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我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局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局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 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 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 船舶适航
2.1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号
3.1 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 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 作业规定
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 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1 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2 使用明火炉灶;
5.2.3 敲铲铁锈;
5.2.4 无线电发报;
5.2.5 电瓶充电;
5.2.6 用电扇通风
5.2.7 开启空调。
6 明火作业
6.1 在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6.2 预先申报,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应取得作业许可证;
6.2.1 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6.2.2 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泵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与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看火。
7 电气防爆
7.1 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7.2 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学品货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7.3 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磁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7.4 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7.5 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7.6 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7 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7.8 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7.9 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8 防止撞击
8.1 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阀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8.2 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8.3 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污,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9 易燃品保管
9.1 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9.2 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9.3 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9.4 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9.5 在油船液货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10 洗舱防火
10.1 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10.2 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10.3 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11 机舱、泵舱防火
11.1 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11.2 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11.3 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11.4 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11.5 当泵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11.6 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11.7 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11.8 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11.9 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12 避雷装置
12.1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注意避雷针距桅杆顶灯大于150mm。
12.2 经常检查避雷针的连接,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12.3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13 报警装置
13.1 经常检查报警装置的连接,保持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
13.2 经常检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 应标明警示标志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 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14 厨房防火
14.1 厨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等。
14.2 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并设有盖子。
14.3 定期彻底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 电炉无短路,电线绝缘层无脆裂的现象。
14.5 电器设备维修良好。
14.6 电流线路不能超负荷。
14.7 炉灶开关指示灯正常。
14.8 油锅使用期间要始终有人看管。
14.9 灭火器状况良好。
15 船上吸烟规定
15.1 船上人员必须在规定或允许的地点吸烟,烟头、火柴应随手熄灭,并放在注有水的烟灰缸内。
15.2 严禁在油船上流动吸烟。
15.3 严禁在在甲板、货舱区、机舱、泵舱、隔离舱吸烟。
15.4 严禁在船舶装卸油作业期间和在油品、化学品库区和码头区域吸烟。
15.5 严禁躺着特别是躺在床上吸烟。
16 其它规定
16.1 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16.2 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演练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内备查。船舶应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16.3 停泊时,应在舷边设置“登船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16.4 装卸作业前、中、后的有关要求见《油船装卸安全操作须知》的有关规定。
16.5 严格执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
16.6 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意油温、水温、油压变化稳定情况,确保主机运转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
16.8 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液货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16.9 油船进厂修理时,按《船舶修理及检验管理须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油船其它设备的防火防爆要求
4.1 生活用电、动力用电的绝缘应符合规定。
4.2 防爆场所的电器应符合防爆要求。
4.3 液货舱测深棒(绳),取样器须采用防静电型。
4.4 液货(货油)舱(柜)透气管出口的防火网以及观察孔、洗舱孔和临时开口防火网齐备,无破损。
4.5 油船舶甲板上应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舶船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
4.6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4.7 保持报警装置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第4篇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单位的工作质量,根据长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科对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纵、横向比较分析;
第三条分析的项目包括:完成数量、完成进度、缺项数、平均缺陷率、各项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检复查情况、船舶滞留情况、船舶“黑名单”跟踪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通知单清洁情况;
第四条根据船舶安全检查分析的情况,我局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条船舶监督科对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分析情况,应及时反馈到我局各单位,必要时要将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情况通报有关船公司或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船舶安全检查统计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单位的工作质量,根据长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科对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纵、横向比较分析;
第三条分析的项目包括:完成数量、完成进度、缺项数、平均缺陷率、各项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检复查情况、船舶滞留情况、船舶“黑名单”跟踪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通知单清洁情况;
第四条根据船舶安全检查分析的情况,我局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条船舶监督科对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分析情况,应及时反馈到我局各单位,必要时要将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情况通报有关船公司或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港湾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1、主要船舶必须持有港监验审的技术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证件。各种证件要按时进行年审。
2、主要船舶驾驶(长)、轮机长要经港监部门考试考核,持有合格证书。
3、各类船舶必须按规定配足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器材、望远镜及其他必须的设施。
4、夜间作业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须配置齐全的夜航或停泊标志、灯光信号。
5、各类船舶按规定配足人员。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转移工地拖带时,要严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规则》。
7、各类船舶遇见能见度较差的雨天雾天,严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机维护保养,所有的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航行,严禁带病航行和进行工程施工作业。
9、停泊的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10、小型船舶(机艇、锚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特殊情况应征得领导同意,方能交给他人(必须是有证人员)使用。严禁交给既不懂水性又无驾驶技术人员使用。
第8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营运船舶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的通知,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
在船舶靠离码头过程中,必须服从引航员(或船长)得指挥,系解缆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上岗。引航员(或船长)根据调度值班室指定位置,准确、安全的操纵船舶靠离码头。
1.6、调度室按计划做好门机吊调整定位工作,确保门机吊的停放位置,不影响船舶靠离码头。
1.7、拖轮在执行引航、拖、顶船任务时必须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引航员要掌握拖轮性能,正确安全使用拖轮。拖轮船长影掌握好拖轮操作,充分发挥拖轮的各项性能。
1.8、
船舶进出港必须用无委会批准的频道向调度值班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进出港。未经允许,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出港或靠离码头。
1.9、引航员(或船长)执行进出港驶出航道(以船尾过最后一个浮标)或靠泊完毕,必须向调度值班汇报,以保证其他船舶及时安全进出。
第11篇 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6s”活动,规范在建船舶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产,促进船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和谐安康。
2.范围
码头船舶船上的设备定置管理,职业卫生文明生产。
3、名词术语
3.1. 6s: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4、职责
4.1. 码头项目组:
4.1.1.负责船舶码头在建期间总体规划,对课室、劳务队生产周期计划,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
4.1.2.负责船上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总体布局,指定机舱电焊、风割专区。
4.1.3.按生产量的需求,负责统一调配电焊机。.
