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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责任倒查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7

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第1篇 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精神,及时排查、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煤矿事故发生。公司结合矿井实际,牢固树立“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置”和“制造隐患有代价、排查隐患有奖励、整改隐患有报酬、未改隐患严追责”的安全理念,积极推行班组联保安全管理模式和隐患责任双倒查机制(隐患产生原因倒查和隐患责任倒查),推动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和倒查坚持“全员参与零盲区、全程跟踪促整改、责任倒查严追责”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部室室、区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部室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倒查和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进行登记建档。

第五条 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和隐患治理总结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专项措施和应急预案;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对隐患产生的原因和隐患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 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班排查、日排查、周排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组成。

1.班排查:由带班领导和值班领导组织人员每班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现场“三违”情况等。

2.日排查:入井干部(部室、队长、跟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进行全面排查隐患,由安全管理部汇总落实,每人一档,月底考核。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顶板治理等措施落实情况等。

3.周排查:每周一由主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对井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所查隐患,在安全例会上进行落实。重点排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上级部门检查:上级部门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日常督查等,检查隐患由安全管理部汇总上报隐患倒查领导小组。

第四章 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七条 隐患治理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原则。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场能够解决的立即整改到位,由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并出具证明,解决报酬。

2、对必须立即处理的隐患,必须停止生产,将隐患排除后方可生产,确保工人生命安全。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经矿长审批后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重大隐患必须指定领导人挂牌督办。明确矿领导、专业部门、生产区队、班组四级监控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监控程序和监控办法,进行跟踪落实。

第八条 隐患验收由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验收销号。

第九条 安全管理部要对收集筛选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形成闭合管理,避免遗漏。

第五章 隐患责任倒查

第十条 隐患倒查范围

1、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和无整改合格的责任人和原因。

2、未认真履行职责和无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作业人为导致产生、存在的隐患、重大隐患责任人。

3、重大隐患漏查的责任人和原因。

4、上级查出的而下一级没有查出的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5、对隐患整改验收不严格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的责任人。

6、对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无采取措施致使其转变为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7、对一时难以治理的潜在隐患,没有进行论证和制定整改计划、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任倒查程序

1、安全管理部每天对所查隐患由部室长组织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安全矿长签批后执行。

2、对矿井自查隐患由安全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牵头对其隐患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编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矿长签批后执行。

3、对上级检查所查隐患由矿长组织倒查领导组参加,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罚款通知书,由组长签字后执行。

4、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人由安全管理部通报处罚。

第十二条 隐患倒查期限

1、对因违章生成的隐患,立即追究。

2、对未按时整改的,永久追究。

3、对自查造成的隐患一般为2个检查周期。

4、对上级检查隐患为1个检查周期。

第十三条 责任倒查追究:对规定的隐患责任人进行倒查追究。在排查、整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人为原因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对当班查出隐患,当班带班领导负领导责任,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负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层层责任追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带班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追究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3、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4、上级查出的隐患而矿上或下级没有查出的隐患除按第五条执行外追究系统管理负责人和管理部室的责任。

5、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有漏洞,追究其编制和审批者的责任。

6、安全管理人员后者查出前者没有查出的隐患,追究前者的责任。

7、对隐患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或无按标准完成的,根据原因追究整改责任人(包括资金、措施等责任人)的责任。

8、对不及时验收或验收不负责任的,追究验收责任人的责任。

9、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所有隐患产生内部条件、外部因素实行倒查,在查明原因积极整改的同时,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人为责任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每次隐患倒查后,由安全管理部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隐患的类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产生的主要原因、整改要求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并实施严格考核。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制造隐患有代价。隐患倒查过程中,凡发现符合第十条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1、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2、因非自然因素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属于第四条范围的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在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进度的罚款50-100元。

5、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罚款100元。

6、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复出现的罚款200元。

7、属于联保班组的每人罚款50元。

8、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少查一条罚20元。

9、对验收不负责任的每次每条罚验收人50元。

第十六条 排查隐患有奖励。根据每人的查除隐患指标,每月由安全管理部对隐患进行分类,对能查出重大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和当场处理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1、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多查一条隐患奖20元。

2、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管理部评估对个人奖励500-5000元。

3、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三分之一做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全管理部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整改隐患有报酬。对因整改隐患影响生产的,员工报酬不受影响,对积极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视其情况给予100--500奖励。

第十八条 未整改隐患严追责。对各级各部门和本矿排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罚款、停班脱产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严厉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驻矿安检站汇报。

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队组织,通安科、防治水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通安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

第3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第4篇 s矿安全指挥中心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使我矿安全管理目标落到实处,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把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1、 负责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人

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督查科科长、技术科科长、通风科长、机电科长、班组长、安全员。

2、 隐患分类管理

一般隐患--科(室)处理;重大隐患--主任处理。

3、 隐患排查处理

信息科负责排查隐患的饿筛选和分类、建档、统计分析,依分类管理程序,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定具体责任人,隐患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适时动态监控;重大隐患、特大隐患应制定隐患处理应急技术、应急预案、防范措施。

