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为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及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因工伤亡事故,实现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2、项目安全组负责对安全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中对其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3、项目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教育的工作安排,收集、采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的相关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但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4、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4.1项目部生产管理、技术、安全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24学时。
4.2岗位操作工人(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4学时;各单位在外包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不少于4学时。
4.3 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各项目经理部、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共30学时。
4.4 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劳务公司、租赁站负责组织实施,总共4学时。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6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总共4学时;其它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所在部门及班组负责实施,总共4学时。
5、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
5.1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5.2 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3 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及实际操作技能。
5.4 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5.5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保管。
5.6 工伤事故案例。
5.7 劳动纪律。
5.8 教育、培训部门安排的其它内容。
6、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经营部劳资员统一建档、登记。
7、职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考试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安全部门根据情节,责令责任部门或分包方进行改正,并按每人50至100元进行罚款。
第2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惩奖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惩奖制度
1、 分公司每季度一次、工程处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总分不合格的项目部罚款1000-3000元,限期整改;
2、 对上次检查出的隐患未按 '三定'
(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每项罚责任人50元
3、 对不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擅自修改安全措施者,造成安全隐患罚责任人100元;
4、 脚手架、井字架、爬架、施工电梯,搭吊、施工用电,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而使用,罚责任人50元;
5、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违者每人罚款20元,在高处悬空作业不栓安全带者每人罚款50元;
6、 乙炔瓶和氧气瓶应有防晒设施和明显的防火标志,应安装有出厂合格证的保险装置,乙炔与氧气瓶存放点要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凡违章者罚责任人50元;
7、 塔吊、井字架、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应装各种限位器,吊钩保险齐全,灵敏可靠,凡不全或失灵,符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8、 起重机械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冒险作业,对违章指挥、司机等责任人罚款100元;
9、 对挪动安全设施,如跳板、安全网、盖板、防护栏杆、外架等不及时复原的违章者罚款50元;
10、 各种施工机械传动部位应按规定设防护罩,机械保持清洁润滑,螺丝紧固,凡无罩、不卫生、润滑差、螺丝松动、每台机械罚责任人20元;
11、 配电箱要符合规范,门锁齐全,有防雨设施,箱内无杂物,清洁卫生,下班或停电必须切断电源上好锁,对上述违反者罚款责任人50元;
12、 开关箱应符合 '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原则,熔丝入槽,不得用其它金属代替熔丝,按规定设漏电保护器,胶开关外壳不得有破损,对违章者罚款50元;动力电必须按要求进行接零保护,地下室、楼梯、电梯部位必须用安全电压,电线、电缆架设,绝缘高度都要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13、 高处作业者包括楼层内,严禁向、向地面抛掷任何东西,包括工具、材料、物料、石块、垃圾等,凡违章者处罚50元。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第3篇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检验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必须对本工地的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进行必须的检验。
二、工程项目部对自行采购的安全用品,应按照安全保证计划中的规定要求,以及合同规定的进货检验要求,项目部采取必要的检验手段。杜绝不符要求的安全用品进场。
三、经进货验收后,发现不合格的安全用品及设施时,如当场不能作退货处理的,应对这些不合格的安全用品的规格、数量、名称作好记录。
四、在施工过程中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后的记录、挂牌。未通过验收的设施、设备不能投入使用,如塔吊、施工升降机、井架等起重设备组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五、规定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企业内部安装调试、验收后,再由当地行业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对施工过程中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在搭设完毕后都必须经过检查和验收,同时做好安全记录。
七、脚手架基础必须进行验收,上部脚手架进行三步一验收,装饰阶段再进行一次验收。
第4篇 建筑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一、 制度制订的目的:为加强对本公司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证外协单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和能力,从用工源头上把好安全关,较少工程项目施工中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订公司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与管理制度;
二、 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谊发公司总包或涉及谊发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所有外协单位(包括中建一局集团内的各公司、各专业公司)
三、 对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审核:公司或项目必须使用整建制外协施工单位并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工程或劳务承包合同前,必须对其单位的各种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不准与不符合条件的外协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审核中外协单位必须提供以下合格的资料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必须具备在国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续)
2、企业资质证书(必须与工程等级和施工范围相符)
3、企业进京注册登记手续(必须在时间和范围内有效)
4、 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证明
5、 三年内本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应为地区级以上证明,进京一年以上的企业,应提供北京市建委的有关证明)
6、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必须在名称和时间上有效)
7、 法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包括安全人员上岗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年审核格有效 )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体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专职机构和安全人员)
9、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证书荣誉等(业绩证书)
10、 其它证明
另外,外协单位还应提供以下相关内容资料:
1、各级人员的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做工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体检健康证明和北京市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2、 人员进京注册登记证明和登记表(市建委外管处);
四、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后,进场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和控制:公司或项目在外协单位进场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和主管上级单位要求,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三级教育、转场教育等)未经合格教育和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进场从事施工生产,外协单位必须建立现场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建立与总包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 依据审查阶段申报的资料内容,提供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名单;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变动,施工人员应相对稳定;
2、施工人员未办理三证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
3、 未办特种作业证件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外协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办理并不的影响总包工程进度要求
4、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应在施工前及时进行教育,已在中建一局集团内部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提供教育合格登记表和教育卡,并及时办理转场安全教育。
5、 管理人员应提供安全年审合格证,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年审的,要积极参加年审;未能赶上公司或主管上级主办的年审教育时,要积极补审
6、 单位进场后要及时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对外协单位安全工作的控制要点:外协单位在签订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中建一局集团和谊发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国家北京市等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遵守总包及其总包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要求
2、积极配合总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卫生环境等各项管理目标
3、 服从总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按总包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设置专职安全机构和人员,完成应做的安全生产内业文字资料并向总包提供必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字资料
4、按照总包要求在总包指定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内选择防护用品
附录:
建筑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事故、事件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 0.4% 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重大隐患;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目标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6、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7、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目标;
二、用工制度:
1、分包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分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4、分包方须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北京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基本标准以及1999年颁发的补充标准,同时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4、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如所持证件为京外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北京市经委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4.3.5、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京外施工时,还要满足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4.9、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4.11.3、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1.4、分包方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 、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2、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3.3、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3.4、施工现场内,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3.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3.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3.10、分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4.13.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3.12、分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官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分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六、争议的处理
当协议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补充条款:
八、协议书的分数:
本协议书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书书副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九、有效期
自 年月 日生效至合同书的截止期同时截止
总包方: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5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 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4、 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检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 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7、 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15日
第6篇 建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2、班组长每天要作两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则处以班组负责人50-200元罚款。
二、违规操作
1、技术人员违规指导造成事故的,则该技术人员应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
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3、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6、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
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开除。
三、高处落物
1、高处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要处以责任人50-300元罚款。
2、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班组要承担10-60%的经济责任。
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四、环境
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每天一次的场地清理,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并将物料合理堆放,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10-100元罚款。
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材料浪费的,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五、检查
1、自检
a、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b、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资料的报、存和落实等工作。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c、产品在使用前先进行品检,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班组长10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d、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处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
2、认真积极开展、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检查'活动,按照要求进行部署、计划、安排、检查整改、落实,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罚款。
3、保护、保持各种标志牌、警示牌及标识牌的完好,整洁。合理设立警示牌、警示区等,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50-300元罚款,如因此导致有关事故发生的,责任技术员和责任班组承担50%以下的经济责任。
六、责任认定
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分4种: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1、认定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0-80%的经济责任。
2、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3、认定负重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20%的经济责任。
4、认定负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承担20%以下经济责任。
5、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经济责任。
6、未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的,处以相关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七、文明施工
1、在工作中随意对他人采取不文明行为、动作、语言等,且屡教不改的,罚款当事人50-200元。
2、随意动手打人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并予以开除。
3、对上级领导不礼貌的罚款50-200元。
4、在公共场所穿戴不整洁,或有不道德行为的罚款50- 100元。
八、奖励
1、在工作岗位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奖励100-200元。
2、单个项目中,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的工作成绩显着的班组奖励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单个项目的安全生产考评中,对成绩突出的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和班组奖励200-1000元。
第7篇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8篇 建筑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建筑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考核范围和时间
考核范围: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
考核时间:年末对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依据
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公司hse管理规章制度及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考核组织
由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4、考核方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以被考核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依据,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照考核,考核的内容用事实反映考核情况,将被考核人的安全工作情况真实的反映出来,填写《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并在考核表上用“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注明考核结果。
第9篇 x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六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六)
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如果二次不合格,
第10篇 建筑企业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前言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日益重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事故发生上升的势头,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2004年1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出,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安全生产事故仍然连续发生,蓬勃发展的建筑行业也和煤炭、交通等行业一样面临着安全危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又怎样才能减少甚至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呢这正是本篇试图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当前安全生产现状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以这部法律为中心,我国形成了一整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有1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条例达50多部。此外,国务院还下发了30多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100多个。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话说:“这些法律法规加起来,一寸厚的装订本有3大本。”
然而就是这3大本、上百个法律法规却都管不住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必须承认,我国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而丧生的人数达到十多万。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而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也一直高居不下,仅次于煤矿和交通行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和其它行业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社会的安定和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
面对此情此景,让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困惑,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频频出台、严格实行安全责任追究的背景下,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仍然得不到显著的控制呢?如此这般,到底是法律之过?还是人之过?