4.2.课单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产工程任务时,同时对工程任务的安全工艺、技术、消防注意事项交底。
4.2.2负责督促课属下劳务队施工区域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对劳务队按“6s”内容考核。
4.2.3检查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职业卫生正确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种的劳保用品。.
4.2.4.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设备设施定置管理,摆放整齐,保障道路畅通;垃圾、余料分类放入斗。
4.2.5.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在机舱要到指定的有托盘垫底地点从事风割、电焊作业。
4.3.起运课:
4.3.1. 负责吊运焊机、构件、材料等上船后,摆放整齐,焊机按项目组主管指定的地点位置摆放。
4.3.2. 严格执行相关《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msc-105)的规定。
4.3.3.负责吊运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摆放;斗满后要即时更换。
4.3.4.负责日常上船舷梯的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潮汐及时调整船舶.缆绳的松紧。
4.4.安全员
4.4.1.严格执行码头项目组有关定置管理总体布局,负责审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电焊机箱、气瓶等,并跟踪落实到位。
4.4.2.负责检查督促施工课、劳务队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3. 负责对有违反职业卫生文明生产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设备设施定置管理进行纠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员
4.5.1.施工人员要按课、班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正确穿戴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
4.5.2.严格遵守码头船上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上动火作业规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业指导书》。
5、实施
5.1.放上船上的电焊机、配电箱实行定置管理,一律定位放在桅房顶部,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2. 在船艉部施工用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上建a甲板面;在船头艏部施工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艏楼甲板面;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3.甲板面严禁摆放电焊机、配电箱,以保障船上甲板面的通道畅通。
5.4. 因搭、拆脚手架临时放于船上甲板面通道的脚手架构件,要及时(当天)吊下船,以免阻塞通道。
5.5. 施工用剩的余料、二氧化碳气瓶等要及时吊下船。
5.6.船上舱盖、克林吊液压系统试压、串油,产生的残油,施工人员要即时处理,不得把残油放存在船上;并要做好防漏油的措施,若发生漏油时,要即时清理干净。
5.7.施工人员的作业区域,每天工作后,清扫场地(工完料清场地净),将垃圾、余料分类放进垃圾斗、余料斗。
5.8.起运课吊运上船的垃圾斗、余料斗(1对)配置在甲板面2#舱、4#舱左右各1对;艏楼甲板面、艉岛甲板面各放1对。
5.9.在机舱内设置板材、管子电焊、风割专区,采用托盘或垫板垫底,以保护机舱船板的质量。施工者凡从事电焊、风割制作预制件时,实行到专区操作。
5.10.船上的电焊机地线,必须接驳在船舷护栏位置。船舶地线由设动部电工负责接驳,并挂牌明示。
5.11.在甲板面、舱口围、高边舱及上建的房间等通风不良位置电焊作业,施工者使用36v通风机抽风,将电焊烟尘浓度降低,以减少职业危害。
5.12.机舱房间、油舱、艏尖舱、艉尖舱等密闭舱室电焊作业,施工者要使用电焊烟尘净化器,将电焊烟尘抽排出来,避免职业病危害。
5.12.施工课、劳务队督促施工者佩戴使用合符职业卫生的劳保用品,才能进行施工。
6、记录保存
相关记录保存二年
7、发放记录
生产部 课室 劳务队
8、相关文件
jns/msc-22《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jns/msc-105《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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