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某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以上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主任)审批。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住建、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县安委办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第七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3、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4、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5、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6、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7、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成xx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2、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负责执法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1、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3、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4、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5、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xx县安监局煤监股
2023年3月1日
第3篇 某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以上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主任)审批。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住建、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县安委办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第七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x县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县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客运站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是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广泛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活动不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方法。
其目的在于了解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设备、工具、附件等)、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事故的发生。
组织安全检查,也是发动广大职工重视安全,参与寻找不安因素;职工自己动手解决不安全问题,实际上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过程之一。安全检查同时是推动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一项技术性较强而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事前必须要周密地做好准备工作、按计划、按要求切切实实地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总结,讲究实效。
(二)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准备
1、根据检查的规模和要求。建立适当的检查组织,由站领导、工会、安委会和有关科室参加,深入现场进行检查,若规模不大则可由工会、安委会及工人、技术人员组成,进行检查。为使检查达到目的,应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2、思想上的准备。主要是发动全站职工,开展自查活动,尽早发现隐患,自己动手解决,以迎接上级检查,形成自查自改,边查边改的自觉行为。
3、业务上的准备。要确定检查的目的、步骤、方法和重点,分析以往事故资料,以往事故的次数、类型、主要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以便加强各方面的检查,同时设计、汇制检查表格,以便做好检查记录,避免遗漏查的项目。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单位领导对劳动保护的重视程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劳动保护组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如:编制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照执行等。
2、检查寻找全站不安全因素。即检查车辆的安全例检、车辆报班、出站登记和三品检查等工作。
3、检查安全教育工作。查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查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证。
4、检查职工有无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四)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连续检查和特种检查。
1、定期检查即列人计划,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检查的叫定期检查。检查的间隔时间可以是一周、一季、半年、一年或其他相适应的时间。这种检查可以是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如有些设备(消防设备、三产设备等)都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检查。
2、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时间间隔的检查。可以根据已发生事故,进行排队、分析的结果决定突击检查,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也可以突击检查。
3、连续检查,就是对某些设备运行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和检查。对某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使用防护品的情况,进行连续测试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防发展成严重问题和事故。
4、特种检查,由于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往往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因此,需要进行特种检查。
(五)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1、安全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好台帐,并综合评定被检查科室的安全状况,作为安全奖惩的依据之一。
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做出整改通知或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完成改。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以及有效的安全管理新经验、新办法等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二、安全生产检查操作规范
安全生产检查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通过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组织,查教育培训,查事故处理等,做到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给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敲警钟,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冒险行为,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实行各级检查制。
科室、分站、班组实行班前后安全会,和开展安全活动,做到“班前有安全交底,班上有安全检查,班后有安全总结”。
(二)专业性安全检查。
根据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主要问题,可组织由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检查组。如设备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等。
(三)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及客流黄金周可能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措施为主要内容:节前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安全领导小组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日前的防火,三品、车辆安全的检查及节假日加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四)经常性安全检查。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经常深入工作现场,对涉及安全的车辆安全例检、三品检查、车辆报班和出站安全登记等工作进行隐患排查。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手段,为此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制度。
(一)干部安全教育内容:科室负责人以上的中层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劳动保护意义、任务和内容的培训。2、本单位管理的安全生产制度、本职安全生产制度和本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3、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4、明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界限。5、工伤事故和调查,报告处理。6、安全值班注意事项和要求。7、如何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保人员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劳动保护意义、任务和内容。2、本职安全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典型事故剖析。4、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5、如何搞好生产技术的要求。
(三)后勤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和内容。2、本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典型事故剖析。4、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5、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四)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2、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3、发生事故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现场。
(五)事故班组安全教育:1、本班组安全生产历史,安全生产特点,当前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教训等。2、经常工作的地点和环境卫生要
求。3、经常使用的设备安全装置,工具,仪器的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4、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要求。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