原因分析
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千头万绪,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法律规范的作用虽然是很强的,但它却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因为一部法律颁布了,各种违章行为就会自动停止,安全生产事故就会自动消失,安全隐患就会自动消除。也许正如法学界流行的这么一句话:“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
综合分析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现状,我们认为造成该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一直长期较低的主要原因应当包含社会因素和企业自身管理两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因素。首先,尽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必须承认,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能够指导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工具,如权力、行政、道德和习惯,它们所起的作用有时是法律所无能为力的。这一点随着法律万能作为一种狂妄和浅薄的观点遭到抛弃,已经达成共识。也就是说,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法律的工具性须经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引用的《圣经》中圣保罗的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所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多再好,还必须要通过企业和人在日常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去运用、去贯彻落实,才能体现出法律本身的真正价值。而当今社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特别是长达数百年的封建统治,对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工程以及人们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人治阶段,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整个社会的安全意识淡薄。从政府到百姓,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安全生产的概念比较模糊,总认为安全生产问题离自己很远,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故,总是麻木不仁,即使有所关注,也只是当作社会新闻和茶余饭后的谈资,根本没有引以为戒。随着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健全,专业机构也已基本建立,可以说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在法理、条文上有了比较完整的建制,而且这些法律和制度都“写”在了纸上,“贴”在了墙上,“读”在了口上。但是,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少数地方官员过分追求政绩,甚至于有的地方官员充当保护伞,或是干脆直接下海、借机谋取私利。于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常常是说起来重要,用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出了事故后又觉得必要,把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和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让那些法律和制度成为了聋子的耳朵——摆设。另外,社会、政府对违法企业的监督、处罚不够到位和有力,有法不依(权大于法)、执法不严(情大于法)、违法不究(钱大于法),从而使得法律和制度在运行中往往被架空,直接导致了企业无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同时,虽然政府权力开始与其他社会公共行为分离,但并未从社会政治行为中完全分化出来,况且由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太极化”,使得违法成本低廉,组织结构层面的多重性也使得机构臃肿和职责不分,这更加重了行政权力的社会化并滋生腐败现象,执法和监管力量缺席。法律和制度在那摆着,而真正起实际作用的却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制定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约束其执行者(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行为,是为了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当法律和制度被束之高阁,被架空的法律和制度造成的不仅仅是监督的缺席,更重要的是引发民众的法律制度信任危机。3大本、上百部法律法规都管不住安全事故频发,这不仅让立法者尴尬,更让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气和信心。
再者,由于经济建设的无序发展,造成了国家在宏观上的失控,使得建筑市场极度“繁荣”,建筑施工队伍“供不应求”导致施工队伍总体安全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下降,从根本上埋下了不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的关系,以外促内,内外结合。监管与自律是外因与内因的关系,政府监管是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外部条件,安全生产归根结底在于企业内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外部监管而忽视企业内部管理,否定企业自律的决定性作用。检验政府监管实效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企业的安全条件是否改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减少。
二、企业自身管理。主要是工程管理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基层的贯彻落实还停留在口头上,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力的处罚和处理。
从总体上看,从业人员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意识比较淡薄,一些工程建设单位特别是个体建筑施工队伍的负责人依法管好安全施工生产的意识也很淡薄,他们或者不懂法律,或者明知故犯,没有依法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使从业人员在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以至发生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许多私营企业老板只要经济效益,片面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它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安全生产还没有真正成为所有施工建设单位的自觉行动,没有从安全生产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的高度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另外,由于近年连续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建设,建筑市场对建筑施工队伍的大量需求,使得建筑施工队伍供不应求、鱼龙混杂,大量拼凑而成的包工队、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充斥建筑市场。这些包工队以及没有资质的建筑队伍或者采取挂靠有资质的大单位、或者通过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到工程建设任务。一旦得到建筑任务后,为了弥补前期的不当投入、并追求最大利润,他们必然会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安全投入必然也不会完全到位,安全技术装备必然陈旧落后,安全设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保证。同时,由于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普遍较低,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等现象。
再者,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和奖罚机制。特别是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缺乏或者得不到切实贯彻,各级管理人员没有危机感,缺乏主动管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推进安全工作的动力也就失去了。
大量的、没有经过严格培训的建设工人涌入基建队伍也是导致建筑行业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工人的素质差、安全生产技能差,加上管理再不到位,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还常常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如桥梁坍塌、房屋倒塌、江堤决口等。
第11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一章
1.1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部颁标准及上级机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2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内容
2.1安全思想教育
安全思想教育的目的是为安全生产奠定思想基础,通常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两个方面
