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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76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第1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职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生产部门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20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第3篇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委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发。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委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4篇 各生产车间及科室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负全责。

(二)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的正常秩序。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监督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四)严格执行“五同时”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职业安全卫生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操作人员班前、班中的岗位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五)负责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部门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和应急知识、应急能力培训;部门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对新员工、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和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六)组织制定本部门负责的临时性危险作业(登高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大型搬运作业、带电作业、深坑作业、罐内作业、设备内部维修作业等)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七)严格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按时检查本部门危险点,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落实整改。

(八)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烧结厂领导和安全监督科。并负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真总结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职业安全卫生有贡献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九)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劳逸结合,做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十)领导并支持本部门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的工作。及时向上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反映职业安全卫生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

(十一)对本部门设备要加强维护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装置完整、灵活、可靠。

第5篇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通知》解释,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重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重新补充修订了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现将修订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令第五条规定执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到井下跟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跟班领导或该跟班领导未下井者,按擅离职守处理,对当班分公司应带班经理撤职,终身不能在公司任职,以三级科员工资对待。

二、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死亡或非工作死亡外,分公司经理、负有责任的副经理、带班经理、安全科长、生产科长、车间正副主任、大队长、带班长,除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撤职处理,矿级领导以一般人员对待,终身不能在公司任职。

三、凡是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带班长、队长罚款500元,车间主任、科长罚款1000元,副经理以上领导给予停职检查;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条处理。

四、作业场所co浓度超标、风速不达标准,第一次发现还作业,罚生产单位1000元、安全科长、生产科长各500元;第二次罚生产单位2000元,安全科长、生产科长、分管副经理停职检查。

五、主扇风机,要求24小时运转,需停机必须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否则,公司对主风机工罚款500元,对分管领导和分管经理停职检查。

六、私存民爆器材和看管不严造成流失,对相关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溜井、漏斗出现严重卡漏时,带班长、跟班车间主任、跟班经理必须在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带班长、车间主任、跟班经理进行停职检查。

八、竖井提升人员时,严禁超载运行,否则,发现一次对当班检身工罚款200元、对车间主任罚款1000元。

九、绞车钢丝绳存在严重磨损、打折、断丝等现象,未及时更换,对竖井车间管设备车间主任、设备经理每人罚款1000元。

十、防坠器按规定进行不脱钩和脱钩试验,并有详细记录;否则,对竖井车间主任、设备经理进行停职检查。

十一、井下新安装的电缆必须使用铠装阻燃电缆,现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淘汰,有明口、接触不良的不得违章使用,否则,对车间主任、设备经理各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条处理。

本制度与原定制度冲突项按本制度执行,从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第6篇 领导安全承包责任制度

第1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单位法人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也必须服从于安全,部署勘探生产的同时部署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2条 定期召开安委会,听取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分析预测交通安全生产形势,制定交通安全措施。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反馈单”。

第3条 主管交通安全生产的领导是交通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单位法人负责,对交通安全生产负有组织领导责任,督促检查职能部门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是部交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操作部门,对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负责,对交通安全生产负管理、指挥、监督和检查责任,谁承包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

第4条 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扣承包领导、车管干部及事故责任人所交安全保证金的50%;发生死亡一人或重伤两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扣除承包领导及车管干部的全部安全保证金,事故责任人承担事故损失额10%的赔偿,并视情节、责任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5条 安全行车无事故,实现年度合同目标要求者,除返还全部安全保证金,适当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7篇 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

(2)推荐材料和《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以口头方式推荐的干部人选或推荐的是回避对象,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否则要对推荐人和审核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

(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情况介绍,经审核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推荐人必须向组织说明情况。

(5)推荐情况与实际不符,若情节较轻,给予推荐人党内警告处分;若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8篇 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管理,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分管的各部门建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认真执行“五同时”。实行安全和生产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领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计划,在生产调度会上,讨论解决生产问题的同时要讨论解决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四)组织并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按时检查危险点,及时协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主持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将职业安全卫生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安委会或公司领导办公会讨论解决。组织制定、审批、协调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组织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管理,逐步改善生产作业条件。