4、 隐患控制与治理技术

加强教育,强化全员工对隐患严重性的认识;明确责任,理顺隐患治理机制,提高隐患治理科学管理;保障隐患治理资金,严格管理。利用技术手段,消除危险能量,降低危险能量。

5、 不按技术规程、措施施工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不汇报、为逃避责任隐瞒隐患未造成事故按责任制和违章处罚,严重的加重追究。

6、 安全员、瓦斯员不在现场交接班,工作中空检、漏检、瞒报造成和遗留安全隐患按严重违章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事故的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5篇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制度范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22〕54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2022〕2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22〕33号)精神和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我矿的安全生产中存在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各煤业公司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检查工作中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月**日

第6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员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尽其职,各员其责,认真履行资金应员的责任。

二、逐级落实产要负责人,个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级负责人、岗位工人的责任。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

三、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员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各级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产要负责人的责任

1、产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责任。对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员责。

3、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相关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保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6、按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1、协助产要负责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做好产要负责人安排的所分管的具体工作。

3、及时沟通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产要负责人汇报。

4、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协助主要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系统负责人制定治理方案。

(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做好分管负责人安排的工作。

2、对生产系统全面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做好记录。

3、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指令作业人员撤出现场。

4、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5、推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

(四)、生产系统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责任。

2、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批评。

3、对检查妯的事故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逐级上报。

4、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反馈工作情况信息。

5、调动生产系统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积极性,钱方位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班(长的职责)

1、负责对本班(组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

2、在生产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带领工人共同做好工作。

3、倒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问题解决后方才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检查安全情况,油新出现的事故隐患。

4、现场遇有危机人身的隐患,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

5、本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继续作业保证对安全时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生产系统负责人汇报。

六、工人的安全职责

1、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袭击参与与隐患隐患虎治理,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2、作业时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部被别人伤害,不形成的事故隐患。

3、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环境失否存在危险状态。

4、检查出事故隐患后,在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解决。

5、发现危机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萨及时,产动撤出危险区域,排除后再作业。

第7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1、对于各种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2、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

4、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5、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8篇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54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2013〕2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2〕33号)精神和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我矿的安全生产中存在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各煤业公司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检查工作中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xxxxxx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x月xx日

第9篇 煤业公司安全指挥中心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治理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的突发事故隐患,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特制定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 安全指挥中心各级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认真观查,提高隐患排查意识,并分析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根据危害、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两类:

a类:危害大、处理难度大、危害安全生产的立即停产处理。

b类:不直接危及安全生产,能现场处置的可现场自行解决(由安全员、督查员盯住处理)。

3. 对安全隐患产生的责任者按我矿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处罚并向全矿通报,同时向隐患单位下达整改指令,限期落实。

4. 对发生和存在隐患单位必须上报安全指挥中心书面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严重者免去职务。

5. 特殊情况和原因需要延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新的整改措施,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6. 安全指挥中心要根据安全隐患事故类型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发生根源。采取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对策,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7. 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按矿奖惩条例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10篇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矿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或监管责任:

1、 对规程、措施把关不严,导致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与规程措施严重不符的;

2、 对业务保安范围内工作监管不到位,导致现场施工出现停产类和立即处理类隐患时;

3、 对查出安全隐患由于督查不力,造成隐患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4、 对隐蔽工程监管、验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5、对各类井下工程设计上存在明显失误,造成工程返工或影响使用的;

6、 对重复出现的隐患未制定防范措施,导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

7、 由于违章操作或过失,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人;

8、对管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9、 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

10、对“三违”人员教育不到位,造成同一人在一个月出现三次以上“三违”的;

11、无规程、措施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任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

12、事前责任追究由督查科牵头,安全技术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参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4、事前责任追究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并与季度、年度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经矿长办公会议裁定处理决定。

第11篇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隐患。

1、一年内违法违规车辆占单位总车数20%以上;

2、一年内1车次超员、超载100%以上、两车次超员、超载50%以上或五车次超员、超载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内两车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车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扣分在9分以上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5、 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点线路、重点人员失去监控或监控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电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卫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点场所、重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或对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恶劣影响的;

7、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未及时发现、汇报、处理并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发生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视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降级、撤职处分。

第12篇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大问题;

二、乡镇要督促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上报县安委办和防火委办公室,对发现火灾隐患不登记上报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上报县政府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对督促不力,检查疏于形式,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及时上报的,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

为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的信息交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三、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将各地、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反汇情况以信息快报的形式印发;

四、对各地、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电视台应在电视上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曝光,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改进度。

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全县火灾隐患整改,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举报人利益,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参与火灾隐患的举报;

二、所有公民对你周围或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接报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火灾隐患的举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电话、语言留言;

2、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来人来访;

四、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火灾隐患一经查实,接报单位对举报人应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

五、对举报人为打击报复而恶意举报或举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报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理。

《隐患责任倒查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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