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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医院告知制度(八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4

区中医院告知制度

第1篇 区中医院告知制度

中医院告知制度

为了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活动中,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将对患者的病情评估、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特殊的检查治疗、有创的诊治以及麻醉方法改变、术中因病情改变术式等如实告诉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使他感到安全,受人尊重,有利于疾病的康复,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住院知情同意书、住院病人委托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麻醉和手术同意书等均须患者本人签字。

二、患者因故不能签字者,要签署委托代理书并指定委托代理人,或患者近亲属要在患者签名处写明原因,方可由委托人或近亲属在同意书上签字。

三、若无法联系其家属时,向上级医师及行政带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抢救措施。

四、若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由患者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直接签字,要注明法定代理人(须记录下其有效身份证件)。

五、在做有创诊治、临床试验、麻醉、手术改变术式等,如患者或家属不同意,并经过签字确认,不得开展。

六、如医务人员未如实告诉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医院责令改正,如出现医疗纠纷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2篇 医院医疗告知制度2

省人民医院医疗告知制度(二)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务人员需要履行告知义务。

一、常规告知

入院前,接诊医师负责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患者因病情需住院治疗;入院后,科室根据住院流程进行告知。如入院须知、医患道德责任书、责任医师、责任护士等。

二、特殊告知

主管医护人员负责对患者病情、诊断、治疗等进行告知。

1、病情告知:当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或需采取相应诊疗措施前,医师应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病情,采取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及其风险,由患者或家属签属知情同意或谈话记录。

2、手术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手术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手术的必要性、术式选择、手术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3、麻醉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麻醉前,由麻醉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麻醉的必要性、麻醉方式、麻醉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4、输血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输血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输血的必要性及其并发症,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5、介入治疗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介入治疗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介入治疗的必要性及其并发症,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6、改变术式知情同意:术中因病情需要改变术式时,由主管医师向家属告知改变术式的必要性,征得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

7、有创操作治疗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有创操作治疗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有创操作治疗的必要性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

8、特殊人工材料植入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植入特殊人工材料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特殊人工材料植入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同时告知特殊人工材料的价格、生产厂家,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书。

9、药品、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知情同意: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药品、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情况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如患者和/或家属自愿参加药品、医疗器械临床验证工作,由患者和/或家属签属知情同意书。

10、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知情同意: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非常规临床检验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的必要性,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并签属知情同意书。

11、辅助检查项目告知: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辅助检查前,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告知辅助检查必要性。

第3篇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第4篇 西区医院护理告知制度

市人民医院护理告知制度

履行告知义务是尊重患者权利的需要,是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护理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能充分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有利于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取得患者的理解与配合,保证护理过程的安全、顺利。

一、入院告知要介绍环境、设施、人员。

二、告知住院须知,医院规章制度,如陪护探视制度、作息制度、病房要求、呼叫系统的使用等。

三、住院安全告知,告知患者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防止意外伤害,不私自离开医院。告知婴幼儿、老年患者、精神障碍者护理的注意事项,告知后应签字保存。

四、执行各项护理操作前向患者告知,操作的名称、目的、必要性、主要的程序步骤;操作中可能出现的不适、创伤性,应承担的风险,操作后注意事项等。

五、各种检查、化验前要告知患者检查的目的,注意事项,请患者配合。

六、以出院指导的形式告知患者出院后疾病康复知识、正确用药方法、饮食、休息要求、功能锻炼方式、复诊时间、电话等。

第5篇 中心医院告知签字制度

某中心医院告知、签字制度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某些医疗活动需要取得患者的同意方可进行。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了;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院长、业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签字,并加以说明。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2、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范围

1)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病情突然出现特殊变化的患者、死亡患者、要求出院或放弃抢救的患者。

2)门、急诊、住院部施行的各种手术、麻醉。

3)各种特殊检查和治疗。

(1)各种镜检:如支纤镜、纤维喉镜、胃肠镜、膀胱镜、腹腔镜、关节镜、阴道镜等。

(2)各种有创检查:如心包穿刺术、前后囱穿刺术、胸腹腔穿刺术、脑室穿刺术、腰穿、骨穿、肝穿、肾穿及其他活检术等。

(3)各种造影检查:如脑血管造影、椎管造影、支气管造影及冠脉造影等。

(4)各种特殊治疗:输血治疗、各种介入治疗、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内窥镜的各种止血及肿块切除、各种脓肿穿刺引流等。

