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生产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生产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第2篇 某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护施工现场人员人身安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发生的一项施工措施,项目部、班组无论工程大小,都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并将安全隐患予以整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条 项目部在日常检查时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外,每月至少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教育的内容。
第三条 生产班组的班组长、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机具设备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第四条 项目部、各班组在节假日、台风雨季前做好季节性检查工作,由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带队,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重点检查高空、脚手架、龙门架、拌和楼、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施工用电、工棚防火防台风、预防中毒的安全状况等。
第五条 项目部在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时,必须对班组的工程分(承)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实行登记制度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 项目部每季的检查情况,分项整理总结后报分公司安全办备一份存档。
第3篇 生产企业宿舍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宿舍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了给员工提高一个安全舒适、和谐文明、清洁卫生的居住环境,达到规范宿舍管理制度之目的,特制订以下条例。
2.0 适用范围
五云公司宿舍楼所有住宿人员
3.0 内容
第一、每个房间的配置是两张高低床(原来定的五间夫妻房除外)、一个衣柜、一张桌子、一个台面,两张高低床都固定在墙上,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床拆卸掉,更不能将床随便丢弃,一经发现,将取消居房资格,并对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处罚;
第二、各房间的卫生由本宿舍人员负责打扫,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须放到指定的垃圾区域,由村环卫工人清理掉。严禁走道及生活区域内随意抛弃垃圾、严禁将垃圾堆积在房门口、严禁在通道倒水,一经宿舍安保人员发现将给予严重警告,屡教不改者将取消居房资格;
第三、严禁在室内私自接电源、尽量不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室内及生活区内大声喧哗、严禁把不明真相的社会人员带到公司宿舍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行为、严禁偷窃等犯罪等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采取严厉措施处罚相关人员,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大家相互监督,一旦发现此类现象,请及时拨打公司电话或直接拨打相关应急号码,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
第四、每间宿舍都选出寝室长,每层楼都选出该层楼楼长,各个房间都要服从该房间寝室长的安排和调度,每层楼楼长有权利和义务对该层楼相关事项负起责任;
第五、所有公司居住人员必须协助和配合村联防人员的管理及安保工作,村联防24小时有人值班,每层楼楼长和寝室长都必须服从公司人事部或村安保人员的安排;
第六、公司免费提供住宿,所有人员必须爱护公司置办的财产,节约用电,养成随手关灯、关水、关风扇等良好生活习惯,睡觉前必须关灯作息,不得因为个人爱好和不良习惯影响他人休息;
第七、每个房间将都安装有水表和电表,水电费由各房间住宿人员共同分担,该费用由村委会水电工每月收取(各宿舍寝室长或楼长协助),不在个人工资中体现;
第八、各房间钥匙必须由各宿舍人员自行掌管,不得随便借给他人使用,否则,房间有丢失物品现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不住公司宿舍或离职人员必须将钥匙交给人事部并办理退房手续,人事部将对房间的公司财产进行清查,如有破坏公司财产现象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维修费用分摊或赔偿处罚;
第九、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他人房间,更不能随便动用或拿走他人物品,一经发现将视为偷窃行为,对造成既定事实者将移送治安联防处理,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所有已经定好房间的住宿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如有需要,必须写好申请得到公司人事部同意后才能调动,并对房间的公司财产及私人财产进行清理后才能调换;
第十一、严禁在房间内或楼房墙壁上乱涂乱画、严禁有破坏公司租用宿舍楼行为、严禁在宿舍内聚众赌博、严禁在宿舍内传播黄色淫乱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住宿人员违反以上条例者,视情节轻重,公司将按照本规定进行惩办、赔偿或取消住宿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以上条例一经公布,即日起将按章执行,后续增补将重新发放,请公司所有住宿人员知悉。
第4篇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及班组。
三、 机构与职责
3.1 主要负责人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3.2 安全管理部门门
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3相关部门
公司各部门、车间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会议分类
4.1.1、公司级会议。公司或公司指派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例会、政府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公司的安全工作会议。
4.1.2、部门级安全会议。部门或部门指派下属装置岗位专业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部门安全例会,事故报告会等。
4.1.3、车间级安全会议。各车间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4.1.4、现场会议。在生产现场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调度会议,交接班会、现场事故分析会等
4.2 会议内容
4.2.1、公司级会议: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务,上级指示传达,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重大事故安全分析,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4.2.2、部门级安全会议: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总结部门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部门安全工作任务,传达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2.3、车间级安全会议: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规定,公司、部门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2.4、现场安全工作会议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可自行安排。
4.3 会议要求
4.3.1、会议要求讲究实效,主持人要在会前充分准备,确定议题,提出意见。
4.3.2、发言和交换意见要内容具体,语言简明扼要。
4.3.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问题要由相关部门迅速赋予实施。
4.3.4、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事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开会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3-5分钟到到达会议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填写,由会议组织部门进行考勤。