(六)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按国家交通行业管理标准执行(如,车辆安全例检人员)。
(七)教育与学习要求:
1、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不合格者继续教育,直到考试合格为止,多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相关职业工作。
2、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大小会议讲安全,安排任务讲安全,技术交底讲安全,交流经验讲安全,使安全教育工作贯穿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3、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督促施工队每月利用半天时间进行安全学习。
4、安全教育形式:1、集中培训。2、个别辅导新领导、新工人等上岗之前的安全教育。3、组织参观。
四、安全生产教育操作规范
安全教育的内容:
1、想政治教育。主要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奠定思想基础,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认清安全生产与生产、与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稳定、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要注意安全教育的成效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的思想教育上,不论科学多么进步、装置、设备、机械的安全性能多么完善,操作的都是人。因此,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是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的第一任务。
2、劳动纪律教育。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使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基本保证,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条件,实践证明,单位纪律严明,职工遵章守纪,就小、减少和避免事故,否则,就容易发生事故。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1)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检测以及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2)安全技术知识是生产技术知识的组成部分。安全技术知识用于生产技术中,对职工教育培训时,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岗位工人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工伤事故急救方法和报告程序。
4、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教育。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罚条例,通过对广大职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学法、守法、执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法令效力,必须严格遵守,主要学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江西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程。
5、典型事例教育。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是学习推广先进经验,取长补短的好办法。不论是本单位还是外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都值得学习借鉴。上述安全教育内容,在实施时可根据不同现、不同形式将内容具体并各有侧重,力求深入浅出,富有针对性,讲究实效。
五、消防安全制度
坚决贯彻执行全民消防“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一切火灾上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
1、科室负责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科室目标管理,以保证消防措施坚决落实。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客运站的工作特点,发动科室、班组制订和落实相应的消防制度,公约及必要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检查落实情况。
3、深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教育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人人关心消防工作。
4、开展防火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5、加强防火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如发生火灾,要狠抓事故“三不放”。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单位负责人每年与下属科室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三)、消防安全逐级检查制,单位负责防火的安全人员每季度对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立即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专职监督员每周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巡查,并对一般部位定期进行抽查,每月对单位消防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及应急演练。在停车场、候车室、办公区、第三产业等场所,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器和消防栓等设施。站应急小分队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地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5篇 **县粮食生产任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镇村两级干部的工作责任,极力推动全县的粮食生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县23个乡镇和所有行政村(包含有稻田的居委会,下同)实施粮食生产任务保证金制度。乡镇、村均分别要向上一级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粮食生产任务保证金,并与粮食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直接挂钩。
一、缴款方式
每个乡镇向县缴纳粮食生产任务
保证金5000元,在递交粮食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时一并缴纳;每个村按上年度本村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向乡镇缴纳粮食生产任务保证金。
二、管理办法2.对村级。对村级的管理,以乡镇为主,县农业局和财政局加强监管。在具体的操作上,做到三点。一是严明考核细则。各乡镇要参照县对乡镇的粮食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对村级的考核细则。对双季稻扩面、非农用地与常年抛荒综合整治、种粮大户扶植、种粮补贴据实发放、农业生产指导服务、粮食生产组织领导等六大方面量化记分。其中,双季稻扩面的分值要占到50分以上。各乡镇对村的考核细则在3月30日前报县农业局备案。二是强化督查管理。严格实行乡镇干部包村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村级粮食生产的领导、督办与服务。各乡镇要成立3-5人的粮食生产督查考核小组,建立村级粮食生产管理台帐,年内开展4次以上生产情况督查,在年终再进行全面综合考评。每次督查与考评结果均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再会同相关部门抽查,对督查与考评结果不实的,责令乡镇及时改正。三是规范奖惩措施。以乡镇为单位,兑现奖惩。对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的村,扣除全额保证金;对85分以上的村视为合格村,如数返回保证金;对70-85分的村按测算比例扣减保证金。所扣减的保证金直接冲减村干部的工资,在分摊上,村支书和村主任各承担不少于30%(支书、主任为同一人的,承担不少于40%)。同时,对先进村进行奖励,具体的奖励名额与金额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对全县双季稻生产重点示范片内工作任务完成比例在90%以下的村,扣除40%保证金。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就贯彻执行粮食生产任务保证金制度,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慎重研究,细化操作办法,严格规范管理,要利用这一制度的杠杆作用,充分调动镇村干部抓粮食生产的工作热情。镇村干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能,把发展粮食生产作为本职工作的首要任务。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农办、县农业局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情况的督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展状况。县财政局对拨付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把关,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村干部工资,要待乡镇政府、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确定粮食生产任务保证金的扣减或奖励情况后,方可打卡拨付。
第6篇 x县客运站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制度
县客运站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制度
为确保我站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站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委员会主任为站长(企业法人代表),对全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同时,也为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负责人。
2、财务科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当说明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使安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3、安全生产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提取,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⑴、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检测等费用;
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
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经费;
⑷、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⑸、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治费用;
⑹、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劳保用品费用;
⑺、事故救援和处理费用;
⑻、工伤保险费用;
5、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报销,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由站长及分管安全的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向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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