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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处方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96

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第1篇 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某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1、各级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办理处方权,只有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先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再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取得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医师的签名或印模应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中、西药房。

2、只有获得处方权的医师方可独立书写处方,其它无处方权的任何医师所开处方必须由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查、签名。严禁无处方权医师代替签名。获得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进修期满后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终止其处方权。

3、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分四类,即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诊处方应优先调剂配发。

4、各级医师应当在掌握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后,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正规格式认真书写,处方的颜色、药名、剂量、剂型、规格、用法等书写要求准确无误,处方前记、后记中的所有项目要求填写完全。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危重病人处方以1日量为宜;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6、处方一般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及制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应以药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医院制剂规范的标准为准。不准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不准使用化学元素符号、化学分子式、中外文合称、汉语拼音等。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规格或含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新签名方可调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规定执行。

9、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调剂、调配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审核,做到“四查十对”,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代与指导,并在处方上签名。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对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予以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1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1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权监督、指导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药,但不得擅自开写或修改处方。

第2篇 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3篇 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工作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调配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凭医师处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2.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医师进行更改。发现严重的不合理用药、用药错误和超剂量使用医师未双签字时,有权拒绝调剂。

5.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7.处方调剂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8.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病人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第4篇 某医院处方管理处方点评制度

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

一、处方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等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2、医师的处方权需经院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药剂科签字留样备查,医师调离本院须到医务科及药剂科注销签字。

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4、处方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药品名称统一使用药品通用名;药品剂量、数量用法定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单位用克(g)、毫克(mg)、毫升(m1),国际单位用(iu)表示;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标明剂量,口服液、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标明容量和剂量,合剂要标明数量和单位,溶液必须写明含量浓度,以瓶为单位,标明数量,冲剂以最小剂量袋为单位。

5、处方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各项内容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情诊断等,对有项目欠缺或有错误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6、处方当日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延期不超过三天。处方开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一般以1周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

7、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8、开具'毒、麻、精神'药品,应遵照'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开具处方时,医师要签全名,字迹清楚;处方各项目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处须有医师签字,已涂改而无医师签字处方为作废处方,药剂人员不予调配;医师要自己签名,不得代签,药剂人员发现签字字体与处方签字留样不一致时,有权向当事医师提出质疑,当事医师有义务解释清楚;医师不得事先在空白处方笺上签字后,交给无处方权者或下级医师。

10、凡需要经过上级医师同意的处方,必须双签字;

11、无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处方,也无权修改处方。

12、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13、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经药剂科主任审核,报医务科、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处方点评制度

1、为加强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3、医院成立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

4、抽样方法和抽样率: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5%,单张处方金额超过1000元为重点抽查对象;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5、专项处方点评: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及超说明书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6、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7、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8、每季度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9、监督管理

(1)对评定为不合理的处方,依据医院奖惩规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2)处方点评过程中,开具不合理处方医师,下月为必查对象,直至抽查处方完全合格。

(3)连续3个月处方点评均有不合格者,暂停该医师处方权,时间半个月。

(4)一年内,再次出现连续3个月处方点评均有不合格者,暂停该医师处方权,时间一个月,须经过医院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授予处方权。

(5)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将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经济处罚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5篇 附五医院处方制度4

第五医院处方制度(四)

1、处方权限规定

(1)取得职业医师资格,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处方权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审查,报业务院长批准,医务科办理发放处方权手续,并将字样留于药剂科及医务科。

(2)执业助理医师、实习医师必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才能生效。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品、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5)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大处方、滥用药品,药房有权拒绝发药。

2、处方书写规定

(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英文),以蓝黑墨水或黑色墨水书写。要求字迹清晰,项目书写完全,药品、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全名并注明修改时间。处方一律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药典未收载者,可参照其他有关资料,写常用名称。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西药处方每一药品均需另起一行。麻醉药、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于普通药,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开用一张处方。

(5)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6)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右上方注明'急'字,药房应立即给予配发。

(7)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生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

3、处方限量规定

处方用量一般不得超过3天,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处方保管规定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限用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5、处方检查规定

每月由门诊部、药剂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院的处方书写及合理用药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处方和大处方进行全院通报,并与当月的工资挂钩,对一个月内反复出现大处方者视情节给予停止处方权一季度的处罚。

第6篇 县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镇康县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处方书写与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务科负责本院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一般项目: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

(二)医嘱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三)药品顺序:先开具口服药品,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品。

四、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一)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书写正确医嘱;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

(二)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三)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结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

(四)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五)、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医师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二、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开具的处方,要经本院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三、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培训内容、试卷、成绩册应归档备查,成绩册应与有处方权的医师相对应,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处方权。

四、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医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医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要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六、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七、医师要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八、医院制定了执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处方权审批程序: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

九、医院对经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学部门和相关科室。

十、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医务科应及时将通知书送达药学部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剂科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十一、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科和药房,方便药房人员查对和保存,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四章医师处方的开具