4.3.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正常情况下公司每月下旬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2)车间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3)班组采用班前会、班后会形式召开班组会议,也可与班组安全活动结合进行。
4.3.6、会议主持人由主管生产安全的人员担任。公司级安全会议由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部门级安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车间级安全会议由车间主任担任。其他现场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 会议记录及跟踪
4.4.1、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者负责完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妥善保管;
4.4.2、会议组织者或会议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对会议决议的跟催,并负责向会议主持人或相关领导汇报。
五 相关记录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第5篇 生产型企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车辆利用率,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车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凡西安市范围内用车,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用车登记(见附件)后使用;西安市以外用车,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派车。
(二)综合管理部要严格把关,依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合理调配接待用车和各部门公务用车。
(三)因公外出人员需用车的,必须由用车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申请用车;若长途(单程100公里以上)需提前二天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按任务的轻重缓急统一调度。
(四)车辆日常应停放在指定车位,任何人不得擅自用车。否则按违纪处理,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五)休假期间,公司所有车辆应停放在公司,车辆钥匙与随车证件在公司综合管理部保管。如遇特殊情况用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车。
(六)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原则上由借车方承担。
(七)公司班车
公司在韦曲至公司厂区之间设置上下班班车,沿途设定乘车站点,需乘车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侯车,过时不候。
发车及候车站点的增减、行驶路线的确定及变更由综合管理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
(一)公司车辆实行专职驾驶员负责制,确需他人驾驶或互换车辆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并在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互换。
(二)驾驶员行车时,需携带有效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卡等相关证件。
(三)未经指派不得私自驾车外出,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含其他有驾驶证的人)。
(四)驾驶证不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者禁止继续驾驶车辆;禁止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五)禁止饮酒后驾驶车辆,禁止穿拖鞋驾驶车辆。
(六)车未停稳,禁止上下乘员;车门没有关好,禁止行车,车辆起动前,要观察车前、后、两侧,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
(七)驾驶员确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门窗,并将车中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随身携带或放入行李箱并加锁保存,确保安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的,驾驶员通常不可远离车辆。
(八)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九)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英雄车、赌气车、强超、硬会、超速行驶等一切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车辆例检保养
(一)车检
1.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日常自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综合管理部每周需对公司所属车辆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在检查后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需要维修应及时报修,杜绝行车事故。
(二)维护
1.驾驶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为目的,应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内卫生、空气清新。
2.因长途、雨、雪天气行驶,通过泥泞道路车身泥污较重、遇最低气温在5°c以下及车身遇水结冰时可到洗车行洗车,通常情况下应自己清洗车辆。
3.驾驶员根据车辆使用说明及养护规程,及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见附件)申请保养。
4.综合管理部审核《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的行驶里程、保养级别、保修项目及所需经费,报领导审批后送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或维修。
5.车辆出现故障,由驾驶员提出维修意见,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如在用车途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综合管理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地点,确需在当地维修的,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按程序呈报审批),综合管理部审核维修项目及所需经费,报领导审批后送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修好接车时,驾驶员必须严格检查,核对维修单项目及价格后,方可签字接车。
6.综合管理部必须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做到记录详细真实,处置及时有效,及时安排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 车辆及人员保险,车辆需购买强险、商业险,具体由综合管理部安排落实。车辆年审、车辆保险档案资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档保管。
第六条 交通事故管理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大小迅速逐级上报,严禁驾车逃逸。
(二)综合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根据事故级别、损失等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对事故驾驶员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给予相应处罚。
(四)事故处理后,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产生的原因、责任进行认真、科学的分析,制定安全、有效的整改措施,使全体驾驶员得到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因公所发生的一切过路、过桥、停车等小额费用,由驾驶员先行从行车备用金重垫付,公司据实报销;车辆的维修、保养等数额较大的费用,按照公司借款审批程序事前办理借款,事后报销冲账。
(二)所有违章费用及非公出车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由驾驶人员承担。
(三)行车费用。
1. 公司车辆燃油由公司统一购买加油卡,驾驶员每日检查车辆油箱油量,使用加油卡在指定加油站加油,确保车辆燃料充足。特殊情况无法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的,需电话请示本部门负责人并告知综合管理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同当月费用一并报销。
