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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奖惩制度规范(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8

职业卫生奖惩制度规范

第1篇 职业卫生奖惩制度规范

1、职业卫生安全,涉及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普及,三级教育率100%,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健全,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理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宣传月中有显著成绩的。

(4)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任何生产事故,成绩显著的。

(5)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6)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7)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8)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3、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达100%,或者不参加单位、班组培训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6)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7)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

(8)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

(9)干扰安全卫生监察、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于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表彰和奖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6、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2篇 某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饮食卫生

1、食堂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规定》和相关制度,方可持证上岗;

2、食堂卫生管理谁承包、谁负责,责任层层到人,食堂承包人负责全面卫生管理工作。各食堂服务人员负责本区域卫生工作,消除食品不卫生、不安全隐患;

3、食堂必须板块卫生许可证,服务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与食堂有业务往来的营业户要求必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并将全部证件的复印件送食堂主管人员保存备查;

4、在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严禁生产销售腐烂变质、掺杂掺假食品;严禁使用有异味、有毒食品;严禁使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或没有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合格的肉类及其它食品;

5、严禁使用被污染的食品和蔬菜。食品、蔬菜必须分类且离地面30cm存放。加工时,必须先洗干净,后再加工;

6、泡发食品(如面粉)用多少泡多少;蔬菜及肉类用多少切多少;牛奶豆浆随进随用,一旦发现腐烂变质杜绝使用;

7、炊具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洗碗间设有蒸气柜等消毒设施,操作间配有消毒柜;冷荤制作严格按照“五专”操作:(1)专人加工;(2)设专室加工;(3)专业工具(如刀、板、抹布等);(4)专用消毒设施;(5)专用紫外线消毒灯;

8、面点人员必须用消毒工具销售食品。机械厨具使用后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抹布用后洗净晾干;

9、加工场所必须干净,地面无积水、垃圾,必须最好防尘、防腐、防蝇、防鼠等工作;

10、每天销售的饭菜从制成到出售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防尘、防蝇设施。

二、环境卫生

1、卫生区域及设备分片负责,责任到人;

2、每天开饭后,售饭台、卡机、炉台、锅碗瓢盆、菜墩、刀具等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收餐具车、工作台要擦洗干净,垃圾及时清除,保持餐厅、操作间地面干净,不打滑、不油垢;

3、坚持每天清洁,做到锅台、案板、机械、桌凳、卡机、售饭台、门帘、门窗玻璃、烟罩、墙壁、地面无死角,彻底清洗干净,整洁光亮;

4、对下水口及地漏前脏物及时清理干净,保持上下水畅通;排油烟机随用随开,确保操作间无蒸气、无油烟;

5、剩饭菜桶、垃圾桶放在偏僻处随用随盖,并及时清理干净;拖把、簸箕保持干净,放在指定的地方;

6、更衣室保持干净整洁;

7、卫生间墙壁、地面保持干净;

8、宠物不许带进食堂。

三、个人卫生

1、服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严格执行“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工作服),随脏随换洗,保持干净。男同志每月理发一次,女同志发不过肩,所有从业人员每周洗澡一次;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年检一次,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3、上班时必须衣帽整洁,着装上岗;不戴戒指,不染指甲,不涂脂抹粉;

4、上厕所时不准穿工作服,便后必须洗手。

第3篇 专职职业安全卫生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按计划和上级要求开展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活动。

(三)参加制订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参加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配合综合办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训工作,配合组织部、工会办公室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工作。

(五)经常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巡查工作。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发现特别不安全的情况,有权先令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领导。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六)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会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定、设计审定、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七)及时收集、积累职业安全卫生资料,为领导及时提供职业安全卫生资料。

(八)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如实登记、统计、报告因公伤亡事故。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制订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烧结厂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并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十)负责对烧结厂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工作。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十二)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开展工作,积极推行安全科学管理方法。参加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4篇 职业卫生工作制度范本

