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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82

高速公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1篇 高速公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标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队伍安全文化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部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条 项目经理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和经费给予保证。

第四条 项目经理对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时效性、真实性予以保证。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施工队的安全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教育类别、内容与实施方法

第六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队长、技术员、安全员)每月进行至少两次次安全教育培训。年度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特种作业专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洪防汛、消防安全、高墩施工、炸材库安全等总结。

(一) 项目部积极响应项目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二) 项目部定期不定期地对所有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的适时安全教育。

(三) 项目部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队的队长、技术员、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四) 项目部定期不定期地对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爆破工、架子工、起重工及指挥人员等)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 新招收、调入的正式职工接受项目部级、岗位级安全教育、进入施工厂区的外部施工人员(包括分包单位)接受项目部级、岗位级安全教育。

(一) 新招收、调入的正式职工安全教育按以下内容实施,组织实施部门或人员负责记录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隧道施工控制距离注意事项、高墩施工注意事项、炸药库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 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接收新员工三天内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书记(2学时),项目经理(3学时),项目总工36学时,安全部部长36学时,采取项目部集中讲解的授课办法。

(三) 进入施工现场的外部施工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三级安全教育按以下内容实施,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隧道施工控制距离注意事项、高墩施工注意事项、炸药库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 施工队(或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部专职安全员在作业人员上岗前组织实施,主要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九条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人员复工前、转岗工人的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由复工、转岗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不得少于1学时。

第十条 日常安全教育由安全部组织,其中管理人员每季度一次,施工作业人员每月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授课。

第十一条 岗位工人每天上岗前,班组长必须针对当天的任务,结合安全技术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及本班组人员的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有针对性的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施工队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应有记录,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2篇 高速公路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配电房由值班电工专门管理,负责保管配电房门和配电柜、发电机控制柜钥匙和绝缘工器具,进行配电房的各项操作工作;

第二条 在停、送、验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有关规定,做到安全在心中,遵章在手中;

第三条 值班电工在工作期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每天必须认真填写配电房工作台账,工作一丝不苟,严谨求实;

第四条 不允许任何人私拉、乱接电线和设备,确保各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 应保持配电房的整洁,特别是发电机房的卫生、通风等;

第六条 外来人员进入配电房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填写工作任务及人员进入、离开配电房时间,每次进入配电房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配电房施工必须按方案作业,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七条 电工防火责任

(1) 从事水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掌握用电防火安全知识;

(2) 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要求,对电气等设备要加强管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决不能带病使用;

(3) 配电房须保持整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遇有事故,必须先查明原因,再进行处理;

(4) 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常识;

(5) 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防因短路、过载、电火花等引起的火灾事故。

第3篇 高速公路驻地办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某高速公路驻地办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一、为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成立以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等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二、监督施工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落实工作。

三、监督与审查进场施工项目部安全环保技术指标在项目中的落实情况,做到“三同时”。

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听取或审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安全事项。每次在监理工程例会中总结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所用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和办理的相关手续。

六、随时查处施工人员的“三违”现象,并按要求予以整改。

七、随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监督与检查。

八、总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项目所涉及的重大安全环保技术进行审查。

九、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入厂证、特种作业证等相关手续的审查工作。

十、定期组织监理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搞好监理部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监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二、负责办理与开展上级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4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隐患,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养护项目总监办结合本路段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下“整改通知书”办法限期改正。

第一条 监理对施工单位每月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各标段应开展月、旬、日安全生产自检自纠活动。同时对检查过程要有文字记录。

第二条 建立专职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巡查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条 建立施工现场值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专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向工区领导报告。

第四条 各监理组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形成安全报告由总监办上报业主。确定需整改项目,签发整改通知单,并经受检部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 事故处理检查,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是否按“四不放过”要求找出事故原因,严肃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六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严禁事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

第七条 安全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好台帐,并综合评定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作为安全惩罚的依据之一。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以及有效的安全管理新经验、新办法等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第八条 各标段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要求进行作业区的摆放,并应设有专职安全员、旗手等。

第5篇 高速公路筹建处质量安全抵押金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承赤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充分发挥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作用,增强责任心,特制订承赤高速公路质量、安全抵押金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执行质量安全责任人制度,对路基、桥涵、隧道的关键部位、重点工序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并在施工现场明牌标示。

