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库车沥青库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对新上岗人员、更换工种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3、强化安全意识,凡不符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意见,有权拒绝。
4、库区属一级消防单位,进入库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烟、打火机、手机等可能导致火灾的物品带入厂区,要严格遵守。
5、安全负责人严格监督使用明火作业时的安全监火职责,做到灭火器具和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明火作业。
6、对拒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人员,应予本月严格按考核管理制度处理。
7、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应及时上报,详细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处理结果。
8、对隐瞒事故真相,虚报实情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9、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10、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任何人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提出批评,一旦以生问题,知情人不纠人员仍负有相关责任。
11、安全问题责任重大,全体人员做到人人牢记安全,事事注意安全。
12、违反以上制度的处理,按总站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2篇 工业园区安委会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l、园区安委会应结合每个时期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事故现场分析会、安全生产现场推进会以及简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2、有计划地对辖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合格率100%。
3、园区安委会应督促园区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取得相关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确保园区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园区安委会应督促园区企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各企业的职工应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工调动后,应重新进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厂内工作调动、干部顶岗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园区各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loo%。
5、园区内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恶性未遂生产安全事故时,园区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3篇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烟草业
1. 为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减少事故隐患,促进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 企业实行车间(部门)或班组自检、团“青安岗”互检、安保部门人员专检的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 每月28日为我厂安全活动日,各车间、部门要对各自责任区内的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厂部由安保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车间、部门进行检查考核,着重检查企业的重点部位,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查明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以隐患整改指令书形式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车间,督促其按时按质整改。
5.安保部门专职人员不定期地对各车间、部门进行安全专检,发现问题及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考核和验收;责任部门必须按时按质将隐患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安保科。
6. “青安岗”互检工作由厂团委自行组织安排,每月互检应不少于一次,并按规定填好“互检表”。对所查出的隐患,厂团委应逐条进行跟踪考核,直至整改完毕并将“互检表”反馈给安保科。
7. 各车间、部门每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检不少于一次,并对所查隐患自行整改;应按规定填好“自检表”,安保科派人不定期到各车间、部门抽查,检查发现不执行安全自检工作的车间、部门,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8.车间、班组、机台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对所属库房、责任区、机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9.对安全专检、互检、自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奖金总额的1%-5%。
第4篇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评估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1、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
2、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储存、运输和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3、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
4、危坝,国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区域危桥及横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隐患;
5、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督办: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等责任体系落实。
对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工作。通过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要害部位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开辟隐患投诉举报渠道等活动,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第八条 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九条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负责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整改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报告,申请验收,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完成;对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跟踪检查月报表制度。各级重大事故隐患统计数填写到《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上报同级安委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绩效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和核销,按时上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先活动中给予表彰。对漏查、漏报重大事故隐患或挂牌督办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等失责行为,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公司主要采用lec法进行风险评价,lec法即:d=lec
式中: d — 风险值;
l —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 —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 —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发生危险情况的可能性(l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分数值
频繁程度
分数值
完全预料到
10
连续暴露危险环境中
10
相当可能
6
每天工作时间在暴露危险环境中
6
不经常但可能
3
每周一次出现于危险的环境中
3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1
每月一次
2
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
0.5
每年一次
1
极不可能
0.2
几年一次出现在危险环境中
0.5
实际上不可能
0.1
公司于危险情况的时间
分数值
事故发生后的危害程度(c值) 风险值d(l×e×c)
可能结果
分数值
危险性程度
分数值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100
极其危险 停产整改
>320
灾难数人死亡
40
高度危险 立即整改
320-160
非常严重1人死亡
15
很危险 及时整改
159-70
严重伤害
7
可能危险 需要注意
69-20
重大手足致残
5
稍有危险
<20
较大受伤较重
3
引人注目轻伤
1
d值
风险程度
d值
风险程度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a级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d 级
160~320
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 b级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e 级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c级
第5篇 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总体要求
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应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周期等,形成安全检查记录(明细表或台账)。
二、班组长检查要求
1、督促班组职工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结合交接班组织班前检查确认。
3、对本班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安全规程执行情况组织班中检查(每班不少于一次)。
4、针对岗位查出隐患采取控制措施。
三、班组安全员检查要求
1、对班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工器具使用及安全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班组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每班不少于一次)。
3、对隐患控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对职工联保互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岗位职工检查要求
1、作业前按照班组安全检查表对设备运行状态、工器具、安全防护器材完好情况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确认。
2、作业中对设备运行状态、互保对子、联保对象的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进行监控。
3、交班前对设备运行状态、工器具、安全防护器材完好情况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做好交接工作。
第6篇 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班组长是本班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理念,时刻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抓好班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第二条、工作现场要做到工人按章操作,班组长遵章指挥,杜绝野蛮施工和乱岗操作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班组与班组之间,工人与工人之间互敬互爱,相互团结,相互帮助,共同解决困难和问题,使班组业务素质过硬,工作协调,互免互进,积极拼搏,为争创优胜班组,实现安全生产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人人讲文明、讲礼貌,尊师爱徒,爱护公物,遵守职业美德,自觉维护矿区秩序,不酿酒闹事,打架斗殴,杜绝违法违纪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班组长带领全班组职工认真学习上级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指示精神,规范职工道德和社会公德,创建和谐矿区,营造人人争当文明职工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班组成员严格遵守矿井上、井下文明规范,出现一次违犯者罚款10元。
第七条、工作场所物料实行定置管理,分类码放、整齐有序。物料摆放不适,巷道不清洁者,视情扣责任者10—30元。
第八条、巷道达到“四无一整洁”即:无积尘、无积水、无杂物、无喷浆层、无悬石,责任区内设备、设施整洁卫生、安全设施灵敏可靠,巷道整洁。
第7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依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运用制度》的规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1、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公司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产值的6‰比例提取,专户储存。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2、公司对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4、安全劳动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保用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指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质安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购买者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5、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6、使用的手续:保障资金的每项支出,必须经公司安全科、安全技术经理、提出使用意向,并做出具体的预算,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转公司财务科执行。
