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制度大全 > 生产制度
栏目

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88

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1、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每天至少对分管范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班各班组在施工前,由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现场巡回安全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在解决之前,必须先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分管领导、各工种负责人参加。

3、安全大检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查现场管理、查制度落实、查纪律、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完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并写出安全检查报表备查。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验收。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拖延、预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凡要求参加检查而又无故不参加者,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保障在生产现场查处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特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1、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登记建档,同时制定应急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告知整改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矿长应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成为一种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逐条进行登记,由矿长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根据隐患的大小和危险程度提出处理措施。

3、处理安全隐患,按照三落实的办法。即落实处理隐患的责任人;落实隐患地点和内容;落实处理及完成的时间。

4、对处理隐患的情况,责任人应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在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5、对有些一时难以处理的重大隐患,应制定处理计划,落实处理资金,尽快得以消除。

6、对需要其他单位共同解决的隐患,应积极主动协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第2篇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2、工地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组织一次对该施工项目安全检查。

3、班组班前、班后岗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4、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须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5、各级安全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须检查安全生产。

6、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的搭设,塔吊、垂直运输机(架)等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路线架设等需经班组自检,有关部门专业验收检查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

7、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8、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指令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第3篇 某某模具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宏达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宏达模具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车间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督办,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黄骅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黄骅市安监局备案。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级责任人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給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处10--1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根据情况給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附则: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第4篇 机械厂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力度,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及检查形式

2.1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2.1.1厂(部)级综合安全生产检查

2.1.1.1每月至少一次,也可结合重大节日和安全生产形势要求进行。

2.1.1.2由安环科负责召集,生产科、设备科、各车间等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

2.1.1.3安环科负责检查、整改情况的汇总、存档;厂部解决不了的问题,分类按程序报有关单位。

2.1.2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

2.1.2.1每周至少一次,也可按上级要求进行。

2.1.2.2车间主任负责召集,兼职安全员、技术员、老工人组成检查小组。

2.1.2.3检查、整改情况报安环科。车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分类报厂(部)有关单位。

2.1.3厂部级检查由各厂主管领导具体组织,安全管理科负责汇总检查情况并汇总、存档、上报上级单位。

2.2专业安全生产检查

结合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2.2.1安环科组织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职能人员组成检查小组。

2.2.2安环科负责生产作业现场的隐患、违规违制、防尘、消防、安全基层基础管理、现场定置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等情况的检查。

2.2.3设备科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动力、燃气系统、生产设备、电气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2.2.4生产科负责施工建设时期乙方作业现场的隐患、违章违制等情况的检查。

2.2.5各车间、科室将检查情况汇总后形成检查报告,在检查结束两天内报安环科。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查出问题的跟踪验证。

2.2.6安环科负责汇总季节性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并负责向厂部领导汇报。

2.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2.3.1安环科根据季节安全生产特点及时组织。

2.3.2安环科负责防暑降温以及防洪、防汛、防火工作的检查。

2.3.3设备科负责防寒、防冻和防雷击、防触电工作的检查。

2.3.4生产科负责建设时期的乙方临时用电、防洪、防汛、防火工作的检查。

2.3.5各车间、科室将检查情况汇总后形成检查报告,在检查结束两天内报安环科。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查出问题的跟踪验证。

2.3.6安环科负责汇总检查情况。

2.4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2.4.1各级、各层、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应经常进行。

2.4.2车间专职安全检查员与总调度员一起,加强24小时安全监控,对生产现场、生产组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生产调度指挥,理顺各工序间的关系。并将检查情况每天进行上网通报,每周、每月汇总分析查出的问题点。

2.4.3重点检查内容是:重大危害因素的车间、班组监控情况以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4.4车间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职业务范围,制定检查周期,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4.5安环科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乙方施工现场隐患、违章违制、安全施工等情况的检查。

2.4.6班组严格执行“三查”(班前查、班中查、交接班查)。

2.4.7每名职工都必须执行班中巡回检查制。

2.5临时性、突击性安全生产检查

2.5.1应在紧急情况下(如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生产新产品、各类抢修、大修时),适时进行。

2.5.2厂部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别负责组织。

2.6对危害因素的检查

2.6.1对危害因素控制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进行随时检查。

2.6.2 重大危害因素的检查频次为:厂(部)巡检、车间周检、班组要班班检查。

2.6.3对重大危害因素的检查,严格落实《重大危害因素检查表》的要求。

3.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3.1查思想: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领导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职工是否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认真执行“五同时”。

3.2查管理、查制度:查各级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情况;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处理事故、未遂事故和违规违制时执行“四不放过”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时执行情况;各级各类档案、台帐、记录建立、健全情况。

3.3查现场、查隐患:查生产现场有无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无物的不安全状态;有无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有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有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有效;定置管理是否到位等。

4.检查记录

4.1厂(部)级安全检查,记录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上。

4.2车间级安全检查,记录在《车间安全管理台帐》上。

4.3班组级安全检查,记录在《班组综合管理手册》上。

5.隐患整改

5.1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汇总登记。

5.2安环科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向问题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组织责任单位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对事故隐患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并立即整改。同时,组织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无法解决、需其他单位配合解决的安全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5.3车间能整改的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隐患项目,应上报安环科,由安环科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

