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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3

c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第1篇 c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一、经注册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开具处方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须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进修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在进修3个月后由科主任根据能力情况提出申请,报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式样通知相关科室。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学用毒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五、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六、处方书写规则:

(一)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二)处方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五)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5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药品的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为单位。

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十、处方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留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者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每月进行处方督查,对违反规定乱开、滥用药物等不合格处方,给予处罚,限期改正。

第2篇 医院处方评价制度3

医院处方评价制度(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特建立《萧山区中医院处方评价制度》。并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组织处方评价检查小组对中、西药处方进行定期评价。

一、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

二、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说明书及各种文献资料为依据,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说明书为准。

三、处方评价的标准:以《处方管理办法》为依据。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 处方格式: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 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

(1)普通处方为白色。

(2)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 处方书写规范:

1、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

2、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3、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6、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7、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8、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9、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

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处方用药合理性: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4、药品超剂量(不可拆零药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逐日开具,每张处方超过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

5、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6、有重复给药现象;

7、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8、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9、抗感染药物滥用;

10、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种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处方(紧急情况除外)。

四、 处方评价的方法:

(一)1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项目,制成e*cel表格;

(二)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的方式,并由专职药师负责登记;

(三)由处方评价小组组织处方评价办公室成员、专家组成员对处方进行点评,并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提出建议。评价结果汇总留存,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依据,并由医疗业务科按规定奖罚。

(四)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通过《医务简讯》等方式进行通报公示。

第3篇 某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人民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4、不合理处方干预措施

(1)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2)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对审核发现的不规范处方,应及时告知相关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4)药师应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5)每季度公布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第4篇 a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

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

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

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

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

,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

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5篇 医院医疗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

一、门诊处方制度

(一)处方标准与处方领取、保管制度

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标示,分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业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打印纸为白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普通'。

(2)急诊处方打印纸为淡黄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打印纸为淡绿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4.处方领取与保管、销毁:

(1)医院使用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相结合的方式。

(2)麻醉及精神类处方由总务仓库统一印刷,由各科向总务仓库领取。

(3)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4)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二)处方权与处方开具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盖章、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医务科与药剂科保存备查。

2.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5.进修医师由本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6.处方开具应当符合本机构制定的《处方评价标准》,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7.医师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8.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三)处方调剂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与盖章式样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放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注明是否皮试由注射室护士在皮试结果出来后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标注皮试结果,或告知医师更换其他药物。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存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8.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9.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门签章。

10.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四)处方点评及处罚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务科、药剂科及门诊医疗质控组要定期对门诊处方以及病区医嘱进行审核、点评、反馈,并列入医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公示和处罚。

1.医院成立处方点评小组,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门诊办公室、临床科室等部门组成。

2.处方评价方法:

(1)门诊药房药师在调剂过程中认真审核处方,发现问题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每周随机抽取一天的部分处方进行分析评价,每月定期抽查不少于5%的处方,详细填写卫生部公布的《处方评价表》,并予登记。对违规用药、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等情况,应责令处方医师改正。

(2)每季度对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抽查。

(3)检查结果及时在医院内进行公布。

二、处方注意事项

(一)药学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的,要退回医师修改签字后才能调配。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处方一般以三日量为宜,七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四)处方内容应包括: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

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字、配方人及核对人签字,药价,不得缺项、漏项。

(五)处方书写要清楚,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

(六)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七)普通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到期由药剂科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销毁。

第6篇 某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

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院各类处方,特建立《萧山区中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提高处方医师的执行能力。并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组织处方评检查小组对中、西药处方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报公示。

一、制度

(一)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疗业务科、药剂科每月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为医疗质量考核内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问题者为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20元:

1.处方一般项目缺项或地址不详者;

2.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4.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

5.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6.药品超剂量(不可拆零药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逐日开具,每张处方超过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

7.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问题者为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50元: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有重复给药现象;

4.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6.抗感染药物滥用;

7.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

(四)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取消该医师处方权。

(五) 通报公示方式: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汇总每月的不合理处方包括药剂科日常登记和集中评价的不合理处方,经核实无误后,将结果公布于《医务简讯》上,由医疗业务科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萧山区中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7篇 市人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某市人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1、处方的一般项目的书写必须齐全、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处方内容的书写必须符合“台一医处方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第二条第7~12款。

3、无正当理由使用三联抗菌物者,即视为不合格处方,若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应在处方正文第一行写明简要理由。

