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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安全责任制度(十一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78

机械工安全责任制度

第1篇 机械工安全责任制度

一、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串岗,不酒后作业,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生产。

二、认真学习机械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识安全知识,按规定组装各类机械施工设备,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十不吊”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三、要坚持自检制度,对操作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不得超符合或带病运转,并在班前试定时进行检查,

四、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衣着整齐,上岗前戴好安全安全帽,防护眼镜、危险处操作系好安全带。穿好绝缘鞋。

六、对各级检查出的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

七、实行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往地面抛掷物品,将流动电线及时回收,妥善保管,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并锁好闸箱。

八、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上报,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2篇 项目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部分保持良好的机具使用状况,是,

现场安全施工生产的一个关键,因此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 机械、工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纳入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在安全组织机构中要有机械管理人员参加。

2 认真组织有关安全管理和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及操作水平。

3 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好定期检查试验。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严格检查,做到不使用不合格品或以小代大,对存在不能消除缺陷的坚决报废。

4 所有机械、工器具严禁“带病”使用,杜绝使用“报废品”,不许超负荷使用。工程结束,必须把机械、工器具集中,进行专门检查维修。

5 机械、工器具采购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并且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本单位研制的机械、工器具,要经试验,取得可靠数据后报请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6 机械操作人员应参加施工安全技术的制订工作,做好机械使用的平面布置、操作要求。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有关有员反映,提出方案并重新交底。

7 机械、机具应实行随机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

8 班组使用的机具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运行。

9 工器具的库存摆放应整洁有序,小型机械、工器具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第3篇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评价说明

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评价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说明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安全操作规程

少一个工种扣2分,

少一种制度扣1分,少三种制度扣10分

16

2

安全检查制

3

伤亡事故管理制

4

三同时评审制

5

安全生产奖惩制

6

合同(协议)安全监督制

7

劳保用品管理制

8

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制

9

危险设备管理制

10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

11

临时线审批制

12

动力管线管理制

13

危险作业审批制

14

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

15

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制

16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

17

劳动卫生管理制

18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

19

职业病报告处理制

20

防护设备管理制

21

保健津贴管理制

1 设置目的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根据宪法的原则,用立法手段制定的,用以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发展生产建立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组织手段。

2 项目内容

本项目要求21项规章制度。

2.1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保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等,为贯彻上述法规而制定的。例如安全生产检查制、生产经营承包租凭合同(协议)、安全监督制等。

2.2 贯彻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临时线审批制》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制度等。

2.3 贯彻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如《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业卫生监察规定等,为贯彻上述企业制订的劳动卫生管理制、职业病处理制等。

2.4 贯彻地方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建立的制度。见no.102表一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安全卫生评价检查表。

3 评价方法

3.1 查证文件资料

3.1.1 规章制度应由企管办公室组织安技、设备动力、物资供应、职工医院等部门制定,厂部颁布。

3.1.2 制度文本 不得有原则错误和较大的遗漏,名称和形式不强调统一。

3.2 抽查考核

将制度应用范围、制度执行条件、如何执行制度作为试题,抽查有关人员对规章制度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以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审批情况评价危险作业审批制时,可查焊接车间干部或工人“哪些地方属动火管区”,“动火应办什么手续、怎样办。”

3.3 现场执行状况

3.3.1 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违章现象。

3.3.2 查执行记录21种制度不是单纯评价安全管理部门,而是评价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评价危险作业审批制时,必须要查高处作业的审批记录、禁火区动火审批记录等。

4 计分方法

4.1 本指标应得分为16分,目标值21种。安全操作规程6分,少一种扣2分,扣完为止。其他规章制度文本齐全得10分,少一种扣1分,少三种制度文本扣10分,制度文本与执行情况有一处不符扣1分,累计五处不符扣10分。

4.2 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

4.2.1 评价过程中一定要纠正“安全工作就是企业安技管理部门的事”。如果企业的21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在安技管理部门执行(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执行的除外),有一种扣1分,有三种扣全分。

4.2.2 如企业生产过程中确实不可能出现某项制度所约束的内容而未建立此制度,可不扣分。

第4篇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我公司是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安全对对于生产任务的完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施工机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产任务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满足电力建设施工发展的需要。为了把好机械、工器具的购买维修使用关,确保施工中的安全。

2机械、工器具的种类:

2.1.1施工车辆(不包括汽车、吊车)牵引、张力等车辆。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转换、传递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电动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电能为能源的施工机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业施工的支持与防护工具。

2.1.5专用安全工具或设备,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1.6绝缘工具。

3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和依据

3.1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必须是经过领导同意,按计划进行。

3.2生产厂家必须是国有企业或知名度较高的、信誉较好的厂家。

3.3厂家必须提供国家对产品鉴定的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还有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的各种技术标准。

3.4所购大型机械生产厂家应有一支及时的售后服务队伍。

4机械、工器具验收和试验:

4.1书检查铭牌与外形尺寸应相符。

4.2外观检查:逐个逐件目视过关检查。

4.3寿命与可靠性检查:检查易损部位、保安装置等。

5性能试验检查、抽样比例与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5.1施工车辆:牵引设备都应进行额定负荷、启动、刹车试验,必要时进行循环试验。

5.2起重工具:抽样4-8%,分别做100%、125%额定符合条件下的工作试验检查及外型尺寸有无变形或其他异常现象。

5.3汽、柴油、电动工具:抽样3-6%进行额定荷载试验,多次启动停止,检查是否超温及使用可靠性。

5.4高空工具:应进行额定荷重试验,检查薄弱环节与使用寿命。

6所有的试验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有安监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7大型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要经必要的培训工作,使用后应加强机具的管理维修。使用时出现的问题,各队也应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处、技术质量处报告,以便及时研究处理。保证人身、设备安全及工程进度。

8机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养:

8.1各处的机械、工器具管理部门对机械、工器具的安全负全责,对所发放的工具必须保证100%的完好率,否则不能发放。发放前应使用发放记录,退回后应及时修理与保养。

8.2各项目部、班组在领用工器具时,除填写领用记录外,还应认真对工器具的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每日工作前还应对所使用工器具进行外观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8.3各项目部、对、班组内自己的工器具,除了每天外观检查外,还应每月一次对所使用的工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证所使用工器具处在一个合格的状态。同时应建立维修记录。

8.4凡因机械、工器具在使用范围内出现各种不安全现象,都要追究发放、维修人员的责任。

8.5所用机械工机具的周期试验,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处的领导要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由安监人员监督执行。

第5篇 机械工交接班安全制度

一、交接班应在工作现场进行。

二、交接人员要认真填写机械运转记录,未经交班,不得离开岗位。

三、接班人员要提前十分钟到达施工现场,做好接班准备。

四、接班人员要认真做到“五交、三查”。即:交生产任务、施工条件及质量要求;交机械转动及保养情况;随机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况;交事故隐患及事故处理情况;交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查机械运转及保养情况;查机械运行记录是否准备完善;查随机工具是否齐全;发现问题查原因,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交班人员不得隐瞒事故,由于交待不清发生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

六、由于检查不周,敷衍了事而发生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七、机械发生故障应由当班人员处理完毕,若处理时间过长,在取得有关领导同意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开始接替后方可下班。

八、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共同签字。

第6篇 电力建设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我公司是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安全对对于生产任务的完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施工机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产任务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满足电力建设施工发展的需要。为了把好机械、工器具的购买维修使用关,确保施工中的安全。

2、机械、工器具的种类:

2.1.1施工车辆(不包括汽车、吊车)牵引、张力等车辆。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转换、传递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电动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电能为能源的施工机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业施工的支持与防护工具。

2.1.5专用安全工具或设备,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1.6绝缘工具。

3、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和依据

3.1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必须是经过领导同意,按计划进行。

3.2生产厂家必须是国有企业或知名度较高的、信誉较好的厂家。

3.3厂家必须提供国家对产品鉴定的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还有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的各种技术标准。

3.4所购大型机械生产厂家应有一支及时的售后服务队伍。

4、机械、工器具验收和试验:

4.1书检查铭牌与外形尺寸应相符。

4.2外观检查:逐个逐件目视过关检查。

4.3寿命与可靠性检查:检查易损部位、保安装置等。

5、性能试验检查、抽样比例与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5.1施工车辆:牵引设备都应进行额定负荷、启动、刹车试验,必要时进行循环试验。