第三条:抵押金数额: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20000元、总工15000元

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10000元、驻地:10000元

第四条:抵押金的收缴与管理:

1、本制度自发布实施一个月内各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抵押金收齐后交筹建处财务科并单独设立账户和个人明细,专款专用。

2、未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如数返还。质量、安全抵押金的使用将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以文件或罚款单的形式进行奖罚。

3、筹建处每年末进行综合评比,将罚款奖励给相关人员。次年一月份各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抵押金缺额收齐后交筹建处财务科。

4、因工作关系调动或调换的人员,经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并经筹建处同意后,其抵押金如数退还。

第五条:适用范围

路基:台背回填;小桥涵砼施工;挡墙防护;髙填深挖。

桥梁:梁板预制、安装;桩、柱、盖梁施工;钢筋加工;桥面铺装;护栏施工;伸缩缝安装。

隧道:洞口施工、隧道开挖;喷锚支护、二次衬砌;仰拱施工;排水系统。

第六条:奖罚

1:在上级部门进行的质量、安全检查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并受到表扬的施工、监理单位,筹建处将通报表扬相关的施工、监理责任人,并奖励1000~2000元。

2:在筹建处组织的历次检查评比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给予前三名相关的施工、监理责任人500~1000元奖励。

3:筹建处领导巡视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每处处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4:在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组织检查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每条处罚项目经理1000元,驻地500元,总监100元。

5:在筹建处组织的历次检查评比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给予后三名相关的施工、监理责任人500~1000元处罚。

6:在筹建处项目工程师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经报科长(分部主任)批准,每条处罚项目经理200元,总工150元,驻地100元,总监30元。

7: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人,筹建处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驱除出本项目。

第七条:质量安全控制要点:(见附件)

第6篇 高速公路质量安全抵押金制度质量安全控制要点规范

1、路基

1.1:台背回填

a:分层填筑。依据填筑材料不同,确定每一层最大松铺厚度,并在台背背墙上用油漆画好每一层松铺厚度标志线。

b:与路基交界处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少于1m

c:台背填土顺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d:应具备小型夯实机具对边角部位分层夯实

e:涵洞缺口填土未完成前,不得进行涵顶标高以上的施工。

f:回填结束后,顶部应及时封闭。

g:压实度为96%,合格率为100%。

1.2:小桥涵砼施工:

a:基坑开挖后,必须检测基底承载力并符合设计要求

b:进场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配合比使用正确、拌和站计量准确

c:沉降缝须顺直、牢固

d:支架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e:采用大块钢模版、接缝应采用腻子处理。

f:分层浇筑、分层振捣

1.3:挡墙防护

a:基坑开挖后,必须检测基底承载力并符合设计要求

b:挡墙基础在岩石横坡上时,应去除表面风化层,并开台阶,台阶宽度不得小于0.5m

c:砌筑砂浆必须集中拌和,配比正确,片石(块石)质量符合要求。

d:砌体必须分层座浆砌筑,严禁灌浆。石块应互相咬合,砌缝宽度一般不大于3cm,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小于8cm

e:挡墙必须按设计设置沉降缝(或工作缝)及泄水孔

f:基层为基岩或砼基础时,应将表面清洗、湿润,砌筑工作中断后再进行砌筑时,砌层表面应清扫并湿润。

g:砌体应及时保湿养生。

1.4:髙填深挖

a:填筑前,必须检测地基承载力并符合设计要求,对地面以下软土层要处理到位

b:高填方路基应进行沉降观测,分层填筑。分层填筑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半填半挖交界处应开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小2m.

