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经费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科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第十条规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客运业务2%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
二、公司安全科每年初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情况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安全设施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安全保证金、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建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经公司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送公司经理审批。
三、安全经费主要可以用于:(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包括驾驶员)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财务科将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每年年终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安全经费决算真实的报表。
五、在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本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安全管理部门应保障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合格有效。
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经理应了解资金是否有效实施,
七、重大专项安全隐患整改、演练资金措施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2篇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由作业队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查,计划财务部统一平衡,报作业队队长批准后列入计划,经费来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2、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
3、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保证专款专用。
4、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各项安全生产保险事宜。
5、安全质量环保部参加各类事故分析会,正确归集安全事故费用,及时向作业队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6、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劳保用品的规定和防暑防寒经费的使用标准,协助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第3篇 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由作业队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查,计划财务部统一平�,报作业队队长批准后列入计划,经费来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2、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
3、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保证专款专用。
4、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各项安全生产保险事宜。
5、安全质量环保部参加各类事故分析会,正确归集安全事故费用,及时向作业队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6、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劳保用品的规定和防暑防寒经费的使用标准,协助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第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一条 使用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需投入原则。
第二条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三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四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五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六条 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条 其他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八条 安检科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九条 财务科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条劳资科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风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通风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电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调度室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供应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劳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费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各级隐患排查中所查隐患的整改投入。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列支进入安全费用第十项其它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整改项目进行计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逐月监督落实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通风、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第二十三条 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单项费用结算,将结算数额纳入安全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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