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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6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持过期证件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有关部门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十、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不仅危险性大,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而且对周围环境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有着重大的威胁。要严格对特种作业人员基本安全技能培训教育与考核、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基本安全知识、常识的补充教育、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思想的教育

1、严格把关对特种作业人员基本安全技能培训教育与考核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在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中就明确指出: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工作要认真负责,遵章守纪;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是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五是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五者缺一不可。

b、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材要统一正规化。各种不同的特殊工种,必须有相应统一正规指定教材与之相配套,并且这一指定的教材应该是从事该工种实践研究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或学者来进行编写。培训教材要能体现出专业技术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法规教育相结合;一般教育与专门教育相结合的特点。

c、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规范化。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无论是参加劳动部门统一培训还是经授权自行组织培训,都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授课人要认真编制授课培训计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学员必须掌握的重点与难点,学时不得少于规定的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教学,不得随意裁减;维护教学培训计划的严肃性,安排专人管理,认真做好考勤工作,保证培训的质量。同时,授课人必须是合格的特种作业教员,具有相应的技师或高级工资格认可,专业技术强,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

d、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要严格化。首先要组织考前的准备工作。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课程和考试的具体要求,组织学员认真准备,吃透教材,熟悉规范,突破重点、难点。实际考核要根据规定要求准备好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考具等,保证考核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其次,命题要保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试题一般都是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设置的试题库中抽题制卷。制卷应专人负责,严格保密,决不允许出现泄露试题现象。此外,还要严格考场纪律。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实行闭卷,单人单桌,限时;要坚决杜绝考试中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必须是劳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专业人员。

e、对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还要定期化。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后的复审工作也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素质进行把关的一个重要环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复审。经过定期化复审的健康检查,就能及时发现自己是否还适合继续从事本特殊工种的作业,做到防患于未然。

2、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基本安全知识、常识的补充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掌握了自己本特殊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还必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对其他方面的基本安全知识、常识的培训教育。

第一,对新入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

第二,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在这方面教育主要是通过学习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提高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三,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班前班后安全教育。通过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班前班后十几分钟的安全交底,做到对各个安全注意事项岗前岗后心中有数,天天“打预防针”,确保施工生产天天平安。

第四,对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经常性教育。

第五,还要及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新标准、新规范的补充教育。通过补充教育,消除在实际操作中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三、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思想的教育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是在“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常识教育”之后更高层次的“精神”教育。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就是为了改变这种现象,让每个从业人员能自觉做到文明生产,遵章守纪,保障安全,使他们从思想意识上把“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观念转变。

第3篇 特种作业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要求如下:

一、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号文接受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项目部安质部将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登记。如电工、电焊工、设备驾驶员、架子工等等。

二、特殊工种职责

1、电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2)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5)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电焊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

(2)焊接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帽、焊工手套、电焊面罩等),敲焊渣时戴好平光眼镜。

(3)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除,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4)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

3、钢筋工职责

(1)工作前要戴好防护用品(手套、平光眼镜等)。

(2)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2m区域内禁止行人。

(3)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直线上。

(4)绑扎高层结构物的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钢筋时挂好安全网。

(5)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小于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4、机械操作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将机械交给非驾驶人员操作。

(3)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

(4)机械作业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谨慎驾驶,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5)工作完毕后,机械设备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点,关闭好驾驶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

5、高空、水中作业工职责

(1)高空作业必须穿轻便软底鞋,挂安全带。

(2)严禁一点挂多个安全带,或一条安全带挂多个工作人员。

(3)高空作业期间不得随意乱弃物件(如钢筋头、螺杆、落帽,生产工具等)。

(4)水中作业人员需穿上救生衣,现场需设立救生系统。

6、爆破作业职责

(1)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对因违反爆破技术操作规程引发的事故负责。

(2)严格执行爆破器材支领、使用、清退制度,做到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还药库,办好爆破器材清退手续。

(3)运送爆破器材时,要车同行人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行走,严禁并排同行、打闹,途中要选择安全路线,远离电源、火源和金属导体等物。 (4)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禁止乱扔。

三、学习培训

1、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安全贯穿生产全过程就必须首先掌握施工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应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工艺流程,作业方法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操作技术进行,避免违规操作引起安全事故。

2、一般安全知识教育:掌握日常安全的安全知识,特别危险的设备及区域的基本安全防护知识,以及个人防护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工程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四、建立特殊工种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长株潭综合ii标项目经理部五工区

二0一0年十月一日

第4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瓦检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综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7.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并调离岗位。

第5篇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一、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公司提出,会同人事科、安全科、机料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凭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三、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五、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全科、机料科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七、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八、每年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九、对在安全生产中特种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停止其工作重新进行学习,公司考核合格之后重新返回工作岗位。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6篇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定义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医院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监总局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证件审验

(1)施工协作队伍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将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连同本人身份证同时交项目安全管理部审验,确认其证件有效后,方能在本项目工程上岗操作。

(2) 项目安全部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进行登记并复印存档备查。

(3)项目安全部应建立本项目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根据人员调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7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 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 特种作业的范围

5.1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 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 压力容器操作

5.6 司炉工作业

5.7 登高作业

6、 日常管理

6.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 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 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 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 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第8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9篇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规范云南瑞土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审定和培训取证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和取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我公司安全生产所涉及的采、等多个生产工艺流程中,特殊工种就占了一定的比例。为了搞好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经常和反复的安全培训。为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结合生产需要,对公司的特殊工种培训持证工作做相关规定:

1、 申报程序:

安全环保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矿山部及选厂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送须培训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

2、 报名须知:

(1) 各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定岗定员,避免人员流动,造成持证人员流失。

(2) 已持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在换证复检至新证书未领取期间上岗的,属于证件有效。

⑶ 已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未领取证件的,属于持证上岗。

(4) 已经报名,尚未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属于持证上岗。

3、 责任划分:

(1) 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培训名单报送至人教处,延误人教处工作时间的属于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

(2) 安排未持证的职工上岗操作的属于单位领导的责任。

⑶ 人教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名单,错过培训时间的,属于人教处行政领导的责任。

第10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一、基本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

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

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 审

1、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

(1) 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 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 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

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第11篇 某生物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相关部门:

生产部、各工段;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12篇 油品调运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 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 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 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 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 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 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 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 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 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 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 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 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 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 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 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 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 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 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 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 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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