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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74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项目部)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岗位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安全工作业绩于经济挂钩,增强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根据项目部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精神,结合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站站项目部在册合同制员工。

3、职责

3.1项目经理负责审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3.2项目安质部负责员工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3.3财务部负责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工作程序

4.1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金额

4.1.1项目经理、书记按12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1.2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按10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1.3项目副总、五部一室部长、主任、施工员按8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1.4五部一室中测量、试验、材料、人事负责人和安全员按6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1.5五部一室其他人员按4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2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2.1年内新开/完工的项目,风险抵押金按季度核算缴纳。即:安全风险抵押金=k×岗位安全风险抵押金/4,k为系数:一季度项目开工取4)(完工取1),二季度项目开工k取3(完工取2),三季度项目开工k取2(完工取3),四季度项目开工k取1(完工取4).

4.2.2 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财务部要监理“安全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4.2.3每年一月底之前由安质部汇总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表册,参加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员工将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至财务部。财务部将收到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在“2241-10其他应付款-安全风险抵押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清单,抄送安质部备案。

4.3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4.3.1年度责任因工重伤事故率低于0.3‰,年度因工事故率负伤率低于10‰。

4.3.2杜绝多人负伤事故,杜绝因工死亡事故。

4.3.3杜绝同等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交通事故(按保险公司理赔后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4.3.4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4.3.5杜绝重大及以上机械事故。

4.3.6杜绝既有线行车一般及以上事故。

4.3.7杜绝管线破环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3.8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4.4安全生产考核兑现

4.4.1 项目部实现4.3中的安全生产目标,项目部申报100元/人的安全奖励。

4.4.2项目部发生4.3中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外,还将依据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4.4.3项目部按照季度以项目部(经理、书记、总工)、各部门(四部一室)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4.4.4项目部(经理、书记、总工)、各部门(四部一室)实现4.3中安全生产目标,项目部按季度标准返还个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同时给予个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倍的奖励。

4.4.5实现4.3中1、2、4、5、6、7条安全生产目标,项目部按季度标准返还个人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给予安全风险抵押金1倍的奖励。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班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我项目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项目部各班组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规范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根据《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项目部承揽施工任务的任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内部班组等。

二、标准

按照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内部班组的当月结算收入的10%进行扣缴,基数不得低于5000元。

三、管理

(一)纳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范围的施工队伍和班组,于进入施工现场当日将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一次性缴纳到项目部财务部门,基数不得低于5000元。次月根据上个月实际结算收入的10%进行补交。

(二)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由项目部财务室负责管理,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和扣除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四、考核组织机构及考核程序

(一)考核组织

项目部成立安全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人员由项目部班子成员、劳资、安监、技术等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项目部安全办公会议审定。

安全考核小组:

…………………………..

……………………….

(二)考核程序和内容

1.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扣除、处罚按当月考核情况执行;奖励办法根据《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罚办法》具体规定执行,不予重复奖励。

2.考核内容包括现场安全生产、临时用电、施工机具、高处作业、动火管理、起重吊装、文明施工、劳保用品的佩戴以及班组安全活动开展等情况。

3.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内容,对被考核班组按照公司《班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表》进行逐项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罚意见,报项目部安全办公会议审定。

4.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按照月结算收入的10%比例滚动留存,当月安全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合格),上月保证金如数支付,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不合格)由项目部及时组织生产达标,所发生费用从安全保证金中据实扣除,把安全管理与工程结算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奖惩分明。

5、当月考核成绩与项目部每周安全生产大检查、安监员日常巡检情况相结合,促进现场安全生产的动态达标。

6.劳资、财务、工会和安监根据在项目部安全办公会议审定的意见,落实奖罚兑现。

五、奖罚标准

(一)考核成绩评定

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奖罚跟日常安全管理挂钩。项目部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各项要求进行持表考核,考核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班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表》。

考核分三个等级:

① 优良,得分率在90分以上(含90分);

② 合格,得分率在70~89分(含70分);

③ 不合格,得分率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

(二)奖惩标准

a.被考评单位当月无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无重大机电事故、无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1.被考评单位考核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返还全额保证金,并奖励保证金金额的20%。

2.被考评单位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返还保证金的100%,不予加奖。

3.被考评单位考核平均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不得返还保证金,针对扣分项的整改费用从安全保证金中据实扣除后予以返还或补交。如果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被考核单位不仅完全承担整改费用,且被处以保证金的50%的罚款。

b. 被考评单位当月出现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机电事故、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2.考核期内发生一起轻伤1人事故,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抵押金的50%,发生二起轻伤1人事故或一次轻伤2人的以上事故,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保证金的100%。