5.2起重工具:抽样4-8%,分别做100%、125%额定符合条件下的工作试验检查及外型尺寸有无变形或其他异常现象。

5.3汽、柴油、电动工具:抽样3-6%进行额定荷载试验,多次启动停止,检查是否超温及使用可靠性。

5.4高空工具:应进行额定荷重试验,检查薄弱环节与使用寿命。

6、所有的试验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有安监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7、大型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要经必要的培训工作,使用后应加强机具的管理维修。使用时出现的问题,各队也应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处、技术质量处报告,以便及时研究处理。保证人身、设备安全及工程进度。

8、机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养:

8.1各处的机械、工器具管理部门对机械、工器具的安全负全责,对所发放的工具必须保证100%的完好率,否则不能发放。发放前应使用发放记录,退回后应及时修理与保养。

8.2各项目部、班组在领用工器具时,除填写领用记录外,还应认真对工器具的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每日工作前还应对所使用工器具进行外观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8.3各项目部、对、班组内自己的工器具,除了每天外观检查外,还应每月一次对所使用的工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证所使用工器具处在一个合格的状态。同时应建立维修记录。

8.4凡因机械、工器具在使用范围内出现各种不安全现象,都要追究发放、维修人员的责任。

8.5所用机械工机具的周期试验,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处的领导要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由安监人员监督执行。

第7篇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1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 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 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 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 2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 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 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 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 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 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 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 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 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 3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 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 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 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 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 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 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第8篇 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保持良好的机具使用状况是现场安全施工(生产)的一个关键。因此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施工(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纳入本工程的安全管理中。本工程的安全组织机构中要机械管理人员参加。

2、明确各类机械、机具的使用、维护人员,明确各级人员应负有的安全职责。

3、认真组织有关安全管理和测量/计量设备,机械、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及操作水平。

4、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的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5、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定期检查试验。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严格检查,做好不适用不合格或以小代大。

6、开工前,项目部组织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供应、技术、安全等部门的人员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试验,对存在的问题的设备及时修理,对存在的不能消除缺陷的坚决不得用于本工程。

7、所有机械、设备严禁“带病”使用,杜绝使用“报废品”,不许超负荷使用。

8、测量/计量、机械、设备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具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

9、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参加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作,做好机械使用的平面设置、操作要求。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提出方案由工地负责人和技术、安全人员进行新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定,并重新交底。

10、机械、机具应实行随机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

11、班组使用的机具和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账建卡,挂牌运行。

12、设备的库存摆放应整洁有序。

13、中小型、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14、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按(电力建设施工机械管理文件汇编)内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主要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电力建设施工机械管理文件汇编》。

第9篇 工程机械工交接班安全制度

一、交接班应在工作现场进行。

二、交接人员要认真填写机械运转记录,未经交班,不得离开岗位。

三、接班人员要提前十分钟到达施工现场,做好接班准备。

四、接班人员要认真做到“五交、三查”。即:交生产任务、施工条件及质量要求;交机械转动及保养情况;随机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况;交事故隐患及事故处理情况;交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查机械运转及保养情况;查机械运行记录是否准备完善;查随机工具是否齐全;发现问题查原因,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交班人员不得隐瞒事故,由于交待不清发生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

六、由于检查不周,敷衍了事而发生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七、机械发生故障应由当班人员处理完毕,若处理时间过长,在取得有关领导同意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开始接替后方可下班。

八、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共同签字。

第10篇 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三条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是我委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设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三)企业应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人员。

(1)机械行业: 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

(2)火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等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6‰。

(3)其它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家机构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结合我委'行业归口,宏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机械工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对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业领导责任,组织研究、协调和指导关系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国家机械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和决定。

(四)组织指导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网'、'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活动。根据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下达指令书、建议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五)编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安全技术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技术鉴定。

(六)对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坚持'三同时'。

(七)组织安全生产经验和学术论文交流,推广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举办有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班。

(八)参与重点企业的重大伤亡和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九)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网,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与反馈。

(十)指导企业加强现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委属安全技术研究所、压力容器检测站和安全技术教育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接受国家机械委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领导及归口管理,定期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此负有业务领导责任。对直属单位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三)制定本地区的机械工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根据需要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行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企业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监督本地区大、中型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及引进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参与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按时向机械委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七条任各企的厂妖或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对保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第一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和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实行经济承包必须承包安全工作。

(四)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五)认真组织好月、季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六)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发出的《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七)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和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按要求比例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八条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保证本车间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工人班前班中的岗位安全检查,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合格证。