2. 综合管理部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牵头对公司所属车辆运营费用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为确保汇总计算的准确性,汇总时需确保邮箱为满箱状态,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行车费用每月一次,该车的驾驶员为汇总的第一责任人,无固定驾驶人员的,由综合管理部指定汇总人。
3. 财务部依据综合管理部审核过的汇总表和原始票据进行报销。
4. 原则上车辆费用每月报销一次。单次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在财务办理借款,同汇总报销一起报销冲账。
5. 车辆费用发票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销,超过30日的,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及时报销的,应写书面的情况说明,经验证人、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审核签字,经分管领导批准,总经理核准后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四)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上报,由综合管理部结合实际情况对故障进行分析认定,非因驾驶员责任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能够确认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
(五)年审、保险费用。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由综合管理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费用在发生当月同其他行车费用一并报销。
第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实行车辆日查、周检,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养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车容整洁、状况良好、运行安全,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酒后驾驶、争道强行、超速超载,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严禁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凡违犯规定而引发的一切法律、经济及相关责任,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四)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做到着装整洁得体,仪容干净卫生,言行文明周到,与相关领导或客户同行时须保守机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商业或公司信息及内容。
(五)因公出车过程中所发生的油料、路桥、停车等费用,由驾驶员先行垫付,凭发票和派车单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报销。
(六)综合管理部应每月对公司车辆进行一次违章记录查询,凡有违章或处罚的,责成违章驾驶员自行处理和承担,逾期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具体情节给予驾驶人员相应的处分。
(七)驾驶员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八)无照驾驶、酒后驾驶、非公外出、私借车辆造成违犯交规、发生事故、车损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九)车辆外出发生事故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待事故处理完毕后予以辞退。
(十)驾驶员在修车、加油等票据报销中弄虚作假、侵占公款公物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s生产企业员工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保障员工自尊、自我实现的需要,充分释放其潜能,有效调动积极性、创造性,强化员工敬业精神,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培训内容
(一)新员工培训
1、培训时间:新员工到岗后的第一周进行。
2、培训内容:⑴了解公司发展战略、方针和宗旨(行政部负责);⑵了解企业规章制度、文化(行政部负责);⑶了解工作内容、性质、责任、权限、利益、规范(部门经理负责);⑷熟悉组织机构、岗位、人事环境(部门经理负责);⑸熟悉工作流程、技能(部门经理负责)。
(二)员工素质培训
1、目的: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养价值观,增强团队意识和团队精神,激发工作热情,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2、培训方法:以面授、讨论、心得共享、自学相结合。
3、培训负责部门:行政部
4、培训时间安排:分阶段进行,每逢当月的1号晚上18:00 ~ 20:00。视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集中一天或半天进行专业培训。第一阶段培训以激励和素质教育为主题;第二阶段以宣传企业文化为主题。包括其它相关的培训。
三、规章制度培训
培训内容为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培训,使之人人熟知、自觉遵守(行政部负责)。
四、专业知识培训
1、专业知识普及培训。涉及的各个专业的培训,每月进行一次,分别由公司专业人员或各级领导以讲课方式传授专业知识,提高员工的综合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由行政部负责组织)。
2、学历培训(公司支付学费式培训)
⑴ 符合下列条件、未取得大专或本科文凭的员工,享受在职学历培训。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本人愿意长期服务于公司,也希望提高自我素质;绩效突出,公司拟重用或作后备力量的;岗位工作需要进行培训的。
⑵ 学历培训以业余学习(成人高考、高教自考、进修)方式为主,时间一般为2~3年。员工经公司批准后选择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进行深造。
⑶ 第一年学费由公司支付,其余学费毕业后凭毕业证报销。未取得毕业证,全部学费自行负责;继续学习取证的后期学费不得报销。
⑷ 接受了学历培训的员工,须在公司服务三年(从拿到毕业证起计算);未满三年而离开公司的,应向公司赔偿部分学费。支付办法为:以学费总数除三十六个月,未满的几个月的学费由个人赔付公司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换岗、任职培训。因岗位变更须进行的培训,可在任职过程中接受锻炼、培训(由公司领导安排)。
4、技能培训(在职短期培训)
⑴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进行定向、专业、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
⑵ 员工培训结束后,所学内容应在本部门和相关专业的公司员工中进行“互教学”,共同分享成果。否则将承担所有的学习费用(由行政部组织实施)。
5、公司根据需要安排的执业资格、岗位证培训考试,取得的资格证的费用由公司报销,但持证人须在公司服务满三年(从拿到资格证起计算);未满三年而离开公司的,公司要求其支付部分学费。支付办法是:以学费总数除三十六个月,未满的几个月学费,由个人赔付公司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五、培训纪律
1、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或请假。确有要事的,需事前以书面形式(附部门负责人签字)交至行政部,口头请假或事后补假均无效。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30 元。
2、迟到每十分钟主管级以上员工罚款10 元,普通员工罚款5元,以此计算。
3、培训将进行不定期的考试,考试成绩计入当月绩效考核内容。
六、培训绩效评估
1、每一阶段的培训结束后,以考试、问卷调查、谈话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评估,依此对下阶段的培训方式、内容和对象进行调整,以达到培训效果和目的。
2、属公司内部培训,将核查主讲人是否有培训备课资料,是否采取特殊教具,培训人员的出勤率。
七、其它
凡是经过公司理论培训的并给予了实际的工作实践机会或给予了实际的技术工作实践机会,若员工提出辞职,需要单独赔偿公司500—5000元,公司对这部分员工将签定相关合同。
第7篇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4、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5、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局属各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第8篇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目的: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生生产例会的召开。