3.考核期内发生一起重伤、重大机械、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保证金的100%。

4.考核期内施工机具、设备、设施等因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保证金的50%。

5.考核期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保证金的200%。

六、其他规定

1、项目部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报公司备案。

2、经公司及以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非责任伤亡事故,不作为事故进行考核。

3、对未按规定交纳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内部班组,考核时仍在考核范围之内,除足额交纳外尚对其处以当月应交保证金金额的50%罚款。

4、对事故隐瞒不报的,每发现一起,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抵押金的50%。

5、所有罚款,由安监组下达罚款通知书,接到罚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交到项目部财务室。

6、以上扣分处罚的同时不免除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经济奖惩办法》中规定条款的处罚。

7、项目部保留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2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标准及时间

(一)交纳范围。

本辖区内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纺织服装、包装印刷、泡沫塑料、木材家具、机械制造、铸造加工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凡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企业在依法完备安全、环保等各项报批手续,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才能开工建设。

(二)交纳标准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行业,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10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20000元。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5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10000元。

3、企业扩大规模后按新增规模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交纳时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于每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纳。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收缴

1、街道安监所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每年收缴一次,在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开设专门帐户存储。

2、企业停业、歇业、注销时,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工商、税务、安监局等部门有关材料,经审查确认后,其所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余额全部结算给企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借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管理使用

1、年度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年底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额直接转到下年度。

2、对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好的,按照保证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奖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

3、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的,扣除其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凡出现瞒报责任事故,经举报审查属实,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并按伤亡人数的处罚数额进行处罚。

5、被扣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该企业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前,必须足额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责任事故、隐患、日常管理、安全例会等直接挂钩,凡经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限期未整改,经复查,仍存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被扣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抢险救灾资金。可用于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评比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优先予以奖励。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考核被扣分数的按10%挂钩兑现。

8、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应急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接受上级、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2、安监所每半年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除及使用情况向企业公布,并建立台帐,作好详细记录。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处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营造安全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调动全处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缴纳数额

处班子成员每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700元,中层人员缴纳1500元,普通职工缴纳1000元。

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考核

全年完成各项安全责任目标,在自身工作岗位三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底抵押金返还并给予等额奖励;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底扣除其押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全处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终于泰山的的思想,立足自身岗位,扎实履行各项安全职责,杜绝各项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各项安全任务目标,为全处的各项工作营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环境。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处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营造安全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调动全处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缴纳数额

处班子成员每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700元,中层人员缴纳1500元,普通职工缴纳1000元。

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考核

全年完成各项安全责任目标,在自身工作岗位三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底抵押金返还并给予等额奖励;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底扣除其押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全处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终于泰山的的思想,立足自身岗位,扎实履行各项安全职责,杜绝各项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各项安全任务目标,为全处的各项工作营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环境。

第5篇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在人身安全方面引入风险机制和激励机制,局决定从年月日开始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适用范围及考核期

1、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适用于全局在岗职工。

2、考核期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人身安全联责管理的形式和实施办法

1、局领导对全局人身安全负管理责任。生技科、用电科、分别对配网、用电、系统的人身安全负管理责任(见附表)。

2、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按安全责任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督促生产。

3、生产班所要贯彻落实局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以人身安全为中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发生人身事故。

三、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

1、局长:                      1200元

2、其他局领导:                1000元

3、科室负责人、安监员:         800元

4、班站所长、科室其他人员       700元

5、班站所安全员:               600元

6、其它生产人员:               500元

四、人身安全风险奖惩标准

1、当年全局不发生人身事故,按各人所缴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数额金额发放人身安全奖。

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全局不发人身安全奖,并按如下标准扣除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

(1)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安全员、事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                             100%

(2)事故次要负责人                     80%

(3)事故部门的其它人员                 40%

(4)对应管理职责部门人员               50%

(5)其它部门人员                       20%

(6)局领导                             40%

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事故部门全体人员不发人身安全奖,其余部门及人员按各人所缴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数额的60%发人身安全奖。

(1)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安全员、事故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50%

(2)事故次要责任人40%

(3)对应管理职责部门人员25%

(4)其人部门人员10%

(5)局领导20%

4、发生人身轻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人不丰安全奖。事故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次要责任人按各人所缴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数额的60%发人身安全奖。与事故对应的管理、联责部门人员、其他部门人员局领导按各人所交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数额的90%发人身安全奖。对有关人员按如下标准扣除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

(1)事故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每次30%,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每次20%.