进行。
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一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从思想上,理论上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树立牢固的群众观点。二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使他们正确全面地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2.2劳动纪律教育
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广大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企业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共同劳动时必须遵
守的规则和秩序。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3安全知识教育
⑴全部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每年按规定的学时进行安全培训,所有职工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
⑵安全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生产)工艺、方法;施工(生产)中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类不安全因素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2.4安全技能教育
安全技能教育,就是结合本工种或本专业的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必须具备的基本技术知识。
每一个期和不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遵法守纪的教育,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发生。
第三章 三级教育
3.1三级教育是指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这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之一。三级教育分为公司(分公司),工地(幢号),班组三级。
3.2三级安全教育一般由安全、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配合组织进行。经验育考试合格者准许进入生产岗位。不合格者必须补课,补考。
3.3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要建立档案,如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卡等,新工人工作一段时间后,还应进行复杂性的再教育,
以加强安
全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3.4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3.4.1公司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主要内容是:
⑴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⑵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⑶本单位施工过程及安全生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⑷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⑸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3.4.2工地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主要内容是:
⑴本工地施工特点及施工基本知识。
⑵本工地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⑶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⑷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安全基本知识。
⑸防毒、防尘、防火、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⑹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作用的基本知识。
3.4.3班组安全生产教育由班组长主持进行,或由班组安全员及指定技术熟练,重视安全生产的老工人讲解,进行本工种岗位操作及班组安全制,纪律教育。主要内容是:
⑴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⑵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⑶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⑷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⑸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第四章 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
4.1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特种作业人员。
4.2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
器操作;(4)起重机械操作;(5)爆破作业;(6)我属焊接(气焊)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轮机操作;(9)机动船舶驾驶;(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11)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4.3坚决贯彻执行bg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改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同时,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五章 经常性教育
5.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经常性教育主要他括:
⑴上级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及有关文件、指示;
⑵各部门、科室和每个职工的安全责任;
⑶遵章守纪;
⑷事故案例及教训和安全技术先进经验,革新成果等。
5.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5.3班应每周安排一次安全活动日,可利用班前或班后进行。
其内容是:
⑴学习党,国家和企业随时下达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文件;
⑵回顾上周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
⑶分析班组工人安全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势,表扬好人好事和需要有为取的教训。
5.4适时进行安全教育,根据建筑施工生产特点进行“五抓紧”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击赶任务,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紧教育;工程接收尾时,容易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施工条件好时,容易麻痹、要抓紧教育;季节气候变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抓紧教育,使之做到警钟长鸣。
5.5纠正违章教育。企业对由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面导致重大险情或己遂事故的职工,进行违章教育。教育内容为:违反的规章条文,它的意义及其危害。,务使受教育者充分认识自己的过失,并吸取教训。对于情节严重的违章事件,除教育责任者本人外,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以现身说法扩大教育面。
第六章 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
6.1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条自的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
种形式进行。如:建立安全教育室,举办多层次安全培训班、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典型事故图片展览、书画摄影展览、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等,或者给职工家属发送安全宣传品,动员职工家属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安全教育培训应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第12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于2004年7月制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4.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 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1)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反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同时,《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一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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