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内部文件

名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号:

修订记录

版本

修改内容

修改日期

撰写/修改人

2007/a

分发

审核部门/人

审核人签字

日期

■财务部

■物流部

■综合管理部

■质保部

■生产运行部

■营销中心

■物资供应部

■资源保障部

■堆场管理部

■营林部

■公司领导

□ 财务部部长

□ 物流部部长

■ 综合管理部部长

□ 质保部部长

□ 生产运行部部长

□ 营销中心部长

□ 物资供应部部长

□ 资源保障部部长

□ 堆场管理部部长

□ 营林部部长

□ 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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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管代签字:日期:--

1目的

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加强职业病的预防,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定义

4.正文

4.1企管部负责委托或配合联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岗位有毒有害人员进行监测。

4.2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4.3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4.4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5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6必须建主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4.7必须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测程序》

4.8必须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4.9 必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10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4.12应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4.13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14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15必须建立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应设置女工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女工卫生个人档案。

4.16必须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4.16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第5篇 职业卫生工作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验。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5、安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计划的下达。每年主动联系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其结果由安全科向劳动者公布。检验人员负责内部检测,并及时记录上报存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提高非煤矿山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音、振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粉尘、物理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矿山企业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消音、防振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睛)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企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3、企业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4、企业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项目,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6、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7、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

8、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经理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②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④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⑤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⑥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⑦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①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②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③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④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⑤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由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指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⑥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⑦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⑧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⑨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企业技术部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职责

①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②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③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④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安全员)职责

①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②组织对职工进行职工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③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⑤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⑦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⑧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①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②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③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④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所属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按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书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①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普级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1、新工人入厂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工人,分别由公司安全科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车间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班组长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

(1)公司教育:

①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②讲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纪律,危险源辨识。

③讲“三不伤害”即: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④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⑤讲公司内、外工伤故血的教训。

(2)车间教育:

①讲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②讲岗位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与方法。

③ 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3)班组教育:

①讲各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②讲生产现场应注意的危险源,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③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

公司及车间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安全科会同人事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3、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4、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项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5、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全科办以旧换新手续。未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试用期限顺延。

6、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7、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放。

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9、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①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②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③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④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⑤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⑥使自己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由专人负责作业环境、应急及其它监测联系工作。

(1)制定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①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②向劳动者公布。

(3)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①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②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③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④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4)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全科提出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建立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

(2)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②在岗期间每年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③离开企业职业健康体检。

(3)建立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第6篇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安委会由烧结厂厂长任主任,烧结厂副厂长及厂长助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车间及职能科室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三)审定烧结厂年度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长远规划。

(四)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奖惩事宜。

(五)组织安全大检查。

(六)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七)审批重伤以上伤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7篇 职业卫生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环保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郭前玉

副组长:汪农君、于江涛

组员:仲民、翟泉林、房瑞刚、陈令堂、唐跃武、于雪艳、刘彦军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8篇 安全防护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级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原则上每月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平均50元,同时保证每月2副手套的发放,根据工程紧张成都可适当调节,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中心料库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员工进入现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

七、凡发给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八、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电焊工),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十一、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现场情况,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安全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十四、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五、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报批的防护用品采购单列支报销。

十六、各作业队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第9篇 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xx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第10篇 喷煤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为更好落实集团安环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喷煤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我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的管理。

一、组织实施

喷煤车间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车间职业卫生警示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本制度。警示标识的设置由车间安全科具体负责。

二、实施要求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适当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z158的要求。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第11篇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细则

1、认真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根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

4、后勤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综合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职业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

6、一旦发现急性中毒病人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对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随访。

7、后勤部应掌握作业环境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体检资料,以科学数据提出尘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验证。

8、积极开展职业病、职业中毒防治知识的卫生宣传工作,增加职工的防病知识。

9、公司应每年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12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车间承包户各自承担。

2、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由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避过那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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