(2)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安全员每长15%.

(3)事故部门的其他人员、对应管理、联责部门人员每次10%.

(4)其它部门人员、局领导每次50%.

(5)发生人身事故按上述条款执行外,还要按局有关规定考核。

(6)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扣完为止,不再倒扣。

(7)管理部门、联责部门发生人身事故,比照本办法对应条款执行。

(8)上述各条所列人身事故均指电力生产人身事故,若发生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经调查分析后酌情处罚。

五、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收缴管理

1、局属各部门自行收齐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交局财务科。

2、财务科全部收齐后,造册登记,列专帐管理,并同时抄办公室、生技科花名单各一份。

六、人身安全风险抵押奖惩兑现

1、当年的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于下年初兑现。生技科根据人身安全情况造花名单报局办公,由办公室算清各有关人员受奖金额,造册后经主管局长批准,财务科进行奖惩兑现。多经部门奖惩兑现,奖金自理。

2、因人身事故被扣除了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人员,在每年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兑现时应按标准补齐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

3、当年所缴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作下年的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人身;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利息和扣除累计的人身安全担抵;押金,由局财务科列专帐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七、其他事项说明

1、职工离岗退还所缴抵押金外,若当年在岗时超过半年且未发生人身事故贶额发人身安全奖。若委超过半年发给半奖,若发生人身事故减半奖惩。

2、新上岗职工(包括未转正定级之前),应按相应金额缴纳的风限抵押金,兑现时减发并奖。

3、脱产学习在一年及以上者,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也不进行奖惩,脱产学习超过六个月者,但不足一年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兑现时减半发奖。

4、调换工作岗位者,当年抵押 金奖惩兑现仍按原所在岗位执行。下年初办理变更手续,按变更后的岗位兑现奖惩。

第6篇 企业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工商银行分行《关于印发<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3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包括全县行政区域内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但不包括纯票据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二、风险抵押金核定

(一)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安监局、县财政局(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由县安监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下达;

交通运输企业由县交通局会同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下达;

市政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及矿山建设施工企业由建设、水电、交通部门分别会同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下达;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由县公安局会同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下达。

(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918号)执行。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

(三)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按照市规划建设局、市安监局《关于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补充通知》(规建发〔〕51号)规定,在注册企业和外地入建筑企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存储150万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存储100万元,三级总承包企业存储6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一级存储60万元,其他企业存储3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存储1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高一档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四)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17号)划分原则,按以下标准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

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05万元;

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

(五)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办发〔〕21号)要求,在我县企业现状评估及分类监管工作实施前,企业按照以上核定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在对企业实施评估定级后,a类企业风险抵押金不变动,b类企业风险抵押金在以上核定额基础上增加10%,c类企业风险抵押金在以上核定额基础上增加20%,d类企业风险抵押金在以上核定额基础上增加40%。

三、风险抵押金开户和存储

企业存储金额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企业存储,企业在接到通知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专户,户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开户行:商业银行支行,帐号:

四、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使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企业应填报《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表》,经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批准后,到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动用了风险抵押金的,必须按核定金额补存风险抵押金后方可恢复生产。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开户银行根据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的通知,办理该企业风险抵押金的转账支付手续。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五、风险抵押金变更及退还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或退还)风险抵押金。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退还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并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准后,退还所存储的风险抵押金。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米府办发〔〕6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已按该实施意见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对照本办法核定的金额补存(或退还)风险抵押金。

六、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年11月11日-11月30日,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调查摸底,商议确定实施细则,核定各相关企业风险抵押金数额;

第二阶段:年12月1日-12月30日,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宣传发动,下发存储风险抵押金通知,指导企业做好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

第三阶段:年1月1日-1月30日,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督促检查企业存储风险抵押金情况,依法查处逾期未存储风险抵押金企业。

七、工作要求

(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管辖的高危企业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工作;统计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企业统计数据;有关监管部门要将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监管工作,积极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确保按期完成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对没有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

(二)各有关企业在接到《企业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后,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足额地将本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到统一帐户。对未按照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将根据《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服务银行要主动、热情为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做好服务工作,落实风险抵押金办理窗口,培训相关业务人员。同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情况,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监管工作。

(四)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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