(5)各种贵重药品、试用性药品、新药品的使用。

(6)各种高值耗材的使用。

4)各种新技术的应用、新项目的开展。

3、患者入院后应做好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将入院时的诊断(或可疑诊断)、常态下需作的特殊治疗及检查、常态下拟选择的诊疗方案、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能预料的情况变化充分告知,适当调整诊治方案;对危重病人应及时将病情、诊疗情况及预后估计充分告知并及时下发病危通知单;对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的患者,应及时将病情变化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充分告知;对死亡患者,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抢救情况、尸检的利弊予以告知;对要求出院或放弃抢救治疗的患者,应将出院后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变化等充分告知。

4、对手术病人,在实施手术、麻醉前,均应将施行手术、麻醉的利弊、方案、风险、难以预料的情况、经济费用、防范措施及不行手术或麻醉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充分告知。手术、麻醉后应将术中有关情况及术后注意事项予以告知。

5、在实施输血等特殊治疗、各种特殊检查及使用贵重药品、新药品、高值耗材时应将检查、治疗的必要性、适应症、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发症、不良后果等充分告知。

6、应用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时,应将院内、院外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情况、安全性、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发症、不良后果及经济费用等充分告知。

7、对拒绝接受嘱或处理的病人、特殊情况下需短暂离院的病人,应分别将不执行医嘱、不配合处理或离院可能出现的后果等予以告知,并请要求离院的病人递交书面申请书。

8、医师在进行告知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态度严肃,认真、详实地向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负责人阐明病人目前的病情,并尽可能讲究语言艺术,详细地将应告知的内容告之,征得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理解和支持,同时应当避免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

9、医师在充分告知后,应将已告知的内容和病人及家属或单位领导的意见详细记录至病程记录中,不管同意与否,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并完成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对拒绝签字者,亦应将拒绝签字的情况报告上级医师并详细记录。

10、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师及院方履行签字手续的医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

第6篇 某区医院知情告知谈话制度

附属医院知情告知谈话制度

1、病人入院或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时,医务人员应本着正确、真实、准确告知的原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

2、病人入院时,接待护士要告知病人住院须知、注意事项,应遵守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责任护士及护理职责。主管医师要告知病人目前病情、初步诊断、目前需做检查、治疗方案和方法,影响病情转归的因素和注意事项。

3、治疗过程中,应常规告知病人入院后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治疗方案、用药情况、副作用、注意事项、病情变化情况等,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

4、改变治疗方案时,应及时将更改的原因,依据告知病人并取得其同意。

5、创伤性诊断,治疗前,要将创伤性操作的名称、方式、目的、必要性、风险(并发症,意外损害后果)、风险的防范、操作医师、时间、需病人配合的注意事项等详细告知病人及家属,并签署同意书。

6、特殊用药、大型检查、输血前,要将目的、指征、副作用、费用等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

7、病人出院时,必须告知病人目前的健康状况,出院后注意事项、用药、饮食及复查时间等。

8、对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或特殊状况下的病人,诊疗或住院时要特别告知其家属或监护人,要求他们做好院护与监护,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

9、对病人的告知谈话,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态度要和蔼,注意讲究告知的艺术和效果。

10、要正确处理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关系,实施知情告知,要根据病人不同的心理素质和疾病情况等区别对待,同时还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11、对病人的告知谈话,一般的入院、诊疗由主管医师,护士进行;特殊诊疗、用药、检查等由主管医师和主治医师两级医师进行;危、重、疑难、大手术由科主任进行;有医疗纠纷的告知谈话要有医务处人员参加。

第7篇 中医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办法

中医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一、医患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患者拥有知情权。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将病情及其相关内容和知识向患者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即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如何选择看病医生;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二、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极脆弱或身体情况极差时)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暂缓或委婉告知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以免对其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三、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或委托人)告知,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四、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必须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以示确认。如《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

五、患者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还拥有同意权。医务人员在实施具有医疗风险,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意外创伤和损害的医疗措施之前,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在有效医学文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如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有创伤性、诊断治疗)等。

(一)临床常用的此类医学文书有:

1、手术同意书

(1)概念:在手术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2、麻醉同意书

(1)概念:经管麻醉医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应与患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告知实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麻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3、输血治疗同意书

(1)概念:经管医师在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输血目的、输血史、输血成分、临床诊断、输血前检查、输血时可能发生的主要疾病、受血者和医师签名等。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1)概念: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2)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二)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如下: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六、对于上述各类医学签字同意书,原则上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如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无近亲属者,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患者所住科室科主任签字并上报医务部备案。如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其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七、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八、负责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患者的经管医师及手术、麻醉、检查、治疗或操作的具体实施者。告知时在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务必做到清楚明白、详实准确,使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充分理解后予以认同。

第8篇 省中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省中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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