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医生值班、交接班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医生值班、交接班制度
1. 值班医师:在上级医师领导下进行工作,服从上级医师分配,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对病人严密观察,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及医疗文书的登记工作。
1.1 经治医师:与值班医师做好交接班工作。
1.2 主任医师:做好交接班讲评工作。
2. 值班时间、纪律、要求
2.1 时间:病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间分为日班和夜班,日班自上午8时晨交班起至下午17时,夜班自下午17时至次日上午8时晨交班。
2.2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
2.3 病房值班按照每月排班表进行轮替,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值班。
2.4 值班人员之间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相互换班并汇报病房住院总,但排班表上的当值医生有责任督促换班医生准时到岗。若发生换班医生没有准时到岗或脱岗,由该换班医生负全部责任。如因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迟到情况,由医务科和人事科调查情况后再做处置决定。
2.5 值班医生不得让没有值班资格的医生或其他人员代班,否则以旷工论处。
2.6 值班医生接班前必须认真阅读交班报告及查看病历医嘱,交接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等交代不清,应立即查问交班医师。接班时如发现交班有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解决或说明;接班后如因交班不清,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接班者负责。
2.7 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守,值班者如因有抢救、急会诊等工作确需短暂离开者,应将去向告知值班护士并在白板上注明,禁止离院,杜绝无故离岗。
2.8 值班医师对交接本上的病例进行查房,了解核实病情和诊疗情况,便于值班期间病情的观察和处理。
2.9 处理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的临时情况和问题,对当天手术病例、新病人、危重患者、急诊入院病人等特殊检查病人重点查房,危重病人床边交班。
2.10 遇有疑难问题处理,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行政总值班请示汇报。夜间休息时遇有护士或病人家属呼叫,应立即对诊视病人进行处理,严禁在床上开口头医嘱或电话遥控。
2.11 急会诊10分钟内到场。
2.12 参加下午主任查房并做好记录。交接本上必须注明'***主任查房'。
2.13 每日晨交班,值班医师应将病人情况向上级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代危重病人的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2.14 值班医师应耐心、仔细解答病人及家属关于医疗的询问。
2.15 值班结束前必须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写好交班报告及各项文字记录单,处理好用过的物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和下一班需要重点关注的病人进行记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代,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离去。
2.16 值班医生书写交班报告,要求字迹整齐、清晰、简明扼要、有连贯性,运用医学术语。
2.17 在接班者未到之前,交班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责。
3. 交接班时间、要求、记录
3.1 时间:下午17时值班医师与病人经治医师交接班;次日上午8时晨会,值班医师向全科进行交班。
3.2 床位(手术)医师下班前必须在交班本上做简要记录。
3.3 重危病人应床边交接班。但须注意保护性医疗措施制度,值班医师接班后亲自查看、了解、核实病情和诊疗情况,以便于值班期间病情的观察和处理。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交接清楚以免贻误治疗或发生差错,接班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原则上应有接班者负责。
3.4 重危病人、新入院病人、当天手术患者应列入交接班范围。
3.5 每日晨会交班由病区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值班人员应详细报告病员出入数,新病人、重危病人、手术、特殊检查前后病人的病情变化及尚待处理的工作,并应有书面的交接班记录,交接班本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有关内容。
3.6 病区主任总结讲评,布置查房工作;针对存在的医护缺陷与不足重点点评,作医教研、阶段性工作的布置及检查。
3.7 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通过书面交班不仅将重危病人、手术病人的病情观察及处理的责任正式移交给值班医师,同时值班医师根据书面交接,有重点进行查房,使临床医疗工作得到延续。
3.8 交班记录应当由交接班医师于交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3.9 交(接)班内容:交班或接班日期;病人总数;出入院、转科、转院、手术、死亡人数;新入院、重危病人、抢救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位号、疾病诊断、医师签名等;手术前后或有特殊检查处理,病情变化及思想情绪波动的病人均应详细交班。
第2篇 医院核心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为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各级医师的手术管理,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手术分级
根据手术的风险性、复杂性和技术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包括介入、腔镜等各种微创手术):
(一)一级手术: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二级手术: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三级手术:手术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四级手术:手术风险高,过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二、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手术级别范围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具备开展手术所必需的能力、水平、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条件。被卫生部、省卫生厅纳入特殊管理的手术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三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区的区域提供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区域性医疗机构;是省或全国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相结合的技术中心,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各级手术,但应侧重开展三、四级手术,并加强围手术期管理,切实提高手术技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二级医院:二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提供以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疗机构,完成一、二、三级手术,侧重二、三级手术,应注意质量水平的提高,并重视围手术期的准备和处理。有条件的二级甲等医院经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开展部分四级手术。
(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向一个社区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完成一级手术,并应注意其质量水平的提高;一级甲等医院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可开展部分二级手术。
(四)未明确级别的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由登记机关在其手术级别审核权限范围内确定。登记机关无权确定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的,应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五)专科医院手术级别范围由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级别、功能、任务适当调整并审核确定。
三、手术医师分级
手术医师应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根据手术医师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关专业的年限,手术医师分级如下: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3年以上。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四)主任医师
四、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根据'医师服从医疗机构'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在本规范限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手术级别范围内,根据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二级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掌握三级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四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四级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四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七)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四级手术,开展新的手术,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重大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五、手术审批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手术审批制度,按以下要求经审批后方可开展:
