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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84

ktv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1篇 ktv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 责任人: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理、主管协助具体负责。

二、 排查时间要求:

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做好日常巡查,并在每月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三、 排查内容:

(一) 同巡查制度巡查内容。

(二) 其他重点排查内容:

1. 保证各类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2. 保证安全指示设施正常使用,位置设置合理;

3. 营业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 安全出口畅通,无门槛、门内外1.4米无踏步;

5. 单位负责人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6. 营业场所内电源线路不得外露,灯具、电线是否破损老化,电气设备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使用正常。

四、 处理要求:

1.未发现隐患的,要做好巡查纪录;

2.发现较小隐患并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做好书面纪录;

3.发现较大隐患或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初步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同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做好书面纪录。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收购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奖励的正向引导作用,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激励全体人员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主动查找隐患、暴露隐患、消除隐患,形成全员查隐患、人人要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做安全的浓厚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板石煤业有限公司隐患收购制度。

一、隐患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提的隐患,不局限于本部门工作区域内的生产安全隐患,还可提出在工作中发现的其他员工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失误、制度缺陷、设备运行及设备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二、隐患分级

重大隐患: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较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

一般隐患:对矿井安全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三、奖励标准

重大隐患每条奖励600-1000元;较大隐患每条奖励200-500元;一般隐患每条奖励50-100元。

四、隐患收购原则

1、提出隐患的时效性原则。职工务必于第一时间、详实地将自己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记录在置于矿灯房的《隐患登记簿》。内容填写要完整、扼要,注明登记时间,必要时为相关人员指引路线,并提出整改建议。凡登记时间滞后于发现时间24小时的,不予奖励。

2、奖励的第一时间原则。每天每班由矿安监科专人负责对《隐患登记薄》进行认真的统计、核实,如所登记的隐患情况属实且建议被采纳,按照第一时间原则给予相同隐患的最先登记人(以登记薄记录为准)奖励,月末兑现,同时可作为年底评选先进的依据。

3、职工提出的各类隐患不能是矿安监科及上级有关部门已经提出或正在落实整改的隐患,否则,不予奖励。

4、要求各单位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组织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到这次全员隐患排查奖励活动中。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4篇 危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公司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专人,不定期深入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对营运车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把危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检查要有记录,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第三条 公司法人(即车辆经营人)、车辆安检员、驾驶员、押运员,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体从业人员一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责成专人负责公司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保证营运车辆不脱保,不漏保,技术状况保持完好,从源头上杜绝带病车上路。

第五条 充分运用科学管理技术,利用北斗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公司平台对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监控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平台监控人员职责,聚精会神,认真负责,及时处理各种违章现象。

第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鼓励和发动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5篇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项目部下属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个人发现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项目经理举报。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结合每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项目工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部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在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领导。

(二)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分包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项目部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回复由公司安全管理管理人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二)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施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公司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0月1日起执行。

山西六建直属十三分公司中银欧尚5#楼项目部

2023年10月1日

第6篇 宣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所有职工都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义务

1.3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和劳动组合、作业行为等方面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规定,从而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的,易造成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定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4.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1.4.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5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6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生产安环部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属实,应当立即告知事故隐患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落实责任(整改)单位。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2.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

2.1.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相同。

2.1.2各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2.2、主要责职

2.2.1公司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公司重大隐患整改,应明确隐患整改(或责任)单位责任、落实隐患整改资金、规定完成隐患整改的时间、督查整改(或责任)单位隐患整改措施和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等。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从严进行考核。

2.2.2生产安环部:负责安排专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自我评价,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项检查。负责定期开展总厂消防、爆炸、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等重要部位隐患排查和治理。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防和保卫系统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隐患整改后及时予以销案;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过程进行跟踪督促。负责督促各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隐患整改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公司。

2.2.3技术部:负责定期开展公司基础设施、特种设备和动力、电气运行系统隐患排查;负责设备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审核、立项、整治和现场验收。负责落实部室、部门(车间)无法解决,需要依靠外部力量进行整改的事故隐患工作。负责建立公司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2.2.4各部门、部门(车间):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一般隐患整改;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整改过程的管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建立部门(车间)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3、事故隐患排查和确认

3.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形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

3.1.1定期事故隐患排查:是指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包括安全标准化审核、安全大检查、设备、动力管网、消防、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业、专项检查)。

3.1.2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中排查事故隐患或作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排查事故隐患。

3.2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根据专业要求定期组织对各类专业、专项进行隐患排查。

3.3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每季度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部门(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段每周要对本区域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班组每天要对本岗位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3.4定期事故隐患排查要有主要领导带队。公司开展的隐患排查要有公司领导带队;部门(车间)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部门(车间)领导带队;工段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工段长带队;班组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班长带队。