职责:公司总经理主持安全生产例会;办公室组织每月安全生产例会参加人员及例会的记录并存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生产例会。
1、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3、每次例会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4、会议内容:(1)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2)针对生产、经营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3)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4)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等。
5、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及有关记录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保存。
第9篇 生产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第二条 经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装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第四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第五条 施工安装,由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事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维修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第七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维修部签发设备操作证,上岗操作。第八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第九条 维修部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员工工作考核内容。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之前,工程部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 工程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后,交付采购部办理,新设备到位后、旧设备报损、报废。第十四条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工程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生设备事故,工程部主管、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第十六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第十七条 工程部主管、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主管总经理。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由维修部门通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工程部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第二十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第二十一条 属设备自然事故,维修部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五、设备检修保养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部设备主管人员编制设备检查保养半年计划,填制“半年设备检修计划表”,报部门经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工程部经理审核计划,呈报总经理后,批准执行工程部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编制检修保养单“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并按月计划表的内容,逐项填写“保养申请单”,检修保养时需某部位停电、水、气时,还要填写“停 通知单”。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填写的“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保养申请单”、“停 通知单”一并报部门经理。工程部经理与总经理和各部门沟通后,签注意见,下达执行。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根据批准的月检修保养计划,签发“设备 级保养任务单”,填写任务单中“内容及要求”栏目,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实施。第二十七条 在“检修保养工做记录簿”中登记派工项目及时间。
第10篇 新能源企业生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新能源公司生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风厂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提供技术档案信息资源,为风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风厂档案室。
第二章 生产技术档案的管理
技术档案的归档、管理由风厂厂长、专工及技术员负责。对风力发电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技术档案、声像档案、电子版档案等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并提供利用。保证档案的齐备、完整、准确、安全;档案归档率100%,完整率98%,准确率100%;查全率、查准率在98%以上。技术档案的收集风力发电厂新建工程、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风厂负责人应向工程主管资料人员索要工程中涉及到的以下所有图纸:工程竣工图纸保护定值单保护整定计算书设备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设备交接试验报告设备调试报告大型设备安装报告设备验收报告监理报告风厂历年设备检修、预试的技术档案,验收报告。风力发电厂员工外出培训学习、开会收集的资料。
生产设备异动、变更资料清册以及电子版资料由风厂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将以上资料归类存档。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包括出境)学习、参观、考察和参加各种专业会议,收集到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在学习等结束后的7日内交给风厂技术管理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册。技术档案的保管标准根据风力发电厂设备的实际状况,各类档案应分柜按工期、设备主次、电压由高到低、由一次到二次顺序排列保管。档案脊背编号采用5位数,如1****,其中第一位数字的“1”代表该风厂一期工程,依此类推。档案盒脊背的标准见附件一,其中“年度”栏内填写本资料档案所在竣工年度;“一级类目名称”栏内填写“生产”;“保管期限”栏内填写“长期”;“盒号”栏内填写该资料的5位数编号。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索引,标明资料实际位置及顺序,方便查阅。档案室要有资料借阅登记本,所有借阅人员必须履行借阅手续。
档案室的门要经常上锁,钥匙由技术管理人员或风厂厂长保管。严禁穿油污的工作服进入档案室,查阅资料时手要干净,进入档案室的人员严禁在室内吸烟。技术档案的使用本风厂内的职工查阅本风厂技术档案时,要遵守档案室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查阅后的资料要放回原位,查阅过程中要爱惜查阅的资料,注意不要损坏及圈涂资料。
本风厂内的职工借阅资料时,征得技术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在技术档案借阅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后,即可提供,但一般不许拿出本风厂,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拿出风厂时,应经风厂厂长批准,由借阅人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将资料带出风厂。
风厂内技术档案原则上只供给本风厂内部人员使用,外来风厂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特殊情况需进入档案室查阅资料时,必须得到风厂厂长的许可,并且在本风厂人员的监视下方可进入档案室进行资料的查阅,但严禁将任何资料带出档案室。