(一)常规手术审批
1、一级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2、二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三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管理部门备案。
4、四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特殊手术审批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保健对象等。特殊保健对象包括高级干部、着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等;
(2)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3)涉及法律风险,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4)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5)高风险手术;
(6)邀请外院医师参加手术者的;
(7)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8)虽已广泛应用于临床,但在本院属首次开展的手术;
(9)重大的新手术以及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10)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其他特殊技术准入要求的。
2、特殊手术须组织科内讨论,填写《手术审批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后,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第(4)种情形的特殊手术,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或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先组织科内讨论,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并向医务管理部门、院领导汇报,经批准同意后先行手术,术毕24小时内补办手续。
4、第(8)种情形的特殊手术,须组织科内
讨论,填写《手术审批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5、第(9)种情形的特殊手术,需报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施。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三)在《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地点外开展手术的,需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或《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五)手术审批、通知等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应采用电子签名;未实行电子签名的,应打印出纸质《手术审批申请单》、《手术通知单》,按照审批、通知程序规定履行相应的手写签名手续。
六、手术级别范围及手术权限管理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工作。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可审核、认定各级手术;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下手术级别范围。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特殊准入规定的手术、项目,从其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各级医师须严格执行'手术级别范围'和'手术权限'规定。
(三)医疗机构开展规定手术级别范围外手术,必须对手术科室、麻醉科及需要技术支持的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操作能力、技术水平、设施设备条件、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救预案等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合格,报请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登记机关无权确定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的,应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医疗机构超手术级别范围手术的审批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申请程序:由手术科室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内部进行综合考评,经医疗机构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上报登记机关审核。
2、医疗机构提出超范围手术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开展新手术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医院手术科室、麻醉科及icu等所需技术支持的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开展情况,设备、基础设施条件及日常技术质量考核情况;
(4)手术操作规程、规范;
(5)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学习情况;
(6)是否有上级指导医师,上级指导医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开展相关手术的年限和手术例数、治疗效果等情况;
(7)手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手术、麻醉等意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
(8)近二年本科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统计;
(9)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资料。
3、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评审验收,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二级医院新开展四级手术的,需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五)在抢救生命、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超越手术级别范围开展手术,应邀请上级医院会诊并电话报经登记机关批准后进行,术毕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
(六)除第(五)项情形外,医师不得超过其手术权限开展手术。
七、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级医院、各级医师手术级别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的有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院、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执业医师手术权限及手术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各医疗机构未按本规范执行的,一经查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实施手术诊疗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3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 讨论范围:所有死亡病例均讨论、记录。
2. 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有纠纷的死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3.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参与抢救的医师、护士均应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4. 病史死亡记录内容:入院时间、死亡事件、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讨论记录、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事件具体到分钟。
5. 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5.1 讨论前经治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
5.2 讨论时床位医师汇报病史;负责抢救的经治医师汇报抢救经过,陈述死因;主治医师补充诊治过程、死亡原因,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任(副)医师重点对诊疗、治疗(抢救)、死因存在的不足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5.3 讨论内容应包括:①诊断;②治疗;③死亡原因;④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6. 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三级医师发言讨论意见、应汲取的教训等。
7. 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分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8. 经治医师对特殊病例讨论的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
