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南五医院谈话制度
第五医院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医院质量、规范医疗行为、尊重病人及家属的知情权。根据《绍兴市病历质量评估》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修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人谈话制度》
一、非手术病人(包括精神科、心身科、内科、外科一切住院病人)入院72小时内必须要有谈话,并详细的记入于病程录中,内容包括:1)初步诊断,2)目前治疗,3)可能的病情变化,4)下一步措施,5)注意事项等,6)主治医师签名,7)患方签名。
二、手术病人:术后24小时内谈话,并详细记录于病程记录中,内容包括:1)手术经过,2)病灶所见,3)术后治疗措施,4)注意事项,5)主刀或一助医师签名,6)患方签字。
三、内镜、有创诊疗操作前谈话(包括胃镜、肠镜、腰穿、胸穿、腹穿等)并详细记录于病程记录中。内容包括:1)操作指征,2)危险性及防范措施,3)操作医师签名,4)患方签字。
四、输血前谈话,并详细记录于病程记录当中,内容包括:1)输血的目的,2)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3)可能经血液途径感染的疾病等,4)医师签名,5)患方签名。
五、其它:具有下例情况中的任何一条者应作好谈话,并在病程记录中作好详细记录,由医师签字和患方签字。
1、手术及术中改变手术方案时。
2、拒绝治疗。
3、使用自费药品及其它自费诊疗措施。
4、自动出院。
5、病重、病危通知单。
6、病人及家属不合作影响医疗安全时。
7、需要麻醉前谈话的由施麻醉者进行,参见2000年4月《绍兴市病历书写规则》(试行稿)。
8、凡住院病人需请假出院者(请假时间最多不超过7天)。
六、病人出院前的谈话,经治医师将病人住院诊断、治疗、出院后应坚持服药、注意事项等与病人及家属讲清楚。
1、病人在出院前,经治医生必须对病人或家属进行谈话,并将谈话的内容详细记录在病历中,并由病人或家属签字。
2、经治医师应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出院后病人如何服药,包括所服药物的名称、剂量、时间及方法。
3、告知患者或家属出院后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忌烟、酒、浓茶,避免不良刺激,不要过度劳累,注意休息及饮食等情况。
4、要求患者出院后定期来院复查,如有特殊情况,随时来院复诊。
第2篇 市中心医院医疗手术谈话制度
中心医院医疗手术谈话制度
为维护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宗旨,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包括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度三部分。
一、术前谈话制度
(一)对每一位需要手术的病人,经管医师或手术主刀医师在术前均应向其本人或家属详细交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方式和范围及术前准备和预防措施等。同时应详细介绍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危险性,以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主刀医师和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均应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除急诊外,术前谈话应在12小时前完成,要使患者或患者家属有充足的时间理解术前谈话、阅读手术知情同意书,决定手术与否并签署意见。
(二)重大手术(指疑难、危重、高风险手术),手术主刀医师术前应向患方详细预警告知有关的医疗技术损害情况及预防应对措施。
二、术中谈话制度
术中如遇到病情变化或病情与术前不符,需改变手术方式或中止手术时,均需向患者家属交待清楚并签字同意
三、术后谈话制度
术后24小时内,主刀医师或第一助手应主动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手术经过、术中所见、术后诊断及治疗措施,并告知术后的注意事项。医患双方应按规定在手术情况知情书上共同签字。
备注:以上各谈话制度相对应的告知模板详见附件。
手术知情同意书范本
姓名:性别:年龄:婚姻:
手术前(包括介入性诊治)诊断:
手术指征:
手术方式、范围:
第3篇 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工作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制度
(一)在诊疗工作中,病员享有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二)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谈话,以书面形式在知情同意书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三)在实际工作中,如医师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再进行知情同意谈话并记录。
(四)在诊疗工作中,需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具有下列情况的诊断、治疗活动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五)输血是临床特殊治疗之一,输血前须按相关法规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六)手术病员,在手术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名称、手术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前准备、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在手术中如出现病情变化,或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也要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征得同意并有签名。患者手术后,手术医师要将术中所见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七)麻醉医师在手术前要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内容包括麻醉名称及方式、麻醉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第4篇 医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在我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
一、任职谈话与廉政谈话
1、谈话的对象:新选任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副科级干部,晋升为正科级的干部,岗位变化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任重要岗位的人员。
2、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治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科级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指出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工作检查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科室或个人在医德医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科室或个人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办公室或纪委、监察室提出谈话对象,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任职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院领导。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院长。廉政谈话也可以与任职谈话同时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党委书记、院长或纪委书记;警示谈话,谈话主体为纪委书记、或主管院长或院长。
4、谈话要求。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谈话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内容监察室工作人员要作好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要及时向院党委和院长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区中医院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中医院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特制订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一、医院重点岗位上岗前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二、医务人员被投诉收受“红包”的,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情况,找当事人廉政诫勉谈话。
三、有药品促销嫌疑的,找当事人廉政诫勉谈话。
四、被投诉的人员,除按相关规定惩罚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违反其它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廉政诫勉谈话。
六、科室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诫勉谈话。
第6篇 某区医院知情告知谈话制度
附属医院知情告知谈话制度
1、病人入院或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时,医务人员应本着正确、真实、准确告知的原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
2、病人入院时,接待护士要告知病人住院须知、注意事项,应遵守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责任护士及护理职责。主管医师要告知病人目前病情、初步诊断、目前需做检查、治疗方案和方法,影响病情转归的因素和注意事项。
3、治疗过程中,应常规告知病人入院后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治疗方案、用药情况、副作用、注意事项、病情变化情况等,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
4、改变治疗方案时,应及时将更改的原因,依据告知病人并取得其同意。
5、创伤性诊断,治疗前,要将创伤性操作的名称、方式、目的、必要性、风险(并发症,意外损害后果)、风险的防范、操作医师、时间、需病人配合的注意事项等详细告知病人及家属,并签署同意书。
6、特殊用药、大型检查、输血前,要将目的、指征、副作用、费用等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
7、病人出院时,必须告知病人目前的健康状况,出院后注意事项、用药、饮食及复查时间等。
8、对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或特殊状况下的病人,诊疗或住院时要特别告知其家属或监护人,要求他们做好院护与监护,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
9、对病人的告知谈话,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态度要和蔼,注意讲究告知的艺术和效果。
10、要正确处理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关系,实施知情告知,要根据病人不同的心理素质和疾病情况等区别对待,同时还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11、对病人的告知谈话,一般的入院、诊疗由主管医师,护士进行;特殊诊疗、用药、检查等由主管医师和主治医师两级医师进行;危、重、疑难、大手术由科主任进行;有医疗纠纷的告知谈话要有医务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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