7、由安全科、财务科、对已批准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重大的安全项目的投资,应写出具体的使用情况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并存存档。
8、年度资金余额,应按规定结转下年,超支部分应做说明,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列入费用。
第8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
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
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
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统一提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5、“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第9篇 某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
××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组长:×××,成员:×××、×××、×××。组长×××主抓安全运输操作,落实安全运输活动。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李瑶琴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10篇 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
为做好我公司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归档、贮存、借阅、保存等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档案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的内容
1、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基础档案: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成立、相关负责人任的任命和职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文件;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2、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等档案:发布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等的文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等的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文件等。
3、安全检查档案:开展安全检查的文件、检查方案和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
4、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档案:安全隐患排查方案和计划;安全隐患统计;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等。
5、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效果评价资料。
6、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起因、经过、损失等事故描述材料;事故相关各方材料;事故责任认定材料;事故伤亡理赔及处理相关材料等。
7、安全生产基础投入档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台帐;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台帐等。
8、应急救援档案:突发事件的描述;应急救援方案措施;应急救援投入及效果等情况的资料。
9、安全文化建设档案。
10、安安全生产会议、例会档案等。
二、档案的归档时间
按月归档,档案管理人员于每月30日将以上档案资料分类归档贮存。
三、档案保管管理
1、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分公司安全科应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虫等安全条件。
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3、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提供利用。
4、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5、安全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负责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6、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7、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8、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9、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档案借阅管理
1、安全生产档案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外来人员借阅安全文书档案资料,须经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批准。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特殊档案还需公司经理签批,方可外借。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阅安全生产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原则上原始资料不得离开档案室(执法部门)除外,但应办理严格的借阅手续。
5、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分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11篇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安全组织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安全领导机构,年初有计划措施,有责任制度、有总结评比。
2、制定安全生产三年规划,单位年度各项指标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
3、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为安全生产责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宣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预防。
4、单位在重点安全部位,常年有专兼安全员,能一年四季,常年不失控。
5、连安全小组每季度要进行公司安全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自查项目,包括违章驾驶、柴草堆放、药品管理、危旧房线路、重点部位、库房等。
二、安全责任制
1、制定单位领导分工、主管领导、技术员、班组车间生产责任制、领导安全职责。
2、制定单位安全员岗位职责与安全员签订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教育
1、对新工人进行三次教育,坚持持证上岗。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锅炉工、电焊工、驾驶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3、每月向团广播站定有关公司安全生产稿件一篇。
4、在重大节假日,公司举办安全生产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5、设有固定安全标志牌、横幅。
6、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
第12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 项目部各部门正职、各单位(工区)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即: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班组),一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参加项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单位均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环保部既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能。
1、负责制定实施施工安全有关的管理性文件。
2、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等活动,负责月、 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总结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的监督。
4、执行劳动保护有关条例。
5、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资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编制安全简报。
6、参加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7、组织安全岗位培训。
8、接受和组织实施同监理、业主和地方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对口业务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0、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火工材料的运作、监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库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库后全程监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时退库、防止遗失,组织协调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安全职责
1、在进行组织施工设计时应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2、负责进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审查与审批工作。
3、参加安全大检查。
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处理好进度与安全的关系。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2、搞好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
3、负责防汛部署、检查、指挥等工作。
4、参加安全大检查。
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合同部安全职责
1、组织审定施工队伍安全资质,严把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关。
2、编制月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机电物资部安全职责
1、参与安全大检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3、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检查。
4、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5、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施工工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项目部报送安全月报。
8、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
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 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十六条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对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罚外,对其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也要处以经济罚款,处罚标准按责任书签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起底1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1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起底10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10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赔款。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款外,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故的处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处以赔款(单位赔款为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个人赔款按按第十九条第1项执行)和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在一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条相应款项,对责任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加倍处罚。凡属习惯性违章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均按应罚金额的150—200%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不经严格资质审查,私招乱雇外来特殊作业工种人员者,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因私招乱雇人员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十八条规定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发现,指出后仍然不改的,第一次罚款50—15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并勒令其单位让其停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安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勒令退场。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刁难,阻扰、打击报复,妨碍安全监察的,可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并勒令其退场,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规定所处罚的金额,皆由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赔偿外,还将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
2、非本单位责任的有关事故。
3、确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情况特殊确属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不能解决,致使尘、毒、噪音等有害物质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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