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内容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四)用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办法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用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第2篇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各项目部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谁施工、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项目部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公司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项目部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项目施工责任人所负责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六条 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五、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六、《质量手册》。
第七条 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
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备案表,认真填写工程项目合同要求、质量责任人,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工程公司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
各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项目质量管理的质量责任
1、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承担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2、项目部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项目部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按隐蔽工程管理条款的规定,通知监理、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项目部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7、项目部上岗人员须经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公司主管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科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技术质量部讨论结案。
第十二条 技术质量科、安全生产科、物资供应科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十四条 技术质量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项目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生产科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对各项目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
第十七条 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工程公司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对项目部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公司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九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24小时内向工程公司报告。工程公司在接到报告3日内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及业主报告,由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
1、合同期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二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部在合同期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或二起质量问题,追究项目经理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3、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使用二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使用二年以内,发生二起一般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按照规定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质量问题的纠正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业主批准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公司组织专家提出技术方案,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1~2人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划分等级: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符合上述三条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 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第二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 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项目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 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项目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项目经理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二十七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项目部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项目部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公司财务科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七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章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项目部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四十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2000元;对项目经理、分管质量的技术负责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基础绩效薪酬10%。其他责任人低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由责任项目部自行规定处罚。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低劣、局部缺陷严重、观感质量差,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或媒体)通报、曝光,损坏公司质量信誉的,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罚;被其它上级单位或其它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凡因施工质量低劣,验交后因用户举报,确属施工单位责任的,除给予及时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依照公司管理权限,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质量一般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待岗3个月;
2、给予失职的项目经理警告处分。
(二)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三)对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降低事故等级,一经被查出或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原事故等级罚款标准处以2倍罚款。质量第一管理者项目经理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质量严重及以上质量重大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必须给予追溯处罚。
第四十二条 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有关责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二)玩忽职守,违反工艺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三)设备、检验试验、计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员伤亡者。
(四)在检查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处置,造成影响和后果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一、 质量问题通知单。
二、罚款通知书。
三、 质量事故调查记录。
四、 质量事故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 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第4篇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责任追究制度
1、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未制定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或措施针对性不强,追究措施编制者及审批人员责任。
2、回采巷道在设计和施工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因设计造成巷道留顶煤的,追究设计人员及掘进副总责任;因施工不到位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技术员及掘进矿长责任。
3、采煤工作面的收作位置,必须由总工程师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不准越界回采。否则,追究总工程师、采煤矿长、采煤付总责任。
4、严格盲巷管理,设计和施工中均要避免盲巷发生,否则由施工单位备料封闭。因设计造成盲巷的,追究设计人员及掘进副总责任;因施工原因造成盲巷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技术员及掘进矿长责任。
5、选择合理的开采程序,工作面的压茬时间与压茬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追究设计者、总工程师、采煤副总责任。
6、井下未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责任;未配齐消防材料或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追究通风区长、防火队长及使用者责任。
7、封闭墙施工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严密不漏风,必要时对墙面及墙前巷道进行喷浆。封闭墙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追究封闭班(队)长、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喷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8、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建立防火灌浆系统,因灌浆系统不完善,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追究管尘队队长、分管区长、通风区长责任;因灌浆质量或时间不符合要求,追究灌浆队或防火队队长、分管区长、通风区长责任;因生产单位保护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灌浆的,追究生产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9、采煤工作面过断层、初采以及收作等特殊时期未严格按防火措施执行的,根据职责分工表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10、加强采煤工作面收作线管理,防止自然发火,凡倾角小于25°以上的工作面,先替棚回收金属支架,然后用回柱绞车拉垮木棚,不留支柱,使之冒实。否则,追究采煤矿长,采煤副总和采煤区长责任。