c:路基顶面排水应满足排水要求,路基边坡应分段设置临时泄水槽。

d:弃渣弃土场应符合水土保持设计要求,防止滑坡,充淤农田,堵塞河道。

2:桥梁

2.1:梁板预制、安装

a:预制梁所有钢筋及加工好的钢筋应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钢筋焊接后轴线一致,长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b:预制梁板所用砂、石料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分类存放,并经水洗。选用配合比必须正确,拌和站计量系统准确并自动计量。

c:必须选用与梁标号相同的垫块。垫块纵向间距不大于1.0m。梁底不得大于0.5m。

d:采用大块钢模。厚度不小于6mm。隔离剂应涂刷均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内模,防止上浮或下沉。

e:波纹管、锚垫板必须精确固定。位置准确。波纹管街头必须用胶带缠绕严密,防止漏浆。钢筋焊接时应做好金属波纹管防护工作,防止焊渣灼穿管壁发生漏浆。钢绞线必须用切断机或砂轮锯切断。其长度应通过计算并保证张拉的工作长度。

f:梁顶刷毛、湿接头处凿毛必须彻底。梁体砼浇筑应采用斜向分段、水平分层一次浇筑完成。梁体振捣部分防止漏浆,欠振,漏振,过振。对锚垫板后钢筋密集区应认真细致振捣,确保锚下砼密实。

g:支座位置准确表面平整。梁板吊装位置准确。伸缩缝宽度预留正确。铰缝筋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h:.施工现场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器,确保用电安全。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范,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栅栏,配备相应得劳保防护用品。严禁酒后或疲惫状态下作业。

i:在龙门吊、架桥机、锅炉、拌和站等必须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使用。

j:雨、冬季施工必须按经批准的雨、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2:柱、桩、盖梁施工

a:桩头凿除应彻底且时间不易过早,嵌入承台内的锚固钢筋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桩头部位主钢筋应顺直,桩无破损检验符合设计要求;

b:接柱纵横顺直;盖梁顶防振挡块整齐,砼表面平整光滑,无蜂窝麻面及非受力裂缝;

c:台帽、盖梁表面清洁、平整、密实。

2.3:钢筋加工

a:钢筋加工场地应硬化平整,分类存放并有明星标识,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b:钢筋表面不能有泥土、油污、钢锈;

c:钢筋搭接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应使用规范规定的焊条,钢筋间距应均匀、准确,连接钢筋应同轴顺直,多层钢筋施工支撑应牢固并保证骨架有足够的刚度。

2.4:桥面铺装

a:桥面防水层应粘接牢固;

b:铺砼前应清扫干净;

c:沥青砼铺装桥面应平整、密实、无离析、拥包、坑槽等现象;

d:水泥砼铺装桥面应振捣密实、平整、无裂缝,刷毛应彻底,水泥砼中钢筋位置和间距正确,保护层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5:护栏施工

a:护栏、护杆、护手无明显翘曲;

b:护栏线性顺直,表面颜色一致,无大面积修饰;

c:护手、栏杆安装牢固,防腐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6:伸缩缝的安装

a:伸缩缝应顺直,无翘曲变形,预埋钢筋与伸缩缝焊接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设计要求;

b:止水带安装牢固,无松脱或渗漏现象;

c:砼配合比准确,振捣密实,砼表面平整,无开裂、错台现象;

3:隧道

3.1:洞口工程

a:洞口开挖前,洞口范围内附着物及软弱岩石、覆土清理干净,坡顶无危石;洞顶排水沟应排水通畅、无积水,并接入两侧路基边沟内;盲沟等临时排水工程应满足施工排水要求。

b:成型坡面外观平顺美观,超挖符合规范要求,边坡,仰坡坡率符合设计要求。

c:临时防护用的锚杆、钢筋网质量符合要求,布设均匀,安装牢固;喷射砼质量符合要求,喷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d:超前支护用钢筋、钢管材料布设、间距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钢架材质、结构形式、垂直度、扭曲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底脚浮渣清除干净并预留沉降量,以防侵入净空。

3.2:洞身开挖

a:光面爆破控制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

b:洞身开挖,必须清除大浮石并严格控制欠挖,开挖轮廓应预留支撑沉降量和变形量,力求避免变形时的错台,严格控制放样精度。

c:拱部、边墙、仰拱、隧底超挖量及隧道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横向、竖向贯通误差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d:初期支付、超前支护同洞口工程。

3.3:仰拱施工

a:仰拱下设初期支护层时,其喷射砼强度、厚度、钢架加工、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b:基底无杂物、无积水、无浮渣;

c:拱脚及基底表面排水顺畅,纵、横向排水设施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防、排水系统

a:防、排水系统不淤积、不堵塞,拱部、墙面、路面、设备洞、车行、人行横通道等均不渗水。

b:防水板、土工布、止水带、止水条等各项材质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板布设合理,无褶皱、破损,焊缝符合质量要求,无假焊、漏焊现象;止水带安装正确,搭接良好,和砼结合紧密。

