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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13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第1篇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下面是我们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总则

1.1目的

根据《企业纲领》相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和员工。

1.3责任类型

1.3.1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3.2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3.3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3.4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1.3.5按类别可分为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管理责任、人事责任、技术责任、行政责任及决策责任。

1.4释义

1.4.1责任追究:明确经营管理中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及处罚。

1.4.2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系个人责任。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1.4.3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2责任追究原则

2.1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则。

2.2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2.3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2.4.责任减免:

(1)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3)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从轻处罚。

3责任追究系统

3.1执行机构为第一反应系统,对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直接介入。执行机构有处置权。

3.2督察机构为第二反应系统,不涉及过程责任,只介入执行机构未提出的责任追究事宜或执行机构已经处理的责任追究事宜。

4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4.1经济损失。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4.2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5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5.1责任追究事宜的提出

5.1.1过程责任主要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提出。过程责任侧重于查出事发原由,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着重改进落实。

5.1.2结果责任主要由责任者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所在系统的上级单位和该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督察委员会提出。结果责任侧重于查找系统原因,明确各个层面的个人及集体责任,做出处罚结论。

5.2责任调查

5.2.1凡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均应进行事实调查,调查部门应就关键性的细节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调查结论。

5.2.2责任调查须本着责任人与追究人相分离的原则,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调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调查人在追究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事宜与自己有关联,要移交上一级部门调查或联合调查。

5.2.3确定责任办法

5.2.3.1责任的归咎要以集团责权体系划分为依据进行判定

5.2.3.2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5.2.3.3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5.2.3.4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5.2.3.5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责任事件引发的关键性因素。

5.2.3.6经追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改进或处分意见的提出

5.3.1改进意见的提出

由过程责任引发的但无须处分的问题,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自查自咎,并限期整改;对屡犯同类错误或知错不改者,将被提出处分意见。

5.3.2处分意见的提出

结果责任或须处理的过程责任,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及处理权限的划分由不同单位和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5.4责任程度

责任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5.4.1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5.4.2重要责任: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5.4.3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5.4.4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5.5责任处理的权限划分

责任类型

做出

涉及处理决

的责任定的层

单位或人次

一般责任

重要责任

重大责任

特别重大责任

企业所属

各单位

企业

企业

专业集团

集团总部

专业集团职能部门、所属企业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总部各系统、各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5.5.1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须与《员工奖惩制度》相一致。

5.5.2企业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所在专业集团备案,各专业集团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集团总部备案。

5.6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附则

6.1各专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2本制度由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2007年07月14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

第2篇 公交集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1.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2.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4.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1.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2.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3.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7.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8.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9.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0.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11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1.公司安全科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领导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2.根据事故不同程度,报请并协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3.安全科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5.收到主管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安全科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应急救援制度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二、应急管理原则: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4科学实用5.分级响应。三、应急管理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四、运行机制:1.预警,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站点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2.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3.应急响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应急结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5.恢复与重建,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偿;6.调查与评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7.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五、应急保障:1.人力资源,公司综合科、财务科、安全生产科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2.职责,安全生产科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财务科负责保证所需资金,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供应和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综合科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后勤科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六、监督管理:1.预案演练,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2.培训教育,安全生产科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3.责任与奖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和瞒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某大学后勤集团运输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大学后勤集团运输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一、运输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及执行。

2. 全面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

3. 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4. 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中心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5. 严格遵守学校(后勤集团)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6. 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7. 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8. 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9. 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运输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

1. 协助中心主任做好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负责中心的车辆调度,根据用车单位调车单下达出车任务,填写好派车登记表;

3. 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开展优质服务竞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 协助中心主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车辆档案,公布车辆的运行消耗,合理使用车辆,保证车辆的合理调配使用;

5. 协助中心主任与有关单位进行业务联系;

6. 协助中心主任做好车辆年检、保险等各类手续的按时办理;

7. 及时发现并向中心主任反映驾驶员的思想状况,并对驾驶员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车辆调度员岗位职责