11、严格执行过眼10天内封闭,回采结束后45天内封闭制。如因回收不及时,到封闭日期后,通风区必须进行封闭,被封闭的设备,支柱等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因封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封闭班(队)长、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
12、认真做好防火预测预报工作,因防火预测预报工作不到位,发火隐患不能及时处理,追究通风区测气队、防火队、通风队相关责任人、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
13、巷道冒高,采掘修单位未采取措施处理的,追究采掘修单位队长、区长责任;未及时填写冒高防火卡片并联系通风区的,追究采掘修单位技术员责任;通风区未根据冒高防火卡片采取防火措施处理的,追究通风区防火队长、分管区长和通风区长责任。
14、岩石巷道过煤段及石门揭煤处未按要求喷浆处理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15、采煤工作面风巷未按要求设置co及温度监测传感器的,追究监测队长、分管区长和通风区长责任。
16、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和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配备co2灭火器的,追究采掘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17、矿井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或重大隐患未及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通防处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责任。
18、未按要求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或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的,追究通风区长、分管技术员责任。
19、未按要求对火区封闭墙进行检查的,追究通风区长、分管区长以及通风队长责任。
20、火区封闭后未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责任。
21、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未制定启封安全措施或未报集团公司批准就实施启封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救护队队长责任。
22、启封火区完毕后的3天内在没有确定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就进行生产工作,追究总工程师、采掘矿长、采掘区长责任。
23、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作业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追究总工程师、采掘矿长、采掘副总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5篇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副总以上矿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法人负责,法人向全体员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50元。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矿分管领导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同时要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5、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6、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队执行处罚,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7、业务部门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罚款500元。
8、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9、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的,每次罚部门主管50元,安排的人员不听安排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11、每项工程的开工,生产管理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规程措施要求对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发给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可以开工。如生产管理部不组织,每次罚款200元,有关单位不派人参加,每次罚款200元。不符合开工条件谁允许开工罚谁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12、所有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作业规程措施由生产管理部组织、采掘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机电运输系统的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一通三防'的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不经过会审的规程和没有分管领导签字的措施一律无效。
13、政工部的教培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拟定矿年度培训计划,对矿井特殊工种、在册员工、新招员工进行培训,凡未按计划要求组织培训的,对政工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每次处200元的经济处罚。
14、各业务部门的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相关专题会,几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三、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100元,由于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失职或不坚持原则者,降薪一级。
2、对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不落实整改的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级。
3、深入现场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降薪一级。
4、各队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队主管领导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没有措施严禁安排施工,对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或学习后末履行签字手续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级。
6、队技术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针对性,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一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每一个职工,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队领导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协助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8、队主管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总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9、队领导必须按《班前会及周二安全学习制度》认真召开班前会和组织周二安全学习,不组织的,每次罚款100元,达不到制度要求的,每次罚款100元。
10、队负责人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与本队组织召开的有关专题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一次罚款100元。
11、队管理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干特殊岗位的工作,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安检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12、队长安排到本队实习期末满的员工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签订师徒合同的,不得安排上班,并罚队长100元。因不签订师徒合同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罚队长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安检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四、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通风队及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现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以脱岗行为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队和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检队和矿调度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安检队和调度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10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的'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1000元处理。
8、放炮员必须将炸药、雷管分装分运,严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管好用好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炸药库岗位工严禁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专用运输工具的放炮员,雷管必须编号,对领用和退还火工品登记清楚,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风门工必须随时检查、监督风门情况,行车行人都不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无车辆或行人通过时,风门必须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11、井下变电工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因操作不当或误送电造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级,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2、绞车压、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时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级,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3、信号、把钩工严禁超挂车,对无保险绳、无绳辅、无插销、无红灯、矿车无锁口圈的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级,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4、井口安检员必须严格检身,凡在井下发现烟火、矿灯泡、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职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罚井口安检员50元。
15、对酒后下井、携带烟火、矿灯灯泡、拆卸矿灯专用工具在井口被安检员查出来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元,二次降薪一级;携带烟火者一次降薪一级,第二次除解除合同;携带矿灯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的,一次罚款50元,并追究矿灯灯泡及专用工具的来源,牵涉到谁罚谁100元。
16、安检员所管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罚安检员5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追查分析情况进行处理。
五、采、掘、机、运、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各部位分管的巷道发生冒顶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均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采煤、掘进、巷修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程措施施工,造成不安全隐患,被停头、停面的,每停头(面)一次,罚该头(面)200元,并罚文该头(面)现场班排长以上领导各50元。被地方安全监察部门检查停下来的,每头(面)罚500元,并处责任单位承担地方安全监察部门罚款总额的60%。