3.5:二次衬砌

a:砼配比准确、强度抗渗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b:衬砌前防排水措施到位,初期支护、防水隔离层和二次衬砌三者密贴,二衬顶部密实;

c:按设计设置沉降缝或伸缩缝,预埋件不漏顶,位置正确;

d:砼表面光洁、轮廓线直顺美观,无跑模、漏筋现象;

e:衬砌节段接缝处错台小于10mm,表面无渗水、蜂窝麻面,面板、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安全生产

4.1、体系和制度建设

a: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对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施管理。

b: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建立花名册,有到、离岗记录并持上岗证;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并有检查、维修、保养、使用记录;危险品、火工品必须有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

4.2、施工驻地及现场防护

a:施工驻地办公区必须分开,选址合理,并配置消防灭火器材;

b:临边、临水、洞口、陡壁等危险作业区应有防护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4.3、临时用电

a:外电防护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要求,线路过道要有必要的防护;

b:临时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零线和火线不能混接;

c:配电箱要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闸应有门、锁及防雨设施,电线应无破皮、老化现象,隧道内要实行“三箱、五线”制。

4.4、模板、支架、脚手架

a:大型摸板、支架、脚手架安装与拆除必须按施工秩序方案进行。模板存放应有防倾倒措施。

b:支架必须经预压方可使用,脚手架需按规定设立剪刀撑。

c:脚手架高10m以上必须设置缆风绳。

4.5 高空作业

a.作业平台脚手架板必须满铺且无翘头现象,设置专用通道或爬梯,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b: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牢安全带。

c.跨公路、铁路施工时,必须设岗哨或设立安全防护措施。

4.6 施工机具

a.设备有外露传动装置的必须设置防护罩、露天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b.乙炔瓶、氧气瓶、明火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c.钢筋机械冷拉作业、对焊作业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拌和机等设备作业和检修应符合安全要求。

4.7 隧道:

a隧道口应有登记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b.隧道通风、粉尘、瓦斯等环境条件必须符合作业标准。

c.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须做好有效的预防措施。

d.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有专职瓦斯柜管员,施工机具、器材必须使用防爆型。

第7篇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动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突出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特制订《**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制度》。

第二条安全月报是各施工单位月度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安全工作计划、安全重大事件、安全工作亮点、安全技术经验等方面的总结和综合反映。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填报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应于每月的22日中午前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到所属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处,经总监办审核确认后,由安全监理工程师报送至**公司安全部。

第四条**高速公路施工单位于每月的23日中午前将经总监办审核确认的安全月报(纸质版)分别报送**公司安全部和总监办。

安全月报(纸质版)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档,两份报送,均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主要内容详见后附件。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8篇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员工、综合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确保单位内部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二条 落实各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一级抓一级,严格检查、考核,并与奖金挂钩;

第三条 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对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调离,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条 坚持管理人员值班制度,夜间保安人员定时进行巡查,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

第五条 加强对员工的法制、纪律、保密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达到无刑事、治安、盗窃案件,无赌博、无违规、违纪行为,员工犯罪率为零;

第六条 对服务区所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加强单位现金、票据管理,办公室、宿舍内严禁存放现金,以

防失窃。

第9篇 某高速公路项目第一驻地办防火、防盗安全制度

一、 防火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驻地办负责人是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

1、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2、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四条  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驻地办的全体员工。

2、驻地办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驻地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消防安全员。

(2)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3、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4、驻地办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驻地办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驻地办责任人是防火巡查、检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季度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第五条  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

3、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二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1、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2、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4、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驻地办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员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由综合办公室门实施。

第三条  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

1、部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3、部门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奖惩办法: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1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擅自挪用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

(3)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4)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5)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300元:

(1)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

(2)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3)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含赔偿金);

(4)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的损失赔偿);

(5)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防盗制度

公司防盗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一章 职  责

驻地办负责人是办公室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等责任制内。

2、建立、健全防盗机制,保证安全防盗工作。

3、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 防盗要求

现金、票证管理的防盗要求:

1、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票及印章(含

公司印章)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2、工作及业务需要,财会部门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财会人

员及公司安保人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有专车专人押送。

3、其他票证,也应当加强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以防票据丢失。

第三章  贵重物品管理的防盗要求:

1、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保密资料,应当使用有防护设备的库(柜)

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

2、办公室的电脑、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复印机等高档电器的使

用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3、库房等重地,应建立严格的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应当有写明品名、规格、数量的清单,单物相符方可放行;

第四章  车辆管理要求:

1、驻地办车辆统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定期维修、检验、清洁等;

2、车辆使用人必须具有驾驶证;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5、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办公室主任申请。对于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去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6、驾驶员要做到离车上锁带走钥匙的习惯;

7、下班时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室规定区域;

8、使用者应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使用者赔偿损失。

9、下班时间车辆钥匙交回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员工宿舍防盗要求:

1、离开宿舍要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要怕麻烦。一定要养成随手关窗、随手锁门,并拉上窗帘的习惯,以防盗窃者乘隙而入。

2、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包括宿舍、箱包、抽屉等处的各种钥匙,不能随便借给他人或乱丢乱放,以防别人复制并伺机行窃。

3、加强贵重物品(各种贵重首饰、笔记本电脑)的保管。对于比较贵重的物品一般不要放在较显眼的位置,一段时间不需要用的应妥善的存放或交人看管。

4、现金随身携带不要放在宿舍里,现金不要带过多,留够平时用即可,做到随用随到银行取。

5、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多加注意。

6、发现宿舍被盗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项目领导报案;保护好现场,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被盗的房间,以防破坏现场;如发现存折被盗或可能被盗,立即到银行挂失;如实回答公安保卫人员的提问,力求全面、准确;积极向公安保卫干部提供情况,反映线索,协助破案。

第四章 奖 惩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公司可以分别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

1、安全防盗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盗窃案件的;

2、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3、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

4、为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

1、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个人。

2、防盗措施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的部门或者具体负责的保卫人员。

3、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4、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

员工盗窃公司财物,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

内威荣高速公路项目

第一驻地办

二〇一三年三月

第10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安全评比制度、安全事故申报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须知及电力架设、养护作业制度、风、水、管路安设及养护制度、有关乘坐车辆的安全专项规定及工区防洪、防火、防雷击的安全专项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项目经理部将预留一定额度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对安全事故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图13-3-1安全组织机构框图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工人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养安全生产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计划的对重点岗位的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施工纪律进行培训和考核。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制度

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从事特种作业的电气焊工、电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复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获取操作证者才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者,要进行登记存档,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名册应齐全。

4、安全检查制度

4.1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定期检查日期和参加检查的人员。经理部每半月检查一次,作业班组每天检查一次,非定期检查视工程情况而定。

4.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整改、消项制度。要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果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应立刻停止施工,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

4.3安全检查与完善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起来。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级管理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严明奖惩,保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真正落实。

5、安全防护制度

在工程施工中,对安全有影响的重要环节,如隧道爆破前后,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购置、仓储、使用和运输等,在施工前要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实施细则,并报请监理工程师代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开工前由工点安全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规则,关键工序技术人员、安全员应跟班作业,现场监督。

6、安全评比制度

班组在班前要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要有考核措施。

7、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1岗前培训、定期考核制度。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操作维修技能。

7.2定人、定机、定岗制度。保证机械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使各个环节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7.3岗位责任制度。使用机械必须坚持'两定三包'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操作人员作到'三懂四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7.4持证上岗制度。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机械操作合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7.5逐级鉴定设备管理合同制度。公司与项目部领导及设备主管、项目部与操作司机分别鉴定管理合同,并实行抵押金制度,奖优罚劣。

7.6交接班制度。交接内容有机械运转记录、完成任务和生产情况、设备技术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备件、附件、工具情况等。

7.7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安全教育,坚持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作业要及时制止,追查原因,及时整改,杜绝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8、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8.1用电须知及电力架设、养护作业制度。

