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肥皂,后用流动水冲洗。养成入厕所前脱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洗手,操作时不抽烟。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用消毒柜消毒。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2篇 镇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镇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二、 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三、 办证人员需在体检处进行初步的卫生知识培训。
四、 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五、 体检未合格的员工及待聘人员,体检负责人应告知当事人未合格原因,并将体检单交于本人;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六、 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
七、 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幼儿园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卫生保健部门负责人在健康证即将失效前10天统计所有参检人员名单,并统一组织体检办证。
八、 因体检而产生的费用由体检人员自行承担。
九、 健康体检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十、 幼儿园卫生监督人员、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必须每天对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3篇 s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卫生管理人员坚持每天在餐前、餐中、餐后对各个环节、各个区域、各个组、各岗位进行认真卫生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所有食品从业员(包括负责人、临时人员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3、凡患有疾病、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的病者,一律不得留用。
4、对具体从事食品加工的操作人员若手部受伤、其他外伤、腹泻等情况时,暂调离到非接触食品加工岗位或劝其离岗休息,治愈后方可上岗。
5、工作人员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
6、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第4篇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5篇 某职业学院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学院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一年一聘。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6篇 医院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医院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否则不能上岗。
二、 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意识,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 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工作衣。
四、 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五、 工作前、上厕所、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净并消毒双手。
六、 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七、 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
八、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操作过程中,不得佩戴戒指、手镯、手链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九、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工具售货。手部化脓性感染时,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十、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卫生部门。
第7篇 食堂从业人员规章制度
1、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卫生随时保持整洁。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三要、四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三不”:不准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工作时不准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指甲油;不准在操作场所吸烟、穿工作服进厕所及离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三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于帽内;加工制作冷菜等熟食品和配餐间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四坚持”:坚持卫生操作规程、坚持公用物品消毒、坚持湿式清扫、坚持漱口刷牙防口臭。
3、工作时间不准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不随便掏耳掏鼻。
食堂规范加工制度
一、原料的清洗要彻底。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二、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的卫生安全。对盛装熟食品的容器、餐具、熟食公用具洗刷干净后必须进行热力消毒。
三、食堂炊事员必须彩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四、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未成品分开存放,未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制作成品到队员食用其间隔不超过3小时。
六、接触和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楹、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食堂制作菜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食堂应指定专人负责菜品留样工作。
二、各食堂应配备专用于菜品留样保存的冷藏冰箱,冷藏冰箱的工作温度应控制在摄氏0℃至5℃度之间,并保持冷藏冰箱内外卫生清洁。
三、负责留样的工作人员要对每餐的留样情况进行记录,并认真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表》。
四、每餐制作的饭菜都必须留样,每份样品的数量不少于100克,某些样品应有适量的汤汁。
五、留样的热菜必须冷却凉透后方可放入冷藏冰箱,留样菜品应使用专用的塑料袋或其他洁净的器皿器具。
六、每份样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时间、品名),便于查验时分辨,样品在冷藏冰箱内保留的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七、冷藏冰箱每周应不少于一次用消毒液擦拭消毒一次,消毒液的使用按使用说明进行。
八、留样的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应及时处理,不得食用。
九、食堂负责人和负责留样的工作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原料采购及索证制度
一、要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并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
二、食品采购必须做到定点采购,并索取有效证件(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质保证书等),签订合同,建立档案,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员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要确保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的可靠、规范,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
三、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四、食堂卫生专管员要严格入库登记制度和原料验收。
第8篇 二中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谷阳二中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知识,食堂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为此,特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食堂每学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食堂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第9篇 某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安心本职工作,服务态度热情,提供优质的就餐服。努力提高烹调技术,调剂饭菜品种,讲究营养口味,坚持健康标准,傲到饭热、菜香,保证职工吃饱吃好。
三、食堂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年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0篇 f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第九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一、每天早晨食堂工作人员上班后,由食堂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观察食堂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询问食堂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并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食堂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食堂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四、对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11篇 s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每周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2、新员工必须学习《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相关卫生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周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上级来文或相关卫生知识材料;食品卫生报刊、杂志等。
4、每月组织从业人员谈心得,在操作过程中如何把好卫生关,怎样才能保证学生安全、健康。
5、定期对从业人员检测食品卫生知识,分别进行口答或书面问卷题,并把成绩公布登记。
第12篇 z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待聘人员须在健康证办理处进行初步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幼儿园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三、培训时间、地点由幼儿园统一计划,并由相关负责人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四、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并至少保障每年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五、幼儿园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卫生知识培训。
六、参加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切实提高自身卫生知识水平。
七、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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