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会议主要有两种:
1、安全生产现场会。随时召开,重点解决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和根据安全形势需要即时或尽快解决的安全问题。
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召开,对阶段性安全形势和工程安全管理进行安排,总结经验,实施奖罚,同时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上级的文件批示精神,全面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例会:
1、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公司安全部)召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从业单位负责人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2、会议主要内容:
①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颁布的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决议,对下阶段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②审定、分解、考核****公司内部及各从业单位的阶段安全目标管理 <>计划及执行情况;
③研究解决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单位及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
④审议工程项目出现的安全事故,审定并通过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⑤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上级的文件批示精神。
3、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做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各从业单位及上报总公司。办公室和安全部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 <>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第四条 ****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例会:
1、工程安全生产例会,每月至少一次,由****公司安全部召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工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公司各高管、安全部和工程部全体成员、其他各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时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2、会议主要内容:
①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本项目中的贯彻落实措施;
③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进行通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出处理和决定;
④结合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批评和处罚,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典型和事迹;
⑤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等
3、会议记录由安全部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做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单位。****公司安全部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第三章 ****公司安全生产其他会议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现场会
1、可随时召开,地点可在各从业单位办公或施工现场,目的是解决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和根据安全形势需要即时或尽快解决的安全问题。
2、由安全部和工程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驻地业主代表召集,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要做好有关会议记录和签到的事项,由驻地业主代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专业性安全会议
指对施工中有特殊技术要求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门组织的安全评审会或讨论会。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召集,根据需要确定参会人员。由召集人负责签到和记录,由召集单位或部门形成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安全事故分析会
指在一段时间内,针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和从中吸取教训,并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处理建议的会议。
第四章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会议规定
第八条 及时召开安全监理会议是做好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监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会议制度,使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要求,结合不同会议形式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监理单位安全会议要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监理单位第一次安全工地会议:要求在进入工地后正式大面积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总监召集第一次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会议,进行安全监理交底,听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汇报。
2、安全生产监理例会:通常不少于每月一次,由总监或总监指定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对本期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类情况进行点评;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商讨解决办法;对有关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做出决定。
3、安全生产监理现场会: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普遍教育意义的现象或状况以及安全管理紧急状况,在施工现场召开的安全生产现场会。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会议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要更好的承担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狠抓落实,强调实效。各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定全面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制度,特别是班组工前安全会和安全生产教育会。
第十一条 班组工前安全会:指班组在开工作业之前对本班次、本小组成员进行作业布置、提醒作业注意事项及说明安全警示的会议。
1、由班组长负责召开,班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自定。
2、会议主要内容:;布置、检查、交流、总结作业注意事项;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规定等;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3、班组要整理已召开的工前会材料,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主要内容等,并要归档留存。项目部领导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会
1、会议根据每次安全教育重点内容,考虑部门、班组、岗位轮班情况,决定参加安全教育会议名单人数;
2、每月至少开一次,具体时间由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决定,由项目部主要领导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召集并主持;
3、会议主要内容是根据一些事故案例、安全操作技能知识、安全注意事项等向员工讲解、宣传及教育,以达到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的目的。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其他安全会议管理制度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需要自行制定。
第六章 安全会议组织及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第十六条 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第十八条 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会议完整内业资料应由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组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2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安全评比制度、安全事故申报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须知及电力架设、养护作业制度、风、水、管路安设及养护制度、有关乘坐车辆的安全专项规定及工区防洪、防火、防雷击的安全专项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项目经理部将预留一定额度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对安全事故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图13-3-1安全组织机构框图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工人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养安全生产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计划的对重点岗位的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施工纪律进行培训和考核。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制度
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从事特种作业的电气焊工、电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复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获取操作证者才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者,要进行登记存档,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名册应齐全。
