及切割点、三点距离各是:(一)瓶与瓶之间5米;(二)瓶与火的距离不少于10米;(三)动火点与燃爆物品不小于20-30米

八、严禁在现场吸烟。

九、现场施工用电、临时用点必须由电工接拉,坚决杜绝铁线、铜线代替保险丝的做法。

十、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用电炉,因工作需要使用者,必须经领导批准。必须到安全室审领动火证方可使用。

十一、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实行安全责任制,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将处以200元罚款,并且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6000元罚款,对电气焊工,作业安全工作做的好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200-6000元的奖励。

施工单位: 总包单位:

负 责 人: 项目经理:

年 年 日 年 月 日

第12篇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

第一条 凡在井口周围 50m 范围内及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通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条 各单位动火的申请,由矿长或副矿长批准,当天带班管理人员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五条 动火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前须严格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动火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相关作业,其他人员私自作业,按事故追查。

第七条 动火作业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时间,必须重新请示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动火作业前及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面及回风巷应撤出无关人员,切断无关电源,上风流局扇要保证连续运转;动火现场负责人还应不定时查看作业点现场及周围环境,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动火现场负责人不得无故离开作业现场。

第九条 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如有铲装、运输、凿岩、放炮等作业,动火现场负责人须及时沟通协调相关作业方,采取相应措施或调整作业顺序,避免相互干扰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条 井下维修间、配电室、高压电缆、电气设备设施附近等特殊地点动火,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动火前须清除动火周围 20m 范围内易燃物,将动火点5m范围内的浮毛清净并洒水湿润,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星飞溅;附近 10m 范围内电缆、胶管、皮带等用不燃物防护,防止引燃;动火点内应备有4台8kg有效的灭火器,现场条件及作业环境允许,水管要接至作业现场,专人负责随时洒水,扑灭明火或冷却工件。

第十一条 动火后应对现场彻底清理、检查,条件或环境允许可对现场充分洒水,观察半个小时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二条 动火过程中,一旦现场出现火灾,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应及时用现场的消防器材进行处理,努力控制火灾范围;在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现场负责人要冷静果断,判明情况,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灭火工作,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动火工作票制度范本(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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