一、医师要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医院要根据本院性质、功能、任务,依照《国家处方集》编制本院药品处方集。处方集应反应本院医学和药学专家对其临床使用药品的判断与处方评估,对医院临床用药起到普遍的指导性和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处方集内容包括: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围、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三、医院要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四、医院要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院药品购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要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不得使用个人习惯用名或者医疗机构内自行规定的药品习惯用名称。

六、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七、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办理麻醉卡。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十、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门诊病历应由医院的门诊部妥善保存。医师复诊时详细记录病历。

十一、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二、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十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四、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日常用量。

十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六、医院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七、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要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要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十八、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处方保存制度和管理办法。电子处方需及时备份以免丢失,电子处方的保存期限及销毁方法同纸质处方。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院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资格应在药学部门备案。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要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在更换签名或签章后要及时将旧印模销毁。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五、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六、药师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七、药师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八、药师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十、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一、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一)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二)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三)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四)医院进行临方炮制,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五)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六)医院要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七)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要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三、药师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四、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五、医院要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十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一、医院必须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二、医院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医师处方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三、医疗机构要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院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五、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六、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七、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八、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院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九、医院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十、医院要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院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一、医院在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十二、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处方权: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四)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十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医院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取消。

第7篇 某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

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院各类处方,特建立《萧山区中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提高处方医师的执行能力。并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组织处方评检查小组对中、西药处方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报公示。

一、制度

(一)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疗业务科、药剂科每月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为医疗质量考核内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问题者为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20元:

1.处方一般项目缺项或地址不详者;

2.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4.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

5.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6.药品超剂量(不可拆零药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逐日开具,每张处方超过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

7.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问题者为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50元: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有重复给药现象;

4.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6.抗感染药物滥用;

7.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

(四)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取消该医师处方权。

(五) 通报公示方式: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汇总每月的不合理处方包括药剂科日常登记和集中评价的不合理处方,经核实无误后,将结果公布于《医务简讯》上,由医疗业务科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萧山区中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8篇 医院处方评价制度3

医院处方评价制度(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特建立《萧山区中医院处方评价制度》。并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组织处方评价检查小组对中、西药处方进行定期评价。

一、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

二、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说明书及各种文献资料为依据,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说明书为准。

三、处方评价的标准:以《处方管理办法》为依据。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 处方格式: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 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

(1)普通处方为白色。

(2)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 处方书写规范:

1、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

2、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3、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6、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7、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8、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9、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

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处方用药合理性: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4、药品超剂量(不可拆零药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逐日开具,每张处方超过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

5、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6、有重复给药现象;

7、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8、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9、抗感染药物滥用;

10、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种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处方(紧急情况除外)。

四、 处方评价的方法:

(一)1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项目,制成e*cel表格;

(二)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的方式,并由专职药师负责登记;

(三)由处方评价小组组织处方评价办公室成员、专家组成员对处方进行点评,并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提出建议。评价结果汇总留存,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依据,并由医疗业务科按规定奖罚。

(四)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通过《医务简讯》等方式进行通报公示。

第9篇 五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

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有些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各类处方权具体落实由医务科决定。

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一定的范围。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各医师处方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该医师所接受的训练、临床经验及临床工作的能力。

医师在本院申请受聘、续聘时,必须同时申请自己要求的处方权范围。各有关部门在对是否聘用、续聘该医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时,亦应根据各种有关资料,同时明确注明其可享受的处方权范围。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住院医师或在本院学习的进修医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以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施行手术和检查操作需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医师在本院工作期间如接受了新的训练或随着临床工作经验的增加,随时可以提出扩大处方权范围的申请。医师申请扩大的处方权由该医师所属的科室主任首先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向医务科提出建议,由医务科审查后做出决定。

使用麻醉药、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处方权,经医务科批准并报药剂科备案。

临时处方权:

1.为诊治某一特定病人,根据本院需要,非本院医师可申请本院的为诊治该病人所需的临时处方权。

2.临时处方权的申请批准程序:

a.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临时处方权的范围、期限及申请人简要情况。

b.相应科主任面试申请人,然后提出应否批准的建议,面试结果报医务科备案。

c.医疗副院长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3.享有临时处方权的医师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属科室主任的管理。

4.临时处方权到期自行中止。根据科室主任意见医疗副院长也可随时中止临时处方权。此种情况下,医疗副院长、医务科或科主任在征得病人同意后,可指定1名医师作为经治医师继续病人的诊疗工作。

第10篇 某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人民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4、不合理处方干预措施

(1)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2)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对审核发现的不规范处方,应及时告知相关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4)药师应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5)每季度公布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第11篇 第三医院处方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1. 医院及医师、药师都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 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3.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4. 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6. 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 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急诊处方应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

7. 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兰色或兰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8.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处方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 药剂师(药剂士)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定期对处方进行用药分析,并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

13. 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第12篇 c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一、经注册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开具处方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须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进修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在进修3个月后由科主任根据能力情况提出申请,报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式样通知相关科室。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学用毒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五、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六、处方书写规则:

(一)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二)处方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五)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5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药品的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为单位。

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十、处方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留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者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每月进行处方督查,对违反规定乱开、滥用药物等不合格处方,给予处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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