(四)组织制定本车间负责的临时任务和检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五)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七)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八)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工段长(相当工段长职务)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四)领导本工段开展安全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组织好日、周检查、消除隐患。

(五)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负责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副厂长、总师、副总师、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主持制定,并报上一级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班(组)长职责:

(一)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职工思想状况等特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中的安全。

(三)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前班中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情况。

(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一并考核。

第三章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门:

(一)编制生产计划时应按上级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比例的规定,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安全措施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二)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危险的工程项目,应纳入生产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三)各级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生产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四)组织好均衡生产和文明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技术、科研部门:

(一)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

(二)负责对安全技术和尘毒治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三)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应向车间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

(四)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劳动教育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五)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设备、动力部门:

(一)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二)保证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三)负责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四)负责制订贯彻与本系统有关的安全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五)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基建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和规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委颁发的有关'三同时'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p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负责对生产性厂房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

(一)按照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从工厂更新改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年度10~20%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劳动保护费用,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二)按照国家机工业委员会的规定,负责拨给按每个职工每年2~3元的安全教育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工资和职工教育部门:

(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

(二)通过安全技术部门对新进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新职工入厂经厂级、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工作、生产。

(三)督促企业主办的各类学校设置劳动保护课程;组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安排安全技术教育课程。

(四)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

(五)根据安全技术部门的意见和上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区别情况实施经济处罚。对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奖金。

第十八条供销、物资、储运部门:

(一)编制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二)负责按计划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仪器和材料。

(三)认真做好物资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危险物品的储存和发放,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行政部门:

(一)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二)做好饮事机具、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岗位定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安全技术部门:

(一)宣传、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推行现代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性评价,找出重点,进行控制。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三)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四)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

(七)加强基础建设,注意资料积累,研究分析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八)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搞好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和负责填报各项事故报表工作。

(九)参加新建、改建、引进、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制定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消防保卫部门: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二)制定年、季、月消防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好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特殊工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

(五)组织好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调查火究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九)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的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与科研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和科研工作,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促进生产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按10~20%的比例提取z所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相应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二十五条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开展以防火防爆为重点,以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究,安全技术科研成果要严格进行技术鉴定后才能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设计院(所)要在委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专业性设计安全规范和工艺安全规程,报委审批后颁发执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械委系统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设置安全技术课程,有条件的

大专院校应设立安全工程专业。

第二十九条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教育室,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仪器和宣传教育器材,开展正规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其费用应按照委的规定每人每年按2~3元提取。

第三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种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和各级领导〉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位操作,对长期脱离工作岗位,调动工种人员,必须做好转工或转岗的安全教育。对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的工人,进行新操作法教育。

第三十一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合格证或驾驶证,才能独立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驾驶。对已获证人员,还要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章安全检查及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及企业各级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对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提请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进行安全检查时应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制定检查表。检查时间要明确,职责要清楚,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限期,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重大火灾及爆炸事故,用电报或电话在24小时之内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和地方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伤亡、火灾及爆炸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兵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原始记录和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机械工具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工器具的选购、领取和验证:工器具的选用、采购必须由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工艺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标准和数量清单,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数量提供给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部决定采购。

2采购的工器具,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具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新型的工器具要有国家检验部门的批准证明。

3领用施工队必须认真验收核实,对批量较大的工器具应进行必要的使用前试验试用,做到心中有数。

4工器具的日常检查:对起重工器具,如抱杆、滑车、双钩紧线器、手拉葫芦、绞磨(机动绞磨)、u型环(包括抱杆脱落环)、地锚、钢丝绳和钢丝绳套等必须在每日使用前进行外观检验。

5张力放线设备的各项配套器具,如:卡线器、手拉葫芦、导引绳、牵引绳、临锚架、地锚、牵引走板、抗弯连接器、旋转连接器、蛇皮套,每次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外观检查和必要的试用检查,不准过负荷使用。

6大绳(棕绳、麻绳)、小绳每日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应按安全规程规定范围使用并在使用中勤观察。

7公用和个人操作使用的工器具如:飞车、各种梯子、手持电动工具等,除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外,在工作中更替使用者,双方应进行工器具的交接检验。

8个人用的工器具,实行谁作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施工队队长和安全员监督其使用管理情况,确保使用安全。

9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分部工程结束,必须把使用的工器具集中,进行专门的检查、维护、修理。该报废的一定报废,绝不能留下隐患,短缺的工器具要按工程需要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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