风厂技术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室的门窗,注意门窗的密封情况。同时要查阅技术档案借阅登记本,及时催交外借的资料。若职工借阅档案时不慎损坏或丢失档案,风厂技术管理人员应立即汇报风厂主管领导,视资料的贵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罚款。
第三章考核细则
档案室资料收集不全,每缺一份资料考核管理人员50元。收集的资料保管不善,损坏或丢失的,每份资料考核责任人100元。不按档案借阅手续进行资料借阅的,每发现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考核档案管理人员200元。不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私自进入档案室进行乱翻乱动资料的,考核当事人100元,考核档案室管理人员200元。档案室资料收集齐全,按规定存放;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归档率、完好率均达到100%的,将给予档案管理人员200~5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档案盒“脊背”标识制定标准(单位:mm)
第11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目的。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根据国投电力集团公司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在奖惩过程中必须把奖惩尺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以责论处、权责对应;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最终达到预控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三级预控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经理、主管、专业人员应负管理责任;部门发生重伤和事故,部门的各级干部应负管理责任;班组发生轻伤和障碍,班组的班长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发电责任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与个人。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1989)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标准规定》(1992)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5-1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1-1-1实施)
《安全生产法》 (2002-11-1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一实现:实现年内安全生产两个百日无事故,争创全年无责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绝:(1)杜绝人身死亡、群伤事故;(2)杜绝电网事故;(3)杜绝特重大设备事故;(4)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和五种电气误操作(见注1)事故;(5)杜绝火灾事故;(6)杜绝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台年;一类障碍控制在2次/台年;人身轻伤控制在1‰次;二类障碍控制在10次/台年。
注1:五种电气误操作包括:(1)三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2)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
第三章 安全奖励
第七条 安全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从公司工资总额中预留,资金由人力资源部划拨财务管理部单独列帐,设备技术部提出意见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条 全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等不安全情况;部门实现每月无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预防措施方面解决了安全生产上长期不能解决的难题,填补了我公司在生产现场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个人或集体。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每九条 公司设立统一的“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每年的安全记录自当年的元月一日开始统计,年内安全记录不跨年计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长周期安全奖,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长周期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安全责任目标奖励。公司各部门经理或相关人员实行安全责任书安全目标的考评奖励。每年公司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奖惩条款,各部门经理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年终考评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目标时,除全数返回所交保证金外,并按保证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对各部门经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先进奖励。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综合评比,根据评比条件,在评比过程中按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相关安全奖励激励体制,根据评选结果,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管理先进个人享受公司劳动模范待遇;以上奖励均由设备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安全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3、对责任者部门分管的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责任者部门的经理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给予撤职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3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第十三条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分管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四条 对发生因经济损失构成的重大火灾事故或因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构成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责任人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8、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两人的事故,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包括: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重复发生误操作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6、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各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7、发生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指误断(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按上述处理条款降一级处罚;其中误入带电间隔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按本条款和人身伤亡的有关条款择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与电力生产有关的重伤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非生产性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参照本条款酌情处理。