第4篇 医院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如为意外死亡、死因不明、医疗纠纷和刑事案件等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并上报医务科和院领导。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原则上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前由诊治科室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训。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做归纳总结。
四、死亡病例讨论应有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重点记录诊断意见、抢救措施意见、死亡原因分析,诊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国内外诊治进展和其它注意事项等,整理后由科主任、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入病案存档。
五、不能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会记录。
第5篇 医院核心制度:交接班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交接班制度
一、各病区、急诊科观察室、急诊科留观病房均实行早班集体交接班,每晨由负责主治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或护士长招集全病室医护人员开晨会,由夜班护士报告晚夜班情况,医师或护士长报告病房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经管医生提出新病人及重点病人之诊疗、手术及护理要点。交接班时必须衣帽整齐、注意力集中,交接班人在未完成交班前,不得离开病房。每次晨会不得超过半小时。
二、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急、重病人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并做好口头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危重病人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三、交班具体要求:
(一)护士应有书面交班本,详细记录危、重、新及手术前后病人情况和注意事项。护士交班本上还应详细记载病人流动情况。
(二)交班前应全部完成本班工作,并尽可能为下班做好准备,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须说明原因,交接班后继续完成。
(三)护士交班时应共同巡视病人,进行床头交班。同时按规定项目及数字交清剧毒、麻醉药品、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及病人特殊检查、标本收集等。
(四)医师交班时,应写好必要的记录,危重病人或有特殊情况的患者应在床头交接班。
(五)交接班时要求认真、仔细,交接班后发生的问题,概由接班者负责,不得推委。
(六)白班护士交班前应准备充足抢救物品及敷料、器械、被服等。
(七)其他医、护、技、部门的交接班按各部门制度细则执行。
(八)交接班结束后,交班者和接班者必须在交班记录上签字。
第6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手术前讨论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手术前讨论制度
1. 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一般手术,术前要进行相应的讨论。
2. 凡难度较大及大手术和新开展的手术,都需认真讨论和周密准备。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负责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及有关人员必须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麻醉人员参加讨论。
3. 术前讨论一般在手术前2-3天内完成,紧急较大手术中随时召开。
4. 讨论内容包括:
4.1 完成患者家属谈话,了解患者的思想情况与要求。
4.2 是否履行了手术协议。
4.3 明确患者的手术条件,经治医师必须提供患者的全面资料,包括一般情况、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等各项资料。
4.4 明确入院诊断、拟行手术名称、术前准备情况、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和并发症及其它预防措施。
4.5 根据患者的病情,全身综合情况,病变部位及手术目的,选择最佳手术的方法(术式)。
4.6 步骤及注意事项。
4.7 麻醉药物和方法的选择。
4.8 对手术室配合的要求。
4.9 术后注意事项。
5. 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案(包括一切检查资料)提出诊断和鉴别诊断、手术指征及术前准备情况,然后由经治主治医师补充。
6. 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分析,任何意见均应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最后尽可能达到意见统一,科主任或负责主治医师作出明确结论。
7. 术前讨论意见及结论应要详细地记入病历。
第7篇 医院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如有设备、场地等特殊要求,可到专科检查。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或由医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院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上一年举行≥2次,由医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七、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第8篇 医院核心制度: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一、输血原则
(一)临床输血应当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二)积极鼓励通过患者自体输血及动员家属、亲友互助献血。
(三)对血红蛋白在9克以上或手术用量在400ml以下者,除家属亲友互助献血外,原则上不得申请用血。
(四)晚期肿瘤、脑死亡患者和慢性消耗性疾病、濒临死亡的患者,如家属要求输血,原则上由家属或亲友互助供血。
(五)输血科必须优先、重点保证每次输血量在600ml以上的大型手术用血或急救治疗用血。
二、用血申请、审批
(一)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输血的不良反应和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教科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记录入病历。
(二)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不得缺项,同时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审核并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三)急救用血,临床医师可先申请400ml以下的用血,再由上级医师签字(或补签字)后连同受血者血样送交输血科供血;对于大量输血病人需提前对病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预输血情况通报输血科以便组织血源。
(四)对择期手术者,应大力推行自体输血,如自体输血有困难者,可动员家属或亲友献血。
(五)对特殊情况下的输血(如:异型输血等),需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应报医教科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记录入病历。
(六)如遇一次输血3000ml的特大型输血按照《特大输血审批制度》执行。
三、输血登记
(一)所有临床输血(包括成分血)的出入库均严格按照《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进行登记统计工作。
(二)每一季度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分析,向输血管理委员会及分管领导汇报。
四、输血反馈
(一)输血病人发生输血反应时,临床医生要根据病人反应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通知输血科,输血科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处理,必要时通知血站协助处理。
(二)临床医生在处理结束后需认真填写《输血反应记录》并送输血科,输血科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检验科每月对反馈意见汇总并进行分析,结果上报医教科、分管院长。
第9篇 医院核心制度: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病历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
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医院必须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门诊、急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至少要为医疗与工伤保险、急诊留观与住院患者建立病历及保存病案。有条件的医院应为所有患者建立与保存病历。
三、对病历应有适宜的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四、医院要求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五、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死亡)后24至48小时内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序排列后上架存档,
六、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应妥善借用病历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他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及法定证明材料,经医院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按规定摘录病史。
七、医院应有病历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与具体措施能到位。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八、本院医师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九、住院病历原则上应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