5.4暂时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要采取有效的临时性控制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5.5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将整改结果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返回检查机构。逾期未完成或不及时反馈整改信息的,给予严格考核。

5.6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由安环科汇总登记存档,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管理部汇总并存档。

6.附则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2本制度解释权归机械微粉厂安环科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机械微粉厂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

第5篇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与危险因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

3、定义

3.1 安全检查:指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而开展的各项安全检查活动;旨在为去发现和寻找存在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并进行记录。

3.2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5、职责

5.1 安全主任负责组织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全厂的安全检查策划,编制安全检查表,明确安全检查目的、规范检查的频率,实施时间、实施方式、检查参与人员,检查内容等;督促责任人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组织验收,负责季度安全隐患统计分析。

5.2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

5.3 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要保障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投入。

6、本公司安全检查的实施方式

6.1 综合性安全检查

6.1.1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一次,检查人员由安全主任组织,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人等参与,以根据《综合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查现场: 主要针对现场作业环境,包括消防安全方面、设备设施及安全用电、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劳动保护、警示标识等。

(二)查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安全教育与培训上岗情况等。

(三)查重点:着重于消防安全重点现场、生产重点岗位、危险设备设施、机械安全防范设施、危险物品的使用与储存等。

(四)查隐患:查工作现场中物和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五)查改善:查曾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或类似事故所采取的控制与防范措施、防范效果。

6.1.2 综合性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要进行记录,对现场安全隐患要求责任人立即寻求解决,不能及时解决时安全主任要开出《安全隐患整改单》,限期整改。综合性安全检查结果最终将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

6.1.3综合安全检查完成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核准执行。

6.2 定期检查

6.2.1安全主任每周对全厂检查一次,以《公司安全隐患检查表》形式进行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改善,不能立即改善时要开出《安全隐患整改单》。安全检查以现场隐患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因地制宜。

(一)现场消防安全方面:通道与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备设施是否有效和适用,生产现场与仓库的防火与警示标识是否满足需要。

(二)设备设施及安全用电情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情况,设备的防护措施与警示标识是否到位,设备是否有接地保护及漏电开关是否有效。

(四)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情况:危化学是否按要求限量储存,现场对危化品采取的

安全控制情况,相关安全告知与标识,接触危化品的人员是否配备和正确使用劳

保用品。

(五)其它方面:厂区的环境,宿舍区域的安全现状等。

6.2.2 安全主任需跟据每天检查情况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安全

检查情况.

6.3 专项安全检查

6.3.1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一)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由安全主任负责执执行,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每月进行

一次,检查范围要覆盖全厂,每次检查时要在检点表上记录。

(二)安全主任在检查消防设备设施时发现损坏时要及时报修,器材过有效期时要及时送去充装或更换。

6.3.2用电安全检查

(一)安全用电检查主要由专业电工技术人员负责,根据《用电安全检查表》

每月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的范围是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情况,全厂的安全接地是否符合相

关要求,设备的安全用电及漏电保护、电器防火防爆等方面。

(二)电工技术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做出整改措施,预算整改费用,向总经理提交整改意见,最后实施整改工作。

6.4 车间与班组级安全巡查

(一)各生产车间主管在组织开展生产的过程中要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巡查的主要是在

作业前检查车间的作业条件、设备系统等是否安全;在作业中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操

作规程、设备设施是否安全运行;在作业后检查车间是否存在火险等安全隐患。

(二)各班组长在每个班次要对管辖区域进行随机巡查,及时发现该班组存在的安全隐患,或不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与报告上一级管理人员。

(三)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安全状态时要立即报告当班管理人员,在下班前要对作业岗位进行整理,防止意外发生。

7、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统计分析、检查存档

7.1 综合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以及车间与班组级安全巡查中发

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先由责任人立即寻求解决,不能及时解决时要报告安全主任;

整改难度较大的安全隐患,安全主任要对责任部门发出《安全隐患整改单》,并协助整

改。

7.2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

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

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7.3 整改责任人要立即采取行动,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通知安全主任对

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时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继续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7.4 当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时又无法得到改善时,安全主任要及时报告企业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要切实保障整改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应当及

时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7.5 当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由安全主任负责制订整改计

划,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落实整改经费,明确整改责任人并组织验收,同时

要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指令的执行情况。

7.6 安全主任每季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信息编制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并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找出隐患形成的规律和因素,以制

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该表要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签名后交一份至街道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行政部。

7.7 各项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治理记录、隐患统计分析表等全部资料由安全主任负责收

集,并建立管理档案,以备查验。

8、下一季度15日前需将上一季度《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通过龙岗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具体操作:输入中文网址“龙岗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183.62.232.229:8081/)然后登陆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申报,用户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名称,密码:12345678。

9、相关表格

《综合安全检查表》

《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表》

《安全隐患整改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

第6篇 某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宏达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宏达模具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车间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督办,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黄骅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黄骅市安监局备案。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级责任人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給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处10--1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根据情况給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附则: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六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