4、安全检查制度
4.1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定期检查日期和参加检查的人员。经理部每半月检查一次,作业班组每天检查一次,非定期检查视工程情况而定。
4.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整改、消项制度。要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果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应立刻停止施工,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
4.3安全检查与完善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起来。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级管理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严明奖惩,保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真正落实。
5、安全防护制度
在工程施工中,对安全有影响的重要环节,如隧道爆破前后,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购置、仓储、使用和运输等,在施工前要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实施细则,并报请监理工程师代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开工前由工点安全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规则,关键工序技术人员、安全员应跟班作业,现场监督。
6、安全评比制度
班组在班前要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要有考核措施。
7、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1岗前培训、定期考核制度。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操作维修技能。
7.2定人、定机、定岗制度。保证机械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使各个环节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7.3岗位责任制度。使用机械必须坚持'两定三包'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操作人员作到'三懂四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7.4持证上岗制度。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机械操作合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7.5逐级鉴定设备管理合同制度。公司与项目部领导及设备主管、项目部与操作司机分别鉴定管理合同,并实行抵押金制度,奖优罚劣。
7.6交接班制度。交接内容有机械运转记录、完成任务和生产情况、设备技术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备件、附件、工具情况等。
7.7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安全教育,坚持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作业要及时制止,追查原因,及时整改,杜绝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8、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8.1用电须知及电力架设、养护作业制度。
8.2风、水、管路安设及养护制度。
8.3有关乘坐车辆的安全专项规定。
8.4工区防洪、防火、防雷击的安全专项规定。
9、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严格按照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3篇 高速公路服务区安全培训和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服务区员工安全知识水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做出妥善处理,每年四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含兼职安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新进员工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熟悉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服务区安全工作预案;熟练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强化企业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危险源辨识能力等;
第四条 服务区应按各项应急预案的程序,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对此事件的反应速度,其内容可以包括灭火、反抢劫等。
第4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隐患,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养护项目总监办结合本路段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下“整改通知书”办法限期改正。
第一条 监理对施工单位每月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各标段应开展月、旬、日安全生产自检自纠活动。同时对检查过程要有文字记录。
第二条 建立专职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巡查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条 建立施工现场值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专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向工区领导报告。
第四条 各监理组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形成安全报告由总监办上报业主。确定需整改项目,签发整改通知单,并经受检部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 事故处理检查,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是否按“四不放过”要求找出事故原因,严肃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六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严禁事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
第七条 安全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好台帐,并综合评定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作为安全惩罚的依据之一。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以及有效的安全管理新经验、新办法等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第八条 各标段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要求进行作业区的摆放,并应设有专职安全员、旗手等。
第5篇 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参照交通部“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监管的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是省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机构,检查、监督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七条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示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水上大桥、特大型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管理机构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在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 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船舶通过大型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 船舶进入大型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大型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大型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大桥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6篇 高速公路筹建处质量安全抵押金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承赤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充分发挥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作用,增强责任心,特制订承赤高速公路质量、安全抵押金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执行质量安全责任人制度,对路基、桥涵、隧道的关键部位、重点工序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并在施工现场明牌标示。
第三条:抵押金数额: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20000元、总工15000元
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10000元、驻地:10000元
第四条:抵押金的收缴与管理:
1、本制度自发布实施一个月内各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抵押金收齐后交筹建处财务科并单独设立账户和个人明细,专款专用。
2、未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如数返还。质量、安全抵押金的使用将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以文件或罚款单的形式进行奖罚。
3、筹建处每年末进行综合评比,将罚款奖励给相关人员。次年一月份各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抵押金缺额收齐后交筹建处财务科。
4、因工作关系调动或调换的人员,经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并经筹建处同意后,其抵押金如数退还。
第五条:适用范围
路基:台背回填;小桥涵砼施工;挡墙防护;髙填深挖。
桥梁:梁板预制、安装;桩、柱、盖梁施工;钢筋加工;桥面铺装;护栏施工;伸缩缝安装。
隧道:洞口施工、隧道开挖;喷锚支护、二次衬砌;仰拱施工;排水系统。
第六条:奖罚
