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委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发。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委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2篇 党委对群团工作领导制度
一、机关党委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二、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重大工作,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题性工作计划和开展重大活动的安排计划,均应报告机关党委审批,并由机关党委统一协调。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机关党委负责人,并妥善处理。
三、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要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完成机关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开展的正常工作,机关党委应积极支持,并加以指导、帮助。
四、机关党委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做好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了解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况,关心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主动向行政负责人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协助行政负责人改进工作,完成任务。
五、机关党委每年召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负责人的联席会议不少于一次,通报机关党委工作情况,听取群团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统计机关党建工作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协调机关党委、群团组织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增进团结,促进工作。
第3篇 党委对群团工作领导制度范文
一、机关党委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二、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重大工作,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题性工作计划和开展重大活动的安排计划,均应报告机关党委审批,并由机关党委统一协调。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机关党委负责人,并妥善处理。
三、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要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完成机关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开展的正常工作,机关党委应积极支持,并加以指导、帮助。
四、机关党委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做好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了解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况,关心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主动向行政负责人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协助行政负责人改进工作,完成任务。
五、机关党委每年召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组织负责人的联席会议不少于一次,通报机关党委工作情况,听取群团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统计机关党建工作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协调机关党委、群团组织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增进团结,促进工作。
第4篇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委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发。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委织要
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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