7、对责任部门及其它部门,月度考核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人身轻伤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4、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一般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由于工作责任心差,不认真执行执行“两票三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规程,误碰、误动、误投退压板,误下命令,误整定保护、误接线,热机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监控过失等,构成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对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设备考核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或降岗使用,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火灾事故的处罚
因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灾造成一人重伤或三人轻伤或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4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情节严重者,降岗使用至给警告处分,公司通报批评。
4)对责任部门扣100%月奖。
第二十二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
不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规则,车辆带病开车,违章驾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三人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和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降岗跟班学习劳动,期满后经交规及技术技能考试合格后由部门安排工作。
2、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安全员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或警告处分。
3、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的处罚
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思想麻痹,图省事,应付差事,不严格执行检修工艺标准或运行操作规章制度,造成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通报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80%。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通报批评。
6、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罚
发生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理参照责任性一类障碍、人身轻伤的处罚条款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或事故调查中,若发现隐瞒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或以科学依据认定,本着从重处罚的原则,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当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员做出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4)对公司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4、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待岗半年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班组班长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半年的处罚。
3)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隐瞒一类障碍或人身重伤以下事故由部门、班组发现上报设备技术部的,对责任人按本规定处理,不追究部门、班组的隐瞒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和事故调查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参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隐瞒事故的主要情节和谎报重要情节。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条 以上所列发生事故的处罚中,给予的通报批评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严重警告扣2000元,记过处分扣5000元,记大过处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及时汇报规定
1、部门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后,必须立即汇报部门领导及设备技术部、公司领导,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小时。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分析,写出书面报告交设备技术部;
2、在正常上班时发生的人身未遂、异常、二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2小时内向设备技术部汇报,其它时间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在正常上班后2小时内汇报,并于汇报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汇报,否则,公司将追究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给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班长给予5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部门经理三日内向设备技术部进行事故“四不放过”执行情况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条 连带责任考核
由于现场安全监督不力或技术管理、指导不到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将对安监人员或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连带责任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月度事故叠加考核
对于公司一月内连续发生几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执行,对各部门奖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对应性质的事故次数,叠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保证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措施
1、事故责任者在接受降岗处罚过程中(公司内待业人员除外),除事故当月绩效奖全部扣完外,原则上其它月绩效奖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响。
2、事故责任者在接受处罚过程中,能主动改正错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可由部门写出书面材料,由设备技术部审核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中止对事故责任者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有关的领导干部(部门专责、点检工程师及以上干部)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对已经发现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领导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时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发生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但缺陷、隐患已实际存在,且应制订出检修试验安全技术措施而未制订,所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4)工作负责人对全体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致使工作人员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5)对亲自看见的导致事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
6)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组织查处,结果发生由于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人身事故(以记录为准,30天内未进行查处,或只查不处理的视为不查处)。