(七)检查督促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经验,对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和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9篇 各生产车间科室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负全责。

(二)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的正常秩序。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监督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四)严格执行“五同时”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职业安全卫生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操作人员班前、班中的岗位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五)负责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部门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和应急知识、应急能力培训;部门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对新员工、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和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六)组织制定本部门负责的临时性危险作业(登高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大型搬运作业、带电作业、深坑作业、罐内作业、设备内部维修作业等)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七)严格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按时检查本部门危险点,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落实整改。

(八)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烧结厂领导和安全监督科。并负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真总结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职业安全卫生有贡献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九)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劳逸结合,做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十)领导并支持本部门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的工作。及时向上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反映职业安全卫生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

(十一)对本部门设备要加强维护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装置完整、灵活、可靠。

第10篇 高中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制度

z高级中学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名单

组长:z(校长)

副组长:z(副校长)、z(副校长)

组员:z(总务主任)、z(食管办主任)、z(政教主任)、z(政教副主任)、z(食堂质量卫生监督员)、z(食堂内务管理员)、z(校医)

二、职责与分工:

1、组长主要对学校的安全总负责,并负责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食堂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

2、副组长主要是每2天一次检查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组长汇报检查结果。

3、组员分工情况:

z(食管办主任):负责食堂的卫生安全工作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天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z(政教处主任):负责餐厅值周工作的安排,并及时处理学生的各种问题。

z(政教副主任):负责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每月征求师生对食品质量和卫生的意见,并有调查问卷和报告。

z(总务主任):负责食堂内学校财产的管理。

z(食堂质量卫生监督员):负责食堂的各种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并负责检查原料和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负责厨房各工作程序的卫生质量监督,每天检查留样及其各项记录。

z(食堂管理员):具体负责各班组的卫生工作的安排,建立班组的卫生责任制度。每餐监督各操作程序的卫生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检查进料的质量和手续,杜绝三无产品进入食堂。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任务。

z(校医):负责及时处理学生出现的食物异常反应,负责对食堂的卫生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控制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若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责任追究制度:

1、凡是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出现群体性食源性疾病,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教育局和市防疫部门追究学校,学校追究食管办,食管办追究食堂质量卫生监督员和食堂管理员,食堂管理员追究各班组负责人,各班组负责人追究各操作程序的工作人员。

3、食堂发生意外事故的经过和处理过程及意见必须有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到'四不放过'。

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20**年9月

第11篇 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应急工作制度

1、 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xx市电力系统的抗震救灾和“电力保障”工作。

2、 当接到政府的临震预报通知后,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电力系统的各项应急措施。

3、 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及时了解震情、灾情、电力系统人员伤亡和电力设施破坏情况,确定应急工作的规模。并将灾情和“电力保障”工作情况向政府和市公司及时汇报。

4、 当发生较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xx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地震应急预案”,启动ⅲ或ⅱ响应。公司主要领导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震区的“电力保障”应急工作和震区系统各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公司领导带领公司本部有关人员在24小时内赶赴地震灾区,慰问受灾的电力职工,现场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和恢复供电工作。密切注意xx市电网运行情况,防止因地震可能造成的重大电网事故。同时,要将震情、灾情和震区“电力保障”应急工作情况以及电网运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公司汇报。

5、 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xx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地震应急预案”。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本系统的人力、物力投入“电力保障”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统一指挥震区的“电力保障”应急工作和震区系统各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公司主要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指挥各专业应急协调小组的抗震救灾指挥工作。公司主要领导带领公司本部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地震灾区,慰问受灾的电力职工,现场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和恢复供电工作。并尽快将震情、灾情和震区“电力保障”应急工作情况以及电网运行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公司汇报,请求市公司紧急支援。公司应有一名主要领导在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指挥和协调电网调度运行工作,防止重大电网事故的发生,以确保电网稳定运行。

第12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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