1:在上级部门进行的质量、安全检查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并受到表扬的施工、监理单位,筹建处将通报表扬相关的施工、监理责任人,并奖励1000~2000元。
2:在筹建处组织的历次检查评比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给予前三名相关的施工、监理责任人500~1000元奖励。
3:筹建处领导巡视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每处处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4:在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组织检查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每条处罚项目经理1000元,驻地500元,总监100元。
5:在筹建处组织的历次检查评比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给予后三名相关的施工、监理责任人500~1000元处罚。
6:在筹建处项目工程师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经报科长(分部主任)批准,每条处罚项目经理200元,总工150元,驻地100元,总监30元。
7: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人,筹建处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驱除出本项目。
第七条:质量安全控制要点:(见附件)
第7篇 高速公路伸缩缝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高速公路****伸缩缝安装工程能够顺利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和施工安全。根据该标段的施工特点,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法》和《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做到随时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严禁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2、根据各个工种的不同情况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进行定期和专业的安全技术监督,要求施工人员在开工前必须熟悉本工程地形地貌并进行技术教育, 学习操作规程和安全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施工现场设置固定标语和针对性醒目标志,确保安全生产。
4、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路段严格管理、文明施工,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齐全,设施规范,疏导有序,分别制定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5、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材料按规定范围堆放整齐,不挤占行车道,施工路段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好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6、施工作业车辆、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自觉遵守现场作业的有关规定。加强汽车司机的安全教育,严禁无证及酒后开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安全行驶,礼貌行车,严禁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嘻戏、打闹。
7、建立健全安全例会和安全台账制度,做到台账及时准确。
8、做好现场管理工作,材料购件堆放整齐、平整,注意用电安全,所有供用电设备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检验电路的绝缘性能、预防火灾及伤亡事故的发生。
9、加强登高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备登高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管理负责人: 安全员:
第8篇 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服务区应积极配合协助高速交警、地方公安等部门做好服务区的治安安全工作;
第二条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熟悉服务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并会熟练使用;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情况作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已处理的向接班人员通报,未处理的说明原因移交下一班处理;
第四条 热情主动地为客人服务,维护服务区日常秩序,制止一切损害服务区利益、危害顾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维护服务区广场的停车秩序,做好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现有横穿高速、闹事及不文明顾客时,要及时加以劝阻、制止,方式方法要灵活,对严重扰乱服务区营业秩序、损坏服务区财物的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服务区利益;
第七条 执勤时不准吸烟、看书、打私人电话、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窜岗、换班;
第八条 工作人员端庄稳重,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纪律严明,讲究礼仪。
第9篇 某高速公路驻地办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一、为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成立以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等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二、监督施工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落实工作。
三、监督与审查进场施工项目部安全环保技术指标在项目中的落实情况,做到“三同时”。
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听取或审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安全事项。每次在监理工程例会中总结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所用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和办理的相关手续。
六、随时查处施工人员的“三违”现象,并按要求予以整改。
七、随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监督与检查。
八、总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项目所涉及的重大安全环保技术进行审查。
九、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入厂证、特种作业证等相关手续的审查工作。
十、定期组织监理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搞好监理部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监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二、负责办理与开展上级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10篇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动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突出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特制订《**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制度》。
第二条安全月报是各施工单位月度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安全工作计划、安全重大事件、安全工作亮点、安全技术经验等方面的总结和综合反映。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填报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应于每月的22日中午前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到所属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处,经总监办审核确认后,由安全监理工程师报送至**公司安全部。
第四条**高速公路施工单位于每月的23日中午前将经总监办审核确认的安全月报(纸质版)分别报送**公司安全部和总监办。
安全月报(纸质版)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档,两份报送,均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月报主要内容详见后附件。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高速公路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配电房由值班电工专门管理,负责保管配电房门和配电柜、发电机控制柜钥匙和绝缘工器具,进行配电房的各项操作工作;
第二条 在停、送、验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有关规定,做到安全在心中,遵章在手中;
第三条 值班电工在工作期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每天必须认真填写配电房工作台账,工作一丝不苟,严谨求实;
第四条 不允许任何人私拉、乱接电线和设备,确保各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 应保持配电房的整洁,特别是发电机房的卫生、通风等;
第六条 外来人员进入配电房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填写工作任务及人员进入、离开配电房时间,每次进入配电房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配电房施工必须按方案作业,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七条 电工防火责任
(1) 从事水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掌握用电防火安全知识;
(2) 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要求,对电气等设备要加强管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决不能带病使用;
(3) 配电房须保持整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遇有事故,必须先查明原因,再进行处理;
(4) 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常识;
(5) 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防因短路、过载、电火花等引起的火灾事故。
第12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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