3、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少一处,罚单位队长、书记各50元;设施不齐进行施工或设施齐全不使用的,一次罚现场责任人50元,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4、井下电气设备失爆,除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同月同责任者的设备出现两次失爆的,责任人降薪一级,同月同一单位出现三台件设备失爆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5、机电队不得安排刹车不灵、无刹车、照明不齐、警铃不响、无押车工的电机车运行,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罚。电机车司机发现上述情况时不得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6、严禁用皮带、刮板输送机运送物品(如必须使用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运送时,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7、电机车运行过程中,机头压(撞)人致伤的,司机降薪一级。致死的,解除合同。顶车压(撞)人致伤的,给予押车工或司机每次罚款500-1000元处分,致死的,解除合同。
8、井下局扇喝循环风,一次罚责任单位管理人员1000元,对其责任人由安检站追查分析后处理。发现一处瓦斯超限作业,罚瓦检员200元。
9、按规程措施安设的瓦斯断电报警仪,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50元,队不安排处理的,罚队值班领导或队值班调度员50元。
10、对制止'三违'行为的业务部门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的,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00-1000元,使人致伤的,承担伤者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用。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2、任何人凡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6篇 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了隐患治理重心下移工作不断深化,充分调动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主动性。
该矿根据现场“人的行为、技术、环境、设备”等隐患因素,进行逐项分解,每一小项包括一个隐患内容,作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的依据。根据安全隐患界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落实责任,逐条确定出隐患责任人,即工区区长、支部书记、副区长和跟班安监员。结合邱集煤矿“三违”治理管理规定和矿发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全危险程度和整改工作量的大小,分别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执法小分队成员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落实人,负责对各施工现场隐患责任进行追究。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认真对照班隐患排查表中的排查内容确定隐患责任人。现场进行隐患责任追究时,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责任处罚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方可生效;现场无法签字的由信息办公室负责通知本人,隐患责任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信息办公室进行核对,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生效。对查出的隐患当班能整改的,必须当班进行整改,当班解决不了的,由执法人员通知隐患单位,同时交由当班安监员轮流交班督促整改落实,隐患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追究隐患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必须限定隐患整改时间,并监督整改。隐患责任按第一时间进行追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或未安标准整改的,对当班隐患责任人加倍处罚,同时再交下一班安监员督促整改、落实,直到该条隐患整改,实现闭合管理。该制度有效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隐患排查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使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暴露并得到有效防范
第7篇 n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局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局机关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由本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层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分管领导以及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因管理权限问题不能由局机关予以追究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监察部门予以追究。
第三条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层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局机关予以追究。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长对局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负总责;服务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负责;岗位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局办公室负责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不按规定承办由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
(二)对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三)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四)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造成工作延误;
(五)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服务窗口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挂牌上岗,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故意拖延办结时限或者拒绝办理,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二)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十三)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扰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过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我局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领导决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只得执行错误决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局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贵港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22]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纲相关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
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可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举报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秋教育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坚持组织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于当日九点交教师签到簿;坚持组织班主任维护就餐、午休、路队次序。
5、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值日补助一天15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欠缺的一项次扣款2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并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补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第10篇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隐患。
1、一年内违法违规车辆占单位总车数20%以上;
2、一年内1车次超员、超载100%以上、两车次超员、超载50%以上或五车次超员、超载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内两车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车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扣分在9分以上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5、 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点线路、重点人员失去监控或监控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电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卫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点场所、重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或对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恶劣影响的;
7、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未及时发现、汇报、处理并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发生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视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降级、撤职处分。
第11篇 学校突发卫生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突发卫生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五)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法。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督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贯彻上级管理实施方案,安全管理制定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序混乱,事故不断发生的,学校将给与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经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违反管理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予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对发生重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为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12篇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国函〔2007〕86号
【颁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标 题】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监察部为牵头单位。由监察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成 员: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 军 高法院副院长
王振川 高检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监察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国务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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