4、处方开具的其他要求必须符合“台一医处方质量管理规范”中所规定的要求。

5、处方检查的具体项目、要求详见“台一医门诊(病房)处方检查评分表(试行)”,其中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6、处方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到医务管理处注册签名留样。

7、处方考核分数≥95分者为合格,94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合格处方扣月奖10元/份,严重不合格处方扣月奖20~50元/份。

8、质管科负责每月的处方量化考核,对不合格处方实行登记制,对于存在问题较严重处方在《医疗质量通讯》上予以通报。

第8篇 五一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五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一.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三.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四.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性药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性药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五. 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六.处方格式含前记: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地址或电话、疾病名称/症状、日期;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

七.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相一致。处方应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医师若须修改处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八.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14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5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品说明书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剂量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

九.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认真审核、准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十.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检查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十一.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过敏试验,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现处方存在安全性问题时(超剂量、药物滥用、用药失误),应告知医师,待修正签名后才能配发。

十二.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十三.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第9篇 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工作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调配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凭医师处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2.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医师进行更改。发现严重的不合理用药、用药错误和超剂量使用医师未双签字时,有权拒绝调剂。

5.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7.处方调剂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8.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病人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第10篇 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某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1、各级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办理处方权,只有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先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再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取得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医师的签名或印模应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中、西药房。

2、只有获得处方权的医师方可独立书写处方,其它无处方权的任何医师所开处方必须由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查、签名。严禁无处方权医师代替签名。获得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进修期满后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终止其处方权。

3、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分四类,即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诊处方应优先调剂配发。

4、各级医师应当在掌握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后,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正规格式认真书写,处方的颜色、药名、剂量、剂型、规格、用法等书写要求准确无误,处方前记、后记中的所有项目要求填写完全。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危重病人处方以1日量为宜;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6、处方一般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及制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应以药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医院制剂规范的标准为准。不准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不准使用化学元素符号、化学分子式、中外文合称、汉语拼音等。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规格或含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新签名方可调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规定执行。

9、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调剂、调配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审核,做到“四查十对”,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代与指导,并在处方上签名。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对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予以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1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1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权监督、指导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药,但不得擅自开写或修改处方。

第11篇 某医院处方管理处方点评制度

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

一、处方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等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2、医师的处方权需经院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药剂科签字留样备查,医师调离本院须到医务科及药剂科注销签字。

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4、处方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药品名称统一使用药品通用名;药品剂量、数量用法定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单位用克(g)、毫克(mg)、毫升(m1),国际单位用(iu)表示;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标明剂量,口服液、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标明容量和剂量,合剂要标明数量和单位,溶液必须写明含量浓度,以瓶为单位,标明数量,冲剂以最小剂量袋为单位。

5、处方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各项内容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情诊断等,对有项目欠缺或有错误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6、处方当日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延期不超过三天。处方开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一般以1周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

7、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8、开具'毒、麻、精神'药品,应遵照'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开具处方时,医师要签全名,字迹清楚;处方各项目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处须有医师签字,已涂改而无医师签字处方为作废处方,药剂人员不予调配;医师要自己签名,不得代签,药剂人员发现签字字体与处方签字留样不一致时,有权向当事医师提出质疑,当事医师有义务解释清楚;医师不得事先在空白处方笺上签字后,交给无处方权者或下级医师。

10、凡需要经过上级医师同意的处方,必须双签字;

11、无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处方,也无权修改处方。

12、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13、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经药剂科主任审核,报医务科、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处方点评制度

1、为加强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3、医院成立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

4、抽样方法和抽样率: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5%,单张处方金额超过1000元为重点抽查对象;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5、专项处方点评: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及超说明书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6、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7、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8、每季度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9、监督管理

(1)对评定为不合理的处方,依据医院奖惩规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2)处方点评过程中,开具不合理处方医师,下月为必查对象,直至抽查处方完全合格。

(3)连续3个月处方点评均有不合格者,暂停该医师处方权,时间半个月。

(4)一年内,再次出现连续3个月处方点评均有不合格者,暂停该医师处方权,时间一个月,须经过医院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授予处方权。

(5)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将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经济处罚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12篇 附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主任委员、医教科、药剂科、临床科室为委员的处方点评小组。

2.每季度对门急诊处方随机抽取30张进行评价分析,并填写处方点评表。

3.处方评价一般按处方完整性、用药适宜性、服务性等项目分类分析。内容包括'处方日期'、'年龄'、'药品品种'、'是否为抗生素'、'是否为注射剂'、'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诊断'等。

4.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并通报全院。

5.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6.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处方质量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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