7)安排未经技术培训、安规考试合格的人员独立工作,或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对本公司、本部门已经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在本部门重复发生。
9)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擅自批准投产使用。
10)擅自批准无证安装锅炉、起重机械(1吨及以上),或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11)在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批准设备带病运行或缺少保护装置运行,造成后果者。
12)对上级文件或事故通报中指出的本部门也潜在的事故隐患,不组织消除,听之任之,致使同类事故在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同样发生。
13)领导干部布置工作任务时安排人力不足,工期过紧,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而领导干部未予采纳,促使工作人员抢工期,赶进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点过多而疲劳过度,以致造成伤亡事故。
14)经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或当地劳动部门,主管局认为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伤亡事故。
2、工作负责人对违章指挥或不进行两交底就下令开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见,盲目服从,则对事故应负有直接责任。
3、由于签发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单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单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提出意见,盲目执行应负同等的直接责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单上的正确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许可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工作人员开工后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擅自进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时,工作人员本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根据不同情况,由事故调查组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7、凡分配未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去工作,或者分配没有被批准独立值班(独立工作)的人员去独立值班(独立工作),或者分配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临时工、民工、待业青年、学生等外来人员参加本单位班组的生产(施工)劳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分配工作的干部应负主要责任,直接带领工作的班组长不提出意见,盲目领工则应负次要责任。
8、由于不按时实施本单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或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则该项措施的负责人或批准延期或取消该项措施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不督促、不检查、或未提出意见则应负次要责任。
9、由于工作监护人(负责人)或操作监护人不认真进行监护,造成误操作或误碰、误登带电设备,或造成高处坠落等伤亡事故,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
10、由于生产或施工现场应经常设置的爬梯、栏杆、孔洞盖板、转动机械的防护罩、低压电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该项设施的检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设备主管部门的领导未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则应负领导责任。
11、违反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包工队、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负责审查施工队安全资格的部门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若在承包合同签订前未让安全监察人员审查,则甲、乙方代表签字人应负主要责任。
12、违反行业或网公司《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使用民工、临时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使用范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批准使用的人应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的领导或领工人员未提出意见,盲目使用则应负直接责任。
13、违反安全生产法内相关条款,不落实、组织实施相关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则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后部门不能按时上报对相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对处理内容与分析报告不祥细,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人身重伤、轻伤等事故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责任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技术部划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部门及领导,对其部门发生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上述条款规定确定。如果领导人员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导致事故,而成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责任者时,按主要或次要责任者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员工,符合公司待岗、下岗规定时,列为待岗、下岗员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处罚的规定,参照《反三违考核条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附录
第12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保障生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特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决议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目标,审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情况,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1.4、定期组织分析公司的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或计划。
1.5、对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较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隐患进行研究并作出决议。
1.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演练后的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1.7、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安全检查和各项专项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1.8、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参加基层安全生产活动。
1.9、负责对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0、定期对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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