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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范本(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17 热度:15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范本

第1篇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范本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人企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内各部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及进入本矿的新员工,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培训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三)培训内容

煤矿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形式

1.按照培训进行的时间,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培训。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培训学校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在岗职工要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就煤矿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第2篇 职业危害防治、告知、申报、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制度度

1 目的

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员工。

3 职业健康管理

3.1职业健康教育

3.1.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1.3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危害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2职业性健康检查

3.2.1员工上岗前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3.2.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伤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2.3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委托给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报告交由所属各单位保管,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4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每年体检一次;

3.2.5职业病患者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出据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的复查日期进行定期复查,对于职业病观察对象每半年至一年复查一次,复查的有关资料装入健康监护档案。在复查和病伤诊疗过程中,定期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2.6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员工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3职业病患者管理

3.3.1对各种可疑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职业卫生状况、同工种发病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

3.3.2对已明确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患者,纳入工伤管理,具体按公司《员工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3.3.3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放射损伤、职业性中暑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上报,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职业病报告卡片;凡由急性职业中毒导致死亡的事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逐级汇报并及时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具体按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3.3.4发生慢性职业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于确诊十五日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上报职业病报告卡片;经诊断出现升级情况于确诊十五日发出更正报告;

3.3.5除尘肺病以外的慢性职业病如痊愈后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片做更正报告;职业病患者死亡后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3.3.6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等部门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需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4.1职业危害场所应合理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

4.2职业危害场所应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公司《“三同时”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

(二)设置有效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设施;

(三)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质或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3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使用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4职业危害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后。

4.6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1公司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流程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然后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3篇 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职工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和权限

1、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职工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督导本单位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维修。

3、生产班队负责职工介绍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二、工作内容

1、培训时间: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出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职工入矿¬—培训中心安排课程向职工讲授职业危害因素、煤矿涉及的职业病及其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在培训结业考试中列入职业卫生试题,考试合格后分配单位。新招职工分配到工区后,工区结合岗前安全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处理方案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每年全员培训,工区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在全员培训试卷中增加职业病防治试题对职工进行考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在宣传栏张贴公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每年联系邹城市疾控中心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告知职工。在副井口设置职业病防治排版,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和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及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c、转换岗位—工区内部调岗由新岗位队长向其讲解新岗位工作环境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工区之间的转岗,由培训中心安排转岗学习中列入职业健康学习,学时不少于2小时,在转岗试卷中纳入职业健康试题,考试合格方可转入新单位。新单位技术主管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各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下发职业病培训资料,单位技术主管利用班前会或集中时间对职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者下岗学习。

2)外出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出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三、记录

培训中心负责将岗前、岗中有关职业危害培训纳入个人培训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严重岗位的考试试卷纳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将每次各项职业危害培训的记录纳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保存。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每年按照要求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第4篇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高庄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将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应有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5篇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人企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内各部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及进入本矿的新员工,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培训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三)培训内容

煤矿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形式

1.按照培训进行的时间,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培训。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培训学校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在岗职工要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就煤矿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第6篇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科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阻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人力资源科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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