1. 熟悉车辆及司机的技术状况,熟悉调度工作的各个环节,掌握工作程序;

2. 及时填写约车,定车,包车记录,交接班时做好记录,交待清楚需跟办的遗留事项;

3. 严格执行 考勤制度,登记司机出勤情况,记录司机的出车情况,车辆的动态情况,初审司机路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互相沟通;

4. 调度员要有全局观念,大公无私,严格执行长途行车的有关规定,每公告长途车司机行车次数;

5. 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调配车辆时语言精炼,不谈与业务无关的事;

6. 机动灵活,准确无误地进行调度,千方百计提高车辆周转率.

四、驾驶员工作职责及标准

(一)工作职责

以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为宗旨,追求一流的服务质量,切实作好运输保障和服务。

1.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交警指挥,文明安全行车,严禁酒后、疲劳驾车。

2. 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守学校所制订的各项用车制度,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出车。

3. 工作应积极主动,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车,安全完成任务。

4. 爱护车辆,不带故障出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落实三检制度,定期保养不漏项,保持车容整洁。

5. 执行长途任务(100公里以上)时,返回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6. 执行任务中不开怄气车、英雄车,停车整齐。

(二)服务标准

1. 正点准时、车容整洁。

2. 热情周到、语言文明。

3. 安全运行、平稳驾驶。

4. 遵章守法、文明驾驶。

5. 态度和蔼、仪表端正。

五、值班驾驶员岗位职责

1. 正常工作日每晚七时至次日七时、双休日全天均安排一名驾驶员值班。

2. 负责完成值班时间内的出车任务。

3. 负责检查值班当日中心所有车辆归队情况。

4. 负责填写值班记录,将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者记录在案,并及时告之中心主任。

后勤集团运输服务中心

第4篇 某集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董事长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成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制订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分管领导应当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培训,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劳动工资部是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煤矿职业危害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包括:

1、督促基层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对诊断的职业病人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对诊断的职业病人员,自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集团公司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报告,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4、及时做好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作。

5、做好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保障工作。

6、要根据公司统一安排,配合相关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好职业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职业病诊断情况。

7、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危害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职工在体检单上签字确认。

8、及时与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部门联系做好每年一度的职业危害防治评价工作。

三、基层各矿井是职业病防治的实施单位,基层矿井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负总责,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健康档案、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编制煤矿职业危害操作规程。

四、各矿井通防工区负责建立健全井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严格按照规程对井下各作业场所的空气温度、湿度、氧气浓度、各种粉尘浓度以及ch4、co、co2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施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向公司工会提供井下职业病危害防范内容、防范措施,定期向公司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相关监测数据。

五、规划发展部负责编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并随年度灾害预防计划一并下发,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六、工会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1、督促并协助基层单位开展煤矿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各基层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纠正。

4、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纠正。

5、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责任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6、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7、当发生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情形时,有权要求作业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工作现场。

8、教育劳动者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9、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告知制度。

七、安全培训中心是开展职业病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和定期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由安监部负责出卷和监考。

八、安全监察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召开会议,总结职业病防治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协调和考核。

第5篇 建筑集团工会劳动保护各种责任制、制度

建筑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各种责任制、制度

1、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2、项目工会支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工作职责

3、班组(作业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

4、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责任

5、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制度

6、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7、工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制度

8、工会劳动保护信息反馈制度

9、工会劳动保护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10、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和《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工会,项目工会支会、班组(作业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

分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职责:

1、负责分公司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分公司工会、项目工会支会、班组三级劳动保护网络。

2、负责制定年度劳动保护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劳动保护工作,做到每季对项目进行检查制度,半年有总结。

3、制定劳动保护工作的会议制度、检查考核制度、教育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4、每年负责对分公司、项目两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一次,做到有计划、有小结、资料齐全。

5、指导项目经理开展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劳动保护方面的竞赛活动,动员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安全隐患整改建议活动。

