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学
第3篇 重大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措施
1、每天保证教师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一名值班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值班人员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班主任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分成东、西、北三路纵队,做到校大门外100米内不解散。
3、各班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校门口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班主任。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安全由体育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学校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学校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学校组织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学校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施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少先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黄河营完小
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提升设备的断绳、猴车故障、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猴车故障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9)压风机故障、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猴车故障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乘人猴车故障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猴车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设备过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撞人的物体;
(10)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11)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12)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运送人的设备,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或总经理。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安全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总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行政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全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运输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全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面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等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地面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销科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5、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统计及归档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不经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5篇 某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采购员购货没有索证,货物退回并扣20分,后勤园长10分。
2.采购员如果购进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保管员退回的,扣除采购员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3.保管员没验出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炊事班长验出退货的,扣除保管员、采购员当月奖金。若炊事班长包庇,一并扣除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4.如果吃了腐烂变质或过期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炊食班长、管理员、保管员、采购员全部下岗,不发工资,后勤园长撤职,后果严重的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5.如果厨房卫生消毒工作没做好,造成食物中毒,炊事班长下岗,管理员扣除当月奖金。
第6篇 沂山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员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职称评聘资格。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办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一、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灾发生后,因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
4、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生上、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执行。
四、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操作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导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6、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便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校每学期开学前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
2、学校安排和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
3、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发生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2、未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九、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由于门卫人员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对学生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对“三生”(流失生、学困生、劣迹生)、行为偏差生、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帮教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十、寝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寝室火灾事故的;
2、因寝室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寝室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舍务教师监管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十一、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平时值班值宿、节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校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学校门卫人员和校警不在岗尽职或在岗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校造成学校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
临时工涉及到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其罚金应在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对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负有直接、间接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重大违法事故的。
3、对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上报的。
4、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5、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6、相关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重大事故的。
7、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组织培训造成事故的。
第九条学校在重大责任事故的防范处理上要遵循以下规定要求,对末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长应对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3、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4、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学校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条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学校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7篇 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本矿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非煤矿山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8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
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各罚款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4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矿井中的其他副职罚款4000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3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5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各班组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工作区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
2、各班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相关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督检查。
第8篇 某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园 长(直接责任人)
***:财务后勤
***: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
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第9篇 某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国函〔2007〕86号
【颁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标 题】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监察部为牵头单位。由监察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成 员: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 军 高法院副院长
王振川 高检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监察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国务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11篇 学校管理-安全事故上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上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内发生1人伤亡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
2、上报事故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3、校长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处理事故,并对事故现场作必要的保护。
4、成立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事故报告。
5、严格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师生员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措施。
6、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12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14、不认真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而造成爆炸品流失危及社会安全,对矿山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5、使用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6、技术装备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健全,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副矿长、技术分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17、违反《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有关规定,对新员工、特殊工种等未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矿长、坑长、办公室人事管理、安全员、直接安排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8、对矿山部安排的安全技措部门不积极落实或资金不到位,致使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不完善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9、专业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安排处理,除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外,还要给予专业管理人员相应的处罚。
20、因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机电、运输、通风防尘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1、不按规程施工,因隐蔽工程质量差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2、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操作,冒险蛮干造成安全事故的,分别给予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班组长经济处分。
23、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对矿长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应按《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汇报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凡是在事故抢救期间不服从调度指挥,延误救助。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5、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矿山部分管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尽快赶赴现场,采取各级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对事故调查取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挠、干涉调查工作的,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6、矿山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不定期对现场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在各类安全质量检查中,对故意挑起事端,恶意攻击辱骂检查人员,有意阻碍干涉检查工作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7、矿山部在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必须编制本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规划,矿长按照规划要保证资金的投入,人员的配备和及时到位,分管副矿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保证分管规划项目按时完成,责任落实。
28、必须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提出安全目标,制定落实措施,定期进行考核。
29、矿山部根据公司会议制度,按照各自的分工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排查安全隐患,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层层落实责任。
30、以任何方式蓄意打击报复辱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对当事人、矿山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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