十、医院不断充实病案管理人员,尽早使专门从事住院病历管理人员,与医院病床位比不少于1:50;专门从事门诊病历管理的人员,与医院日均门诊量的比不少于1:3000。
第10篇 医院核心制度:查对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一)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诊断。
(二)医师在进行各种检查或治疗操作前,应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与部位。操作前必须全面检查器械用品等是否适宜及完好。
(三)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四)医嘱须查对后方可执行,执行医嘱时,不明白要核查清楚。口头医嘱、医嘱不全、未签名、未注明时间、剂量、用法者不执行。执行后一定要签字。
(五)抢救时,对口头医嘱,护士要重复一遍后,方可执行。使用急救药及麻醉药时,须经二人核对。
(六)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七)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制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八)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九)输血
1.护理人员在给病人配血、抽血、验血型时,必须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领血前必须仔细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2.输血前,应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血型(包括老血型)、种类、剂量、住院号、交叉实验单、反应卡、血袋号,需经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输入。
3.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十)医护人员在整理、抄录和执行医嘱时,必须认真、仔细、准确、及时,反对盲目执行医嘱,发现有不合理、错误或疑问时,应暂时停止,并及时向有关医师提出,待得到解决时再执行。
二、手术室
(一)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术前用药以及所带的病历资料。
(二)实施麻醉前,麻醉师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在麻醉前要与病人主动交流作为最后核对途径。
(三)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四)手术切皮前,实行'暂定',由手术者再次核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手术方式后方可开展手术。
(五)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六)除手术过程中神志清醒的患者外,应使用'腕带'作为核对患者信息依据。
(七)使用麻毒限剧药物时,应仔细核对,并经二人复查后方可使用。
(八)各种注射完毕后,将安瓿留下,以备考察,待手术完毕后方可丢失。
三、药房
(一)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二)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医师签名是否正确。
(三)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一)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逐步推广使用条形码进行核对。
(二)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一)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二)送验标本应新鲜,收集方法和安放容器应正确,标本容器上应有标记,检验单应逐项填写。
(三)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四)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以及标本的质量。
(五)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六)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一)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年龄、联号、标本数量、固定液。
(二)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三)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四)发报告时,复核检查项目、结果、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
(五)恶性肿瘤及疑难病例的病理诊断报告必须经上级医师复核无误后再发出。
七、医学影像科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二)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三)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病人对造影剂是否过敏。
(四)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一)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二)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三)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四)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
(一)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二)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三)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四)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是否达标。
十、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二)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三)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性别。
其他科室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第11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确保患者安全规范用血。
2.血库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不得使用无血站(库)名称和许可证标记的血液。
3.各科室用血,必须根据输血原则,严防滥用血源。
4.预约血办法:患者需输血时,应由临床主管医师逐项认真填写输血单,值班护士按医嘱行'三对'后,给病人采交叉血,试管上应贴标签,并注明科别、姓名、床号、住院号、于输血前一天送血库。
5.血库工作人员根据临床各科室预约血量,应及时与血站联系,备好各型血液,保证临床用血量,不得有误。
6.血库工作人员接受标本时,应逐项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将标本收下备血。
7.血库所备各型血液,应有明显的标志,分格保存在4摄氏度冰箱内,并随时观察冰箱内温度变化。
8.血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血液交叉试验操作规定进行交叉试验,必要时复查血型,并观察全血,应无脂血、无溶血,血袋应密封,绝对无误,方可发出。
9.取血护士在取血时,应认真核对本科受血者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及交叉结果、储血号和供血者姓名、采血时间、血型等输血单上的各项目,无误后方可将血液拿出血库。
10.如果输血出现反应,应由临床主管医师向血库说明情况,并与血站一并查明原因。
11.血库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入库、出库血量,库存血量账目清楚,认真保管,非经院领导批准,不得私自销毁。
第12篇 医院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病例是指入院一周以上却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例。
二、凡遇疑难病例,均应组织集体讨论。讨论分为科内、科间讨论。
三、入院一周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科内讨论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参加。组织讨论前,经治医师应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并报告病情。
四、入院二周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间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科组织全院相关科室的专家参加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邀请医务科派人主持,以便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尽早制定治疗方案。科间联合讨论时,由经治科主任负责提出分析意见。
五、参加讨论人员,应根据讨论目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便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结果,由主持人负责归纳总结。
六、讨论过程中,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应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讨论日期;
(二)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病情报告;
(四)讨论目的;
(五)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讨论意见等;
(六)讨论结果。
七.讨论最后形成的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主管医师应及时纳入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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