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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副组长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0

组长副组长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1篇 组长副组长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及时解决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2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第3篇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条 使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在生产防水材料、化工才涂料、等有毒有害生产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需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员工获得卫生保护。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分两类:1、生产防水材料沥青烟的危害,大量吸入沥青烟可引起中毒。

2、有机溶剂的危害:生产化工涂料过程中会接触到甲苯,甲苯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中毒事故。

第五条 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生产的员工,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维护好沥青烟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生产员工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度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办法。

2、从事防水涂料、化工涂料生产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生产前需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生产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3、从事职业危害生产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包好存入档案。

第六条 安全检查措施

1、法律部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需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部门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员工,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

第4篇 某集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董事长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成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制订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分管领导应当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培训,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劳动工资部是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煤矿职业危害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包括:

1、督促基层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对诊断的职业病人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对诊断的职业病人员,自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集团公司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报告,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4、及时做好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作。

5、做好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保障工作。

6、要根据公司统一安排,配合相关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好职业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职业病诊断情况。

7、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危害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职工在体检单上签字确认。

8、及时与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部门联系做好每年一度的职业危害防治评价工作。

三、基层各矿井是职业病防治的实施单位,基层矿井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负总责,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健康档案、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编制煤矿职业危害操作规程。

四、各矿井通防工区负责建立健全井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严格按照规程对井下各作业场所的空气温度、湿度、氧气浓度、各种粉尘浓度以及ch4、co、co2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施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向公司工会提供井下职业病危害防范内容、防范措施,定期向公司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相关监测数据。

五、规划发展部负责编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并随年度灾害预防计划一并下发,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六、工会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1、督促并协助基层单位开展煤矿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各基层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纠正。

4、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纠正。

5、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责任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6、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7、当发生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情形时,有权要求作业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工作现场。

8、教育劳动者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9、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告知制度。

七、安全培训中心是开展职业病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和定期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由安监部负责出卷和监考。

八、安全监察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召开会议,总结职业病防治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协调和考核。

第5篇 安监办公室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安全健康危害检查和验收。

5.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6篇 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排水公司各部门。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氯气、氯乙烯、氨气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各部门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部门、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公司工会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监测结果。

3.9公司工会必须做好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并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公司工会处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机构与责任

4.1公司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各部门部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4.2公司工会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公司工会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技改处、设备能源处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7篇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1.5、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1.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7、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8、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技术部门的职责:

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4.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4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4.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4.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8篇 领导小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 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执行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班、组、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惬意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建立预警机制,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 申报等工作。

10、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并研究处理。

12、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9篇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1.5、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1.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7、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8、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技术部门的职责:

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4.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4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4.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4.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10篇 领导小组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 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执行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班、组、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惬意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建立预警机制,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 申报等工作。

10、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并研究处理。

12、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篇 某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2】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第12篇 副组长组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及时解决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组长副组长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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