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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6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岗。

2、每一特种作来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

3、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

7、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

第2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人身健康及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特制定 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气工段所有区域

3管理内容

3.1特殊工种的范围:

3.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3.1.2高、低压电工;

4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科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对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第3篇 建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

3、起重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挂钩和指挥人员及天车工。

4、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指在企业内部范围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

5、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年满18 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

第五条 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分公司报公司安环科审查同意后,报常州市建设局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全国通用,本省内调动工作的操作证继续使用,外省市调入的特种作业人员,凭操作证和档案由公司安全科上报温州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安全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分公司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 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 特种作业的范围

5.1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 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 压力容器操作

5.6 司炉工作业

5.7 登高作业

6、 日常管理

6.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 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 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 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 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第6篇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一、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公司提出,会同人事科、安全科、机料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凭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三、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五、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全科、机料科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七、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八、每年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九、对在安全生产中特种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停止其工作重新进行学习,公司考核合格之后重新返回工作岗位。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7篇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三、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四、职责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考核和发证有安监部门负责。

2、企业安全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危险物品作业;

11、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七、培训

1、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区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培训。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手续。

八、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所有单位报镇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对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8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重要岗位的作业安危,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此,必须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择

1. 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上岗前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任用与调动

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须通知劳资科、安监科,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

凡任用未经培训、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1. 职工学校及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初训、复训的申报组织工作。

2. 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复训,只有经复训考核合格才能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不合格者要进行复培,经复培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3. 补考不及格者罚款500元。

4. 无故不参加复训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无故不参加补考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同时给予区长、书记、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次各200元的处罚。

5. 特种作业人员在外出培训期间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进行处罚。

6. 职工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委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各区(科)领导给予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区(科)领导,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五、其他外培人员管理,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9篇 电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一、电梯司机和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二年;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四、使用单位每季度应对司机和维修保养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10篇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直接高度管理,并由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强化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按技术规章办事。

4、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的,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末遂的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入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复核,参加再培训。

6、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建立登记卡,实行一人一卡。

7、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山岗或酒后上岗。

8、特种作业人员要每月脱产学习半天,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9、对特种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无技术交底不得进行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不得撤离岗位,不准闲谈聊天,集中精力,精心操作。

10、要坚持上下岗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11篇 h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 规定内容

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 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 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 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括电梯驾驶);(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5)、建筑登高作业;(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八条: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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