8.2风、水、管路安设及养护制度。

8.3有关乘坐车辆的安全专项规定。

8.4工区防洪、防火、防雷击的安全专项规定。

9、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严格按照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11篇 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服务区应积极配合协助高速交警、地方公安等部门做好服务区的治安安全工作;

第二条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熟悉服务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并会熟练使用;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情况作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已处理的向接班人员通报,未处理的说明原因移交下一班处理;

第四条 热情主动地为客人服务,维护服务区日常秩序,制止一切损害服务区利益、危害顾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维护服务区广场的停车秩序,做好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现有横穿高速、闹事及不文明顾客时,要及时加以劝阻、制止,方式方法要灵活,对严重扰乱服务区营业秩序、损坏服务区财物的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服务区利益;

第七条 执勤时不准吸烟、看书、打私人电话、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窜岗、换班;

第八条 工作人员端庄稳重,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纪律严明,讲究礼仪。

第12篇 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参照交通部“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监管的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是省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机构,检查、监督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七条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示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水上大桥、特大型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管理机构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在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 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船舶通过大型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 船舶进入大型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大型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大型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大桥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二十七条 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二十八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乘车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一般每日1次。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大桥,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大桥,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定期检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需专用的仪器和设备检查。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新建大桥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二)隧道土建结构一般不少于1年/次。

(三)机电设施应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运行状况合理确定检查频率。

第三十一条 长大桥隧特殊检查由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上级管理机构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科研、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完成。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隧类型、破损状况,采用专用仪器设备,结合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方法,查明病害原因、破坏程度和结构性能,科学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态,为制定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隧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成或者设计文件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长大桥隧实施特殊养护。

第三十四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二)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作业车辆和机械必须开启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四)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四章 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长大桥隧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长大桥隧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的项目和监测手段。

第三十六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隧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完整、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人员应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桥梁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提出监测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应及时给予响应。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险隧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立即按相关规定采取封闭交通、发布预警信息等紧急处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严重(ⅱ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ⅰ级)的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运营出现安全隐患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

第四十一条] 进入预警期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 根据长大桥隧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长大桥隧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管养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应急预案,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大桥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目的、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

(五)善后处置、事件调查;

(六)通信、抢险、队伍、交通、治安、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

(七)公众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科学配置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交通事故救援演习和消防或气体泄漏救援演练。

第四十六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隧重要受力结构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应将有关信息通报应急联动部门。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长大桥隧运营遇有以下情形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

(一)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出现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大雾天气时,应发布公告、封闭长大桥隧,禁止社会车辆通过;

(二)长大桥梁所在区域风速大于10米/秒时,应对车辆通行速度进行限制,风速超过25米/秒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禁止车辆通过桥梁;

(三)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发生百年一遇的强降雨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通过;

(四)长大桥隧区域气温异常超出设计限值时,应限制车辆通行;

(五)桥上或隧道洞口有冰雪、挂冰时,长大桥隧管养部门应及时清理桥面、隧道洞口及洞内冰雪、挂冰,防止大块冰雪落向过往船只和车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桥下船只注意桥隧上(内)落冰;

(六)长大桥梁所跨越河流出现50年一遇的洪水位时,应在确保桥梁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允许车辆通行,100年一遇的洪水及更大的洪水应限制交通;

(七)桥梁上及两端桥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控制和疏导桥上交通,避免车辆密集停留在桥上车道;

(八)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封闭隧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隧道,并做好提前分流工作,防止车辆拥堵影响救援和清障。并组织引导洞内受阻车辆依次退出洞身。应保证风机、照明和消防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

(九)长大桥隧上(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驶上(入)桥隧,防止二次事故发生。隧道内发生火灾事故时,还应迅速指挥机电设备做出反应,根据着火点位置自动调度送风和排风,进行通风排烟,引导人员疏散;

(十)遇有长大桥隧交通流量激增、超限车辆经过等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先抵赴现场的人员,要及时将事件的性质、时间等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事件发生后,管养单位应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完善相关预案。

第五十一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和普及长大桥隧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薄弱,桥隧监测、检查和评估、养护工作不规范,结构安全隐患突出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公路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架设易燃易爆管线、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擅自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三)车辆违反规定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通过长大桥隧;

(四)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机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

(五)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捕鱼、系缆、泊船等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六)其他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行为。

《高速公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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