3.5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实或共同研究确定。

3.6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车间)核实确定。

4、事故隐患的管理

4.1公司、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

4.2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部门(车间)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公司自行解决;如果公司没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进行中,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等其它工作。

4.3隐患整改实行逐级上报制,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级管理原则上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专业主管部门整改不了的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解决。

4.4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和销案,经公司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均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同时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登记备案。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销案。

4.4.1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内容

4.4.1.1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所属单位;

4.4.1.2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危害程度;

4.4.1.3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4.4.1.4隐患的治理方案或整改计划。

4.5部门、部门(车间)因其它因素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隐患的,相关单位要立即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生产安环部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6上报政府并经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严密监视事故隐患的变化和动向,遇有紧急情况,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汇报。

4.7各级、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必须实行闭环管理。

4.8公司组织排查的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各单位,并对各单位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验证,保留验证记录,验证记录要有整改责任人和验证人签名确认,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5、事故隐患治理

5.1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要对隐患治理过程进行全面负责,负责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

5.2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详细审核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隐患的整改到位。

5.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隐患整治期间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5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隐患属所单位要定期加强监控,随时掌握重大隐患的动态变化,及时汇报。隐患整改结束,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实施整改。

5.6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要做到不留隐患,建设、验收和试生产过程中遗留的隐患,公司主体单位监督建设单位要立即整改。

5.7公司要在隐患整改的资金上给予支持和配合,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6、奖励与考核

6.1对排查、整治和防范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6.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

6.3对重大隐患瞒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6.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安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和考核,造成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7篇 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检查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在于加强管理,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检矿主要形式有:定期全面检查、车间班组经常性检查、专门安全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重点安全检查。

一、定期组织全面检查

全面安全检查应包括:安全生产方针、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业务内容、安全设施、工作环境、防护用品、卫生条件、爆炸等危险品管理、运输管理、火灾预防、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对全面检查的结果必须进行汇总分析,详细探讨所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每次检查都要由主管安全的部门写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待查。

1、全矿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不定期组织选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综合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

2、选厂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节假日安全检查。

3、班组每班检查一次。

4、岗位坚持班前检查和班中巡查。

二、安全科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

1、检查各选厂是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解决本选厂安全生产问题,各选厂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逐级检查生产人员,是否牢固地树立起安全第一思想,遵章守纪是否成为每位职工的自觉行动。

3、检查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4、检查对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换岗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招用的民工、临时工、轮换工的安全教育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复审情况;检查在岗职工的常规安全教育情况;检查选厂检查易燃、易爆 危险场所要害部位危险等级相对较高的设备、设施的防护情况;安矿志是否齐全得当;检查班组安全建设情况;检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5、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环境设备、设施等安全状况及职工遵章守纪情况。

全矿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二级生产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三、选厂班组经常性检查

选厂、班组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班组每日班前组织本班工人对工作环境的安全情况(浮石处理、顶板、边帮状况)、所使用操作的设备、设施、工具的情况和安全装置选厂围的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并作为交接班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专业部门,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作业。

第8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适用公司全体施工作业人员。

1、职责:

1.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区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1.3安督办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1.4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1.5计财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1.6安质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2、事故隐患

2.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工作程序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工区经理任组长,安质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3.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3.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采用逐级报告,并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报告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报告中应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督办,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3.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3.3.1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

3.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督办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3.4档案建立

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一条 使用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需投入原则。

第二条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三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四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五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六条 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条 其他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八条 安检科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九条 财务科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条劳资科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风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通风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电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调度室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供应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劳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费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各级隐患排查中所查隐患的整改投入。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列支进入安全费用第十项其它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整改项目进行计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逐月监督落实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通风、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第二十三条 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单项费用结算,将结算数额纳入安全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成 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第七条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

第四章  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

(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

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   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11篇 医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所属各科室、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院长对所属各各科室、各职能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各科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三、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进度。其他科室、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四、各科室、各职能部门员工协助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领导报告。执行医院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六条 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   隐患排查所需的资金由医院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医院解决不了的,须上报上级领导部门配合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室和部门解决不了,须经院部解决的隐患。

c级:由部门和科室内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科室、各职能部门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全生产办公室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院部,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部门,医院不安排安支措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 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院长全面负责;各负责人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即“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 对于一般隐患,由各科室、各职能部门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安全生产部门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医院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各科室、各职能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对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尽早发现隐患,尽早治理整改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公司事故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任务

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厂长为组长,车间主任为组员,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负全责。

2、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4、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隐患排查形式内容

1、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作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2、专业检查分别由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

3、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青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置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为重点。

4、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组,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组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一次。

5、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雅 ”(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心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主管安全的厂安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3、对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在限期内完不成整改项目的人员和查处的安全违纪人员和分管领导,扣罚工资5%,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4、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6、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本公司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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