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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64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办法

第1篇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学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为学生饮用水管理员。

2.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的良好习惯,坚持喝开水或矿泉水。

3.学校、班级要经常检查学生的饮用水情况,并随时教育学生不喝生水。

4.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7.学校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8.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第2篇 小学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师生饮用水安全。

三、定时对饮水机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得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五、教育学生不饮生水,提倡喝开水,少喝或不喝饮料。

商桥镇中心小学

2023年9月

第3篇 桶装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广大师生饮水安全,从源头上消除桶装饮用水安全隐患,本学期学校决定对桶装饮用水管理提出新要求,强化各年级组监管力度,加强学校采购管理,确保桶装饮用水的产品质量,严把水源进校关。

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的要求:

一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是取得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并年检合格,才具有为学校供水资格;

二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环境条件和检验条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饮用水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企业产品出厂前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时应定期在市级质检机构进行强制检验,并为学校提供检验报告;

四是加大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对年内只要有一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取消对学校供水资格;

五是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水的企业和故意生产劣制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对学校内部自身的管理要求:

学校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由总务处具体分管桶装饮用水质量、卫生等相关工作。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桶装水厂家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除索取上述证明材料外,对每批供应产品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进入校园的桶装水,每一批次的索证情况学校都要有专门记录和复印件备案。

四、学校要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知名度大、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售后服务较好的企业,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饮水机必须由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机的清洁。

六、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证,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

七、学校设立独立的桶装水存放间,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和运送,确保桶装水在运送过程的安全。

八、教室做好通风、防尘、环境整洁,桶装水启封后,应在一周内饮用完,不要放置在阳光照射的地方。

第4篇 小学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度

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师生饮用水安全。

三、定时对饮水机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得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五、教育学生不饮生水,提倡喝开水,少喝或不喝饮料。

商桥镇中心小学

2023年9月

第5篇 海成中学桶装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中学桶装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广大师生饮水安全,从源头上消除桶装饮用水安全隐患,本学期学校决定对桶装饮用水管理提出新要求,强化各年级组监管力度,加强学校采购管理,确保桶装饮用水的产品质量,严把水源进校关。

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的要求:

一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是取得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并年检合格,才具有为学校供水资格;

二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环境条件和检验条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饮用水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企业产品出厂前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时应定期在市级质检机构进行强制检验,并为学校提供检验报告;

四是加大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对年内只要有一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取消对学校供水资格;

五是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水的企业和故意生产劣制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对学校内部自身的管理要求:

学校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由总务处具体分管桶装饮用水质量、卫生等相关工作。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桶装水厂家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除索取上述证明材料外,对每批供应产品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进入校园的桶装水,每一批次的索证情况学校都要有专门记录和复印件备案。

四、学校要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知名度大、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售后服务较好的企业,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饮水机必须由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机的清洁。

六、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证,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

七、学校设立独立的桶装水存放间,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和运送,确保桶装水在运送过程的安全。

八、教室做好通风、防尘、环境整洁,桶装水启封后,应在一周内饮用完,不要放置在阳光照射的地方。

第6篇 巩林中学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巩林中学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水是生命的摇篮,一切生物离开水就无法生存,人体每日水的来源主要来自直接饮水或食物所含有的水分,所以饮水问题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保障学校饮水安全,我校依据《生活饮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饮水由总务主任总负责,定期督促厂方更换净水器的滤芯、活性碳,并做好记录。

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督促饮水卫生和卫生检查,保洁工做好饮水处的卫生工作,确保整洁卫生。

三、平时由总务处一名兼职人员检查设备,注意流量,做好记录。

四、定期对景欣牌净化水的水质进行抽检,要经长宁区防疫站化验合格后再向学生开放。

五、制订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

六、在饮用水处标明卫生要求,文明使用,预防污染。

七、为确保水源卫生每年进行一次生活用水的水箱消毒、清洗、并通过防疫站检验合格后供水。

第7篇 饮用水卫生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提供净水设备或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2、使用的饮水机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4、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每学期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7、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第8篇 实验中学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州泰实验中学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桶装饮用水单位要证照齐全,并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2、使用的饮水机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4、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体检证明,并按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剂要有卫生许可批件。

6、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第9篇 某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以下是文书帮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二

为了保证我校师生饮用水安全卫生,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特制订我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教师饮用水(桶装)卫生管理:

1、 按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准产证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桶装水。

2、 兼职供水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

3、 提供的饮用水必须在保质期内。

4、 要求供水方定期为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5、 有固定安全饮用水存放点。

6、 每日有人员对饮水机作保洁维护。

7、 如发现饮用水质异常,立即停止饮用,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二、教学楼道学生饮用水(电加热过滤热水器)卫生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向学生供应适温和足量的饮用水。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对电加热过滤热水器要定时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3、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及总护导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5、学校应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示学生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安全,特制定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学校供给的开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矿泉水。

一、在醒目位置设立饮水安全公告,宣传安全饮水知识,人人做到:

1、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2、不饮生水,提倡喝开水,少喝或不喝饮料。

3、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要立即停止饮用,并立即报告。

二、对学校饮用水设施及时检查维护,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1、总务处负责每年至少采水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一次。

2、督促厂家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维护、修理、并做好记录;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3、饮用水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和上报出水、排水、噪音及水温等异常情况;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饮用水卫生。

4、饮水平台由对应的班级、备课组负责日常清洁,公寓楼内由舍管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三、学校所需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四、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五、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因工作玩忽职守、渎职,将追究责任。

第10篇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第11篇 饮用水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一、消毒范围:凡属本企业的自产水、购买的郊区自来水、农村水、外购水和自产水的混合水都要进行水质的消毒处理。

二、水质消毒要按照水质的检测指标,针对性地选取不同的消毒用品,科学合理地使用。

三、消毒设备和消毒用品要选用国家标准的正规产品,其产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四、水质消毒应详细、真实记录,把每班消毒设备运行时间、消毒时间、消毒剂品种、使用数量、消毒水量等情况详细记录,并要有消毒人员的签名和记录时间。

五、水质消毒必须安装水质净化消毒设备,淘汰人工消毒。并要配备消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六、严格按照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和不定期抽测,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七、按照要求申领供水卫生许可证,接受上级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

八、对所有操作消毒设备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所有涉水人员定期体检,领取健康证。

九、不断学习,获取新的消毒设备和产品的操作技能,采取先进的消毒技术和消毒方法。

十、消毒人员在进行消毒过程中要保持个人卫生的清洁。

第12篇 z学校后勤生活饮用水岗位卫生制度

学校后勤生活饮用水岗位卫生制度

1、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及卫生知识。

2、持有效的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并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

3、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一次。

4、保持泵房内外卫生整洁,防止水质污染。

5、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水质检验工作。

6、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立即报告市卫生防疫站,并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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