6、分公司、项目劳动保护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必须提交职代会项目民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7、每年组织分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参加巡视现场安全制度,并写出检查报告,向分公司及上级工会报告。

8、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跟踪检查工作,建立隐患、职业危害情况登记整改档案。

9、按照公司《集体合同》的约定,每年两次对职工安全生产、劳动工作进行检查,并向上级报告。

10、认真落实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女工合法权益。

11、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12、检查项目施工现场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加强对职工宿舍、外联队伍宿舍的管理工作。

项目工会支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劳动法》的各项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积极建议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控制加班加点,大力协助项目党政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和安全评比工作。

2、参加安全卫生大检查,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利用有效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活动。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督促有关领导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4、利用各种有效形式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运用'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5、组织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班组(作业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

1、在项目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班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班组长开展劳动保护活动。

2、经常对本班组全体职工组织学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监督班组长每天作业前对全体职工进行班前安全交底。

3、对作业出现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确保安全。

4、做好本班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正确使用。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责任

1、组织本组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技术素质。

2、协助班组长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尘防毒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督促解决。

4、发生伤亡事故,立即报告,并协助班组长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示职工正确使用。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制度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每季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点。

2、各项目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组长在参加工作例会时,做好本项目的劳动保护工作汇报,提出加强监督检查的建议意见。

3、在参与公司'安全月'活动等重点工作中,不定期的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工会参与'安全月'活动的具体工作。

4、配合行政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在文明土地的创建过程中,定期深入各项目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工作措施。

5、劳动保护监督小组组长参加行政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提出劳动保护工作意见。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分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每季一次做好各工地的巡回检查,检查各项目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设施,考核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每次考核10-20人。

2、项目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每月一次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本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本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每季一次做好总结。

3、两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在检查中,均要考核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提出安全管理奖罚意见。

工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制度

1、运用工会宣传阵地,形式多样地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宣传,不定期的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2、监督、协助行政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四必须',即,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上岗必须安全培训培训合格。

3、协助行政举办各类安全知识学习班、培训班,保证职工安全知识教育面100%。

4、广泛开展'一遵两反三落实'(即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作业、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安全组织三落实)的群众活动,特别是教育职工制止违章指挥作业。

5、抓好安全生产典型,注意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先进经验。

工会劳动保

护信息反馈制度

1、分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每季一次分析,总结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工会。

2、各项目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每月一次把参与安全检查情况,口头或书面报告分公司工会。

3、出现伤亡事故(包括死亡、重伤、轻伤)立即报告上级工会,伤亡事故的调查及处理意见做好工作记录,并报告上级工会。

4、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竞赛活动及安全先进典型等情况,及时形成工作信息,并反馈给上级工会。

5、劳动保护的年度工作和工作总结,按《集体合同》约定所履行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作检查,安全隐患的提出和整改等情况,作为固定信息,做到按时上报。

6、反馈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其它情况。

工会劳动保护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1、有分公司、项目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组织名单,有明确的工作责任,能按工作职责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2、有劳动保护工作年度计划和检查、总结资料,有劳动保护各项工作制度,并实施到位。

3、职工安全教育、安全竞赛活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等资料完善、齐全。

4、按公司《集体合同》条款进行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检查,作为专题资料妥善保管。

5、群众性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活动,所征集的建议和整改情况,作为专题资料管理。

6、建立有害工种体检和职业病防治资料,健全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向上级工会反馈的信息做好资料存档。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1、凡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不得拒绝安排女职工。

2、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

4、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能充分享受到四期的各种保护待遇。

5、女职工在四期不得安排在过度劳累、高空、危险、震动、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工作。

6、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人员给予被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工会应切实担起对女职工的保护工作。

第6篇 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z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编者按:近日集团公司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 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 责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总经理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管质量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技术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技术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资金保证,对工程质量的资金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经济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管理保证,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质量管理部的质量责任:按照部门的职责,按照各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各二级单位、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施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告知项目部和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总经理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

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 则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六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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